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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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发货,但B公司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而是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产品质量鉴定针对B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A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批电子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B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二)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 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数额为未付款项的5%。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货款损失100万元、鉴定费用1万元、诉讼费用1万元等。

根据以上损失,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提高到总损失额的10%。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一、引言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民法案例,探讨民法学的基本道路和方法。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货物,乙支付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乙拒绝支付货款。

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分析该案例时,首先要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如意思表示的真实、完整和一致等。

如果合同存在瑕疵,如存在虚假、欺诈或违法情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要分析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在该案例中,乙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侵权纠纷甲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在分析该案例时,需要确定甲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行为需要满足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要素。

如果甲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如违反交通规则或不当驾驶,甲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要确定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实际损失,并可以要求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例中,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四、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甲与乙结婚多年,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申请。

乙不同意离婚,要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在分析该案例时,需要确定是否存在离婚的事实和事由。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以离婚。

如果甲能够证明婚姻确已破裂,法院可能判决离婚。

其次,要确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在该案例中,甲可以要求乙进行财产分割。

五、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的基本道路和方法。

首先,要明确法律规定,了解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与小红购买家具引发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他们决定买一套新家具作为他们新家的装饰。

他们选择了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一台电视柜,并支付了全款。

然而,当家具送到他们的家时,他们发现沙发的颜色与他们在店里挑选的颜色不符,而电视柜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瑕疵。

小明和小红很生气,他们立即联系了家具店的售后服务部门,并要求退货。

然而,售后服务部门表示,根据他们的政策,只有在购买家具后的7天内才可以退货。

小明和小红对这个回答非常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这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可以随时退货。

于是,他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我对民法学的学习,我认为小明和小红有可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随时退货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其预期用途,即商品应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完整的功能。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随时退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购买方的小明和小红与家具店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

合同法规定,如果交易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购买行为发生了瑕疵,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有理由要求家具店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首先,他们可以向家具店提出书面退货要求,并要求退还全款。

他们可以强调沙发颜色与他们挑选的不符合,以及电视柜存在明显的瑕疵。

如果家具店不同意退货,小明和小红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请律师代理他们的权益。

最后,小明和小红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起诉家具店,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特定的权益,法律也给予了他们保护的支持。

他们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7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的几种不同形势

2017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的几种不同形势

2017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的几种不同形势从近年法硕联考的试题来看,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实体法,其案例分析已成为一种基本题型。

案例分析题本身的特点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更应当注意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理论来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并针对题目的要求提出正确的答案。

而要做到这一点,光靠死记硬背是不行的。

不会案例分析的方法或者分析的思路不符合考试的要求,将使你事倍功半。

为了使考生在民法考试中少走弯路,在复习中提高效率,凯程法律硕士培训班结合近历年法硕联考中民法考题的特点,针对出题动向,与考生谈谈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以期对考生提供帮助。

一、民法案例试题的主要形式民法的案例试题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方式:(一)小案例这种案例情节简单、内容覆盖面小,要求回答的问题也直截了当,不要求展开。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交给乙公司5万元定金,后乙公司违约。

问: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多少元?答案:a.5万元;b.10万元;c.2.5万元;d.20万元。

如果是选择题型中的案例,直接选择答案b就可以了;如果是主观题,只需回答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返还10万元就可以了。

这类试题主要是考查考生掌握基本知识的能力。

考生只需问什么答什么,不必展开论述,否则,只会浪费宝贵的时间。

(二)中案例这种案例情节较为复杂,内容涉及面也较广,要求回答的问题一般在1个以上,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涉及的内容也不再是单一的。

例如: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

后查明,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此类案例属于中型案例,答题时要针对问题简要作答,不需要展开。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律事务民法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事务民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位于同一乡镇,甲村有一片土地被当地政府规划为商业用地,乙村有一片土地被规划为住宅用地。

由于两村地理位置相邻,甲村的土地被规划为商业用地后,乙村的土地价值也相应提高。

甲村和乙村均希望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但由于双方对土地转让价格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村以乙村土地价值提高为由,要求乙村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土地转让费用。

乙村则以土地价值提高并非由于甲村原因,且甲村土地转让对乙村造成不利影响为由,拒绝支付土地转让费用。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村是否有权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2. 土地价值提高是否构成甲村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用的合理理由?三、案例分析(一)甲村是否有权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甲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权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村在转让土地时,有义务向乙村说明土地转让的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甲村有权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

(二)土地价值提高是否构成甲村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用的合理理由?1. 土地价值提高的原因首先,土地价值提高的原因并非仅限于甲村。

甲村土地被规划为商业用地,对周边土地价值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并非唯一原因。

乙村土地价值提高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如经济发展、交通便利等。

2. 土地价值提高对乙村的影响土地价值提高对乙村的影响有限。

首先,乙村土地价值提高并非由于甲村原因,而是由市场因素决定。

其次,乙村土地价值提高对乙村居民的生活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甲村以土地价值提高为由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缺乏合理性。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村有权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4)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4)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4)物权案例分析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

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

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

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

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

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

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

依照《担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

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

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

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

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既然此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

此种认识显然是“荒谬的”。

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明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一、引言民法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和原则,培养其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以《民法典》为基础,选取一则民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二、案例背景在某市A小区,居民李某和王某是邻居关系,两人之间存在一起纠纷。

李某的一只狗在王某家的花园中打翻了一盆玫瑰花,导致王某的损失。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李某的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王某的花园,打翻了玫瑰花,造成了王某的损失。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 王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狗打翻了王某的玫瑰花,导致了王某的损失,包括花卉的损坏和修复费用。

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3. 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狗打翻了王某的玫瑰花,导致了王某的损失。

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包括花卉的损坏和修复费用。

王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如购买花卉的发票、修复费用的收据等。

法院可以根据这些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四、法律适用和解释1. 《民法典》的适用本案中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包含了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解决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2. 案例类似案例的参考在类似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断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推测本案的可能结果。

2017法律硕士民法学和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思路

2017法律硕士民法学和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思路

2017法律硕士民法学和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思路在法律硕士联考中,案例分析题总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分析题的答题技巧要求考生要能够对知识点灵活运用。

下面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为您列举一下民法案例分析和刑法案例分析!希望考生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民法案例分析一般出自通过具体案例考总则的基本内容,从历年考试来看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等案件较多的部分容易出题。

合同法考点主要通过有名合同案例考察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有名合同中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热门合同往往成为大家在复习的重点,而一些泠门合同容易被忽略,考前考生更应该注意后者以防止出现偏题失分。

婚姻继承的案例应该全面把握,此种案例题目不难,只要理清当事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分清遗嘱的效力,多份遗嘱形式之间的效力认定,及遗产分割的财产就能够准确解题。

案例分析考查点基本上包括以下几种:1、本案例有几种法律关系?2、此案如何处理?3、本案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审题:①分析民事法律关系。

②权利与义务关系。

③处理。

答题思路:1、先把主体找出来。

2、每一个主体之间是居于何种行为发生的什么关系。

3、考虑的因素:①看时间。

②行为人之间有没有身份关系。

◇注意答题时要局限于题目给定的条件,不要自己假设条件,如不可在答案中出现如果……则……。

◇应以法条为准,教材可能因不同的人撰写,而有所出入。

答时就直接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或根据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就行了,没有必要将法条序号写出。

刑法学案例分析一般通过分则的具体罪名将分则与总则结合起来考察。

案例考试内容易涉及的内容:总则:1、故意(间接、直接)、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

2、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注意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熟练掌握其减轻或不构成犯罪的情节。

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5、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及分类分析。

6、量刑:累犯、自首、缓刑、假释。

重点复习以下内容:刑法的空间效力犯罪故意犯罪过失14-16周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精神病人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首要分子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认定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管制、拘役的刑期及起算死缓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缓刑、假释适用条件追诉时效的中断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及精神病人是历年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要求结合06年司法解释重点把握。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硕士作为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案例分析是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进行汇总,以期为法律硕士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

(2)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成本、仓储费用、利息等。

乙公司应承担相应损失。

2. 案例二:丙诉丁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丙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侵权行为: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丙公司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丁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维权途径: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是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3. 案例三:戊诉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戊与己结婚多年,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本案中,戊与己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学重点参考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学重点参考

第二部分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了解,明白即可,选择题考察的可能性很小,几乎不考)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四、民法的解释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基础知识,可能考察选择题,一般会用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来混合考察,没有可背的知识点,理解即可)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记得考过两个原则,我当时押了这个点,但最后没有考,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学习民法的基础,我觉得是很重要的,应该多记忆背诵,)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的基础,这是必须要掌握的,它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说的,也就是说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这一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我这么说应该懂了吧?一般考察选择题,还要注意后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搞混了。

打个比方,两个人结婚了,结婚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夫妻关系则是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可能会涉及选择题,很基础,必须理解)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力、义务为核心,但不限于此,还可能有其他内容,了解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止权力义务即可,其他的不必要知道,有些概念不好理解,容易增加自己的负担,)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举个例子,我欠你100,你有向我请求还钱的权利,我有还钱的义务,他们共同所指的对象即客体:给付,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必背,当然理解了也可以不背,常考选择题)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掌握法律原理和逻辑推理的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下面,我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购房款后,乙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支付购房款后,乙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甲方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合同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未注意车辆前方情况,导致与乙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乙受伤。

乙因此向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甲的过错程度、乙的损害情况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继承法的案例。

甲去世后,留下了一份遗嘱,约定将全部财产留给其子乙。

然而,在遗产分割过程中,甲的父母声称遗嘱无效,要求分得一部分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遗嘱的效力、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遗嘱的效力条件、继承人的权利以及继承份额的确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的结合是非常重要的。

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掌握法律条文和学说,更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之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之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之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今年大的题目,总体来讲体现了民法里传统的重点。

就简答题有两道题目,一道考民法里最最重要的、最最传统考点,表件代理的构成问题。

上课当中我们都提到了。

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理论上有一定难度,经过长期学习和复习,这个考点掌握得比较牢固了。

另外一道题目稍微偏一点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考前没有特别强调这个题目,这个题目本身从内容来讲不太适合出简答题,今年命题人把它设计成了简答题。

这个题目属于民法里传统重点,没有在考前针对这个考点从简答题角度进行准备,考场上临时发挥应付这样的题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8种方式。

八种方式不能全部列出来,大部分都可以把它列出来。

第一类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包括返还财产。

主要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

另外一类主要适用于财产领域的,包括恢复原装、赔偿损失。

还有针对精神损害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名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属于民法里偏的考点,而是民法里传统重点。

这样的考点也是民法里的送分题目。

今年简答题出得比较友好的,是考生友好型简答题。

辨析题,今年对于很多考生来讲有点意外,考的不是传统重点而是2013年商标法里新增考点,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

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学了民法以后知道这样的是错误的,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只是保护程度弱于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基本原则是自愿注册,即便未注册商标照样受法律保护。

他人如果抢注,被抢注可以撤销自己未注册商标的商标。

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

假冒未注册商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样要赔偿,但是有可能基于正当理由被他人予以注册。

这时候允许别人申请注册商标。

总体来讲未注册商标问题两个角度把握。

第一个是照样受法律保护。

保护限度弱于注册商标。

这个考点民法里比较难的一个考点。

大家注意到最近几年我们的知识产权法部分出现了很多考题,每一年都有大题,包括简答、辨析题、案例分析之类的,可能会给知识产权相关,今年继续出现了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观题,就是辨析题,未注册商标问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绝进行维修。

甲方因为无法正常居住,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因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乙方拒绝进行维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滑倒摔伤,经诊断为骨折,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

甲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丙为兄弟姐妹三人,父母去世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甲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继承,而乙、丙认为应该按照长幼顺序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子女平均继承。

因此,甲的主张是合理的。

长幼顺序的继承方式在我国已经被废除,乙、丙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民法学中的相关知识。

案例分析是民法学学习中的重要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0)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0)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0)建筑物共有案例分析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

两户住宅中间,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

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

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

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要求,尚某仍不同意。

经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诉。

试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答: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

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取得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

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共用部分。

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错误的。

代理案例分析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

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

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

法律事务民法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事务民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上一个月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李四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此后,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交付房屋,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至2020年1月,张三无奈之下,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违约,是否应当交付房屋给张三?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3.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退还已支付的租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四是否违约及是否应当交付房屋给张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时间和条件,李四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二)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在张三多次催促下,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三)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退还已支付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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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3)法人案例分析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

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

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

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王某、李某工作中打闹嬉戏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万元。

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

问题:(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有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本案中,公司规章虽然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同意,但是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

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

(2)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是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一,须有加害他人的行为;其二,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

合伙案例分析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

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答:(1)有效。

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

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

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

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

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

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

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

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1.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

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

”甲说:“先拿去用吧。

”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

后因乙急需用钱,以2 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

三个月后,甲问乙:“你何时将照相机还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1)该案涉及哪些基本理论?(2)该案应该如何处理?(3)就该案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讨论?答:(1)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

(2)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实际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借用关系。

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甲不能向丙主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首先,关于甲的意思表示的含义问题。

甲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甲实际上是借用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此仍有疑问,结合目的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实际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已知或者明知的。

其次,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

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经由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该民事行为的有效,第三人可以取得被处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也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

在无前述情形,但是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时,该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的丙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另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也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请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述上述法律规定。

答: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含义之一是,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均衡时,应该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的机会。

使用“非自愿地失去平衡”这样的字眼,意味着理解和适用公平原则不能仅仅着眼于利益衡量,还要考查利益失衡的原因。

法谚曰“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可见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本题中所引法条对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处理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一般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合理则在所不问,可见,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不均衡是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因此,《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

可见,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是指非出于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

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显失公平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另外,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归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范畴,这一方面是法律对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导致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纠正;另一方面把撤销权交给一方当事人,也秉承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尽少干预的做法,是对撤销权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7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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