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7)

合集下载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考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某在夜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

得手后,张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张某应如何处罚?2. 案例背景: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已婚。

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王某持刀闯入妻子单位,当众将妻子刺成重伤。

经鉴定,妻子伤势为重伤二级。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王某应如何处罚?3. 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45岁,有固定工作。

李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李某在家中将其妻子毒死。

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李某应如何处罚?4. 案例背景:被告人赵某,男,22岁,大学在读。

赵某因沉迷网络游戏,欠下巨额债务。

一日,赵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一女网友,两人相约见面。

见面后,赵某发现该女网友实为一名男子。

在分手时,赵某因怀疑该男子欺骗自己,将其残忍杀害。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赵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赵某应如何处罚?5. 案例背景:被告人钱某,男,30岁,已婚。

钱某因妻子与情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钱某持刀闯入情人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后钱某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1)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钱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钱某应如何处罚?二、选择题1.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B. 强行占有他人财物C. 暴力抢夺他人财物D. 挪用他人财物2.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B.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重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3.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投毒杀害他人B. 殴打他人,造成死亡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4.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B.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C.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胁迫手段D.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5.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抢劫罪?A. 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B. 使用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D. 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三、简答题1. 简述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考研刑法知识点与案例分析剖析

考研刑法知识点与案例分析剖析

考研刑法知识点与案例分析剖析考研刑法是法学专业考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刑法的知识点并能够熟练运用进行案例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些关键的考研刑法知识点,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剖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考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核心思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但后来出台的新法律将其认定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被告人适用新的法律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比如,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公职人员,只要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应当受到相同的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性质越严重,社会危害性越大,判处的刑罚就应越重;反之则越轻。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通常比故意伤害罪更重,因为故意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可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比如,未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如,某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明知自己超速行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仍然放任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这属于间接故意。

2016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

2016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

2016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B)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解析】B单行刑法是指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我国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A)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解析】A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题目中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C)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解析】C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2.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人民法院对罪名的变更体现了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这一功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B)A 参加传销组织B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解析】B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所以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

法律硕士_刑法案例题(3篇)

法律硕士_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35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因家庭矛盾,李某怀恨在心,欲报复其前妻张某。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改嫁给了当地企业家王某。

李某得知王某有一辆价值昂贵的轿车,遂生盗窃之念。

一天,李某在王某的轿车旁徘徊,观察到轿车停放的位置较为隐蔽,四周无人。

于是,李某决定采取盗窃手段,将王某的轿车盗走。

当晚,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轿车的车门,盗走了轿车。

得手后,李某将轿车卖给了外地买家,得款10万元。

不久,王某发现轿车被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李某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下,对其盗窃王某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具体分析如下:1. 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李某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犯罪客体:李某盗窃王某的轿车,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王某轿车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王某的轿车,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三、犯罪情节1. 盗窃手段:李某采用撬锁的方式,秘密窃取王某的轿车,属于秘密盗窃行为。

2. 盗窃数额:李某盗窃的轿车价值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3. 犯罪后果:李某盗窃王某的轿车,给王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四、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盗窃罪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5)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5)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5)定罪量刑许某同被害人李某系多年邻居。

李见许的妻子房某貌美,便趁许上夜班之机,强奸了房某,并威胁说如果告发即杀死房的全家。

房为全家的生命安全而忍辱吞声。

李见房懦弱,又多次强奸房。

房无奈把情况告诉了许。

许在气愤之下找李评理,趁李不注意,许掏出螺丝刀朝李扎去,扎中李的前胸,刺破心脏,致李死亡。

许回家后,把情况对其家人诉说一遍。

其父要许投案自首。

在其父劝说下,许同意投案自首。

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

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许逮捕归案。

[问题] 对许某应如何定罪量刑?[分析](1)许某在和李某评理时,趁李某不注意,用螺丝刀刺破李某的心脏,致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许某的行为是自动投案。

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许某在其父劝说下,同意投案自首。

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

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许逮捕归案,可以认定许某是自动投案。

如果许某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故意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 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

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3)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3)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3)自首陈某用汽割机将5根吊车重轨(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割断后盗走,得赃款800元,花470元买了l台“美多”牌收录机。

回家后,其妻王某追问收录机的来历,陈讲述了盗窃事实。

其妻遂劝陈投案自首,将赃物返还,争取宽大处理。

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最后王说:“你不去投案,我要去告发你,还要和你离婚。

”这时陈勉强同意投案。

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不想投案。

后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

其妻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问题] 对陈某应如何定罪量刑?[分析](1)陈某用汽割机将5根吊车重轨割断后盗走,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许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陈犯罪后,其妻力劝陈投案自首,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后来勉强同意投案,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又不想投案。

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

其妻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尽管陈某在是否投案的问题上反反复复,犹豫不决,最后也是在其妻子的苦劝和陪同下才去投案,也不影响投案的成立。

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按自首处理,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在刑罚间又犯新罪张某某,男,23岁。

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0)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0)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0)死刑缓期吴玉海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某日,吴玉海与犯人黄金海在走廊相遇。

吴玉海拿出黄金海劝其好好改造的字条质问:“你总给我写这个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

在相互抢字条的过程中,吴玉海打了黄金海一拳,黄金海欲瑞吴玉海,却瑞在于晓明(犯人,另案处理)的腿上,于晓明遂对黄金海拳打脚踢。

黄跑到233号监室门口欲拿扁担,被追赶上来的付彦要抱住,于晓明、郭宝红(犯人,另案处理)、王秀良(犯人)、吴玉海一起殴打了黄金海。

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

当晚20时许,于晓明在18号监室又欲打黄金海时,黄金海求饶说肚子疼,别打肚子。

于晓明不听,再次殴打黄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

两次殴打致黄金海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切除肠1.5米,幸免于死。

[问题] 对吴玉海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对吴玉海应当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特殊执刑方法,其目的在于考查是否应当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同时也给犯罪人最后一次悔罪的机会。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又故意犯罪的,核准执行死刑。

吴玉海在死缓期间不思悔改,又故意伤害他人,应当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避险过当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

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

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

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

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入。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盗窃犯丁(另案处理)多次去甲开的个体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

2007年11月某日,丁在甲家对甲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

”甲表示同意,说:“我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候你直接进来就行了。

”次日凌晨3时许,丁与另一盗窃团伙把盗窃来的价值3万元的赃物带到甲家,此时甲的妻子乙正好也在,于是甲把情况告诉了妻子乙。

在甲、乙二人的指引下,丁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

两天后,盗窃犯丁被抓获,甲、乙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丙,请丙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2万余元。

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甲、乙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甲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丁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

而乙则除了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丙和丁的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甲构成何罪?甲是否有自首情节?为什么?正确答案:①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甲在盗窃犯丁盗窃财物前,同意提供场所隐匿赃物,主观上是明知,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客观上,丁盗窃后,甲积极配合,晚上留门,共同隐匿赃物。

在丁被抓获后,甲又偷偷将赃物转移、销售,其行为表面上看仅是窝赃、销赃,而实质上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盗窃行为,因而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盗窃犯丁的同案共犯。

②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共同犯罪人成立自首,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否则不构成自首。

甲虽然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但并没有交代同案犯丁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

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2.乙构成何罪?乙有哪些量刑情节?为什么?正确答案:①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乙在丁盗窃之前并不知道丁盗窃行为的存在,只是在丁盗窃财物之后才知道的,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其主观上明知所协助隐匿和销售的是赃物,因此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

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资料获取、课程辅导咨询凯程老师第 1 页 共 1 页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意外事件张某,男,26岁,司机。

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 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

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 突然破裂,刹车失灵。

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

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 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

经技术鉴定, 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 观上没有预见。

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 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

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 到,即没有认识能力。

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 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市摊贩。

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

某 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 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

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 住。

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

”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 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

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 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 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问题] 分析王某和杨某的行为?[分析]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2015年真题)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

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

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

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返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正确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依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甲年满16周岁,为取得非法利益,将邻居家的小孩骗走后准备卖出,且已实行拐卖行为,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

甲拐卖儿童过程中将其关在城郊的库房中,虽非法剥夺了小孩的人身自由,但由于拐卖儿童行为包含非法拘禁行为的内容,因此不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

甲过失造成被拐卖人死亡,属于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正确答案: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乙与甲合谋共同实行拐卖儿童行为,由于乙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拐卖儿童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但乙明知不看管3岁儿童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却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由于乙已满14周岁,故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正确答案: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和乙共同实施了拐卖儿童行为,但乙对拐卖儿童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二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甲为过失,乙为故意,故二者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2016年真题)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账”。

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

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

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戒指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多人的抢劫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一天晚上,张某伙同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一家珠宝店。

三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放风,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当晚,三人潜入珠宝店,李某和王某持刀威逼店员交出财物,张某在门口望风。

在抢劫过程中,店员反抗,李某失手将店员刺伤。

抢劫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3.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解答: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作为抢劫团伙的成员,参与了抢劫的预谋和实施过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定罪分析:1. 张某与李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其在门口望风,为李某、王某实施抢劫提供了帮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张某抢劫得手后,与李某、王某共同逃离现场,具有共同的犯罪结果。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本案中,张某参与抢劫的数额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暴力行为致人受伤),因此,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定罪分析:1. 李某作为抢劫团伙的主要成员,直接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抢劫的故意。

2. 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失手将店员刺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

事后,张三逃离现场。

警方根据线索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1)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致使李四重伤,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

(2)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警方抓获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是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李四。

虽然犯罪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但并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4)犯罪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并无恩怨。

某日,李某在村口偶遇张某,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刺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刺中胸部,造成重伤。

2. 被告人供述: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张某,只是想吓唬一下张某,并未想致其重伤。

3. 被害人陈述:张某在庭审中陈述,李某的行为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并对李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性质: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3. 犯罪情节: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伤害张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李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评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6)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6)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6)“黑吃黑”的案件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

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

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

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 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

(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

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

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

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激愤杀人王某,女。

24岁。

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

法硕:刑法案例解析(7)

法硕:刑法案例解析(7)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7)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主要有刑法、民法、宪法、法理和法制史,其中刑法所占比例很大,中公考研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熟练记忆,争取考试少失分。

下面是老师和大家分享的一些刑法案例题,希望通过这些题目,广大考生能够加深对刑法知识点的理解,让记忆更加深刻。

请看下面的题目。

案例七:被告人谭德,系国营一公司业务员,1992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以了货,陈将此事告知谭。

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告知别人。

几天后,谭将此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 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

4万元货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的S外贸公司的账上。

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 3。

1万元交给了谭。

谭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

案以后谭供称,S外贸公给他的3。

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 8。

4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

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打。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卖给王某的300打整修剂均属国家财物,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210打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有权当属港商,即非国家财产,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N公司的90打应认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掉溢货210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谭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

现问:(1)谭德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2)谭德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什么?(3)谭德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整修剂当作溢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案例七解答:(1)谭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谭是国营公司的业务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N公司对于港商多发的货物,有保管义务,港商在法定期限内追索,N公司应予返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7)
防卫过当
孙明亮,男,19岁。

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

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缠。

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

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

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家。

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

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即将二人截住。

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

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某是自己的妹妹。

郭鹏祥闻听,照蒋小平面部猛击数拳。

蒋小平挨打后和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

郭鹏祥追至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 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

郭鹏祥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假释期犯罪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 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
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