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也被称为无为犯罪,是指个人或机构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公共利益
受到损害的行为,其行为特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要件中的过失要件。
关于不作为犯罪
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存在于无行为导致行为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不作为犯
罪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特定行为的发生。
例如,警察未及时赶到现场,导致一起盗窃案的发生,这种情形就属于无行为导致行为的
因果关系。
此时,判断特定的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时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行
为标准。
其次,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存在于行为与不作为同时存在的情形。
如公务员未履行
监管责任,导致某企业破产,但是企业破产的同时,可能也存在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那
么这时候,要判断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可能就需要考虑其他有影响的因素。
因此,对不
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该是简单的单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包含多种情况,主要取决于不作为行为的特定情况。
在适用不作为犯罪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因此,在实际刑事法律操
作中,要正确处理不作为的因果关系,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形态。
不作为
犯罪的成立需要四个要件,即法定义务、法定违法后果、法定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以
及过失。
法定的违法后果是最重要的一个要件,也是不作为犯罪与其他行为形态的主要区
别之一。
法定的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关键。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法
律上,不作为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才能够认定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的存在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因果连接、违法特性、必然性。
因果关系是指因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即如果没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违法后果也不
会发生。
因果关系的存在一方面需要能够明确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联系,另一方
面需要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对违法后果的影响。
如果某人明知有人被欺骗,却故意不予制止
并导致其受到损失,那么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必然性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即在同样的不作为行为情况下,违法后果是必然发生的,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必然性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通过判定必然性的存在与否,可以确定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某人
明知有人将要遭受杀害,却不予制止并导致其死亡,此时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死者的
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具有行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该义务,造成了他人利益受损甚或生命受到危害的情形。
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主观上的主观上的行为,通常与被动的情况相关,例如见死不救、不报案等。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影响了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文将围绕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展开讨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在犯罪行为的结果上。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需要具备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和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
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但见死不救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都可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
在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必须确定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还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上。
因果关系的存在不仅仅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还应当关注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态度和意图。
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过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这些都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有重要影响。
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不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态度,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道德层面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意味着其行为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或者危害,这种行为是对他人权益的一种侵害和对社会正义的一种忽视。
在法律层面上,因果关系的确立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一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表现。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由于不作为行为通常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直接、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通常需要依据证据推定而非直接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6)重点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6)三、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因其不同于作为形式的犯罪的特点,而使他的因果关系问题更是争论中的争论。
不作为犯,历来是刑法行为理论的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简要的谈谈刑法上的行为理论。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是一个渐次发展的过程。
19世纪自然科学发展迅速,产生了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意思所惹起的外界的自然因果过程。
而后的目的行为论,认为刑法的行为指人为达成其特定的目的而支配其身体所为的活动。
到晚近的社会行为论,出现于20世纪三十年代,该论认为为了正确的理解行为,不能只从自然的物理的方面理解行为,而必须从社会的意义上来把握。
认为行为的“社会性”是行为概念的本质要素。
此外有日本学者团藤重光主张的人格行为论,人格行为论以行为是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为刑法上的行为。
在因果行为论上,对不作为,因其不具有外界的身体动静,缺乏事实的因果关系,故而被排除在行为之中。
在目的行为论者看来,对不作为的理解,也存在问题,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事实的因果联系,故不能是有目的的行为,也被排除在行为之外。
主社会行为论者,论不作为也具有社会性,因此而可包括在行为之中。
而主张人格行为论者,因人格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虽然可以把不作为包括在行为之内,但因其它的问题未能很好解决而没有太多的人主张。
我国以危害行为来概括刑法上的行为,强调其危害性,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可见,不作为在刑法理论上,是行为概念的下位概念,与作为一起作为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
不作为并非仅仅有无所作为,而是不为能为之所应为,即不实施作为义务要求的一定的行为。
因此,不作为犯,是因不作为而构成犯罪的情形,即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在其能履行义务的时候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犯罪。
在论及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时,要先清楚不作为是否包括在行为之下,而且,往往因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缺乏事实因果关系而被排除在刑法行为之外。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1. 引言1.1 引言因果关系是哲学、法律、心理学等多个领域普遍讨论的一个概念。
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被视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因果联系,而不作为犯罪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行为。
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对于深入理解犯罪现象、规范犯罪行为以及界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本质、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讨论,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不作为犯罪的例证,最终探讨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因果关系的探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犯罪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的关联,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提高法律实施效果,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正文2.1 因果关系的本质因果关系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关系,是一切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表现。
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判断法律责任和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基础。
因果关系的本质在于事件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律。
按照因果律的要求,只有在一定条件下,特定的结果才会发生。
在犯罪领域中,因果关系体现在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与犯罪主体之间的联系。
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导致一定的后果,这种必然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不作为犯罪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不作为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定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特定后果的行为。
在不作为犯罪中,同样存在着因果关系,即由于主体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后果。
这种因果关系同样是法律认可的,是判断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果关系不仅在犯罪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在不作为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好因果关系的本质,才能更加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和法律责任的存在与否,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法治建设。
【此段共215字】2.2 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关系。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适当因果关系
第16/2018號案刑事上訴上訴人:甲、乙、丙和丁被上訴人:檢察院會議日期:2018年6月15日法官:宋敏莉(裁判書制作法官)、岑浩輝和利馬主題:-因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犯罪-適當因果關係-保證人的法律義務摘要一、從《刑法典》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結果犯不一定以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法律將作為等同於不作為。
二、對不作為的處罰取決於兩項前提的成立,其一是不作為對於防止相關結果的發生具有適當性,另一則是不作為者負有防止該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
三、被害人在治安警察局警司處遭受了最終導致其死亡的嚴重傷害,鑒於相關警員在知悉被害人被毆打的情況下,既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毆打,也沒有及時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救治,他們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了《刑法典》第138條c項結合第139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因死亡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一、概述初級法院合議庭在重新審理被發回的案件之後,於2015年12月15日作出裁判,甲、乙、丙及丁(第一至第四被告及民事被請求人)被判定以共同正犯、不作為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38條c項結合第139條第1款b項規定及處罰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各判處7年徒刑。
上述民事被請求人同時被判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民事被請求人) 以連帶方式向民事請求人支付共計1,700,000.00澳門元的損害賠償。
眾被告不服上述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第一審決定。
眾被告現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於上訴理由闡述中提出以下結論:1. 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特別是中級法院所查明及認定的事實不足,亦不支持所作出的有罪裁判。
2. 因此,中級法院在以明顯不足以支持作出相關判罪的事實作為判罪依據時,出現了法律錯誤。
3. 《刑法典》第9條第1款規定了適當因果關係理論,以解決將結果客觀歸責於行為人的問題,此外還在那些法定罪狀包含某一特定結果(正如本案)的情況中,將作為等同於不作為。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领域,不作为犯罪是指在特定法定的义务下,个体有能力,但无正当理由而不
履行义务,从而导致严重法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行为导
致了刑法意义上的后果发生,并与犯罪主体的意识一致。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需要有违法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规定,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
件之一是造成特定法定的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人不履行特定法定的义务,但却没有
导致特定法益的侵害,那么就不能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也需要与可能发生后果的情况有关。
也就是说,在确定行为是
否构成不作为犯罪时,需要考虑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果的程度。
只有当个体的不作
为行为可以预见并可能导致发生特定法律后果,并且发生后果的程度严重到足以危害社会
公共利益时,才能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的,需要综合考虑
违法结果的发生、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观意识的一致性以及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
重程度等因素。
只有在这样的综合分析下,才能准确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或组织因未按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事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受到处罚的行为。
对于不作为犯罪,其因果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法律界和学术界,人们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解释。
本文将从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因果关系和实践中的案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特点不作为犯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因未按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事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从而导致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不作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是特定的人或组织;二是行为是不行为;三是行为结果是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四是与特定法律义务相对应。
不作为犯罪是在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一样,都是对于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在法律中,不作为犯罪是以此为基础,并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和法律效力。
这也说明了不作为犯罪对于法律秩序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在法律规范中,因果关系是对于行为和行为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和作用机制进行规定及判断的核心要素之一。
而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法学和刑法学领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直接因果关系观点直接因果关系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可以直接推导出其犯罪责任。
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者因未按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事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犯罪责任。
这种观点强调了不作为行为的实质性结果和行为者的主观故意之间的紧密联系,因而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予以肯定和强调。
影响因果关系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而不是发生在行为者的主观故意之中。
在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者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实质性结果,及其所受到的外部环境和因素的影响。
这种观点强调了不作为行为的客观条件和外部环境对于因果关系的影响和影响力,因而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予以客观化和实证化的看法。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行动或者不履行职责,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犯罪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就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探讨。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在刑法中,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所导致的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某人目睹一起抢劫案,但却故意不报警或者不报案,结果导致了抢劫案没有被及时警方发现,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行为与抢劫犯罪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条件、时机条件和实践条件。
行为条件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必要条件。
时机条件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时间条件。
实践条件指的是行为人在不作为行为时有可能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结果。
只有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时并不容易确定。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很难确定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或者结果同时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常常需要依靠证据进行推断和判断。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确认也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有关。
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尽管他的行为可能导致了结果,但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因果关系讨论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因果关系讨论[摘要]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通常情况下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行为人在没有实施任何制造、推进侵害结果的积极身体活动时,却出现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这种不作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必然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何解释不作为对受到侵害的法益有原因力是文章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条件说;拟制说一、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一)条件说条件说认为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就认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宋福祥杀人案为例,宋福祥的妻子李霞上吊,宋福祥听到之后如果没有离开而是及时将妻子救下,就不会有妻子死亡的这个结果出现,因此,根据条件说,宋福祥符合了“没有前者(宋离开没有施救),就没有后者(妻子死亡)”的条件关系,因而宋福祥的不作为与妻子李霞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样判断似乎合情合理。
但是,条件说认为给结果造成影响的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不适当的扩大了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考察范围。
(二)原因说原因说是在批判条件说不当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基础上提出来的。
原因说认为为了防止条件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带来的弊端,应当将条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条件中挑选一部分作为结果的原因。
因而条件说又称之为原因条件区别说或个别化说。
原因说的这一主张相对于条件说具有进步意义,有利于进一步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
但是,对于将哪些条件挑选出来做为结果的原因,原因说内部又出现了不同的主张。
有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动力条件说、异常行为原因说等多种判断方法,但是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将哪些条件作为原因来判断的问题。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相当是指就一般人而言,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会产生某种结果,就被认为具有相当性。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文:张晓彬在通常情况下,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肯定原因性对于不作为与结果的发生的关联性,但刑事法律中提到的因果关系的原因较之客观事实原因的范围相对更小。
客观事实上的原因只有经过刑法评价后,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原因。
这就需要明确判断标准。
我认为有两个这样的判断标准,即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防果可能性。
(一)作为义务1.应当准确地判断这种作为义务具体行为实施人应履行的作为义务是认定的关键。
经判断,实施者有这种义务时就可能面临受到刑事处罚;而不具有这种义务,就不是犯罪行为,没有处罚的可能性;在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处于怎样的地位,学者们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将其认为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要素之一(如上述“作为义务违反说”);有的将其置于违法性之中(如上述的“防止可能性说”)。
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不足,前者犯了因果关系主观化的错误,后者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产生矛盾,使因果关系不适当的扩大。
我认为:具体行为中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是行为人作为义务。
二者的关联性是以行为人的不作为为中介的,是一种间接的关联性。
“因为不实施作为义务要求的行为,以致法益侵害的产生,才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1。
2.应以作为义务为限严格地进行判断一般来讲,在刑法中行为人所具有履行特定的某一行为的义务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若其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导致一定的刑法上的危害后果发生。
对于不作为犯的确认还应以作为义务为限,作为义务的来源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将所谓的道德义务强加在不作为人身上。
目前法律体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来体现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第一,先行行为引起的行为人义务。
该行为实施者有采取积极行动以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么说的原因是其已实施的1参见杨建军:《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4年。
一些行为使法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紧迫状态;第二,义务已被刑事法律规定。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
( ) 果二 分说 二 两
根据 其缘 由不 同 , 不作 为犯罪 的 因果 关系 , 把 分为起 果性 因
看 待 。因此 , 该学 说与 否 定说如 出一辙 , 否定 说 的一个分 支 学 辙说 和起 果 与防 果二 分说 等 。其 中 比较 引人瞩 目的是 转辙 说和 是 此 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说认 为 , 通 不作 为行 为与 危害 结果 的 因果关 系来 自于不 作 为 起果 与 防果二 分说 。 由于篇 幅 的局 限, 处只 作简 要 的介绍 。 自身 , 这种 因 果关 系是客 观 的 , 而不 是法律 强 加的 , 因此 , 作 为 不
说 认 为不作 为 犯罪 中 的不作 为 与危 害结 果之 间不 存在 事实 上 的
二、 国内 关于不 作为 因果 关 系的学 说 目前 , 国的刑法 理论 界关 于不 作 为犯 的 因果关 系 , 本上 我 基 因果关 系, 是法律 将不作 为与 结果 之间 的关系 同作为犯 罪一样 肯定 说处于 通说地 位 , 中有作 为 义务违 反说 、 但 其 防果可 能性 说、 转
果关 系与 防果破 坏 性 因果关 系 。 对于 起果 性 因果 关系 , 不作 为 中 包含着 危害 结果发 生的主 要根 据 , 对危 害结 果 的发生起 着 根本 的 决定 性作用 。 在防 果破坏 性 因果 关系 中 , 生 危害 结果 的主 要根 发
时, 他所 为 的其 它行 为对 于结 果具有 原 因力 。 比如 母亲 不给 婴儿 据存 在于 其他 事物 中 ,不作 为巩 固和增 强这 种根 据 。 在此情 况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是指个体或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此类犯罪中,犯罪人并没有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缺少应尽的行为责任,从而导致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此,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笔者所关注的重点。
在探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作为应属于以犯罪结果为标准的犯罪类型。
而在犯罪结果与不作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上,笔者认为存在三种常见的情况:一是不作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直接原因;二是不作为对犯罪结果作出了贡献;三是不作为虽然与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并不具有充足的直接性。
接下来,我们将会对这三种因果关系进行一个更为具体的探讨。
首先,不作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直接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的行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举例而言,忽视一个电线杆的维护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果这个电线杆因为忽视而倾倒,导致路人受伤、垮塌建筑等直接违法行为,则该不作为即可被认定为导致了这些结果的直接原因。
其次,不作为对犯罪结果作出了贡献。
如果一方在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事实上增加了犯罪结果大概率发生的可能性,可以认为该不作为对于犯罪结果产生了直接的贡献。
虽然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直接的,在不作为中间仍然存在其它因素,需要额外考虑因此产生的责任,但这样的情况远比仅仅是存在因果联系要要求刑事责任时有意义得多。
例如,若一家工厂基于贪图利益、违规排放,而随后导致大量居民饮用其生产的水而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则这家工厂的不作为和固有的错误决定必然对于这起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贡献作用。
最后,不作为虽然与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其因果关系并不具有充足的直接性。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作为是与结果相关的,但不作为本身并不能作为直接原因,或者其关系上可能存在多个因素。
例如,如果一个城市出现了居民集体疏散的情况,有的居民没有遵守规定,不按照疏散通道顺利撤离,而逃窜到室内或其它角落,最终造成部分人员伤亡。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作者:王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3期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
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以新的视角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再次探究,以求推进对该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4-02一、国外关于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学说(一)否定说否定说即否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立足于自然科学的立场,持该说的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无”,犯罪结果是“有”,无中不能生有,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的原因力。
不作为的消极状态不具有任何物理力,因此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有危害结果发生,必然是由于他人的行为或者是自然原因所致,因此不作为犯罪中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否定说中还存在着一种较为特殊的学说,即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法律将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同作为犯罪一样看待。
因此,该学说与否定说如出一辙,是否定说的一个分支学说。
通说认为,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自于不作为自身,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而不是法律强加的,因此,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也是应当批判的。
(二)肯定说肯定说肯定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坚持对不作为犯罪处罚的立场使得肯定说必然成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以期为法律处罚不作为犯罪提供解释和理论支持。
持肯定说的学者内部又存在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五种:他行为说、先行行为说、他因利用说、作为义务违反说、防止可能性说。
1.他行为说。
他行为说由德国刑法学者卢登提出,该说认为不作为本身对结果不具有原因力,但在不作为者为不作为的同时,他所为的其它行为对于结果具有原因力。
比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而是从事家务活动,结果导致婴儿饿死的结果,根据该说,母亲做家务的行为是导致婴儿死亡的原因。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在法定或合理的情况下,某些人在应该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选择不做任何事情,以致造成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
在法律上,不作为犯罪也是可以受到惩罚的。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却并不容易确定,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着多种因素导致了某一行为或事件的结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并分析其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某一特定情况下,某人明知可以采取行动来阻止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但是却选择不采取行动从而导致他人遭受了伤害或损失。
不作为犯罪通常表现为忽视职责、放任不管等行为,如见义勇为的缺乏、公职人员的渎职等。
要确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因果关系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的结果是由某一行为或事件引起的逻辑关系。
在不作为犯罪的情况下,要确定因果关系就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责任、是否有过错和过失等。
在道德和伦理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存在着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任何情况下,只要某人明知可以采取行动来阻止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却选择不做,就应该承担责任。
他们认为,如果每个人都随意选择不作为,那社会秩序将会瓦解,而且很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伤害和损失。
他们主张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执法。
也有人持反对意见。
他们认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某人选择了不作为,但也不能说他是直接导致了他人的伤害或损失。
一个普通市民看到有人溺水,但自己不会游泳,他选择不前去救援并不意味着他导致了溺水者的死亡,因为他本身就没有这个能力去救人。
他们主张在确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更多的情境因素,不能简单地就把不作为行为等同于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
在法律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并没有得到清晰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确定责任和惩罚。
在一些国家,对于普通市民的不作为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因此也很难把不作为犯罪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范畴。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内容摘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探讨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概念、特征。
通过各种学说之间的对比与比较,理解和论证了不作为犯罪关系存在的必要性;通过研究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论证了不作为犯罪关系对于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承担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一、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重要范畴,它是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前者与后者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的、普遍的和必然的。
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因果关系,这是刑法学研究的对象特点所决定的。
“犯罪的行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危害结果则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或决定的另一种现象。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在于行为对于客观事物具有特定的、合乎规律的作用力和破坏力,能够引起或决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和发展。
因此,犯罪行为的作用力或破坏力一旦得到具体的实现,就会在客观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下,对客观事物造成一定的变化或损害,形成特定的危害结果。
刑法根据这一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其特点是:其一,作为此种因果关系原因的,是在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特征的行为,即犯罪行为;其二,作为此种因果关系的结果的性质,只能是按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能够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包括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以及发生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
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及意义(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都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现,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触犯刑法的不作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摘要】本文围绕刑法因果关系展开研究,首先从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入手,探讨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然后分析刑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定,探讨不同情形下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
最后重点讨论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分析不作为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和责任归属。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研究难点,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结论部分将总结研究成果,强调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完善刑法体系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研究、理论基础、法律规定、结论、引言1. 引言1.1 引言引言是一篇文章的开端,是对整个文章的概括和预告,也是引起读者兴趣的关键部分。
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引言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引导读者对文章的主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刑法责任划分的基础,也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刑法学研究中,因果关系的界定和适用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和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刑法因果关系展开讨论,首先从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入手,探讨因果关系的概念、特点以及在刑法中的关系。
将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因果关系在刑法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将重点关注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研究,探讨不作为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及其法律责任。
通过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责任的原则和定性,促进刑法运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希望本文能够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刑法领域中的基础概念之一。
根据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一切事件都有其原因和结果,任何事件都是由一系列的因果关系所构成的。
在刑法领域中,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的联系,即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应当归属于该犯罪行为。
论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无法回避的是不作为犯。
在我国的法律条例中,不作为犯是指明知应尽的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情节较轻的,处罚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作为犯可以说是对人民权益构成一种损害,因此现阶段人们应构建一种更加完整有效的法律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以防不作为犯的潜在滋生。
但是在正式进行这个讨论前,我们需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毫无疑问,作为一个罪名,不作为犯的存在是因果关系中的一个环节。
那么,它和哪些因素有关呢?本文将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社会-个人关系来看人们所在的群体对个人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往往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例如,当一个社会群体开始出现乱象时,他们的成员很可能会因此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逐渐淡化,甚至开始忽略一些法律规定和行为规范。
例如,在一些城市的公共场所,人们往往会随意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即使在有明显警告标语的情况下也会如此。
这种情况说明,在社会群体影响下,个人行为会失去一定的理性和自我克制能力,从而造成一些矛盾和混乱,导致公共利益可能遭到破坏。
二、从个人能力和行为习惯来看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习惯和个人能力水平,特别是法律素养、公共利益意识和自我克制能力,对不作为犯的存在与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随着公共知识的提高和法规普及,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法律规定的重要性,他们对公共利益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强。
同时,他们也逐渐对个人行为负责任的态度得到了提高,从而形成一种积极的社会心态,这些都可以有效地减少不作为犯的发生。
三、从组织行为角度来看不作为犯还与组织行为密切相关。
由于一些组织对员工的监管不到位,员工可能会出现不作为犯行为。
例如,在拾金不昧方面,一些单位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教育可以做的更多,将其内化为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如果员工因为公司没有提供完善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而不拾金不昧,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么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责任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没有执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的认定和定性,需要考虑到其在因果关系上的作用。
因果关系,是指由一个事物引起的另一个事物的必然联系和关系。
在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判断其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首先,不作为犯罪必须要具备因果关系,即在某种情况下,公职人员或者责任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公职人员或者责任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出现了某种严重后果,那么这个不作为行为就构成了因果关系。
其次,因果关系要考虑使用合理的标准来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合理预见和近因原则。
合理预见指的是对行为后果的预见,即在合理的情形下,对特定行为的后果应该进行预见。
如果公职人员或者责任人员未能对某种情形进行预见,并据此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那么就应该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指的是在多个因素中,应优先考虑具有最直接、决定性和重要的联系的因素。
如果公职人员或者责任人员的行为是致使后果发生的最直接、决定性和重要的因素,那么就应该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因果关系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公职人员或者责任人员未能按照其职责进行行动,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后果的发生,那么这个不作为行为就不构成因果关系。
例如,如果一名医生明知患者有危险,但是由于患者家属自愿不接受治疗,而导致患者最终死亡,那么医生就不应该承担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因果关系是判断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需要遵循合理预见和近因原则,并考虑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公职人员或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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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的原 因 , 价值 与作 为等 同 。 其 此说 的最 大缺 陷在 于其 把 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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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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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 关于 不 作为 犯 因果关 系 的学说
( ) 定说 二 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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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因果 关系 说也 是应 当批 判 的 。 起 果与 防果 二分说 。 由于篇 幅的 局 限, 此处 只作 简要 的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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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认 为事物 的发 展并不 总是 自然 实现 的, 有时 需要 借助于 外部 的力 量使之 发 生转辙 , 能健康 的发展 于 不作 为犯 罪来 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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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于 自然 科学 的立场 , 该说 的学者 认为 , 作为 是“ ”犯罪 结 为 , 可能 防止危 害结果 发生 的情况 下 , 不予 防止 , 在不 作为 持 不 无 , 在 如 则
不作 为 的消极状 态 不具有 任何物 理 力, 因此 不可 能导致危 害结 果 行 为人不 予 防止 , 即使其 负有 防止义 务 , 其不 作为与 结果 之 间也 的发 生 , 如有 危害 结果 发 生, 必然 是 由于他 人 的行 为或者 是 自 然 无 因果关 系 。 该说 区分 了作 为义 务与 因果 关系 的不 同 , 这 一点 在 原 因所致 , 因此不 作 为犯 罪 中不存 在刑 法上 的 因果关 系 。 否 定 上是 值得 肯定 的 。 在 说 中还存 在 着一 种较 为特 殊 的学 说, 即不 作为 准 因果关 系说 , 该 二 、 内关于不 作为 因果 关 系的学 说 国 说 认为 不 作为 犯罪 中 的不 作为 与危 害 结果之 间 不存 在事 实上 的 目前 , 国的刑 法理 论界 关于不 作 为犯 的 因果关 系 , 本上 我 基
行 为说 、 因利 用说 、 为义 务违 反说 、 他 作 法学 者卢 登提 出, 说认 为 该
( ) 果二 分说 二 两
根据 其缘 由不 同 , 把不 作 为犯罪 的 因果 关系 , 分为起 果 性 因 果 关系 与防果 破坏 性 因果关 系 。 对于 起果 性 因果 关系 , 作为 中 不 包含着 危害 结果发 生 的主 要根 据 , 危害 结果 的发生起 着 根本 的 对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e An o it S
己 口 年 1月 ( ) 口1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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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作 为 犯 罪 因 果 关 系 考 量
王 欣
摘 要 刑 法上 的 因果 关 系在 刑 法学 中 占有 重要地 位 , 是行 为人 负刑 事责任 的客 观依据 , 是一 直 困扰 司法 实践 的棘手 问 也 题 。本 文在分 析 国 内外理论 学说 的基础 上 , 以新 的视 角对 不作 为犯 罪 因果 关 系再 次探 究 , 以求推 进对 该 问题 的研 究。
不 作为 本 身对 结果 不 具有 原 因力 ,但在 不 作为 者为不 作 为 的同 决定 性作 用 。 在防 果破 坏性 因果 关系 中 , 发生 危害 结果 的主 要根
时, 他所 为 的其 它行 为对 于结 果具 有原 因力 。 比如母 亲不给 婴 儿 据存 在 于其他 事 物中 ,不 作为 巩 固和增 强这 种 根据 。 在此 情 况 喂奶 而是 从事 家务 活动 , 结果 导致婴 儿饿死 的结 果 , 根据 该说 , 母 下 , 不作 为成 为危害 结果 的原 因之 一 , 只是 促成 而不 是 决定 危 它 亲 做家 务 的行 为是 导致 婴儿 死亡 的原 因 。 2 先行 行为 说 。 说又 被称 为先行 作 为原 因说 , . 该 该说认 为 行 害 结果 的发 生。 国外的 因果关 系学 说相 比, 同 以上 两种 学 说具有 自己 的特 点 , 即重视 对不 作为 之外 的要 素 的研究 , 国学者 认识 我
( ) 定说 一 否
关 系和 作为义 务混 同 , 二 者恰恰 是 需要互 相 区别 的概 念 。 而
否 定说 即 否认 不作 为犯 罪 中存 在着 刑法 上 的 因果关系 。立 果是 “ ” 无 中不 能生 有 , 有 , 因此 不 作为 没有 引起 结果 的原 因力 。
5 防止可 能性 说 。 . 该说 是德 国实 务界 所采 用 的观 点, 说认 该
因果 关系 , 是法律 将不 作为与 结果 之间 的关系 同作为 犯罪一样 肯定 说处于 通说地 位 , 中有作 为义 务违 反说 、 但 其 防果可 能性 说 、 转 看待 。因此 , 该学 说与 否 定说如 出一辙 , 否定 说 的一个 分支 学 辙 说和起 果 与防 果二 分说 等 。其 中 比较 引人 瞩 目的是转 辙 说和 是 说 。 说认 为 , 通 不作 为行 为与 危害 结果 的 因果关 系来 自于不 作 为 自身 , 这种 因 果关 系是 客观 的 , 不是法 律 强加 的, 而 因此 , 不作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