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在渎职类犯罪案件认定中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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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和认定的几种方法
1、从渎职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小上来判断因果关系的 强弱和责任的大小
2、从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产生的可能性来判断是严重违反职责还是一 般违反职责
3、要分清渎职人员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
4、从造成损害后果原因的多重性、必然性以及决定性与否来确定因果 关系之有无
2、从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产生的可能性来判断是严重违反职责还是一般 违反职责 某公安局“ 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宋某、陈某接到市民有关犯罪嫌 疑人正在实施杀人的电话举报后,不但不出警、不采取相关措施予以 有效制止,反而骂打电话的人神经病并将电话线拔掉,致使凶手杀死3 人、杀伤5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办案中,宋、陈二人的渎职行为 并不必然导致危害后果的产生,它只是有可能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这 种后果的产生最终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既有行凶者的直接原因,也 有身为警察的宋某、陈某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原因。其中,宋 某、陈某违反职责的严重程度使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增,在这种 情况下,就应当认定宋某和陈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要分清渎职人员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其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就不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 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类的渎职犯罪,由于事故原 因的多样性和违章作业的最直接性,导致在渎职行为与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的因果关系上,行业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之间及 司法人员之间多有不同认识。有一种意见认为,渎职行为不是事故的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才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其实,这就涉及一个 职责的划分和责任大小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不属于具体施工人员,但 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最终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可以认定行为 人的渎职行为与事故本身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特点一案例
某地两名警察以吸毒为由将在家哺育婴儿的某女子传唤,且不顾该女 的申诉,将未满三岁的女婴独自一人留在家里,又未安排其他人员对 该女婴进行照料,致使七天后该女婴饿死在家里。检察机关为此以玩 忽职守罪对这两名警察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以两名警察在履行职责 中,对该女婴未进行有效安置,其不作为的行为对该女婴的死亡具有 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其玩忽职守罪成立,依法判处两人刑罚
(一)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的形式
1、一因一果
司法实践中较易认定
Baidu Nhomakorabea2、一因多果
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结果中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多个原因在造成结果中所起到作用的大小,从 而确定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的作用的大小 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 品安全事件等所涉及的渎职犯罪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基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 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而成立,是一种兼具事实 性和法律性的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具有其特殊性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与行为人履行职责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密切相关
2、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既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有间接的
因果关系
1、从渎职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小上来判断因果关系的强 弱和责任的大小 王某身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其辖区内煤炭企业长期存在的 盗采滥挖、超瓦斯施工等安全隐患不予纠正,导致该矿继续挖煤,最 终因矿工在井下使用明火,引起瓦斯爆炸,致使数十人伤亡,此案中, 虽然瓦斯爆炸的最直接原因是矿工违章在井下使用明火,但王某监管 不到位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应追究王某的渎职罪 责任
3、多因一果
4、多因多果
(二)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把握的难点
1、直接与间接因果关系以及责任人的划分
渎职行为相对于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中介因素而言,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相对较弱,如果单
纯从自然主义的、简单存在论的角度,不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可能逃逸出司法 机关的审查视野,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认定,影响案件的查办和认定
2、对多因一果关系中直接责任人的认定
危害结果由多个因素交织造成,在危害后果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人的责任显的十份重要,司法实践中 主要依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来判定行为人承担渎职刑责与否
3、决策行为、执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有关制度特别是权利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很多渎职行为往往发生在组织单位集体决策之后,有 的具体行为甚至是对集体决策决定的不完整执行,这就涉及对于集体决策能否追究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如 何划分等问题
特点二
渎职犯罪中的危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并不是行为人的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等失职渎职的单一原因造成的,许多情况下,渎职犯罪中的重大 损失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思路
(一)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的形式
(二)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把握的难点
(三)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和认定的几种方法
因果关系在渎职类犯罪案件认定 中的把握
我国刑事法律对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规定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渎职犯罪作为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要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 职类行为的表现,而且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条件,渎职行为与这一危害结果 之间还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特点一
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超越 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 公务,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行驶 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犯罪 的因果关系看,既有不作为,也有乱作为,但都是与其职责密切相关, 是以行为人担负特殊职责为前提条件。如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行为人 不履行特定的职责,因而,特定的作为义务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的基 本前提,同时也使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具有了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