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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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渎职侵权案件的认定

浅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渎职侵权案件的认定

担 相 应 责 任 。那 么 , 条 就 应 该 在 内 容 上更 具体 、 详 细 一 该 更
些, 使法 院和 法 官 在 处 理 这类 案件 时 有 所 遵 循 。
法 院规 定 “ 位 有 过错 的 , 以责 令 这 些 单 位 适 当赔 偿 ” 而 单 可 ,
不 是全 部 赔 偿 。从 客 观 上 讲 , 有 加 害 人 的 情 况 下 , 些 单 没 这 位 一定 百分 之 百 的有 过 错 , 谓 “ 当赔 偿 ” 也 就 是 承 担 … 所 适 , 一 部 分 责 任 , 者 说 赔偿 一 部 分 , 另 一部 分 责 任应 由 谁 来 承 或 而 担 。比如 , 某 某 的 五 岁 男孩 , 一 幼 儿 园 玩 耍 时 . 在 了 … 王 在 踩 块 石 头 上 , 右 大 腿 摔 成 粉 碎 性 骨 折 , 疗 费 用 花 去 近 两 万 将 治 元 王 某 某 到县 法 院将 该 幼 儿 园起 诉 , 法 院 受 理 此 案 后 , 县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理 .在 判决 时 引 用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彻执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干 意 见 ( 行 ) 一 若 试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 按 照 这条 规 定 , 儿 园有 过 错 , 承 担 适 当的 赔 幼 应 偿 责 任 . 院判 决 幼 儿 园 承 担 百 分 之 七 十 的责 任 . 么 另 百 法 那 分 之 三 十 的 责 任 由 谁 来 承 担 ? 当 然 不 能 让 五 岁 的儿 童 来 承 担, 这是 《 民法 通 则 》 明确 规 定 的 , 后 法 院 判 决 儿 童 的家 长 最
审 判 实 践 中难 以 把 握 的 问题 。
总 而 言之 , 高 人 民 法 院在 贯 彻 执 行 《 华人 民其 和 最 中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 一 百六 十条 中 , 殊 的 若 试 第 特 制 订 了 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 人 受 到 伤 害 的几 种 情 况 ,是 为 了更 好 的保 护 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利 益 , 且 任 何 情 况 下 。 幼 并 存 儿 园 、 校 生 活 、 习 的无 民事 行 为能 力 人 或 者 在 精 神 病 院 学 学

浅析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浅析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经济 损 失 的造 成 . 首 先 对 死 亡 能 繁 母 猪 负 有无 害化 处 理 监督 职责 的畜 牧兽 医站 工 作 人 员 的 玩 忽 职 守行 为是 渎 职 行 为 , 超 越 权 限 随 意 填 写 死 因 结 论 的 保 险 理 赔 查 勘 员 可 以 认 定 为 受 委 托 行 驶 国家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 犯 罪 主 体 .其 超 越 权 限 的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也 应 认 定 为 渎 职行 为 . 保 险公 司赔 付 协议 的决 策 者 表 面上 看 虽 是 在 同家
险公 司违 反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的赔 付 议 在 此 案 中与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我 们 可 以判 断 . 在 此 案 中造 成 经 济损 失 的主 要 原 因 在 于 畜牧 兽 医
而对于赔付协议 , 除 了 向养 失具 有因果关系 . 但 是 否 构成 法 律 上 的 原 冈仍 存 不 同 看 法 , 这 一 部 门和 保 险理 赌 查 勘 员 的 渎 职 行 为 . 殖 户 传 递 违 法 信 息外 .起 到 的 最 直 接 的效 果 实 际 上 在 于 确 定 了 分 歧 也 是 认 定 协议 决 策 者 是 否 构 成 渎 职犯 罪 的关 键 所 在 。 原 因力 明显 小 于 前 两 者 。 此 案 中 .经 济 损 失 是 畜 牧 兽 医 部 门 随 意 出具 加 盖 公 章 的空 具 体 赔 付 的 金 额 .
行 为是 否违 反 了 行 为 人 的 法 定 职 责 所 规 定 的 作 为 义 务 或 不 作 为 金 和 死 亡 母 猪 流 向市 场 ) 之间具有偶然性 . 并 不 具 有 必 然 的 因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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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死 亡 诊 断 报 告 和 保 险 理 赔 查 勘 超 越 权 限 填 写 的 死 因 鉴 定 结 论 共 同 造成 的结 果 . 这点毫无疑问 . 没有争议。 济 损 失 的 直 接 原 因 之一 . 有两种观点。

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研究

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研究

关键 词 :玩 忽职 守 : 因果 关 系 :客 观 归 责
中 图分 类号 :D 2 94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理 论 浅 述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8 2 2 1 ) 1 0 2 — 3 6 12 6 (0 2 0 — 0 3 0


危 害 结 果 的产 生 . 结 果 存 在 非 常 密 切 的 关 系 . 着 关 键 作 与 起
决 定着犯罪构 成的成立 与否 . 时决定 着犯罪 的完成 程度 : 有 在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情 况 下 . 能 影 响 到 刑 事 责 任 的程 度 : 都 同
时 .刑 法 因果 关 系 又 是 影 响 甚 至 是 决 定 主 观 罪 过 和 主 观 恶
任 的 客 观 基 础 虽 然 客 观上 存 在 因果 关 系 . 行 为人 对 于 这 但
害 性 有 影 响 甚 至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因 素 .要 在 最 后 真 正 对 刑 事
责 任 产 生 作 用 .就 必 须 要 与 行 为 人 主 观 方 面 的罪 过 产 生 必
要 的 联 系 .也 就 是 说 只 有 在 行 为 人 对 此 因 果 关 系 存 在 认 识 或 具 有 认 识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 能 真 正 成 为 影 响 、 定 刑 事 责 才 决
因 果 关 系在 法 律 领 域 中有 重 要 地 位 . 连 结 案 件 事 实 和 用 , 是 而有 的 则 可 能 只 对 结 果 产 生 起 间 接 的 、 小 的作 用 这 较
法 律 责 任 的 纽 带 , 准 确 发 现 事 实 的 标 准 . 确 课 加 责 任 的 就 导 致 不 同 的 危 害 行 为 对 危 害 结 果 所 应 担 负 的客 观 责 任 有 是 正

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实证研究

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实证研究

即 由 于 行 为 人 渎 职 侵 权 行 为 .无 其 他 行 为 因 素
定 问题 进 行 实 证 分 析 研 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介入 , 接导致 了渎职 侵权 职务犯 罪 结果 的发 生 , 直 也 就 是 说 .行 为 人 渎 职 侵 权 的 行 为 是 发 生 渎 职 侵 权
职 务 犯 罪 结 果 的 直 接 原 因 。此 类 案 件 在 我 们 所 调 研

近 五 年 来 渎 职 侵 权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因 果 关 系
呈 现 出 的 主 要 特 点
通 过 合 肥 、 湖 、 南 、 州 、 城 、 鞍 山 等 市 巢 淮 滁 宣 马 检 察 院 研 究 室 分 别 提 供 的数 据 .再 加 上 本 市 的 数 据
的表计 表 明 . 2 0 年至 2 1 自 06 0 1年 6月 份 近 五 年 来 .
【 要 】 过 近 年 来 反 渎 职 侵 权 办 案 实 践 , 职 侵 权 犯 罪 案 件 因 果 关 系呈 现 出 渎 职 侵 权 行 为 直 接 导 致 渎 职 摘 透 渎
侵 权 犯 罪 本 身 结 果 的 发 生 较 少 ; 职 行 为 直 接 导 致 另 一 普 通 刑 事 犯 罪案 件 的 发 生 占有 较 大 的 比 例 ; 职 侵 权 渎 渎
禁 闭 , 上 手 铐 后 吊 上 一 铁 架 上 , 导 致 张 姓 犯 人 因 戴 后 吊过 长而休 克死 亡 的严 重后果 。
上 述 七 个 地 市 共 立 案 查 办 各 类 渎 职 侵 权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共 3 2件 5 8人 ; 其 中 滥 用 职 权 类 案 件 1 3 件 9 0 3 1 9人 ; 忽 职 守 类 案 件 1 2件 2 6人 ; 私 舞 弊 类 6 玩 7 0 徇

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第23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3No.1 2008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08刑事法研究·储槐植魏颖华摘要:对于结果犯占据了近半数的渎职犯罪而言,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成为认定此类犯罪的关键。

一方面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遵循刑法因果判断的一般规则,另一方面由渎职罪所保护的法益所决定。

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法律拟制的特点。

在具体判断时,既要基于渎职犯罪行为的特点进行一般考察,又要以法律上实质的原因力为标准进行因果关系的个别判断。

关键词:渎职罪刑法因果关系刑法中图分类法:D924.39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8)01-0005-08渎职罪是危害行政管理的犯罪,被明文规定在我国97刑法典分则第9章。

在这一章所规定的35个罪名中(含刑法修正案对本章所补充的犯罪),有15项罪为结果犯,占渎职罪总数的43%。

对结果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由此,对于结果犯占据了近半数的渎职犯罪而言,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成为认定此类犯罪的典型问题。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立场和判断模式的选择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性原理在刑法学层面的具体应用,构成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金字塔中的塔基。

作为哲学上的一对重要范畴,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

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或者一个过程引发另一个过程,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

①马克思主义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部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因此,作为对因果关系在具体学科中的应用,客观性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属性,相应地,因果判断为客观判断。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即在于为解决结果犯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这是探讨因果问题的初衷,也是解决因果问题的归宿。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作者:杨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2期内容摘要: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遵循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规则。

过失型渎职类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应以间接性、次要性的因果关系为最低标准,正确履职行为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即可。

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近年来,对于渎职犯罪一些问题的认定,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定分歧。

通过逐案梳理某省市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发现,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成为了该类案件争议问题的焦点。

由于存在着相同情况不同处理的现象,亟需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形成统一认识,以实现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一、司法实务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八号指导性案例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中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案例一]杨某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派出所所长,具有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娱乐场所的职责,其明知辖区内的某俱乐部无合法的营业执照且存在诸多消防、治安方面的隐患,应该停业整顿或被取缔,但由于杨某未认真履行职责,使得上述俱乐部持续违法经营达一年之久并最终发生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特大消防事故。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指导性案例中,没有对“原因力”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也未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但通过案例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并不要求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意见。

龚晓玩忽职守案,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与裁判理由能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比重不断增加。

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事故的发生与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办案人员所面临的重大考验。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具有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行为主体不作为等特点,可以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

这里所指的原因是指除去常识性、公理性的条件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原因,也就是说将企业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设备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电线短路等直接原因排除,只讨论监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方面的原因。

多因一果性,是指该类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可能是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渎职行为,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得安全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更加难以认定。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按照社会生活的经验,通常从某行为中发生某结果是一般的、相当的时候,就承认因果关系。

当然,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当损害结果的原因大大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时,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认定该类案件的因果关系相对比较复杂,通过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是可行的。

当然,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理描述条件(渎职行为)。

渎职犯罪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上)

渎职犯罪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上)

( ) 二 案件 委员会办 公室正
式 下 发 “ 于调 水 调 沙 期 间 旅 游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 通 知 。 关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6月 1 日至 7月 1 日 , 库 进 行 第 三 次 调 从 5 0 水 水 调 沙 ,全 面 停 止 水 上 旅 游 活 动 , 禁 旅 游 船 只在 库 区 内 严 航 行 。B市 港 航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崔 × ×收 到 此 传 真 件 后 将 传
× 认 真履 行 法 定 质 量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不具 备 烟 囱 滑模 施 不 使 工 资质 的刘 × ×个体 施 工 队 , 违 法 分 包 到烟 囱 工 程后 , 在 在 安 全监 管 缺 位 的情 况 下 , 织 无证 上 岗进 行 高 空作 业 的 农 民 组 工 , 行 烟 囱 的施 工 和 违 章 拆 除 自制 井 架 的 作 业 。 进 最终 导致 了 “ 1 ”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发 生 , 质 量 监 管 不 力 是 造 成 该 5・ 2 特 其 工 程 “ 1 ” 大 伤亡 事 故 的 原 因之 一 。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与 5・ 2 特 其 “ 1 ” 故 的发 生 具 有刑 法 上 的 间 接 的 、 5・ 2 事 偶然 的 因果 关 系 。
[ 案例 二 】
( ) 罪 嫌 疑 人 基 本情 况 一 犯 卫 × ×, , 男 B市 交 通 局 副 局 长 兼 某 风 景 管 理 局 局 长 、
他 人员核查施工单位 的资质, 对施 工单 位是否在其 资质等 级允许 的业 务范 围内从事 建筑活 动及其 质量保 证体系 的
运 行 情 况 不 认 真 监 督 检 查 , 使 不 具 备 滑 模 工程 施 工 资 质 致 的 个 体 工 头 刘 某 违 法 分 包 烟 囱工 程 后 , 用 未 经 检 验 及 验 使 收合 格 的 自制 非 标 准 井 架 , 织 不 具 备 高 空 作 业 资 格 的农 组 民 工 进 行 烟 囱 施 工 和 井 架 的拆 卸 作 业 , 以致 于 20 04年 5 月 1 日上 午 9时 2 左 右 ,拆 卸 1号烟 囱 的 井 架 时 ,现 2 0分 场 负 责 人 违 章 指 挥 ; 工 人 员 违 规 作 业 , 致 井架 倒 塌 , 施 导 造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

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

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GONGM-V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口韩凤平黄玉凯刑法中的渎职类犯罪很多都属于结果犯,结果犯不同于行为犯等其他犯罪,对结果犯而言,将某一结果归罪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结果犯罪中,无因果关系则无刑事责任.一,实践中把握因果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判断渎职行为与客观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是我们在具体办案中要经常面对的一项十分挠头的工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果关系的理论分歧.在刑法理论中,对因果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因果关系理论各执一词,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由于对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不一,没有达成共识的一种说法给予我们实践正确的指导,致使我们办案人员在面对个案中的因果关系时,产生迷茫,分歧,不自信,对因某种职务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认定与把握产生动摇.2,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在渎职案件中,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有的表现为简单,直接的联系,而有的则表现为复杂的,间接的联系.对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存在着多种因素,不仅仅有渎职行为人的因素,甚至还会有被害人的行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在里面.如某县开发区工作人员于某严重不负责任,给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致使该企业违法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2010年第1O期上因违章线路漏电致一工人触电身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中造成工人死亡的后果与开发区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危害后果是归咎于开发区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还是归咎于施工方违章作业行为,办案人员对此产生意见分歧.由此看来,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了办案人员对犯罪构成的把握与判断的难度,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与查处.3,因果关系在诉讼中的分歧.因果关系在诉讼中的分歧主要是检法两院的分歧,对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只有简单抽象的表述,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更明确,详细的补充.检法两家以及不同区域的司法人员因法律素养,审视角度等方面因素的不同,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把握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对同一个渎职行为,在甲地可能作出有罪判决,在乙地就可能被判无罪.这样的情况就实实在在地在国内发生过,由于我们属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各地法官对案件的裁决依据法律就行了,可以不考虑先前判例.由此更加增强了对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把握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给办案实践带来负面影响.二,正确把握因果关系应做好以下几点1,避开理论分歧,树立求真务实的指导思想.我们研究和把握渎职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以办理和处理案件为最终目的,不能断章取义地去理解和引用法学专家的论断和论点.但有的办案人员却喜欢用那些法学专家也争论不清的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件,结果是哲学上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交叉混合在一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使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分析更加复杂,脱离了办案实际,产生不必要的分歧.所以,在渎职案件中把握因果关系,不要受法学理论的束缚,要树立以案件为中心,坚持客检察平台M.NYu公民与法治保证[1许士光观务实的分析认定原则,要以查处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去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2,运用"条件说"来分析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条件说"已被多数法学家和司法人员所接受."条件说"的核心理论是:行为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会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说"的基本公式为: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如上面所举例子,某开发区工作人员若不给该企业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该企业就不能施工,也就不会发生工人触电死亡的后果,虽然其中也存在施工方违章作业的原因,但没开发区工作人员的许可行为就不会有工人死亡的后果,这就符合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运用"条件说"避免了认定因果关系标准的不易操作性和随意扩大,缩小刑事责任范围等缺陷,有利于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准确,直接地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为查办渎职案件提供了便利.3,沟通前置,达成共识.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在因果关系把握不准的情况下,要充分做好公诉引导侦查和与法官诉前沟通两项工作.做好公诉引导侦查是保证侦诉两部门在因果关系上首先达成一致, 形成侦诉的合力.做好诉前与法官的沟通是将我们对因果关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提前给法官提供参考与交流,避免因认识的不同,角度的不同等因素,产生无谓的争论和分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诉引导侦查和与法官的前置沟通,不是先人为主,也不是所谓的庭前苟合,而是充分体现了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沟通前置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力打击渎职犯罪,符合我们党和国家当前对惩治职务犯罪的要求,也是和谐司法的具体体现.口检察平台2010年第10~I-r—————一。

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

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

浅议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摘要:要确定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首先就要认定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滥用职权犯罪中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定罪处罚毫无争议,但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时,是否可以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相当复杂,若不正确处理,就会导致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或者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滥用职权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一般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和偶然的因果关系,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偶然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有其他介入因素介入进去产生的危害后果。

从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来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要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三是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在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这是法定结果要件,是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时,还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危害行为已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王杨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并没有直接引发现实的危害结果,而是加上他人的过失行为或自然因素的介入,才使潜在的危险隐患变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

这就使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连接显得相当间接与偶然,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多种因素叠加造成了一个渎职损害结果,即所谓多因一果,那么多种因素之间就必然产生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多个渎职行为之间责任的分担问题。

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公害犯罪还有疫学因果关系论。

笔者认为,在多因一果的渎职犯罪案件的认定中,条件说更能解释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认定渎职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可以按以下条件衡量。

■行为人必须要有渎职的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人有渎职的危害行为是认定渎职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渎职危害行为,指的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集体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的危害行为可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以作为方式体现的渎职行为,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行为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违反职责、积极地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

以不作为形式体现的渎职行为,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放纵走私行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行为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的职责决定其具有积极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义务,且能够实施此种职务行为,但其却违背职责不予履行。

■借助“相当性”理论判断介入因素作为一般的认识过程,断定某一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

当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还是可以引入“相当性”来确定。

对“相当性”的具体判断通常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其一,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

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果关系 . 就没有过失型渎职犯罪 的成立
( ) 失 型 渎职 犯 罪 的 因果 关 系往 往 与 尚未发 生 三 过 的 . 正 在进 行 的对社 会 有 害的 因果 关 系交织在 一 起 或
意犯罪 , 因果关 系较易界定 。 其 而过失型渎职犯罪属于
过失犯罪 。 其在行为性质 、 对危害结果所 持的态度 以及 行为模式等方面与滥用 职权罪 、 徇私舞弊罪差异加大 . 在 因果关 系的认定方面也争议较大
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致使这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 生的 自然力或他人行为的作用力对刑法保护 的社会关
系产生 了作用 . 即发生了危害结果 正是这些己经存在 或潜伏着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因果锁链 .为危 害结果
的 发 生 提供 了物 理意 义 上 的 原 因 力 .直 接 导致 了危 害
环境条件 , 应当作为 。 而且 能够作 为 . 行为人却不作 但
Hale Waihona Puke 在过失型渎职犯罪 中.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
关系时 . 必须遵循客观 、 全面原则 , 应首先确定“ , 果”然
后 由果 回溯 .找出造成该结果发 生原 因链上的所有原 因 具体可采取 以下步骤进行查找 : 一是以危害结果为
件. 因此 , 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成
了过 失 型 渎 职犯 罪 的必 备 条 件 正 是 由于 渎 职行 为是
为 如 果 渎职 行 为 人 确 实 负有 避 免 危 害 结 果发 生 的义
务 .而 自身没有这种能力或是如当时强行履行这种义 务后会给 自己或他人造成更加严重 的危害 .以及在 当 时客观环境下不具备履行该 义务 的条件 ,在这些情况 下强行要求行 为人履行此义务 .且让行为人对发生 的

从一起案例试论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从一起案例试论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履行职 务型,即行为人 应该并且能够 履行, 但不履行职 务 。二 不正确履行 职务型 ,即没 有认真履行 自己的职 务 。行 为人应该 并且能 够履行 ,但 不严肃 认真对待其 职务 ,以至错 误的履行 了职务 。主要表现在 履行职 务不尽 心。本案嫌 疑人负有监 管本辖 区食 品生产 企 业的职责 ,但 在履行职 务 时,不认真 负责 、 工作敷衍 了事 ,对 企业监管不 力,导致其 大 量生产假 冒伪劣食 品不被查 处,这就 是嫌 疑 人的渎职行为。 在本案例 中必须 区分两种 因果关 系,才 能很好 的解 决 问题 。第 一层次 的因果关系 , 企业生产伪 劣产 品的行 为 与侵 犯社会主义 市 场经济秩序 和危害人 民身体健 康之 间的因果
因果 关系 的重要性和复 杂性及 其 在司法实践 中的裹现 。


在查办 渎职侵权 犯罪案 件中 ,因果关系 对 于定罪 具有重 要意义 ,判 断渎职 行为与客 观 上所产 生的危 害结果之 间是否存 在刑 法上 所 要求 的因果关 系,是检察机 关在 具体办案 中要经常 面对 的一项重要 工作,也 是困扰办 案人员 的一个难题 。因 果关系的难 点在于 , 因果关 系具有 复杂性 。二因果关 系的理论 分歧性 。在刑法 理论 中,对 因果关 系的争论 由来 已久 在我 国刑 法理 论中,存 在着 “ 必 然 因果关系 ”和 “ 偶然因果关系 ”的争论 。 三 是在诉讼 中 的分歧 性 。表 现为侦 查部 门与 公诉部 门、检察 与法院之 间的分歧 。对 渎职 犯罪 中的因果关 系在刑法上 只有简 单抽 象 的 表述 ,而 立法解释 和司法解 释对此 也没更 明 确 、详细 的补充 。检 法两家 以及不 同区域的 司法人员 因法律 素养 、 审视 角度等方面 因素 的不 同,对 因果 关系的理解 和把握 也存 在不 同的观 点,对 同一个 渎职行 为,在 甲地 可能 作 出有罪 判决 ,在乙地就可 能被判 无罪 。由 此更加增 强了对 渎职犯罪 中因果关 系把握 的 难度 和不 确定性。给办案实践带来负面影响 。 如某 院查办 的一 起玩忽 职守案 中,工商 和 质监 的相关责任 人员对某 食品厂无 照经营 及 无证生产 违法行 为负有 查处职责 。在 某食 品厂营业 执照和 生产许可证 到期后 多次去检 查 ,但检 查均不 认真负 责,没有及 时发现和 查 处某食 品厂违法经 营行为 ,导致大量 假 冒 伪 劣 白醋 、蜂蜜等产 品流入 社会 。案 发后 , 企 业 因生产 、销售假 冒伪劣 产品罪被 公安机 关查处 ,在 对工 商和 质监 的相关责任 人员渎 职 案件 的处理 中,引发 争议 ,焦点 就在 于工 商质监 的工作人 员的渎职行 为与企 业生产假 冒伪劣产 品的犯罪后 果之 问有 无必然 的因果 关 系 。笔 者 认 为 该案 嫌 疑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玩 忽 职 守罪。 该案嫌疑人有渎职 的行为 。“ 无行为则无 犯 罪” ,行为人有渎职 的危害行为是认定渎职 罪 的前提 条件 。渎职 的危 害行为可 以以作为 和 不作为两 种形式表 现 出来 。本案 中表 现为 不 作为 ,而 不作 为具 体表现 为两种方式 。一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2024 No.1Serial 18092,收稿日期: 2023-01-07作者简介:马荣春(1968—),男,江苏东海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田 硕(1997—),女,山东济宁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Abstract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s a primary content to ensure proper case-filing, and in a broad sense, the identification includes identifying non-existence of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Under the premise that causal relationships do exist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indirect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the possibility of harmful consequences caused by such crimes, and the interrup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such crimes, thereby ensuring the unobstructed identifica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such crimes.When handling cas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nvolving subjects with multiple identities, we should severally identify the caus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different subjects from their "bound causal relationships". Meanwhile, there are two philosophical and theoretical weapons we should accurately understand and master when identifying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one is the concept of "conditions" or "condition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other is "isolation simplification rule".Keywords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joint crime; causal relationships; conditional relationships; isolation simplification rule[中图分类号:D924.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4)01-0092-09 ]DOI:10.13310/ki.gzjy.2024.01.012在哲学上,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现象与另一种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第1篇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渎职罪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对渎职罪的认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一、引言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因此,加强对渎职罪的认定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罪等。

三、渎职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体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行为要件渎职罪的行为要件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渎职罪的认定标准1. 满足构成要件认定渎职罪,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初探——以过失渎职行为为视角

重大责任事故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初探——以过失渎职行为为视角

边 商铺火 灾 , 如此 种种 , 造成 人 民生命和 财产损 失程 度之 严重令 刑事 责任 也不重 。
人 触 目惊 心 。社会 经验 告诉我 们 ,在每 一起重 大责 任事 故 的背 下面我 们对刑法 上 的因果关系进 行一 下回顾 : 刑法 上的因果 l 后 , 多隐藏着 政府职 能部 门的 失职渎 职行 为。对 于收受 贿赂 、 关系 ,是 指危 害行 为与 危害 结果之 间 的一种 引起与 被弓起 的关 大
第二, 弄清 楚 行为人 法定 的作为义 务 内容 , 分析 客观上 所发
题 出发 , 就过 失渎职行 为与重 大责任事 故之 间是 否构成 刑法上 的 之间 存在 这种联 系 的因素 , 可 归入 原 因范 围, 面查找 导致 结 均 全
因 果关系 进行简要 的探 讨 。
就是说 , 一起 责任 事故 的发生往往 是 由于 多种原 因综合作用 的结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ol-5,l 10-522 1)1120 -
中图分 类号 t 905 D 2.
近 年来 , 国重大 责任 事故频 发 , 山西矿 难 , 圳龙 岗水 发 生 。 然渎 职行 为对危 害结 果的发 生起 到 了作 用, 我 从 深 虽 但可 能不 是 灾, 到三 鹿奶 粉事件 , 建筑 工程施 工安全 , 工企业 爆炸 , 从 化 到路 重要 作用 , 不是 决定性作 用, 也 根据 罪责刑相 一致 的原则, 承担 的
系 , 种情 况是 否属 于刑 法上要 求 的因果 关系 , 业主 管部 门与 司法机 关对 此 颇有争 议。本 文拟 从刑 法条件说 的 因果关 系 这 行
理论出发, 经过一系列论证, 得出‘ 了渎职行为才有危害结果, 有 没有渎职就没有危害结 ’ 的一般性判断标准, 与大家探讨.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 因果关系 渎职 多因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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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之认定
当前,在国家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的关键时期,渎职犯罪的认定成了司法实践中需要面对的突出问题。

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比较困难。

标签: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引言
目前,渎职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

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比较难。

一、我国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实在性
首先,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主观上是否认识为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建立在案件客观事实之上的。

因此司法实务中,只考虑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时,案件所包含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绝对的。

2.法定性
刑法的制定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目的。

因此刑法强化了特定行为人的特殊行为所产生的特定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

某些现实中很明显,哲学上很清楚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可以被弱化甚至不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而某些生活中不明显,哲学认定模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可以得到强化。

3.条件性
一方面,同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犯罪相比,渎职类犯罪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

行为人的渎职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直接作用于危害结果,而要与其他介入因素相结合才会产生危害结果。

另一方面,渎职犯罪要求其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即担负法律所规定的特殊职责或者特定义务。

其行为表现为对职责的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

二、我国当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过于严格
在我国,现行不论是偶然因果关系还是必然因果关系,都只着重探讨了事实
上因果关系如何存在,没有为承担刑事责任到什么程度制定一个裁量标准,自然也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比如司法机关在裁决时通常采取的依据“该渎职行为表现为一种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不一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作为的状态下,结果一定不会发生。

”从此出发,我们只能确定事件上的因果联系,却不能明确行为人应当为此种联系负担责任到何种程度。

由于渎职犯罪是结果犯的特殊性,如果单纯从危害结果出发向上追溯因果关系,几乎任何渎职行为都产生了确实存在的危害结果,无疑扩大了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

2.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缩小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作为条件说的修正,也不能提供一个合理清晰的标准。

而实践中,大多数认定的渎职案件都是由于介入因素所直接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或“不合理”成为了关键点。

大多数司法實践中,就简单的将违法行为和自然的不可抗力作为判断是否成立阻却事由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引入社会一般经验这一价值判断来评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能否能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一般经验”的标准,仍需依赖于个人经验加以判断,不同的司法人员具有不同的个人主观判断,而且往往出于执法者地位,做出不利于嫌疑人的判断,不利于一个规范化认定模式的建立。

3.对于现实情形的覆盖不够
尽管我国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奉行以必然因果关系为主,偶然因果为辅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模式,但还是难以对渎职犯罪在现实实践中表现为各种情形和表现形式的客观联系判断是否成立因果联系。

对于多个渎职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情况,不能准确判断因果关系,难以区分罪与非罪,明确刑事责任。

突出表现在同级间多个渎职行为、上下级间具有联系的渎职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时,不能正确判断哪些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对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难以做出明确[2]。

三、借鉴客观归责理论对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完善
1.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由于渎职犯罪主体具有鲜明的特殊身份,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任何一个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渎职行为,都可能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给某一社会领域带来严重损失果。

因此,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可以认定其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在司法认定时,存在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与作为的渎职行为。

作为的渎职犯罪,一般表现为对社会上存在的危险源提供了客观帮助,帮助已有的危险源向具体的危险转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则多表现为对社会上现有的危险或潜在的危险不控制、不制止,未能合理监控危险源。

虽然作为与不作为制造危险的方式不同,但两者同样都由于违背法律义务与职责要求,减弱了国家管理应有的强度或者使社会管理的某个领域处于管理失控状态,从而对行为对象带来了受侵害的危险。

2.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先行行为制造的危险往往要通过中介因素来实现。

渎职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只有通过中介因素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特定的危险,表现为对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司法实践中,是否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通常容易判定,但危害结果是否由其所制造的危险产生并不容易判断。

此时应当注意,危害结果必须发生于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亦即必须为职务行为人所违反的规范所排斥,才能认定为危险实现。

3.属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渎职犯罪中,构成犯罪要件的效力范围与行为人所承担义务的范围紧密相关。

就是国家和社会所要求公职人员担负的责任或保护的利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对义务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都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

但如果是被害人自我负责或者第三人负责领域,则不成立。

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往往同时可以归责于实施了相关犯罪的行为人,但这并不影响这些危害后果同时归责于渎职行为人。

特别是存在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后实施多个渎职行为导致同一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危害结果可以归责于最后实施渎职行为的行为人,就否定之前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结语
总之,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实践中认定渎职犯罪因关系的能力。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寻找相关法规、借鉴相关文献,参考相关制度,提出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新进路。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97.
[2]李勇.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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