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作者:李建梅张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学说。
本文对不同的代表学说比较,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还是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均无争议,我国民法学者也无一不赞成其为构成要件。
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判定(一)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法国学者提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德国人的法律思维有不可遏制的吸引力。
”德国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
因果关系在德国的认定学说包括:1.条件说作为大陆法系研究因果关系最古老的理论。
该学说基本上是从较古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演变过来的:凡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
依据该学说,许多原因造成一后果,该众多原因分析价值是同样的。
2.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是建立在条件说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各种原因就引发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区分所有与损害后果有关的原因:如果原因和后果之间完全没有可能性,则加害人无赔偿责任。
它的目的在于排除加害人因某些极其特殊的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但这并不取决于是否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推定加害人具有责任。
3.法规目的说该学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探究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4.危险范围说该理论的目的在于区分可归责于加害者行为的损害后果和受害人的自我生活风险。
具体而言,加害人就一般的生活风险中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法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国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着眼于经验考察,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更没有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
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意义
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区分因果关系、违法性与过错仍然是必要的,即侵权行为 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者其控制的 物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或者过 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意义
1.自己责任原则的需要 2.控制责任范围的需要
三、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2.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意义
第三节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一般情况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规则采取的是所谓的 “条件说”,普通法中称为“But for”规则。只有那些在 其不存在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造成损害的 真正原因。简言之,即“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就属 于结果的原因”。如果某一条件符合该等要求就属于造成 损害的事实原因。
二、我国法上因果关系推定的类型
1.共同危险行为 2.医疗侵权责任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
二、第三人的行为
(一)第三人的合法行为 (二)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1.第三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2.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否能够为被告所合理预见,或者是 否属于被告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状态的正常结果 3.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否改变了被告加害行为可能给原告 造成的损害类型
三、受害人的行为
当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与被告的不当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 的发生,或者在损害发生之后促使了损害结果的扩大,那 么这种受害人的自主选择的行为将全部或部分中断被告的 初始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所以被告的赔偿责 任可以得到减轻甚至免除。这就是所谓的过失相抵。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
责任, 正确归责。
二、 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2 0 1 3年 6月
吴慧文 :试论我 国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 概然性。法律因果关系的第一个归责标准是概然
先应当考虑可预见性因素来再次判断。 ( 三) 过错。第一, 被告的过错。被告的重大过错行为总
发展的今天, 企业已成为民事主体的主要一员, 当同类企业均 有侵权行为发生, 但受害人又无法举证的情况下, 适用市场份
笔者认为, 单一的冈果关系, 采用必要条件说, 对于积橄 行为引发的损害, 采用剔除法, 即若没有 A就没有 B时, 则A 即为 B的原因。而对于不作为行为引起的损害则适抖 j 替代
系
一
、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 事实因果关系的一般判断规 则。事实因果关系的
认定, 有学者认为: “ 化学家可能把火灾归咎于大气中氧气的
同际 j 二 通行的“ 共同危险行为” 有些f { J 入, 加重了共同危险行 为人的举证责任, 但体现了我国《 侵权责任法》 的救济功能, 最
额理论, 可以很好地救济受害人, 同时根据企业的市场份额确
定企业的赔偿责任, 体现了损失分担的理念, 也体现 r 企业的 社会责任。
法律规定的其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案件类型, 主要有
环境污染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产品责任、 证券侵权责任等 有的涉及科学知识, 有的专业技术性很强, 受害人均处于相对
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存在, 处理火灾案件的执行官可能把它归结为未能遵照某些
用火规则。因此, 人们在解释侵权法里面原因是什么意思之 前, 必须知道在侵权法中归因的目的。 ”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作者:赵志强秦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侵责任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必要。
尽管国内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各个法学家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上都有自己的思考。
当今法学界,因果关系作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已经得到认可,所以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
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代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及推定,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内涵;证明;特殊状态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某些或者某种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者这些现象的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
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当人们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
(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具体而言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或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关系的情形。
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则是前者的结果。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988 年, 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Von Kries 教授主张判断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 ( 1 ) 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 2 ) 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此说认为,如要判断某项事实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则必须在通常情形下, 依照社会一般认识认为有发生该结果的可能, 那些依照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原因。
1.事实上原因的认定:(1)必要条件理论;(2)实质要素理论;3)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2.法律上原因之认定:1)直接结果理论;2)可预见性理论;(3)相当因果关系说;(4)风险理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
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
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一、概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
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
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收 稿 日期 :0 9 0 - 0 20-3 3
作 者简 介 : 长明 , 。 南工 业 大 学法 学 院 副教授 。 陈 男 湖
第 2期
陈长 明 :论侵权 法 中因果 关系 的认 定
9 1
远 隔的对象也是 接近 的。 [ 根 据休谟关 于 因果 ” 5 1 关 系的理论 .有 学者 总结 出了休谟 关于 因果关 系 判 断的八条规 则 :第 一 ,原因和 结果必 须是 在空
五 .当若干不 同 的对 象产生 了同样的结果 .那 一
论侵权法 中因果关系 的认定
陈 长 明
( 南工 业 大 学 ,湖 南 株 洲 4 2 0 ) 湖 1 0 8
摘
要 :侵 权 法 中 的 因果 关 系理 论 乃 是 哲 学 中 因果 关 系理 论 在 法 学 中 的运 用 ,与 哲 学 中 的 因果 关 系 认 定
相 比 ,侵 权 法 中 的因 果关 系 认 定 具有 较 强 的主 观 性 ,是事 实 判 断 与 价 值 判 断 的有 机 统 一 。 虽 然 大 陆法 系 和 英
美法系有 关侵权案件 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并不相 同,但其价值追求却是相 同的,即追求公平 正义 。侵权法 中
的 因果关 系认 定 主要 是 一 个 司 法 问题 而 不 是 立法 问题 .因 此 在 侵权 法 中设 计 因果 关 系 认定 规 则 应 当采 取 司 法
主义 的逻辑 进 路 。
越需 要更 多 的人 参 与研 究 。正 是 基 于这 一认 识 , 本文 拟对侵权 法 中的 因果 关 系理论 作些 思考 。以
决定 心灵去形 成 另一个 对 象的观念 。一 个对 象 的 印象就 决定 心灵 去形成 另 一个对象 的较 为生 动 的
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
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方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3)[摘要]大陆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和客观归责理论。
普通法系将侵权法因果关系划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应从对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二分、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推定[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068-04一、大陆法系和普通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凡是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一切条件对结果事实的发生都是一样的,不必进行主要条件和次要条件的区分,只要是条件都是平等的、等价的。
根据对损害结果作用的不同,条件说分为必要原因理论和有效原因理论。
必要原因理论认为一种行为必然引起另一现象发生,此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因。
如果结果的发生有介入因素,则原行为不能视为损害的原因。
基于必要原因理论,毕克梅耶创立了有效原因理论,他主张某种结果发生的全部条件均有相当作用,并对结果的发生具有推动作用,但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作用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果关系。
尽管条件说是大陆法系因果关系认定最古老的标准,但是条件说没有对事实的因果关系进行价值判断,容易造成因果关系范围的扩大。
第二,原因说。
原因说将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分为原因和条件,原因是对结果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的条件,条件为原因之外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条件均能引起结果的发生,只有原因能够引起结果的发生,因而不同于条件说。
原因说是条件说的发展和创新,其中包括了必生原因说、直接原因说、最重要原因说、决定原因说等。
国家赔偿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Action is the cure for fear, and hesitation and delay will continue to nourish fea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家赔偿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国家赔偿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四种标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
其中,条件说与原因说都很强调对客观真相予以准确认定,大量案件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极为短暂,在责任的归结时,只能事后进行,即在损害结果发生后进行推断证明,这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一、国家赔偿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一)一般标准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毕竟属于法律视野中的因果关系之一种,因而应当结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性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如前述,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四种标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
其中,条件说与原因说都很强调对客观真相予以准确认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极为短暂,在责任的归结时,只能事后进行,即在损害结果发生后进行推断证明,这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国家赔偿因果关系时,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相结合较为科学。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因果关系,十分复杂,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均有较多论述,诸如存在“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的现象,应当认清国家赔偿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的形式多样性,综合分析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产生的作用力,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进行科学认定。
第二,将因果关系理论运用于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必须做到认清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原因总是出现在结果之前,但先后出现的事物并不必然有内在联系,有损害结果并不必然导致赔偿。
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几点私见
认为 , 面上看 来 , 学说 主张仍 然 要 首先 探 究是 否存 表 该
在相 当因果关 系 , 因果关 系仍 然 是构 成要 件 , 然后 再根
在实 现某种具 体正义 的同时 必然 损 耗 部分 正 义。 因为
第2 4卷
第 2期
Jun l f u nnFn ne& E oo c Un e i ora o Y n a i c a cnmi i r t s v sy
Vo.4 N . 1 . o2 2
对我 国侵权 行为 法 因果关 系认定 理论 的几点私见
朱 勇
( 明消防 指挥学 校 昆 训练 部 , 云南 昆明 600 ) 52 8
、
重视 哲学 上 与 侵 权 行 为 法上 对 因果 关 系 认 定
的不 同
从根本 上来 说 , 权 法 的 功 能和 价 值 目标 不 同 于 侵
哲 学 。哲学 上 的因果关 系是 一 种终 极 意义 上 的事 实判 断 , 现 了人 类 认 识 不断 深 入 发展 的一 个过 程 , 疑 , 表 无 法学 上对 因果 关 系的认识 受 制 于哲 学 中对 因果 关 系 的 认识 , 理 想 的 、 粹 认 识 的角 度 来说 , 学上 对 因果 从 纯 法 关系 的认 定 应 当完 全 与哲 学 认 识 保 持 一 致 。但 一 方 面 , 类 的认 识永 远是一 个 发展 的 过程 , 人 不可 能存 在 所
果关 系 的探 究是 否被该理 论 完全 排斥 呢? 曾世雄 教授
谓 的终 极认 识 ; 一 方 面 , 学 是一 门实践 的科 学 , 另 法 其
面对 的是不 断 出 现 的 大 量 纠纷 和发 展 变化 着 的现 实 ,
再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认定——以与过错相结合为中心
深 层 次 上 对 过 错 责 任 的进 一 步 发 展 。 对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修 正
的 直 接 结 果 是 不 局 限 于 对 加 害 人 意 志 因 素 的 探 求 , 是 更 而 多 地 从 外 在 因素 来 认 定 加 害 人 的 主 观 状 态 是 可 归 责 的 , 这
势 的 出 现 , 果 关 系 问 题 逐 渐 引 起 民 法 学 者 的 重 视 。综 而 因 法 规 目的 说 和 可 预 见 性 理 论 等 。 其 中 , 各 国 司 法 实 务 中 在
观 状 态 其 认 定 标 准 的 客 观 化 与 因 果 关 系 作 为 一 种 对 事 物 之
NO. 23, O10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y dr ui s T a eId s n r
21 0 0年 第 2 期 3
再论 侵 权 法 中 因果 关 系认 定
— —
以与 过错 相结 合 为 中心
覃 怡
( 南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果 关 系是 传 统 侵 权 责 任 不 可缺 少的 构 成 要 件 之 一 , 对 因果 关 系的 判 定 又 离 不 开 对 过 错 的 考 察 。 司 法 的 实 因 而 践 证 明过 错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认 定 具 有 不 可 或 缺 的 影 响 , 因果 关 系和 过 错 之 间 存 在 着 千 丝 万 缕 的 关 联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占 主 要 地 位 的 是 相 当 因 果 关 系 说 、 规 目 的 说 和 英 美 法 上 间 联 系 的客 观 描 述 其 认 定 的价 值 化 。 法 . 的可 预见性理论 。相当 因果关 系说 区分责 任成 立 的 因果 关 12 功 能 的耦 合 性 体 现 系 和 责 任 范 围 的 因 果 关 系 , 认 定 上 区 分 认 定 条 件 关 系 和 在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中 , 果 关 系 和 过 错 的 功 能 具 有 相 因 主 过 认 定 相 当 性 两 个 步 骤 , 而 “ 当 因 果 关 系 不 仅 是 一 个 技 术 当 程 度 的耦 合 性 ,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首 先 , 错 对 因 相 性 的 因果 关 系 , 是 一 种 法 律 政 策 的 工 具 , 侵 权 行 为 损 害 事 实 上 因果 关 系 的 限 缩 。 因果 关 系要 件 肩 负 着 于 加 害 人 的 更 乃
试论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 州大学 法学 院 , 福 福建 福州 30 0 ) 5 0 1
摘 要 环境侵权 责任 中的因果关 系的认定, 因其复杂・ 国 内的学说各 异, 国相关 的立法 和司法 的未完善, 于 t i且 我 基
完善 我 国此 领 域 立 法 和 司 法 的 目的 . 文 在 评 析 国 内外 相 关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 合 两 个 典 型 案 例 构 本 结 建 了我 国环 境 侵 权 因 果 关 系认 定 的 理 论 体 系 和证 明规 则 。 关 键 词 环 境 侵 权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中图分类号 :32 .8 文献标识码 : 1 26 9 A 文章编号 :10 - 9 320 )3—04 —0 08- 6 (06 0 5 04 4
c s ol r c e r t a y tm n e t ia o l fte c ̄[ t n 0 e c u a ea o e rs o sbly a et c s u ti t o e c s se a d i n f t n r eo c i o r t s th il d i ci u h mm i f a s l lt n f t p n ii t o h t r i r o h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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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 3期
20 0 6年 7月
南 平师 专学 报
J OURNAI OF NANPI NG TEACHERS COI EGE I
V_ . 5 No. 0 2 1 3
J l .0 6 uy 2 0
试论 我 国环境 侵权 因果关 系的认 定
w l a ejs c rcie el st ut epa t . h i c
Ke o d e vmma na tr te c u a lt n c ni t n y w rs n i e tl o h a s l a o o f ma o t e r i r i
论过失侵权中因果关系判定理论的重构
学 者近 年来 亦重 点介 绍 引进 相 当因果 关系 判定 理 论, 乎 “ 元”因果 关 似 二 系 判定 理论 已然成 为 该研 究 领域 的 主 流与 通说 。然而 , 因果 关 系问题 远 未 得以 解 决 , 至今 仍 是令 法 院 与学 者 最为 困扰 的 问题 , 认为 是 一 个 其 被
不解 之谜 。
值性 的 基Leabharlann 上 , 其将 自己的 使命 定位 在将 事 实 因果 关系 与法 律责 任相 衔
接 的作用 上, 通过 以 上分 析可 以看 出 “ 律 因果关 系” 产生 的基础 是很 法 所
难成 立 的,“ 实 因果关 系” 身亦 是出于 侵权 法价 值 目的甄 选 的结 果 , 事 本
在第 一步 的 因果关 系 测试 得 到满 足的 基础 上 , 行 判 断是 否为侵 权 人承 再
谓 “ 实上 的 因果关 系” 身 是无法 加 以证 明的 , 事 本 因为这 种 “ 实 因果 关 事 系”的 认定 理论 所 采的 即 是 因果 关 系举 证 责任 转移 的 方法 。 处 所谓 的 此 “ 实 因果关 系” 事 几乎 与事 实无 缘 , 主要 是因 为现代 科技 的 发展 , 害 其 致 原 因极难 探 索 , 使 国家 科 研机 构对 于 一些 灾 害之 发生 亦难 以 明确查 找 即
论过失侵权 中因果 关系判定理论 的重构
务 志平 李益松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 2 50 ) 1 20 9
【 摘
性 质。
要】: 文章在剖析 “ 二分法”因果关系判定理论内在 结构的基础上, 为二分法的思维模 式应予舍弃, 认 在此基础上, 尝试
构建新 “ 单元” 因果关系判定理论, 并着重强调新 “ 单元” 因果关系判定的客观性、 价值评价 性以及在矫正正义需要下的适度的弹性
浅论两大法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No . 2. 2 01 3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B i m N o . 3 2 )
浅 论 两 大 法 系侵 权 法 上 的 因果关 系 的认 定
这一学说对因果关系所做的深入透后果是由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引起的无论该后彻分析明确了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与保果对侵权行为人而言是否具有可预见性该侵害行护范围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而这两个概念的区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2 0 1 3年第 2期 ( 总第 3 2期 )
贵 阳学 院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 ( 双 月刊 )
经现实发生的损害后果出发 , 逆 向探析引发该损害 后果且具有原 因力的事实。为 了使追寻事实 因果 关系的过程既客观又准确 , 美国侵权法专门设立 了 两个基本法则作为判断标准 : 必要条件法则以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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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y wo r d s : c a u s li a t y;t h e P r o x i ma t e Ca u s e T h e o y ;R r e l a t i v e C a u s a l i t y T h e o y r
侵权法 因果关 系是 一个重大理论难 题 。它 不仅 涉及 哲学 , 也涉及 法学 ; 不仅具有 深邃 的理 论性 而且 具 有极强 的实践 性 。因此英 国著名 学 者弗 莱 明说 : “ 侵 权法 中再也 没有 其他 问题 像 因果关 系 这样 困扰 着 法 院和学 者。 ”_ l 在古罗 马时代 , 因果 关 系在侵权 法归责领域 中的地 位便 已确 立 。2 0世纪 以来 , 随着
此结果 的事 实 原 因 。探 究事 实 原 因的 过程 是 从 已
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邓启红;张智
【期刊名称】《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07)002
【摘要】侵权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是必不可少的侵权构成要件之一.判断侵权的因果关系首先判断行为与结果存在条件关系,其次判断条件的相当性.然后判断权利和损害的范围是否在民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只有满足上述条件,行为与结果才具有侵权法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的根据是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人能够预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果.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邓启红;张智
【作者单位】湘南学院社科系,湖南郴州,423000;湘南学院社科系,湖南郴
州,42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
【相关文献】
1.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几点私见 [J], 朱勇
2.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解析 [J], 朱勇
3.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几点私见 [J], 朱勇
4.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解析 [J], 朱勇
5.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兼评因果关系两分法 [J], 胡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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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局限性及其解决对策
略 论 我 国 侵 权 法 因 果 关 系理 论 的 局 限性 及 其 解 决 x 策 - , l
何克 昌
( 红河 学 院 社 会科 学 部 , 南 蒙 自 云
摘 要 : 权 行 为 与 损 害后 果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是 侵 权 责 侵 任 成 立 的 必备 要 件 之 一 。我 国侵 权 法 中 占主 流地 位 的 几 种 因 果 关 系理 论都 存 在 一定 的局 限性 . 需要 运 用价 值 论 证 方 法 与 案 件 类 型化 方 法 予 以整 合 优 化 , 才能 适 应 社 会 生 活和 诉 讼 裁
4 壮 大 集 体 经 济 实力 , 强 党 组 织 的 凝 聚 力 和 吸 引 力 。 . 增 发 展 壮 大 村 级 集 体 经 济 . 决 “ 钱 办 事 ” 问题 。江 泽 民 同 志 解 有 的 曾 经 指 出 , 有 钱 办 事 ” 就 是 村 级 集 体 经 济 要 有 实 力 , 有 集 “ , 没 体 经 济 实 力 , 层 党 组 织 的 凝 聚 力 、 召 力 、 斗 力 . 通 通 基 号 战 就
力 甚 至 超过 了党 对 群 众 的凝 聚力 和 影 响 力 。 认 真分 析 基 层 党 组 织 目前 存 在 的问 题 .发 现 其 原 因大 致 有 以 下 四 种 : 是 基 层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 动 内容 、 作 方 式 滞 一 活 工
党 和社 会 作 出应 有 的贡 献 。 3加 强农 村 基 层 组 织 的制 度 建 设 和 阵 地 建 设 。抓 好 党 内 . 生 活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 过 完 善 制 度 并 严 格 执 通 行 , 成 有 效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 便 更 好 地 发 挥 农 村 基 层 形 以 组 织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继 续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 助 目前 未 与党 帮 组 织 取 得 联 系 的 农 村 流 动 党 员 与党 的 组 织 取 得 联 系 . 他 们 把 纳 入 规 范 化 管 理 。加 强 阵 地 建 设 . 打造 宣 传 平 台 , 之 真 正 成 使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果关系 划分 为责任 成立 的因果关 系与 责任范 田的因 果关系 , 责任 于侵 权 民事责任 构成 的学说 争议 很多 , 主要 的就 足 “ 最 四要件 学
关键 词 侵 权 责任 法 因果关 系 事实 因果关 系 法律 因果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1.0 .2 10 .5 22 0 )20 5 0 中 图分类 号 : 9 3 D 2
20 年 l 09 0月十 一届全 国人 大常委 会第 三次 审议 了《 中华人 过程 中 。 法律 是人 的创造 物 , “ 只能根据 人 的理念 , 即这种 创造 也 民共和 围侵权 责任法 草案》 借此 立法契机 , , 本文 在分析 国内外侵 的 目的或 价值来 理解 。所 以对 任何 法律现 象 不可 能采 取价 值盲
2 12(下 ) 09. 0
论侵 权 责任 法 上 的因果 关 系
郑 丹
摘 要 判 断行为人 是 否构成 侵 害他 人 民事权 益, 而承担 侵权 责任 就必 然 离不 开对 因果 :系的判 断 , 究侵 权 责任 法上 进 毛 研 的 因果 关系 目的就是 明确 侵权 责任 , 一个行 为只有 在 它是构成 损 害发 生原 因的情况 下, 才构 成侵权 行 为。
权 责任 的 因果关 系理 论、 借鉴 国外研 究成 果 的基础上 进行研 究 , 的观 点。。 价值 因素的 作用也 不能 夸大 ,完全否 认事 实性 因果 但
期 待能对 《 侵权 责任法》 的完 善有所 裨益 , 构建适应 我 国法律 传统 关 系 中的事实 成分 也是错 误 的。 和 司法 实践 的因果 关系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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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一)民法通则现行规定及应注意问题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我国民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可以说是直接依据。
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定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
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一因一果,显而易见。
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
第三、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损害。
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感。
(二)我国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历经阶段
我国在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研究前期,必然因果关系说占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其地位逐渐动摇,相对因果关系说的地位则日趋提升,逐渐使用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1.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导地位的确立
一般认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而一直与通说论争的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两分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是建立在对资产阶级的各种因果关系理论一一如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危险关系说的批判之上的。
按照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无因果关系。
我国学者大多持这种观点。
两分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哲学基础是一样的,都是马列哲学中有关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区分。
但是该学说区分了必然性与必然因果、偶然性与偶然因果两组概念,承认“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统一”,但是同时认为应区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认为:“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根据与它们僻证的统一所形成的结果分别联系(物自身中本来的联系)起来,就自然得出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不认为只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才能作为归责的基础,而是认为还应包括偶然因果关系。
其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
引起这种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不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而存在于另一事物之中。
”
2.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动摇和其他因果关系说的崛起
必然因果关系说曾经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而取得通说的地位,然而近年来学者们的质疑之声不断,其他因果关系学说也逐渐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魏振瀛教授认为要正确认识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哲学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民法因果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正确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理;正确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张佩霖教授也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提出质疑,认为首先应确定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应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要通过科学鉴定。
确定责任有无或大小,不能仅
仅依靠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必须与其他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责任。
梁慧星教授在反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同时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相比更具合理性。
他在《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一文中批判了我国当时的通说即必然因果关系说。
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在于混淆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哲学上因果关系概念代替法律因果关系概念。
”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必然因果关系会有如下不合理的要求,如“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承认对间接损害的赔偿”;“损害为必然发生,不承认对非必然发生之损害结果的赔偿”;如“不承认偶然因果关系,否认因偶然性所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从而认为“若严格贯彻必然因果关系说,将使许多无辜受害人得不到法律保护,违反民法基本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打破必然因果关系说的通说地位中,具功至伟。
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让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扩大了影响,获得了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了解,对我国学者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如刘士国教授虽然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但同时认为应吸收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完善之;孔祥俊教授认为确定因果关系可借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可预见说的理论;王利明教授认为应有条件地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
张俊浩教授在分析了相当因果关系之后认为:“该学说的价值值得注意”。
即使到现在,虽然存在对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各种批评与不满,但仍无一种理论能产生如同相当因果关系说般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