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按份责任
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各种合作形式层出不穷。
在合作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当合作中出现问题时,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共同承担责任的定义共同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行为或共同过错,对同一法律事实所承担的责任。
共同责任分为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违约责任、共同债务责任等。
二、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方式(1)连带责任:在共同责任中,各主体对损害赔偿或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一旦其中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免除相应的责任。
(2)按份责任:在共同责任中,各主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或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
债权人只能向其中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 责任承担期限(1)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期限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超过期限,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期限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超过期限,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 责任承担范围(1)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承担范围包括损害赔偿、履行债务等。
(2)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承担范围限于各自过错程度或约定的份额。
4. 责任承担顺序(1)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其中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5. 责任承担的免除(1)时效届满:在连带责任中,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则债务人免除责任。
在按份责任中,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则债务人免除相应的责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可以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很多种形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式。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之间进⾏分配的形式。
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有多数⼈责任。
在多数⼈责任中,⼜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连带责任所谓数⼈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实施了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为⽽产⽣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内部的约定⽽改变。
加害⼈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为⼈的责任,对受害⼈不产⽣效⼒,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
(⼆)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各⾃按照⼀定的份额对债权⼈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意思联络的数⼈侵权的情况下,⾏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实施分别侵害他⼈的⾏为,主观上并⽆意思联络,由加害⼈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或加害⼈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在⼀定范围内对受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
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了分离,⾏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为⼈之外的⼈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定是直接的⾏为⼈。
补充责任是⼀种第⼆顺序的责任。
第⼆,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
第三,补充责任⼤多是⼀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承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第⼀,相应责任⼀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承担的责任。
第⼆,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
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的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分别侵权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大多数民法中没有类似本条的规定,只有《魁北克民法典》第1478条规定:“数人引起的损害,依他们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的比例分担责任。
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部分地导致了损害的,也要分担责任。
”充分代表美国学术界观点的《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第17条规定:“如有两人或多人的独立侵权行为构成某一不可分损害的法律原因,将由该案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确定这些侵权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单独责任或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的某种混合责任形态。
”该示范法在第17条以下规定了五种解决路径,分别是连带和分别责任、分别责任、结合再分配的连带和分别责任、基于比较责任份额界限的混合责任、基于赔偿种类的混合责任。
由此可见,美国学术界对数个独立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未有定论。
一、构成要件适用本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与本法第十一条中“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含义相同,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应当适用第八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情形。
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这一要件与本法第十一条中“造成同一损害”的含义也是一样的,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应当适用本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
本条与本法第十一条同属分别侵权制度,但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第十一条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摘要: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我国现代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侵权责任形态。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共同侵权作乐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详细界定。
对原有模糊不清的责任认定方式进行了一个大胆的梳理和划分。
这之中,明确的是对于保障私权、明确侵权责任,更加体现了民法中所一贯秉承的公平公正原则。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认识和分别它们不同与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在此,着重讨论的便是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别侵权按份责任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强调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共同主观过错。
构成要件:(一)侵权主体行为人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即共同加害人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构成,单个的侵权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数数量上的规定性。
而共同加害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客观上的关联共同。
在数个共同行为之间须有共同致害人的故意,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共同行为。
在这里,假如,数个行为人并不是基于共同的故意,而是由于各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共同造成一个侵害的发生,而他们有没有共同侵害的意思,则是按份责任。
这在其后予以解释。
(三)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人的行为导致了同一个结果。
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每个加害人个人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损害行为所导致的,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损害,不能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第67条的适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每种观点对第67条的适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为基准,对其进行一定的评析,并提出适用第67条的方法。
关键词:共同侵权;分别侵权;对外责任;内部责任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不同观点对于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个污染者的责任大小。
这一法条我国立法者首次明确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弥补了司法适用中关于多数人环境侵权致人损害的空缺,但是对这一条文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共同侵权,还是理解为分别侵权,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下面简称为民法室)的解释,第67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侵权的行为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数个侵权主体;第二,不仅每个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第三,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在总体上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造成了同样的危害结果。
根据数人侵权有无意思联络,民法室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考虑:第一,在数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应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那么根据第8条的规定,污染者之间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第二,在数个污染者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则应该适用本法第67条的规定。
当然,如果没有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就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对上述观点的理解,我们就可以认为,此种观点下第67条就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对此,实务界和立法界采用一致的观点,他们也认为,第67条中规定各个污染者只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这既不是一种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额赔偿。
共同侵权行为规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三、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
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的情况。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连带责任和间接结合按份责任,其中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从5楼扔下,砸中路人丙,则对于丙来说,甲乙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又如:甲、乙二人相约比赛谁弹的烟头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家中,并引起火灾,但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头所造成,则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还如: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再如: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
综上可知,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有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共同侵权是共同实施,有意思联络。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另外,无意思联络行为人侵权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每个独立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即使没有其他行为,该行为也可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
另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不足以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偶然的机会结合在一起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这就产生了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他们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2)过错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独立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相互独立,不影响各自责任的承担。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即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
3.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
4. 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
四、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2. 按份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即按份责任。
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
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乔四红律师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乔四红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案情简介)甲乙系朋友。
某日,甲搭乘乙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乙的摩托车与丙的汽车相撞,致甲受伤,甲花去医药费五万余元,并有其他损失三万余元。
甲将乙、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丙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乙认为法院判错了,其认为乙丙应承担按份责任,即根据乙丙过错的大小对甲各承担部分责任,如乙承担50%的责任,丙承担50%的责任。
乙的观点正确吗?法院判决有错吗?(案情分析)分析此案,须从辨析几个法学概念入手。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又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可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本文不严格区分按份债务和按份责任,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做同一含义解)。
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赔偿,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而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二者相较,由于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在连带债务人之间选择更有资力的债务人要求清偿,因此连带债务比按份债务对侵权人更为有利、更有保障,同时对债务人负担较重。
由于连带债务对债务人负担过重,所以连带责任通常是法定责任。
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共同侵权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与单独侵权相对应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的侵权人通常是一个,如一辆汽车撞伤一个行人,一个人打伤另一个人等。
共同侵权裁判要点
共同侵权裁判要点
以下是 7 条共同侵权裁判要点:
1. 得数人一起干了坏事造成损害,那可不能随便就逃脱责任啊!就好比几个人一起把人家玻璃砸了,难道能说不知道谁砸的就没事啦?当然不行!
2. 要是大家都心知肚明一起做的坏事,那都得担责!这就像一群人商量好去偷东西,一个也别想跑掉!
3. 有的人虽然没直接动手,但是在旁边鼓动或者帮忙望风啥的,也得算侵权啊!就好像有人打架,旁边加油助威的也脱不了干系嘛!
4. 共同侵权的人可别互相推诿,都得承担自己那一份责任!可不能像几个小孩闯了祸互相说不是自己干的,都得负责!
5. 就算有主次之分,也不能说次要的人就不用负责啦!就像一个团伙作案,主犯和从犯都得受罚呀!
6. 要是共同侵权后还故意隐瞒掩盖,那更是错上加错!这好比把证据藏起来不让人发现,这能行?
7. 大家都得清楚,共同侵权可不是小事,法律肯定会追究!就像一道红线,谁踩了谁就得面对后果!
结论:共同侵权可不是闹着玩的,涉及其中的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会公正裁决的!。
共同侵权责任
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的重大不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 为,也可能不构成。如何区分,《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的分类思路,是就数人的分别侵权行为导致同 一损害后果之间的结合方式不同而进行分类,若为 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若为 间接结合,则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 份责任。这里如何理解“间接结合”成为关键。应 注意者,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 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 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 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原因直接 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 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地引发损害后果是否构 成直接结合。这一思路不乏新意,但老实说,在司 法实践中很难做到清楚的区分,这是这一立法技术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 【原因力竞合】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 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责任。
【原因力并(结)合】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 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 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
1. 定义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 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 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虽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但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 为造成(即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举证无过失),可予免责。 2. 构成要件 (1)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每一人的行为都具有违 法性;每一人的行为客观上都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现实可 能性;这种危险性的性质与指向是相同的。 (2)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3)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杨立新教授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第一,自己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其大都规定的是替代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从《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按份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按份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按份赔偿责任是指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应该按照侵权人的侵权程度来分配。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侵权人对受害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即使其中一个侵权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侵权人也应该承担其无法承担的部分。
在两种赔偿责任方式中,按份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人的责任程度不同的情况。
而连带赔偿责任适用于多个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对受害人造成了共同的损害,或者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关系的情况。
无论是按份赔偿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都是确保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能够获得充分赔偿的重要方式。
- 1 -。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按份责任一、共同侵权中的按份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1.侵权责任按份责任存在的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侵权形态与责任日益复杂,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实例也越来越多,对于如何区分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份额的划分也越来越精细和复杂。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从张扬权利的保护到抽象的概况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无不彰显着对受害人的充分的救济与为此种保护提供一个宽泛的法律上的依据,同样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法律责任中应当强调对受害人的救济为先,责任划分弱化,以体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与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的各项自由与权利的立法价值。
2.无过错联系致害的概念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①,是指数个行为人实现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例如,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卫生厂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同时购买了被告某无线电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在家中安装。
原告之妻于某日晚在用该沐浴器洗澡时,因沐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器保护器质量不合格,遭电击死亡。
②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一是不锈钢淋浴器的产品缺陷,二是多功能保护器的产品缺陷。
这两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原告之妻的死亡后果;但是,在被告之间,他们没有过错联系。
这是典型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二、共同侵权责任中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的份额判定1.从过失程度分析无过错联系致害的份额责任在我看来过失程度的参照主观因素研究相当成熟的刑法中的过错体系来判断当事人的过错。
故意程度大于过失,刑法中的过错中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为明知道结果可能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持一种希望其发生的心态。
间接故意为明知道结果可能发生而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
如果两个侵害人没有共同联络都有故意,例如某一人a对受害人c心中怀恨,他从暗中得知c将会从c下班某路口袭击c,但是该天c下班后并没有像往常一样路进该路口,a假借请c在该路口吃点心,致使b最终还是成功得袭击了c。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2016
(二)教唆帮助行为的构成
教唆帮助行为的特征:教唆人和帮助人并未 直接实施加害行为;教唆人和帮助人出于故 意。
(三)教唆帮助行为的认定
关于赃物犯。 关于精神帮助行为。
(四)教唆帮助行为的责任承担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教唆、帮助行为人与直接加害人对受害人损 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教唆人和帮助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 生起了参与作用。
可能加害人为一人的情形以及可能加害人 为数人的情形。
案例:甲乙丙三家化工厂都向河里排放污 水,导致河水污染,以致下游丁养殖户的水 产死亡。其中任何一家排放的污水都不足导 致水产死亡,但任何两家排放的量结合都会 导致水产死亡。
(四)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加害人明确,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加害人 不明,由各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 唆、帮助行为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在监护 人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侵权工具。
三、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一、被监护人侵权的含义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监护人责任的主体 四、监护人责任的范围
一、被监护人致害的含义
被监护人致害,是指在没有其他因素作用 的情况下,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
1、被监护人,就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
2、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如教唆、帮助 被监护人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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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中的按份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1.侵权责任按份责任存在的背景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侵权形态与责任日益复杂,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实例也越来越多,对于如何区分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份额的划分也越来越精细和复杂。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从张扬权利的保护到抽象的概况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无不彰显着对受害人的充分的救济与为此种保护提供一个宽泛的法律上的依据,同样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法律责任中应当强调对受害人的救济为先,责任划分弱化,以体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与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的各项自由与权利的立法价值。
2.无过错联系致害的概念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①,是指数个行为人实现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例如,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卫生厂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同时购买了被告某无线电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在家中安装。
原告之妻于某日晚在用该沐浴器洗澡时,因沐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器保护器质量不合格,遭电击死亡。
②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一是不锈钢淋浴器的产品缺陷,二是多功能保护器的产品缺陷。
这两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原告之妻的死亡后果;但是,在被告之间,他们没有过错联系。
这是典型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二、共同侵权责任中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的份额判定
1.从过失程度分析无过错联系致害的份额责任
在我看来过失程度的参照主观因素研究相当成熟的刑法中的过错体系来判断当事人的过错。
故意程度大于过失,刑法中的过错中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为明知道结果可能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持一种希望其发生的心态。
间接故意为明知道结果可能发生而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
如果两个侵害人没有共同联络都有故意,例如某一人a对受害人c 心中怀恨,他从暗中得知c将会从c下班某路口袭击c,但是该天c下班后并没有像往常一样路进该路口,a假借请c在该路口吃点心,致使b最终还是成功得袭击了c。
该例子中c 只为轻伤,在这种情况下a与b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a只是利用了b的故意,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为行为人在过错的内容上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下,过错的内容不相同也没有预谋更没有串通,我个人觉得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应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来解释该案例。
b是直接故意想伤害c,且不知道a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此为b过错的直接故意,此为损害发生的第一个原因力;a也想伤害c但是却利用了b的行为,该案例中若不是a行为的引导也不可能构成损害结果的发生,a在主观过错上应该根据其掌握的b是否一定会在那个时候和地点袭击c信息可靠性来确定其实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比如他所掌握的消息是b 可能在接下来的几天某一天中侵权作为,他的主观则构成间接故意,如果他所掌握的信息是b一定会再那天守候袭击c,则构成直接故意。
德国学者耶林说过:"使人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结果的存在,而是因为有过错的存在,其道理如化学上之原理,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其一般的浅显道理。
"③在此时如果不惩罚a的故意谋划,就无法发挥侵权法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救济也会显得不公平。
于是,我个人觉得此时a也构成侵权行为并没有什么异议,关键是在此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下a和b的过错程度比例如何划分,即对a和b 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如何界定,貌似缺少一种量化与评判的标准,似乎又可以像没有a的过错事情不会发生,没有b的过错又不会发生如此损害,是否又像前个案例一样又变成平分过失。
在此我保留平分责任的态度,因为个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根本功能在于救济受害人,其惩罚功能倒是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平分责任的问题可以放到救济之后受害人之后再做划分,如果非要等到责任比例划分出来才能救济的话对受害人是相当不利的,其将要承当的
救济成本过高,并且还要承当他们过错举证责任的受害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并且侵权责任法也只是说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承担按份责任,此种按份责任是只在加害人之间有效力,还是可以对抗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十二条的按份责任与十和第十一条的共同危险的行为连带责任明显区别,也就是明显十二条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的按份责任可以对抗受害人,但是在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人何时承担按份责任,何时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考察数人加害行为的性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责任标准为,各加害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也就是说对于造成的损害是行为的结合还是原因力的结合。
④对于何种是间接结合何种是直接结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混乱和不便,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不再区分原因力如何结合而是统一规定:一个主体为多人的侵权行为,首先看是否符合第八条的共同侵权行为,如果不是再看是否是第十一第十二条的共同危险行为,如果还不是那便是十二条的所谓扩大了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这样的十二条起到一个兜底的效果,只要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那便是符合十二条,责任可分便按责任比例,不可分,则平分责任,不再管繁杂的原因力的结合问题,做到一个三层递进的逻辑结构,合理性与操作性兼具。
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第一、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在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按份责任的体现。
第二、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多数情况是有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且无法区分个人的损害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现任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
因而,这种民事责任的形式,是典型的按份责任。
第三,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对此,一是按照等额分配份额,二是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适当分割份额,仍按份额承担责任。
第四、对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
无论在以上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也不得令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
注释:
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93页。
②该案例引自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93页。
③王利明:《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版,第718页。
④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第一编(3),杨立新。
参考文献:
[1]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载《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 --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5]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王利明:《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