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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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侵权形态。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也就出现了更多的分歧。
那么,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有的学者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有的学者则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还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对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时应把握其本质,将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共同侵权行为划归一种类型。
同时,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将随之变化,出现过去未曾有过的新类型。
因此,我们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应以开放的胸怀兼顾共同侵权行为法的未来发展。
笔者认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其归责原则不同划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另加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之间存在的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非基于过错共同实施的、造成不可分割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而准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均实施了可能致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判明实际加害人而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上述分类中,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团伙行为。
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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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金三!!!竺!型旦j鎏鎏—●圜勖囫I 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类型韩禹奇摘要从单独侵权行为到共同侵权行为是我国侵权法进步的重要标志。
本文以我国法条为基础参考其他地区相关规定,以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分化为视角简要阐述我国相关法条的要涵,希望能够理顺立法者意图,更易于实践操作。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直接结合间接结合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9.02对共同侵权行为最朴素的理解可参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这是比较抽象的表述,对于法律实务者来说依照此法条解决实际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案例仍不够具体,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给出了较详细的说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两个条文中可以得出我国立法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知,以上所讲都是共同加害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依据法条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第二类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又分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数人间存在着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只有一种,是各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后发生同一损害结果。
可以用下列图示呈现法条的表达:r有嚣腻络的共瞅杈行为f基于共同糯{共同侵杈行为1【基于共同过失L无意思联络的共同馒杈(数个行为直群吉台)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很常见,当两人以上共谋侵害对方合法民事权利就造成了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从而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过失可以在生活中举出很典型的例子,例如校某和薛某一起合伙把堆积在楼顶的烂家具推下去碰巧砸到路人王某,校某和薛某并无砸人的故意,只是二人共同疏忽未考虑周全造成了路人王某损害此时成立共同过失侵权行为。
第四章 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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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
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一、共同加害行为概述共同加害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台湾民法第185 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共同加害行为特征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的复数性。
2.行为的关联性。
3.责任的连带性。
三、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争议:是否以数个侵权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大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004年版,现已废止)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三种类型(陈现杰):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致人损害。
2.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3.无意思联络,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其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客体的行为。
第二,须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
例如,两车相撞致行人伤亡。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⑴加害行为具有时空的同一性;⑵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第三,需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具有同一性。
与第三种共同侵权相对应的是,行为间接结合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因果关系分担四、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附:有关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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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一、共同侵权的表现形式共同侵权可以表现为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的情况。
其中,共同侵权的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多个侵权人分别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分别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 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联合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3. 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多个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互相支持或默许对方进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原则针对共同侵权情况,法律通常会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判断共同侵权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 同一侵权行为: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要考察他们是否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进行了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比如联合行为或者相互配合的行为。
3.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于多个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即是否明知对方侵权而采取配合或默许的态度。
4. 整体侵权责任:在确定共同侵权的情况下,需要对侵权人的整体侵权责任进行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将责任划分给各个侵权人。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确定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各个侵权人的责任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共同侵权责任:1. 各自承担责任:对于多个侵权人,根据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程度,可以确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
2. 寻求司法认定: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责任划分的裁决。
3. 协商和解: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自行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并诉讼:对于多个侵权人,原告方可以将其诉讼合并进行,由法院综合考虑各个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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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专题四 共同侵权责任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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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无论采取主观说还是 客观说,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都有利弊。 为确实保护被害人利益,其最佳途径是对 共同侵权的共同要件采取广义解释,认为 兼指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
• • • •
1)责任主体的多元性 2)牵连性 3)内部责任可分性 4)法定性
A:债权人的请求权
• A1: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的对象 • A2:被侵权人有权选择行使请求权的时间 • A3: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的内容
•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 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 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 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 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 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 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 文书中叙明。
专题四 共同侵权责任及相关问题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二、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三、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四、共同危险行为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类型
• 1.概念:共同侵权行为,广义的理解,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即多数加害人或复数加害 人)实施的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 2.类型:主观的共同侵权(或有意思联络的共同 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或行为关联的共同侵 权)、准共同侵权(或称共同危险行为)、拟制 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行为) • 相关立法
一)教唆行为的概念及其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
• • • • 1.教唆行为的概念 2.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 1)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 2)被教唆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教唆行为 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3)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侵权的故意。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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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一、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连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4、团伙成员行为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1、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权。
这一规定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采取了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民法通则》承担连带责任。
在不否定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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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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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我们有权维护⾃⼰的合法权益,侵权⾏为有很多种,其中包括共同侵权。
⼆⼈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就是共同侵权⾏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第⼀千⼀百七⼗⼆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具体模式。
共同侵权的种类⼤致包括四种,分别是主观的共同侵权⾏为、客观的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团伙成员。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六⼗九条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应当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实施侵权⾏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为的四种类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为。
这种共同侵权⾏为的共同加害⼈包括实际⾏为⼈、教唆⾏为⼈和帮助⾏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为。
是指数⼈既没有共同故意⼜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个损害结果的侵权⾏为。
3、共同危害⾏为。
共同危害⾏为就是⼆⼈或⼆⼈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权利危险的⾏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
第十三章 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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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 乙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 伤。
共同过失行为
甲乙抬重物登高,都有木棍不负重负的担忧, 甲乙抬重物登高,都有木棍不负重负的担忧,但都轻信 没问题,后重物滚落砸伤其后的丙。 没问题,后重物滚落砸伤其后的丙。
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甲杂志刊发文章故意诋毁丙, 甲杂志刊发文章故意诋毁丙,乙觉得文章具市场价值予 以转载。 以转载。
共同侵权
原因力竞合与直接结合
直接结合:瞬间结合, 直接结合:瞬间结合,过错大小无法区分
对应于间接结合:非瞬间结合, 对应于间接结合:非瞬间结合,有的行为是直接原 因,有的行为可能仅为直接原因导致损害后果提供 了条件
车辆逆行,行为人躲避, 车辆逆行,行为人躲避,掉入路边未设警示标志的施工 坑中
原因力竞合: 原因力竞合:任一单独行为足以独立造成后果 甲乙两人各驾驶一辆汽车相向而行, 甲乙两人各驾驶一辆汽车相向而行,将行人丙 挤伤
共同侵权
教唆、 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甲妻与人吵架,甲回家,甲妻叫他动手, 甲妻与人吵架,甲回家,甲妻叫他动手,尔后打架过程 中,甲妻递给他刀子 例外: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例外: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由 教唆、 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教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 唆、帮助者与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都实施了行为,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都实施了行为,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行 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同时开枪,老人身中一弹死亡。 甲、乙同时开枪,老人身中一弹死亡。
共同侵权
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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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害x方 合法 民事权 利就 造成 了 同 故意侵 权行 为从而 承担 连 寸
带责 任 , 共 同过失 可 以存 生 活 【举 出很 型的 例子 , 如校 某 而 l 】 例 和 薛某 一起 合伙 把堆 积在 楼顶 的烂 家 具推 下去 碰 巧砸 到路 人王 某 , 某和 薛某 并无 砸人 的故 意 , 是二 人共 同疏 忽木考 虑 周全 校 只
关键 词 共 同侵 权行 为 意思 联络 直接 结合 间接 结合
中图 分类 号 : 9 3 D 2
文献标 识 ̄ : iA B -
文章 编 号 :0 909 (0 01—1—2 10 -5 22 1)0090
对 共 同侵 权行 为最 朴素 的理 解可 参考 我 国 《 民法通 则》 第一 的连 带 责任 。
( ) 同侵权 行 为 一 共
在 大陆 学者 的著 作 中 , 于共 同侵 权行 为本 质特 征 的表述 , 对
院关于审 理人 身损害 赔偿案件 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第三条 始 终坚 持着 共 同过错 的立 场 。 常认 为 , 通 主观 原 因决定 了共 同侵
也抓 住 了其 内在 的实质 。 让人 更 易陷入 争 议的 而 给 出 了较 详 细的 说明 , 二 人 以上共 同故 意或 者共 同过 失致 人损 权 的本 质特 征 , “ 害, 或者 虽无共 同故意 、 同过 失, 共 但其侵 害行 为直接 结合 发生 同 是 无意 思 联络 的共 同侵 权行 为 , 国立 法界 对此 态度 明确 , 我 法条
从而 对受 害人 负有 连带 责任 的 人 , 是共 同侵 失大 小或者 原 因力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 的赔偿 责任 。 从上 述两 个 起 而造 成 他人 损害 , ” 条文 中可 以得 出我 国立法 界对共 同侵 权行 为的 认知 , 以上 所讲 都 权 人 。 所 以对 同侵 权行 为 范 围有所 扩张 很大 一部 分原 因是 之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e56b075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94.png)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这就产生了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他们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2)过错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独立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相互独立,不影响各自责任的承担。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即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
3.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
4. 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
四、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2. 按份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即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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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的重大不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 为,也可能不构成。如何区分,《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的分类思路,是就数人的分别侵权行为导致同 一损害后果之间的结合方式不同而进行分类,若为 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若为 间接结合,则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 份责任。这里如何理解“间接结合”成为关键。应 注意者,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 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 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 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原因直接 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 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地引发损害后果是否构 成直接结合。这一思路不乏新意,但老实说,在司 法实践中很难做到清楚的区分,这是这一立法技术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 【原因力竞合】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 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责任。
【原因力并(结)合】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 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 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
1. 定义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 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 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虽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但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 为造成(即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举证无过失),可予免责。 2. 构成要件 (1)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每一人的行为都具有违 法性;每一人的行为客观上都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现实可 能性;这种危险性的性质与指向是相同的。 (2)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3)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浅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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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侵权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相对于一般单独侵权行为而言。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1各国立法均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1、(1)数人因共同侵权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由此所受的损害负责。
(2)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时,亦同。
2、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该法典第840条还规定:“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者,视为连带责任人。
”《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1、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不知共同行为人何人为加害人时,亦同。
2、教唆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5条也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数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补充规定了教唆人1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当然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具有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
从以上各国对共同侵权的若干规定,不难看出,共同侵权除了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以外,还有具如下一些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
即加害人至少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若仅为一个人,则只能构成普通侵权。
共同侵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者非财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主体,而且几个侵害行为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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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三)——共同侵权责任体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系对狭义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1、概念及类型广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加害人实施的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包括四种类型:(1)主观的共同侵权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如甲乙二人,共谋杀伤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2)客观的共同侵权即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如甲乙二人驾车不慎,互撞,至丙身受重伤,甲或乙的加害部分,难以认定;(3)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如甲乙二人,在山上丢弃废石,丙的头部被一块废石击中,不知加害人究为甲或乙;(4)拟制的共同侵权即教唆、帮助行为,如甲与乙有仇,甲唆使丙绑架乙,丁提供车辆供丙使用。
狭义的共同侵权,仅指主观的共同侵权一种类型。
2、构成要件(狭义的共同侵权)(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行为人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加害行为协作性。
加害人之间存在互相利用、彼此支持的行为分担。
(3)主观意思的共同性。
意思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两种形式。
共同故意指不仅每一行为人对其加害行为都存在个别认识上的故意,而且行为人相互之间还存在必要的共谋,即相互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共同过失指数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但均有回避损害的自信。
(4)损害结果的统一性。
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与共同意思相统一的整体,加害行为乃至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在共同意思的目的范围之内。
3、责任承担方式对外效力,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得以对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主张一部或全部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内效力,根据各加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及过失之轻重,来确定各行为人应分担的损害赔偿义务之份额。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
![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c9fde6e192e45361166f500.png)
一、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表现出如下的特征: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单一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
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有的侵权行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
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侵权原因的不同及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https://img.taocdn.com/s3/m/1e4efa90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b0.png)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侵权行为是由多个人共同实施的,这就涉及到了共同侵权的法律问题。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共同侵权有着特殊的规定,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要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共同侵权可能出现在多种情况下,比如多人联合进行打架斗殴导致他人受伤,多人共同实施盗窃或抢劫等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上规定了共同侵权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共同侵权者归责为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者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确保被侵权人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多人共同实施,难以区分各个侵权人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因此将责任归为连带责任,能够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规定也存在一些特例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共同侵权行为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情况,导致责任分配上的不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为这种特殊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使得对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同侵权人中,可以请求减轻自己的责任的,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为共同侵权者在责任分配上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某个侵权者认为自己在实际行为中没有造成或者造成了较小的损害,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或者甚至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比如在列举了特例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其中包括,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每个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着不同的行为过错,那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赔偿责任。
如果某一个侵权人的过错是主要原因,其余侵权人只有辅助作用,则主要原因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https://img.taocdn.com/s3/m/e8696a1e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df.png)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本国的具体状况和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广义的共同侵权责任之行为类型用五个法律条文进行了归类,笔者以主观状态为基础将共同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二大类,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并归纳为四种具体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观共同侵权行为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是相对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就是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作出的明确规定;而主观共同侵权行为是属于第8条的范畴,它具体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共谋)而做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 Gemeinschaftlich 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 830 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英美法系国家一向采取主观说,即以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范范围,存在着“主观说之共同故意(意思联络)说”、“主观说之共同过错说”、“关联共同说” 、“折中说” 、“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兼指说”等等。
同时,“共同过错说”内部也并非完全统一,有坚持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者,也有人认为除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外,尚包括故意与过失的结合。
上述各学说系主要针对《民法通则》第130条所作出的学理解释。
然而,在《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之后的明确规定下,应当肯定的是“客观说”以及包含有客观说因素的学说皆与第8条相悖,不宜再被采纳。
其一,《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中的“共同实施”与第11、12条的“分别实施”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分别实施”符合客观关联行为的特征,属于无意思联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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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连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4、团伙成员行为
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
1、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权。
这一规定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采取了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民法通则》承担连带责任。
在不否定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
如果两个以上侵权人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他人损害且损害结果同一,共同侵权即告成立。
这属于传统的标准的共同侵权。
2、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数个侵权人之间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只要各该行为直接结合而表现为行为竞合,仍将构成共同侵权。
该《解释》还明确地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
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排除在共同侵权范围之外,第一次明确规定“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要件并确立了按份的责任承担原则。
三、共同侵权行为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如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和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
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
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
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