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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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一)概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就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就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一就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

例如,向她人头部开枪,导致她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就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

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就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

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

甲与丙死亡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

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1.介入因素的情形(1)概念。

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就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

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

一就是瞧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

二就是瞧介入因素就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就是瞧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988 年, 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Von Kries 教授主张判断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 ( 1 ) 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 2 ) 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此说认为,如要判断某项事实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则必须在通常情形下, 依照社会一般认识认为有发生该结果的可能, 那些依照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原因。

1.事实上原因的认定:(1)必要条件理论;(2)实质要素理论;3)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2.法律上原因之认定:1)直接结果理论;2)可预见性理论;(3)相当因果关系说;(4)风险理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因此,不宜将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认定为一 种异常的介入原因。 综上,被告人的肇事行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 生应当能够认定相当性,二者具有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不能中断本 案的因果关系。
肇事行为
家属放弃治疗
被害人死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 能够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这一基本事实,但对肇事行为与 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 被告人的肇事行为仅对被害人死亡造成 了一种可能性,最终由于其家属放弃治疗而死亡, 介入因素导致原有因果链条被阻断,故不能将死 亡认定为肇事行为的直接结果,应宣告被告人无 罪。 二. 治疗方案是否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及原 因力的大小应当交给医学会去评判,被害人家 属放弃治疗不足以阻断原来的因果关系,应当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b.特定体质: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 遂离去。丙醒来后无力自救冻死而死。 c.多因一果: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 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 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 死了骑车人程某。
客观性
相对性
顺序性
复杂性
3.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
因果关系的中断就是说虽有条件关系但没因 果关系。 中断的标准:介入因素独立、直接的导致了 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条件
危害结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条件关系说 即没有前者危害行为就没有后者危害结果,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一定要有因果关系。
例1.
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 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 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 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点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08/⼆/52;07/⼆/1、16:06/⼆/2、13:03/⼆/41】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

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般应该是必然因果关系,即在犯罪⾏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的必然性。

例如,甲对着⼄的脑袋开枪致⼄死亡,甲的开枪⾏为中就包含着致使⼄死亡的内在根据,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通说同时也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上也具有⼀定的意义。

有些犯罪⾏为,本⾝并不包含产⽣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原因交错,并促使另⼀原因发挥作⽤,从⽽合乎规律地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这样在犯罪⾏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例如,甲夜间在胡同⾥拦截⼄⼥,欲⾏强*,⼄挣脱逃跑,甲在后⾯追,跑到路⼝时,⼀辆卡车正常⾏驶路过,⼄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当场被轧死。

在这个案件中,甲的强*⾏为不包含⼄死亡的必然性,同⼄的死亡结果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但是,甲不能只负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的死亡也要承担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甲负杀⼈罪的刑事责任,⽽是说在处理他的强*犯罪⾏为时,对其⾏为导致⼄死亡的结果这⼀情况在量刑上应予适当考虑。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定意义。

在个别情况下,对定罪也有⼀定影响,这在以情节严重、恶劣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中,有⼀定的体现。

此外,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以下⼏种情况:1.中断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危害⾏为正在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了另⼀原因,从⽽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为⼈只对另外原因介⼊前的情况负责。

例如,甲以杀⼈故意向⼄的⾷物中投放了⾜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时,丙开枪杀死了⼄。

在此,丙的开枪⾏为中断了甲的投毒⾏为与⼄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只负杀⼈未遂的刑事责任。

2.竞合的因果关系。

试析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析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析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一、案例概述某天晚上,被害人王某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二人的住处,将房门撬开后进入屋内并且饮酒、休息。

当晚20时左右,张某、李某回到住处,发现王某将房间弄乱且满身酒气,二人非常气愤,于是打了王某几个耳光,并在其腿部、臀部踹了几脚,再驱赶王某离开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将王某拖出房间放在屋外的马路边,在拖拽过程中致王某背部受伤。

次日凌晨2 时许,公安机关发现躺在公路边仍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于是将其带回派出所,经过初查后立即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

四天后,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法医尸检认定:王某是在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的基础上,大量饮酒、外伤后长时间暴露于室外低温环境以及淋雨等多钟因素致急性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案例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死亡系多因一果,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张某、李某的行为?二、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分析(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

其特征有:1.是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2.是刑法要求的特定联系,这种联系最基本的内容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3.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

如果让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至少还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方面的要件,不能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有刑事责任。

(二)刑法上认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与通说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有:1.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领域,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一环。

因果关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侵权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同时也影响了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损害责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即是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实际联系。

在法律上,当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时,法院需要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的结果。

然而,在裁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几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行为导致损害,且无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判定较为明确和简单,通常被法院更容易接受。

等价原理等价原理是因果关系判定的另一重要标准,即行为与结果存在等价关系。

行为若是直接导致损害,并符合等价原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识别依托近因识别标准,法院将重点关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最后一个因素导致结果的联系。

确保因果关系的判定不受其他外部因素干扰。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往往以原告主张因果关系未能证明为由败诉。

因此,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

律师在侵权案件中,也要重点关注因果关系的构建,提供充足的事实和证据。

结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会综合运用直接因果关系、等价原理和近因识别等多种标准。

因此,在起诉或应诉侵权案件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和重视因果关系,以保障自身权益。

因果关系的明确性也有助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若您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有任何疑问或想法,欢迎与我们联系交流。

感谢阅读本文!。

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

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

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其实就像一条老掉牙的法则,说白了就是“你做什么,必然有回应”。

想想看,吃了冰淇淋,肚子痛的几率就高了,没错吧?这就是因果关系。

许多人脑海中可能会浮现出那些复杂的学术理论,听上去高大上,但其实有些东西用不着那么复杂。

就拿我们平常生活中的小事来说,生活中充满了因果的例子,左思右想,总能找到你想要的答案。

在我们的生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点像在解谜。

我们就像是侦探,努力找出线索,看看到底是哪个因素导致了某个结果。

比如说,老张总是迟到,大家心里清楚,肯定是他那张能迷失方向的地图。

你问他,老张,你是不是忘记了几点钟?他嘿嘿一笑:“我只是顺路买了杯咖啡。

”这时候,大家心里都明白,咖啡跟迟到的关系,就像猴子捞月,根本不靠谱。

每个人心里都在想,嘿,这老兄又在瞎扯了。

再说说那些“因”跟“果”的关系,常常让人觉得一头雾水。

要是把因果关系比作一场篮球赛,那因就像是投篮,果就是得分。

你投得准不准,直接决定了你能不能赢。

这让我们明白,能不能成功,其实还是得看你是否付出努力。

比如说,学习这件事,大家都知道,想要考好,得多花时间在书本上。

这就好比是练习投篮,投得越多,进球的概率就越高。

生活中,常常有人会说“哎呀,为什么我总是碰到霉运?”这就像是抬头看天,天上阴云密布,偏偏不带伞出门,结果淋得透湿。

这时候,大家会心一笑,谁让你不提前查天气呢?有些事情就是这样的,自己做了决定,结果却怪天怪地,真是个笑话。

就像老王,明明知道自己喝酒后不能开车,结果还是被抓了,最后还在那自怨自艾,“怎么就我倒霉?”这时候旁边的人就忍不住了,心想,“哥们儿,你这是自作自受啊。

”说到因果,很多时候我们也会看到那些难以捉摸的情况。

有些人信奉“命运”,觉得不管自己怎么努力,结果都是注定的。

这种想法就像是拿着一张白纸,想着要画出个大作品,但偏偏不愿意动笔。

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因果关系就像那流动的河水,永远在变化中。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章 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 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 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 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 系。故选项A错误。 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 “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对法 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 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 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 谈不上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 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这个概念。
5、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例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 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 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 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
(二)认定因果关系须注意的问题 1、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 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 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中断的场合,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 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 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 为。
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 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 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 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甲的行为与其父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 杀人罪既遂。
3、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
例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4、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例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

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事件或事物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即一个事件或事物的发生或存在会导致另一个事件或事物的发生或存在。

在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我们经常需要通过因果关系来解释和理解事物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

考虑人们经常提到的“吸烟与肺癌的因果关系”。

吸烟是指吸入烟草中的化学物质,而肺癌是一种恶性肿瘤。

根据大量的科学研究和数据统计,吸烟与肺癌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吸烟会导致烟草中的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其中包括致癌物质。

这些致癌物质会对肺部细胞造成损害,从而增加患肺癌的风险。

此外,吸烟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削弱人体对肿瘤的防御能力。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吸烟是导致肺癌发生的因果因素之一。

考虑“不良饮食习惯与肥胖的因果关系”。

不良饮食习惯包括摄入过多的高热量、高脂肪和高糖的食物,而肥胖是指体重超过正常范围的状况。

研究表明,不良饮食习惯与肥胖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摄入过多的高热量食物会导致能量摄入超过消耗,多余的能量则会以脂肪的形式储存起来,从而导致体重增加。

此外,高脂肪和高糖食物的摄入也会影响体内激素的分泌,进一步促进脂肪的积累。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不良饮食习惯是导致肥胖发生的因果因素之一。

考虑“空气污染与呼吸系统疾病的因果关系”。

空气污染包括大气中存在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而呼吸系统疾病包括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疾病。

多项研究表明,空气污染与呼吸系统疾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空气污染中的颗粒物和有害气体可以进入呼吸系统,对呼吸道和肺部组织产生刺激和损害。

长期暴露在污染空气中,人们容易患上呼吸系统疾病,并且患病的风险与空气污染的程度相关。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空气污染是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发生的因果因素之一。

考虑“压力与心理健康问题的因果关系”。

压力是指人们在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时产生的心理和生理反应,而心理健康问题包括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

研究表明,长期的高强度压力与心理健康问题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确定原因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

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原因的发生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对于确定事实、认定责任、计算损失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推定。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规定某些行为或事实会引起特定的结果,例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撞击行人或其他车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常识推断。

根据一般常识和生活经验,可以推断某些行为或事实与特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一个人在步行时突然跌倒,可以推断其可能是因为路面湿滑或不平坦所致。

三、科学鉴定。

在一些专业领域中,需要借助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来判断因果关系。

例如,医学鉴定可以确定某个病因导致了某个疾病。

四、证据证明。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些行为或事实与特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记录来证明受伤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总之,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以确定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1 -。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时间顺序1. :因果关系要求先有因,后有果。

即原因必须在结果之前发生。

关联性2. :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前者能够引起后者的变化或影响。

排除其他可能性3. :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来证明特定因素是导致结果的主要原因。

必然性和偶然性4. :因果关系可能是必然的(如水被加热到一定程度会沸腾)也可能是偶然的(如意外事件),但这并不妨碍认定其为因果关系。

相关证据5. :支持因果关系的实证数据或经验法则。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这可能包括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举证义务也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侵权事实的发生需要因为侵权行为的做出,而侵权行为的做出又需要与侵权人的主观意志相符。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会运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以及科学原理等。

这些方法旨在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以确定给定的情况是否满足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人身损害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人身损害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损害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为侵犯了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时,因果关系的认定⾮常重要,那么⼈⾝损害因果关系怎样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损害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在⼈⾝损害侵权案件中,⾏为⼈的侵害⾏为与受害⼈出现的⼈⾝损害存在必然联系的,就构成因果关系,例如打⼈造成被打者受伤的,就是属于因果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故意伤⼈⼈⾝损害赔偿范围受害⼈医疗期间产⽣的费⽤,包括:医药费、误⼯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计算;收⼊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误⼯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因伤致残的,可计算⾄定残⽇前⼀天。

因残疾产⽣的费⽤,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护理⼈员原则上为⼀⼈,其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收⼊或雇⼯的,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护理期限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时⽌,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受害⼈死亡产⽣的费⽤,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丧葬费为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6个⽉总额计算。

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

赔偿⾦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定残或死亡之⽇起按20年计算。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般来讲在法律上认定因果关系,最后都是为了确定⾏为⼈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服务的,那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综观法律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或理论,⽆论认为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之⼀,还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归责原则之⼀,还是认为因果关系在有些情况下只是确⽴了负责任的基础,在有些情况下才成为确⽴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他们都未强调过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在确定法律责任时的重要影响。

本⽂将把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作为⼀重要因素来论述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笔者的出发点是归责,所谓,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法律责任的活动。

⼀般来讲,法律责任的概念具有⼴义的和狭义的,⼴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法律上的义务⽽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归责意义上,法律责任即指后者,⽽在此概念下的法律责任只能是(因果责任)我的出发点是归责!即研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的就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负责对⾏为⼈应承担的损害及其范围进⾏定性和量化,因⽽可以说!⾏为⼈并⾮对其所导致的⼀切损害负责。

以确定法律责任为尺度!在所有客观存在着的引起损害的诸多原因中筛选出对确定法律责任有意义的原因,这个过程就是寻找法律上原因的过程,也是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程。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异中有同!法学作为具体部门科学离不开哲学的指导,所以,这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离不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的指导。

但,此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指哲学的传统因果论,它认为,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事物和现象间的这样⼀种关系,即前后相继的两个现象间的本质的。

必然的联系,由于这种必然的联系!其中⼀个现象存在必定引起另⼀现象接着出现,⽽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

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的就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定责,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关系到后续的赔偿问题的,因此认定的结果以及依据的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原则有哪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首先是确定因果关系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

2、其次是确定直接原因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法律学习:网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出来?法律: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交警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要是发生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访、鉴定等技术手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出具具体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就不好判断了。

工伤因果关系认定

工伤因果关系认定

工伤因果关系认定工伤因果关系认定是指判断工伤事件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确定事故或疾病是否与工作活动有关。

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工伤赔偿和保险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认定方法和案例解析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

首先,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科学认证原则来进行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认定工伤因果关系时,应当通过医学、流行病学、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等科学方法进行证明和判断。

医学上,需要确定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时序关系、因果关系和合理性,以及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

流行病学上,需要通过病例对照、队列研究等方法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方面,需要证明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与工伤事件相关联。

其次,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主要包括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合理推定三种。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工作活动直接导致了工伤事件的发生,例如产生创伤性损伤的机械作业。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工作活动与工伤事件之间存在间接联系,例如长时间受到噪声的作业导致听力受损。

合理推定是指通过科学分析和推断来判断工作活动与工伤事件的因果关系,例如职业病的发生与工作活动相关联,但无法直接证明。

最后,通过一个案例来解析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

小王在工作中跌倒摔伤了腰部,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小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现场情况,可以推断小王的摔伤与工作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小王在搬运重物时滑倒导致摔伤。

因此,可以认定小王的摔伤为工伤。

总之,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科学原则进行的。

通过医学、流行病学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证明和分析,可以判断工伤事件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工伤因果关系的确认对于工伤赔偿和保险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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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认定(一)概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

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

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

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

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

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1.介入因素的情形(1)概念。

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

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

一是看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

二是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是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看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1)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得不或通常实施,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1,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2,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2)如果介入因素是独立出现的,此时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假设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例1,甲把乙打成濒临死亡的重伤,后介入医生的过失行为致乙死亡,甲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2,甲把乙打成濒临死亡的重伤,后丙对乙实施殴打(只是略微提前了死亡时间)甲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假设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介入因素“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切断。

例1,甲把乙打成轻伤,介入医生的重大过失,甲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2,甲把乙打成濒临死亡的重伤,介入了丙的枪杀或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断绝),此时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是介入因素异常的情况下,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

例如,甲将乙打伤后,顿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去医院,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导致乙死亡。

此时前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被害人特殊体质情形这是指被害人患有某种特殊疾病,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最后因特殊疾病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情形。

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认识,都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

例如,甲与乙发生口角,打了乙两拳,乙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乙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考查甲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3.二重因果关系情形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在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根据等值理论,两个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与乙同丙都有仇,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事前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丙喝后死亡。

甲、乙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4.重叠的因果关系情形这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在没有意思联络情况下,合并在一起造成结果发生的情况。

根据等值理论,两个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与乙同丙都有仇,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事前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丙喝后死亡。

甲、乙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真题演练】1.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2-6)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3)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

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10-03)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8-52)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

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

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5.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01)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6-02)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7.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6-13)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

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

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

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

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

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8.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3-41)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就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某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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