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财务处理,系统划转撤并【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93号【发文日期】2005-06-09【实施时间】2005-06-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近年来,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机构相应有所调整。
为了规范划转撤并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撤并单位)的财务处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在机构调整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算单位资产划转的原则 国税局系统内的预算单位由于机构划转撤并,引起国税局系统内部资产变动的财务处理,应当在上级人事、监察、财务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单位全面清理、上级审计监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进行。
报账制单位的撤并工作,由其预算单位组织实施。
二、资产划转的具体步骤 资产划转工作大致分为前期准备、全面清理和审计监交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撤并单位的上级部门在正式宣布下级单位机构撤并的同时,要组成由人事、监察、财务(审计、下同)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撤并工作领导小组。
撤并单位要组成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事、监察、档案、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资产清理工作组。
为了避免撤并单位在资产清理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问题,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应从撤并决定宣布之日起,对撤并单位的财务开支和固定资产处置等进行审批控制,其具体措施由各省确定。
撤并单位清理期间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先报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按《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全面清理阶段 撤并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在撤并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本单位全部资产的清理工作,并编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一、固定资产分类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
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
包括:(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0个子目。
1、交通工具。
(1)小轿车。
a、普通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b、高级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类汽车。
(3)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4)二十座以下旅行车,指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a、旅行面包车。
b、微型客车。
c、其他旅行车。
(5)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a、普通货车。
b、厢式货车。
c、轿货。
(6)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7)其他机动车,指除上述以外的机动车辆。
(8)机动船舶,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机动船舶。
2、计算机类设备,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通用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一、背景和目的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护,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与公司固定资产相关的人员。
三、定义1.固定资产:指公司用于经营且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的不动产、设备、设施、工具、器具、交通工具、电信设备等资产。
2.资产管理人员:指负责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和处置的专门人员。
四、资产购置与验收1.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需要经过预先审批,并在制定资产采购计划后进行实施。
2.资产购置需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包括资产的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参与验收工作,并填写验收报告。
五、资产登记与编码1.资产购置后,需要及时将其登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生成唯一的资产编码。
2.资产编码应包括资产类别、序号等信息,以便在后续的管理中可以快速识别和查询。
六、资产入库管理1.资产购置完成后,应由资产管理人员将其送至指定的入库仓库,并进行严格的入库登记和检查。
2.入库登记包括资产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的记录,检查需要确保实物与购置清单和验收报告一致。
七、资产使用与维护1.所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能私自调用或处置资产。
2.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八、资产盘点与清查1.公司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清查,以核实资产的数量和状况。
2.盘点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盘点结果需要进行登记和核对,并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九、资产处置与报废1.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继续使用时,需要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捐赠、报废等。
2.资产处置需要经过审批,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十、责任与监督1.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2.公司领导应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工作的质量。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土地;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电管路及设施设备、围墙、停车场、道路;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货车、叉车(含电动、手动叉车、堆垛车、AGV机器人等)、货架托盘;4.机器设备:制冷剂充注设备、焊接设备、空压机、生产输送线、检测设备、切割设备、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喷涂设备;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通风设施设备;7.办公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通讯设备;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净化设备、水泵、给水配管设备;9.其他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食堂设施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的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购入的不动产,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与变更登记、税法规定事宜及减损报废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的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合约,并报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如下: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的属资本支出,否则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置换、改良而增加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支出,否则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到二年的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都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税计[1999]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的通知(鲁国税计[1999]41号1999年8月16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下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基层分局的会计核算问题。
根据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各市地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核算采取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管理,另一种是作为县级局的报账单位管理。
实行经费会计电算化以后,运用计算机可以进行多个账套的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将大大提高,同时根据电算化管理办法要求的岗位设置,交叉稽核、计算机配备及维护等项工作,对基层征收分局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又提出了新的课题,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自行确定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形式,省局不做统一要求。
二、会计人员问题。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接受财务软件培训,取得合格证及上岗证,并能熟练地运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各地在进行会计电算化培训之前,可对会计人员的现状、结构进行一次认真摸底,通过会计业务及计算机相关知识的测试,检查一下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凡因年龄偏大、业务较差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岗位设置和配备会计人员,以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软件的计价:
(一)对独立购置的软件,需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并按实际购置价格入账。
(二)对随同硬件设备一同购入的软件,作为硬件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需单独登记,其价值并入硬件设备登记入账。
(三)对无偿发放的软件,按发放单位确定的价值入账。发放单位无法确定价值的,按估价入账。
第四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七)按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ຫໍສະໝຸດ 保管和维护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对长期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2﹞64号【发文日期】2002-05-24【实施时间】2002-05-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节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
事业单位分成两类:(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10施行日期2012.01.01文号国税发[2011]83号主题类别会计,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5.会计档案目录(略)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颁布时间:2009-04-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核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能独立工作的非消耗性劳动资料。
二、固定资产分类: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指公司办公地或仓库的装修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设计费和管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合理期限列支;1、冷藏设备:指公司冷库冰箱等与物料保管有关的设备;2、运输设备:指公司管理用车辆;3、办公及其他设备:指公司办公用电脑设备、家具等以及除上述以外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长期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与管理:1、每年编制公司预算时,各部门应将当年的固定资产购置作为资本性支出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统一报董事会批准;2、预算外资产购置,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由使用部门提交包括设备性能、需要数量、购置厂商概况、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书面报告以供决策参考;3、固定资产的采购统一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在购置资产前应多方咨询,做到货比三家,要求对同类型设备,应确定固定的厂商购置,并签定供货协议(包括价格折让、结算与售后服务),型号、配置采取相同标准,以利于售后服务和降低购置成本,如采购人员对设备性能不了解,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购置;4、固定资产购置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详细填列所购置资产的用途,报公司行政文员、财务负责人审批,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核准。
对于公司有可替代设备的,由总经理最终确定核准;5、固定资产验收:购置、筹建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部门时,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分别由财务部、使用部门、(在建工程要有决算合同等移交清册),并随同原始发票一并报财务部办理入帐手续,进口设备应办理海关等有关手续齐全后,履行验收报帐手续。
对于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物,除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外,由行财务部办理产权登记证后,再办理有关资产移交手续;6、固定资产减少:根据减少原因由使用部门提出议案,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核准。
然后办理有关报废、出售手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1999﹞197号【发文日期】1999-09-06【实施时间】1999-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省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并经广泛征求各市国家税务局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证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存在形态上是指较长时间使用,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具体标准为单价为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及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划分 第四条 国税系统实行固定资产垂直管理,按其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划分。
省、市局计财部门负责系统固定资产(包括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工作;县(区) 计财股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省、市、县(区)局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对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盘盈、盘亏的审查上报和对下的审批工作;负责向上一级机关报告系统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税务资产管理制度
税务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资产管理行为,维护税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资产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合理使用、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务资产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税务资产管理应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对税务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导,对税务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七条税务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
第九条流动资产管理范围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条无形资产管理范围包括软件、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十一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合规原则,依法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
第十二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审慎原则,谨慎评估和使用资产,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效益原则,优化配置和利用资产,提高资产效益。
第十四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安全原则,加强资产保护,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项目,需提交资产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购置、调拨、报废固定资产,应进行资产盘点,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七条运用流动资产进行投资、财务活动,应事先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流动。
第十八条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监管和维护,保证其价值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加强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二十条控制流动资产使用范围,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加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税务资产管理档案,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3号)《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制度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防范资产损失,保障企业经济效益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涉及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验收、入账、使用、保管、清查、报废、变动、更新、处置等。
1.3制度依据
本制度制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财务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1.4制度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由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1.5术语和定义
固定资产: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并在使用期内不易变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资产清查: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系统的盘点,核实固定资产的存在状况、数量和价值等。
资产报废:指因老化、损坏或技术淘汰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资产处置:对报废或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理,包括变卖、拍卖、捐赠、报废等方式。
资产更新:对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等更新措施。
资产变动: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数量、价值或使用部门等方面的变化。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效劳中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税收征管和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对于积极应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的各类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内部控制重在改良权责配置结构和优化权力运行机制,是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效劳中心结合自身实际,突出税务特点,建立了一套符合工作实际的内控机制,确保了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税务干部干事创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廉政环境。
下面就从固定资产管理这一简单的工作事例介绍一下我局在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一些做法。
固定资产管理是后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它直接反映了一个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以及资产的使用效益。
作为实物管理部门,机关效劳中心对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办理固定资产采购、处置,日常的保管及盘点等。
固定资产管理权行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规定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
权力行使的范围主要是:1、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按税务系统或地方政府采购方法进行协议采购;2、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按招投标法及税务系统内部规定进行询价议标或其它方法组织采购。
3、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日常维护保养、修缮;4、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方法,处置报废设备等。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权行使的全过程,我们绘制了流程控制图如下对固定资产管理权的风险点有以下描述:1、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未按照规定组织采购;2、对于非政府采购工程,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询价议标,或者违规泄露招标或随意泄露投标单位,或者在招标内部评分时存有偏心,有失公正;3、固定资产取得时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4、固定资产日常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毁损;5、固定资产设备处置未按程序执行,存在估价偏低等因素。
税务系统资产处置方案
税务系统资产处置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税务系统日益发展,对于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逐渐成为组织运营和战略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合理地管理、处置税务系统中的资产,对于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眼于这一问题,提出税务系统资产处置方案,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成本效益率,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
二、资产处置的范围和原则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资产和非生产性资产等部分。
资产处置的原则应当是以严谨的财务分析为依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东的合理期望和企业的经济实际情况。
三、资产处置的程序和实施方案1. 资产的分类首先,我们需要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分类,明确各类资产的性质和特点。
具体可根据现有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进行资产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资产以及非生产性资产。
2. 资产的评估对于不同类别的资产,企业需要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例如固定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则可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比价法进行评估。
3. 选择资产处置方式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企业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定向转让、托管出售等方式。
4. 展开资产处置根据选择的资产处置方式,进一步展开资产处置。
具体的操作流程包括整理资产信息、发布拍卖信息、开展资产拍卖、签订合同、交付资产等程序。
5. 资产处置后的后续处理在资产处置完成后,还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并及时进行相关的资产核销、记账和税务申报等工作,以确保所有的资产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四、总结对于企业而言,合理地管理和处置资产,是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保证处置流程的透明、可控和安全,企业需要严格执行相应的制度和程序,确保所有处置活动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并提高企业的发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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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七)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二条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三条一般设备类资产。
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和其他货车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服务器、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四条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五条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
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六条图书类资产。
第十七条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包括各种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
其中:各种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值和改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第二十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分为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
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第二十三条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五条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一)自制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购入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完工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四)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分为出售、无偿调拨、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报废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1.省级和省级以下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
2.省级和省级以下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处置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售国有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固定资产价值凭证。
包括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理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账目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盈亏资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
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2年(不含当年)。
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第八章责任第三十七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