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刑法修正案八深度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修订背景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
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下面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摘要:19世纪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者菲利曾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护理变成一条家犬了”。
虽然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药,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的时代、社会现实,各国都在不断地对刑法进行着制定、修改、废止。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与之前的七次相比,本次刑法修订动作最大,共50条。
下面从几个方面浅析一下。
一、关于对刑法结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我国刑法的刑罚结构,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理论研究成果,对死刑和自由刑的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
它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之前,我国刑法死刑罪名比较多,有68个。
国际上一个总的趋势,就是要限制、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很多国家死刑都被废除了。
我国的导向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强调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严厉打击。
近些年来,我国也在不断调整,刑修八也在这方面适应了和结合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从以下几方面可见:(一)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虽较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适用过,所以,可以适当减少。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发展,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在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这些罪名一般都不在死刑之列,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争议不大。
需要强调的是,这次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但并不是所有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都被废除了死刑。
尤其需要提及的是,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也属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也有少数人主张将其放在废除死刑之列,但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设想是不现实的。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可考性:★★★★★
5.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是建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突出体现,司考考察分值将在30分以上。”
——万国明师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新鲜出炉,为帮助广大考生学习该修正案内容、为考生指明复习的方向,有效提高备考效率,万国特此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有针对性的权威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新旧法条对比
条目
旧法条
新法条
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
1.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为第3款)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详细解读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详细解读一、考点变化1.新增考点: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新增考点“刑罚的特征”。
2.法规变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
二、内容解读(一)刑罚的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制裁的严厉性。
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
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利,还可以限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即使管制、拘役等刑罚看破似轻微,但其法律后果仍然重于其他法律制裁,比如不能被录用于公务员(微博)、法官、检察官,也不能律师(过失犯罪除外)。
因此,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刑罚是最强烈的痛苦。
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2.刑罚及其内容由刑法明文规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对于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是刑罚的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都不是刑罚方法(但是,这些非刑罚方法都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而不是民事处分和行政制裁)。
2012年法律硕士新大纲指南_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变化解析_法硕大纲增删详细对照《完美珍藏版》
2011年法律硕士新大纲指南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变化解析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略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
没有实质变化第十五章: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删除增加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九章: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民法部分: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删除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第二点,对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具体表述,没有变化第五章:第四节第二点,“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改为“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没有实质变化第八章:第一节第三点,“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删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1年法律硕士新大纲指南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变化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一点,“法律关系主体”中删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宪法学:第三章: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特别行政区制度部分”增加“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第五章:增加第七节-----地方国家机关:法制史:第四章:第一节第二点,“犯罪与量刑” 改为“犯罪与量刑的特点”没有实质变化第二节第二点,“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改为“定罪量刑的特点”没有实质变化第五章:第一节第二点,“商事立法”改为“商事立法的特点”,没有实质变化增加“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一、刑法学考查目标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考生应能: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_百度文库(精)
刑法修正案八说明: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
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总则一、(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少二、(禁止令)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主义,刑罚与保安处分同时宣告,针对人身危险性)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减少死刑适用)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人身危险性)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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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讲授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讲授内容(2012、4、27)昆明市中院王向红在正式授课前,有必要给各位介绍一下修正案的由来与刑法修改的关系、八个修正案通过的时间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的主要内容。
众所周知,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事惩罚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适时地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修订完善刑法是完全必要的。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与此同时,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首先、刑法中规定的某些犯罪在立法时并不突出,随着情况的变化,变得突出了、严重了;其次、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刑法对此却没有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三、我国先后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所规定的一些犯罪问题,有的在我国刑法中有规定,有的没有相应的规定,不好适用我国的刑法,不利于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因此,在1979年刑法颁布后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近二十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陆续对刑法作出了22个修改的决定和补充规定。
另外,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30条。
以这些方式完善刑法,虽然弥补了刑法本身在内容上的缺陷,但刑法修改完善的内容分散在如此众多的决定、补充规定中,给学习和适用带来许多不便。
因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就考虑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于是,将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经研究修改编入了97刑法;将一些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这样,刑法的条文数也由原来的162条增加到452条(+290条)。
2012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解析
相对于2011年,2012年法律硕⼠(⾮法学)考试⼤纲考查内容有较⼤的变动。
现将刑法学部分的变动情况总结如下:第⼀章绪论部分刑法概述部分不再考查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共同犯罪部分增加了对法定的⼀罪的考查民法学部分变动民法概述部分删去了对我国民事⽴法的现状和民法起源的考查,增加了对民法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的考查第三章题⽬由公民(⾃然⼈)变成⾃然⼈,相应地⼩节题⽬也做了调整并删去了对公民概述部分的考查。
第五章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概述部分删去了对民事法律⾏为与民事⾏为部分的考查。
民事法律⾏为的分类部分删去了对有因民事法律⾏为和⽆因民事法律⾏为的考查。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部分删去了诉讼时效与除拆期间的区别的考查第九章所有权所有权概述部分删去了对所有权的类型的考查。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部分考查内容变成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部分删去了对所有权的转移的考查。
第⼗四章担保物权抵押权部分删去了抵押权的消灭的考查第⼗七章合同合同的订⽴部分删去了对合同订⽴的概念的考查合同的效⼒部分考查内容变成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待定合同增加了对违约责任的考查第⼗九章知识产权⼏类主要的知识产权部分增加了对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问题的考查。
第⼆⼗章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家庭法概述部分考查内容变更为婚姻家庭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章民事责任删去了对民事责任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的考查,增加了对⼀般侵权责任⽅式及其承担、侵权责任⽅式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多数⼈侵权和各类侵权责任的考查。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五、其他刑罚制度完善
*减轻处罚的程度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
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删去刑法第68条第2款,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坦白(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 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
七、完善某些罪名构成要件或 处罚
1.盗窃罪,扩大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的情况: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修正案八》:三十九、将刑法第264条修 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的,处三年以下……”
2. 提高敲诈勒索法定刑·多次敲诈不够较大入 罪
《修正案八》:四十、将刑法第274条修改 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进一步明确协助组织卖淫罪范围
《修正案八》:四十八、将刑法第358条 第3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生,生刑轻?
(1)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原来没有 《修正案八》:四……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
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提高限制减刑死缓犯期满后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25-20-年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与修正罪名解析
为, 同时构 成 其他 犯 罪 的 . 照处 罚 较重 的规定 定 罪 依
处 罚 。” 第一 , 关于 本条 的罪 名 的确定 。 然 “ 高 ” 虽 两 将本
罪 的罪 名 确定 为 危 险驾 驶罪 , 本人 认 为 《 法修 正 但 刑 案 (k 》 2 / )第 2条 的罪 名确 定 为危 险 驾驶 机 动 车罪 更
李永 升
( 南政 法 大 学 , 西 重庆 403 ) 0 0 1
摘 要 :刑 法 修 正 案 ( )是 我 国新 刑 法 颁 行 以 来 的 一 次 重 大 的立 法 。 这 次 立 法规 定 的 内容 , 仅 对 刑 法 总 则 的刑 《 八 》 不 罚 结 构 部 分 作 了重 大 的修 改 与 完善 , 同时 。 对 刑 法分 则 的 内容 进 行 了重要 的修 改 与 补 充 。从 《 法修 正 案 ( )对 分 还 刑 八 》
以往 执法 部 门对 于 “ 飙车 ” 醉 驾者 的处 罚 , 了致 人 、 除 重 伤 、 亡 或造 成财 产重 大损 失 的事 故 , 以交 通肇 死 会
根 据 最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察 院《 于 执行 最 关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定 罪名 的补 充 规 定 ( ) 确 五 》
关 键 词 : 法 修 正 案 ( ) 新增 罪名 ; 正 罪 名 刑 八 ; 修
中图分类号 : 2. D9 43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5 2 3 ( 0 2 0 — 0 5 0 2 9 - 0 12 1 )1 0 7— 7
一
、
刑 法修 正 案 I ) 八 新增 的 罪名解 析
区分 驾驶 的 对 象 , 名 的 内容 与 《 法 修 正 案 ( ) 罪 刑 八 》
2012年司法考试新法修改知识点汇总
《刑法修正案(八)》【基本情况】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法亮点】此次对刑法的修正,亮点很多。
主要有:削减了13个死刑罪名。
关于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首次规定醉驾飙车无后果也入罪。
“欠薪”入罪。
强迫劳动罪加刑。
严格限制缓刑,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重要考点】一、七十五周岁以上人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四、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五、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简评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
为有助于广大读者深入了解和深刻理解这次刑法修正的主要内容、特点和重大意义,本版特辟“刑法修正案(八)论坛”专栏,约请学者和法官撰文,近期连续刊出。
1997年修订的刑法施行后,为适应同新的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从1998年至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一个有关犯罪的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
今年通过并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重点是: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与前几次修正相比较,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内容在两个方面有重大突破:一、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历次刑法修正都未涉及取消一些犯罪死刑这一敏感的话题。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有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取消这13个罪名的死刑,是为了克服“死刑偏重”的现象。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达68种之多,且覆盖除渎职罪之外的9章,范围过宽,在现今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是少有的。
这涉及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涉及人权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似乎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第6条第2款关于“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相类似。
但1984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批准《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以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废除死刑和轻判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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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一)刑事责任年龄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html/2010/10/6268.htm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责任年龄的计算。
已满14、16、18周岁,指过了该未成年人周岁生日次日起才认为满14、16、18周岁。
对于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在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在追究行为人其他同种或者非同种罪行时,一并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3.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有诸多宽大处理的规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述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二)刑罚1.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而是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的规定,管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第二,限制罪犯一定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各项规定;第三,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第四,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例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2.管制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第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第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第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第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如果其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根据《刑法》第42条至第44条的规定,拘役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第二,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第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某些待遇,优于有期徒刑。
4.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45条至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第二,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三,执行机关为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第四,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6.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
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其参加劳动。
7.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第一,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第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第三,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9.死刑的概念和特征死刑,即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特征在于: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又称极刑。
10.死刑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废除死刑。
但是,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
其中,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1.死刑的执行方法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