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650f58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83.png)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晋商消费函〔2024〕182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商规〔2024〕2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4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二章补贴申报和审核第三章补贴发放和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乘用车,给予2000元补贴。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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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山西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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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财政厅附件1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
第六条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三)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及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对省经信委提报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预算;(三)对营销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八条补助范围: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以下简称《公告》),从2016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17ae0ef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b.png)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2017年国家颁布的新政策
![2017年国家颁布的新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e49f2833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35.png)
2017年国家颁布的新政策2017年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哪些,有哪些想关的政策是值得大家去关注的。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颁布的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新能源汽车各地地补政策汇总江苏省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省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清算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另行通知。
山西省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山西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
同时,取消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甘肃省2017年1月1日起,在甘肃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调整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0%。
同时,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仍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即省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北京市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顺义区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 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执行。
(北京市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 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贴,置换补贴不超过车辆实际终端销售价格的50%。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私人购买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私人购买](https://img.taocdn.com/s3/m/cace6bae76eeaeaad1f330b5.png)
附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补助范围、对象和方式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2681bf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9.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日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十三五”末,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750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12.5万辆,占比1.67%,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
2020年全省推广电动汽车37168辆,同比增长61.52%,占整个“十三五”推广量的30.97%。
截至2022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953.94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28.75万辆,占比3.01%,同比增长51.38%。
其中,太原市电动汽车保有量约占全省的40%,运城和临汾分列二、三位,占比分别为14.82%和10.61%。
山西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标准
![山西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da21423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7b.png)
山西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标准山西省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普及,山西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补贴政策。
接下来将从以下49个方面对山西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1.补贴对象范围:山西新能源车地方补贴主要面向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个人和单位。
2.补贴时间:补贴时间为2019年至2022年。
3.补贴标准:纯电动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最高不超过2万元。
4.补贴政策调整: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补贴政策可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5.补贴资金来源:山西省财政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专项补贴资金。
6.补贴申请流程: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补贴手续。
7.申请资格要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和单位需符合山西省相关规定。
8.补贴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购车者可获得相应的补贴资金。
9.政策落实:山西省将依法严格执行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政策。
10.审批程序:补贴资金的发放须经过审核审批程序。
11.纯电动汽车优惠幅度高: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的补贴金额更高。
12.补贴满足条件:符合购车者需符合山西省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政策规定的条件方可获得补贴。
13.监管措施: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14.补贴结束时间设定:补贴政策的结束时间为2022年,届时将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期。
15.政策宣传力度:将相关政策宣传到位,确保更多人了解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政策。
16.购车后手续:购车者需将相关手续报送给有关部门进行资金审核。
17.补贴资金来源设定:新能源车地方补贴资金主要来自财政预算。
18.支持政策明确:山西省政府对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政策的具体支持标准已明确。
19.补贴对象条件:购车者需持有山西省颁发的相关证件。
20.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购车者获得的补贴资金可以用于车辆维护、加油等费用。
21.新能源车推广工作稳步进行:山西省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55209e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f1.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晋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主体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规范第五章政策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全面提高充(换)电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e47aee15ef7ba0d4a733be7.png)
附件: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省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本省的产业发展规划,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厅按照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印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省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老字号、驰名、著名品牌连锁经营,提升品牌方面;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简称专利补助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简称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军工等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山西省汽车行业发展现状:产量、销量、政策(2021年)
![山西省汽车行业发展现状:产量、销量、政策(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8d75475743323968011c92ef.png)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1月
2月
3月
4月
左:当月销量(台)
5月
6月
7月
右:同比增速(%)
40 20 0 -20 -40 -60 -80 -100 8月
均整体修复,山西省未公布 2020 年省内新能源汽车产量情况,但是从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经济运行情 况来看,新能源汽车作为山西省重点产业,山西省在 2020 年维持投资同比高增长,本年山西省前三季度新 能源汽车制造业投资增长 55.2%。
图 8:山西省新能源汽车年度产量情况 70,000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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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汽车产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经济实力、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从 1953 年长春 市第一汽车制造厂动工开始,我国汽车产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2009 年至今,我国汽车销量连续 10 年 蝉联全球汽车销量第一,目前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
产业层面来看,汽车中上游零部件多达 2 万多个,而零部件制造需要消耗多种资源,上游包括钢铁、 机械、石化、橡胶、电子、纺织等,下游主要涉及汽车销售、汽车金融、保险、维修、加油站等基础设施 建设等,自身单价高,生产消耗大,产业链条长。而汽车产业特征不仅导致汽车产业发展趋于技术密集 、 资金密集、集群化,还对国家经济具有较大的拉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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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产量:汽车产量下滑,新能源汽车产量显著提升
就汽车产量来看,纵向对比,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山西省汽车产量情况,2017-2019 年,山西省汽 车产量同比增速呈下降趋势,且在全国汽车产量中的占比仍低,山西省汽车年产量/全国汽车年产量均低于 0.5%。横向对比,山西省 2019 年汽车年销量为 64565 辆,同比下降 40.22%,无论是份额还是同比增速均 低于中部其他五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6c331a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51.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晋政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0〕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5日印发的《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3日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募集。
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社会募集指以非公开方式向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方案确定出资额,将政府出资纳入年度预算。
现有财政资金实现的收益及退出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补充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滚动发展。
对于纳入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财政资金和对应收益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33c5a63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16.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晋政办发〔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是提升我省汽车产业竞争力的战略机遇,是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新动力,对实现全省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把煤电能源优势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消费红利,降低出行成本,满足多元、便捷出行需求,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二是有利于减少污染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质量;三是有利于扩大电力需求,化解煤炭产能过剩矛盾,优化我省能源消费结构;四是有利于带动相关制造产业、信息技术产业以及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我省“一煤独大”的产业结构,推动构建以创新为导向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发展电动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坚持围绕优势创抓机遇、围绕机遇创造需求、围绕需求创新产业、围绕产业创优机制的方针,立足煤电能源优势,发挥汽车产业引领带动作用,构建“煤—电—车”产业链,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路径,强化推进措施,提升电动汽车生产制造水平;推动充换电配套设施全覆盖,创新商业模式,创优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环境,持续扩大电动汽车市场应用领域和规模;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市场应用规模大的电动汽车发展格局。
2024年山西省新能源补贴政策
![2024年山西省新能源补贴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c0bcac52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c8.png)
油电混合动力车、甲醇(2671, 10.00, 0.38%)车、太阳能电动车……这些节能汽车与普通燃油车相比,在使用过程中,经济、节能、减排等方面优势凸显。随着大家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许多老百姓会选择购买节能汽车,记者从山西省发改委了解到,山西将强化补贴优惠政策,鼓励公众购买新能源车。
(四)做好宣传。各市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发布促进汽车消费活动时间、发放对象、补贴标准、核补流程等内容,动员群众参与,要及时关注舆情动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加强监督。各市、县(市、区)在核发支付平台选择中,要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标准,增加商户或消费者使用成本。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公平和安全。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并扣除该市的省级补贴资金,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给予配套支持。太原、晋城市要重点支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2、确保电动汽车低成本使用
很多居民担心购买电动汽车后,充电费用将成为负担,对此,《政策措施》中特意提到,如果电动车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的话,将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二)分配比例。省级财政与市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以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投入总规模1亿元为限,按各市实际核发补贴资金占比最终清算分配各市省级资金。
(三)分配原则。各市出台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含市级资金规模)后,省级预拨下达各市省级财政补贴资金。2023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资金清算。
三、职责分工
在电动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将建设充电设施和充换电服务网络。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落实用地政策,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标准统一的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同时,布局建设甲醇加注站和燃气加气站。改造与新建相结合,优先在现有加油站布局甲醇加注设施;统筹加油站与甲醇加注站建设规划,适度超前推进加注站建设。制定燃气加气站专项建设规划,加大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的供应体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7adc3d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d6.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晋政办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7日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晋中开发区汽车补贴公示
![晋中开发区汽车补贴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eceb6179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64.png)
晋中开发区汽车补贴公示一、背景介绍晋中开发区是山西省晋中市下辖的一个国家级开发区,是晋中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汽车消费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晋中开发区实施了汽车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二、补贴政策内容1.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消费者2. 补贴金额:根据不同车型和购买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具体金额公示在下文中。
3. 补贴范围:购买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传统燃油汽车。
三、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1. 纯电动汽车:购买价格在2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最高10%的购置税补贴;购买价格在2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万元的,给予最高8%的购置税补贴;购买价格在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万元的,给予最高6%的购置税补贴。
2.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购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下且续航里程超过50公里的,给予最高8%的购置税补贴;购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下但续航里程不足50公里的,给予最高6%的购置税补贴;购买价格在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万元的,给予最高4%的购置税补贴。
3. 燃料电池汽车:购买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下且续航里程超过300公里的,给予最高10%的购置税补贴;购买价格在5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80万元的,给予最高8%的购置税补贴。
四、传统燃油汽车补贴标准1. 轿车:购买价格在15万元及以下且排放标准达到国家IV级以上,给予最高2千元的补贴。
2. 商用车:根据不同类型和排放标准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具体金额详见下表。
车型类型排放标准补贴金额(元)小型货车低速载货Ⅲ 500中速载货Ⅲ 1000高速载货Ⅲ 1500低速载货Ⅳ及以上 1000中速载货Ⅳ及以上 2000高速载货Ⅳ及以上 3000客车小型客车(9座以下)Ⅲ 1000中型客车(9-20座)Ⅲ 1500大型客车(20座以上)Ⅲ 2000小型客车(9座以下)Ⅳ及以上 1500中型客车(9-20座)Ⅳ及以上 2500大型客车(20座以上)Ⅳ及以上 3500五、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传统燃油汽车时向销售商索取补贴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销售商代办补贴申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细则的通知-晋财建一〔2015〕64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细则的通知-晋财建一〔2015〕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eb80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bd.png)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细则的通知晋财建一〔2015〕64号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单位、个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加快甲醇汽车、燃料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77号),现我省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及时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在山西省境内高速公路通行时减半征收高速路通行费。
二、政策实施考虑到目前我省高速收费站口直接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技术措施尚不完善,对我省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采取通行费补贴的办法,即修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先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经省交通厅审核提供新能源车辆缴费信息后,由省财政按实际缴纳通行费的50%按季补助给车主。
具体操作流程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办理新能源汽车免费牌照时,负责收集车主姓名、车主银行卡号、车辆号牌号码、核载质量、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定期将此信息传输省交通厅共享。
省交通厅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供的车辆信息,及时、免费给车主发放新能源重卡汽车专用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车卡绑定管理模式。
车辆通行时,凭卡入口信息识别,出口正常缴费。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太原市汽车消费补贴情况的公告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太原市汽车消费补贴情况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72650b5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0d.png)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太原市汽车消费补贴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2.05.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太原市汽车消费补贴情况的公告根据《太原市“晋情消费?悦享生活”消费券投放工作方案》,我市自2022年1月29日至4月30日对在太原市内汽车销售商购置国六标准(含)以上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资金总额共计7000万元。
现将平台相关情况公告如下:截至2022年5月7日下午2时,平台共计接收17735户消费者提交的申请,申请资金6695万元。
其中:已发放13405户消费者补贴资金,合计4998.3万元;审核通过未发放补贴资金消费者1938户,拟发放补贴资金741.3万元。
平台申请资金量达到7000万元时自动关闭平台。
平台关闭后,计划于2022年5月12日前完成全部已提交申请的消费者资料审核。
根据平台审核结果,再行发布汽车消费补贴公告。
望广大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周知。
客服电话:6633996/6633997(该电话为网络电话,如有无法接听声音为占线,请您再次拨打)
客服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非工作日可拨打95516热线电话。
太原市商务局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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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
第六条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
(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及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对省经信委提报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预算;
(三)对营销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补助范围: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以下简称《公告》),从2016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
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第九条营销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
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第十条补助标准: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助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1:1标准执行。
2016—2017年,甲醇客车0.5万元/辆,甲醇重卡0.5万元/辆,甲醇轿车0.2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1万元/辆;燃气重卡0.5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1万元/辆。
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营销补助资金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申报上一季度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数额等;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
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
(四)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
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用户居民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二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并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向省经信委提出上一季度审核结果。
对不符合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委报送的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营销补助资金预算,将上一季度营销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汽车生产企业。
于每年3月
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营销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汽车生产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营销补助区别开来,按享受企业销售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新能源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营销补助资金在消费者购车款中扣减。
新能源汽车实现终端销售后,汽车生产企业凭票据据实申请营销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汽车经销企业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营销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不得借营销补助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营销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将营销补助政策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条对违规申请、使用营销补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外,将永久取消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即终止执行。
执行期间内,营销补助政策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变动。
《山西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5〕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申请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申请表
序号购货单位(人)组织机构代码/
车辆类型车辆公告批号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消费者联系电话销售网点名称销售网点电话备注居民身份证号
我公司承若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若有虚假材料,我公司自愿退回营销补助放弃申请资格,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申请单位:(加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