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依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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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2•【字号】河北省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1993年9月2日省政府第88号令公布)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防止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全面、准确地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证件系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表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系指由省人民政府发放的,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凡国务院行政法规未规定统一样式的,均按省政府标准样式统一制作,按系统分级发放,由本级政府审核备案。

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持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标志由省政府各执法部门按执法类别设计,经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备案后制发。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发放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审核,以保障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的合法性。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制度。

审核备案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备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申请表》由行政执法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执法部门公章后上报有权发证机关,由有权发证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统一审核批准。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5.20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9.1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6.16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5.13
1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8.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2003.10.1
1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5.26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8.29
7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1994.8.29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7.9
9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1997.6.19
10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1997.6.5
11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10.23
河北省人大常委

1989.12.23
部门规章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10.15
2医疗机构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国家环
保总局
2004.6.1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3.11
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91.8.12
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91.9.12
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2
1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6.1
19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5.11.18
2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12.1
21护士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5.12
2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6.3.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冀政办字〔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0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公示载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审核确定本级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及编号要求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及编号要求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编号规则及编号要求一、《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及编号要求(一)《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行政执法证代号由10个代码构成)1、保定市代码 *2、执法部门代码 * *3、市直及县(市、区)代码 * *4、行政执法人员代码 * * * * *(二)代码编写规则1、保定市代码: F2、行政执法部门类型和代码(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冀政[2000]13号顺序排列):发展改革 01 经济信息 02 盐务 03 教育 04 科技 05 知识产权 06 民族宗教 07 公安 08 安全 09 监察 10 民政 11 司法 12 财政 13 人事 14 编制 15 劳动社保 16 国土资源 17 测绘 18 建设 19 交通 20 信息产业 211无线电管理 22 水利 23 农业 24 商务(酒类监督)25 文化 26 文物 27 卫生 28 红十字 29 爱卫会 30 人口和计生 31 审计 32 地税 33 环境保护 34 广播电视 35 体育 36 统计 37 工商 38 新闻出版 39 林业 40 技术监督 41 食品药品 42 物价 43 粮食 44 中小企业 45 人防 46 旅游 47 档案 48 水产 49 畜牧 50 保密 51 盐政 52 电信 53 邮政 54 地震 55 气象 56 残疾保障 57 民爆器材 58 安全生产 59 国有资产 60 兵役 61 城市管理 62 动物防疫 63 动物检疫 64 煤炭 65 烟草 66 国税 67 铁路卫生 68 金融 69 银监 70 保监 713、市、各县(市、区)代码:(1)市直代码: 00(2)各县(市、区)代码:涿州市 01 高碑店市 02 安国市 03 定州市 04 博野县 05 蠡县 06 清苑县 07 安新县 08 容城县 09 高阳县 102雄县 11 徐水县 12 涞源县 13 涞水县 14 易县 15 定兴县 16 满城县 17 阜平县 18 唐县 19 望都县 20 顺平县 21 曲阳县 22 南市区 23 北市区 24 新市区 25(三)编号要求1、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前5位,均应按编号规则规定的代码填写。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统计表

行政执法监督统计表

行政执法监督统计表附件12020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制表日期: 2021 年 1 月 6 日2020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制表日期: 2021 年 1 月 6 日2020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制表日期: 2021 年 1 月 6 日2020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制表日期: 2021 年 1 月 6 日2020年度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备案报告备案机关:市司法局报备机关:市公安局公示时间:2021 年 1 月8 日公示网站:遂宁市公安局网站执法公示专栏(网址:)公示内容:2020年度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的情况备案内容:2020年度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附件:1.2020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2.202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统计表报备机关(盖章):2020 年 1 月8日(联系人:法制支队电话:2510171 )附件3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审核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总数”包括持有本省统一式样执法证及持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本省统一式样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3.“纠错案件”包括通知自行纠正、撤销和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4.“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总数”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5.“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总数”包括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及编号要求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及编号要求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编号规则及编号要求一、《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及编号要求(一)《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行政执法证代号由10个代码构成)1、保定市代码 *2、执法部门代码 * *3、市直及县(市、区)代码 * *4、行政执法人员代码 * * * * *(二)代码编写规则1、保定市代码: F2、行政执法部门类型和代码(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冀政[2000]13号顺序排列):发展改革 01 经济信息 02 盐务 03教育 04 科技 05 知识产权 06民族宗教 07 公安 08 安全 09监察 10 民政 11 司法 12财政 13 人事 14 编制 15劳动社保 16 国土资源 17 测绘 18建设 19 交通 20 信息产业 211 / 1无线电管理 22 水利 23 农业 24商务(酒类监督)25 文化 26 文物 27卫生 28 红十字 29 爱卫会 30人口和计生 31 审计 32 地税 33环境保护 34 广播电视 35 体育 36统计 37 工商 38 新闻出版 39林业 40 技术监督 41 食品药品 42物价 43 粮食 44 中小企业 45人防 46 旅游 47 档案 48水产 49 畜牧 50 保密 51盐政 52 电信 53 邮政 54地震 55 气象 56 残疾保障 57 民爆器材 58 安全生产 59 国有资产 60兵役 61 城市管理 62 动物防疫 63动物检疫 64 煤炭 65 烟草 66国税 67 铁路卫生 68 金融 69银监 70 保监 713、市、各县(市、区)代码:(1)市直代码: 00(2)各县(市、区)代码:涿州市 01 高碑店市 02安国市 03 定州市 04 博野县 05 蠡县 06清苑县 07 安新县 08 容城县 09 高阳县 10雄县 11 徐水县 12 涞源县 13 涞水县 14 易县 15 定兴县 16 满城县 17 阜平县 18唐县 19 望都县 20 顺平县 21 曲阳县 22南市区 23 北市区 24 新市区 25(三)编号要求1、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前5位,均应按编号规则规定的代码填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8•【字号】冀政办字〔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8日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精神,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的原则,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效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行政执法权威性、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1.加强政治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正确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培训,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2【实施日期】201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7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9年10月22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指导,促进行业规范统一。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公路路政管理站行政执法依据

公路路政管理站行政执法依据

公路路政管理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执行处室:路政站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执行处室:路政站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执行处室:路政站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执行处室:路政站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政法委文件

政法委文件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统计科目统计内容执法机构法律性质执法机构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性质执法人员资格证执法经费来源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行政编参公事业编其他事业编执法辅助人员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财政全额拨款机构财政差额拨款机构自筹经费机构省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市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县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乡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分项合计数量占总数的比例总计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在相应科目下填写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县级情况后与本级情况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2、执法机构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人员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经费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经费在总体执法经费中所占比例。

3、“分项合计”指的是本表第二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总计”指的是本表第一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

4、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

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5、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6、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7、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附件2: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执法机构名称所属部门法律性质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人)执法人员资格(人)执法经费来源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行政编参公事业编其他事业编其他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筹填表说明: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精选文档】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精选文档】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三乱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三乱行为的工作。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罚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财政、物价和法制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罚款。

第五条收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收费区域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持证收费。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罚款权,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

收到费款、罚款后,必须向相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专用票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和收费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印章或者签名。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禁止:(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三)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四)不持证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六)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的;(七)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八)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九)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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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依据统计表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单位类别: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4项)1、名称:医疗用毒性药品科研教学使用批准执行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法律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2、名称:餐饮服务许可执行处室:办证室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名称:药品零售许可证核发、换发和变更执行处室:药品监督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名称: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审批执行处室:药品监督股、药品稽查股法律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二)行政处罚(共73项)1、名称: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进行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名称: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名称:对生产销劣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名称: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6、名称:对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7、名称:对进口药品时未按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8、名称: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名称: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吊销证照、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名称: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名称: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或执行购进验收制度的、购销药品时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发证机关吊销)12、名称:对药品包装没有按规定印有或者贴有符合规定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特殊药品没有印有规定的标志。

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13、名称:对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GMP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规定时间内未通过GSP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14、名称: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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