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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州政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0
【实施日期】2014.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的通知
(州政发〔201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甘南州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四条甘南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州
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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