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概要

合集下载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我国所处的国际金融背景及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使各国金融市场相互交融、相互促进,自全球化以来,金融自由化、开放化逐渐加深,全球证券市场的联系日趋紧密,逐渐呈现了一体化趋势。

证券市场综合反映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各个维度,因此被人们称为“经济晴雨表”。

在全球化的大形势下,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初步构建,证券投资工具和品种日益丰富,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了发展和壮大,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素质也在不断提高。

但是,我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自1978年逐渐开始的,目前尚处于未成熟、快速发展的阶段,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证券市场运行效率低,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不合理。

首先,股票和债券的配置过于集中,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占比不高,投资者所关心的利率结构没有体现收益和风险的正比关系。

其次,证券市场的运行结构单一,主要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规模小,难以使证券市场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从资源配置上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不依靠市场,而是依靠政府政策进行宏观和微观层次的调控,而脱离市场的政府对于市场信息把控不够准确,获取信息不及时,就容易导致证券市场发行效率低下,证券价格严重偏离其真实价值,从而误导了资金流向,使证券配置效率大打折扣。

2、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投机现象严重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以行政干预为主,缺乏市场化的调控,行政力量远远大于法律和市场的力量,投资者对政府和政策的依赖度也比较高,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在相关政策出台之后,由于不健全的监管体系,缺乏事先预防的措施,导致了证券市场程序管理力度不够,投机分子着眼于规则漏洞,人为操纵证券市场的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投资者结构失衡我国证券市场中,以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为主,且散户比例今年来依旧不断增长,机构投资越来越少。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对《证券法》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刑事责任制度、行政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证券法》的建议。

首先,就刑事责任制度而言,《证券法》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非故意的违法行为,也往往过于重罚,对投资者的创造力和积极性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来完善刑事责任制度:一是增加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刑罚,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例如,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行为上加大刑罚的力度,严惩恶意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

二是建立一套合理的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标准,在考虑标准的时候,应综合考虑违法程度、社会影响、损失程度等因素,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避免对个人创造力和积极性的不必要打击。

三是加强刑罚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

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其刑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也要建立严密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

其次,就行政监管而言,《证券法》在行政监管部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存在着一些不严格的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职能,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形成监管真空区域。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监管的效果。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涉及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给予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试论《证券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试论《证券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试论《证券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施行。

《证券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毫无疑问,《证券法》的出台,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仔细研究《证券法》条文和相关法规时,感到《证券法》存在着如下立法上的不足,存在着一些不易操作的情形:编辑。

一、《证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互关系问题1、《证券法》颁布前,证券行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证券法》作为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与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是同一法津体系层次,既非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又非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二者如何衔接、配套,在立法中应予以明确。

2、在《证券法》实施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否应废除,《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因为从立法的体例和技术上来看,同是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的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存在着互相抵触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对律师的处罚幅度上就不同。

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不够《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而综观《证券法》,其仅是规定了流通股的交易,而大量的非流通股及其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要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本优化配置的功能,必须解决公司股份的流通问题。

三、关于《证券法》所涉及到的有关证券及其交易机构的外延问题l.《证券法》虽名为“证券法”,但实际只是规定了债券与股票二个证券品种,其对证券市场的覆盖面不可避免地显得窄了一些,对今后证券市场的发展缺少前瞻性。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市场背景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改革的过程。

自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亚洲地区最具活力和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

证券市场的建设不仅支撑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全球证券市场中也日渐成为主要的参与者之一。

但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日益重要性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中也逐渐出现了各种问题。

本文将从市场制度、投资者保护、信息透明度、法规制度等方面探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二、市场制度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监管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包括:市场监管机构缺乏专业、高效的监管人员、制定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等。

对策: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此外,可以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如差额调控制度、停顿交易制度等,以保护市场的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

2、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有良好的资金链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资金过程中有很多中介环节,导致投资者的成本偏高;结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交易效率低下。

对策:促进资金链条的畅通,推进证券交易结算制度的升级改革。

加快建立专业健全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以规范监管和确保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

3、市场竞争不足市场竞争是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竞争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导致市场份额被大型机构集中。

对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外资竞争的力度,鼓励各机构主动扩大市场份额,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三、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大问题,主要表现为:只注重眼前利益,很少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计划不具有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度。

对策: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各种投资理财工具,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鼓励他们更好的参与到证券市场中。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在旧中国时期,我国就有了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出现得益于社会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发展、股份制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展。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而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也是中国经济改革宝贵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处于类似经济发展阶段的其他新兴资本市场相比,以及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问题对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供求矛盾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矛盾。

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本需要寻找投资机会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又需要向社会筹集更多的供求矛盾,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证券市场是通过有效的竞争买卖证券的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是资本存在的一种形式。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历经了十三年跨越式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证明,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反过来促进了融资企业改革,推动了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挑整,有力的支持了一批国家重点企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从而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1)纵使这样,证券市场是中国经济市场的早产儿,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一)资本市场主体残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

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

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

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

(3)(二)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上市公司缺乏竞争力,盈利能力了不强,业绩缺乏可预测性。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证券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一些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本文将重点分析《证券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

在我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使得违法行为者可以得到较轻的惩罚或逃避惩罚。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其次,《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具体,容易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加强对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此外,《证券法》的处罚措施相对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目前,《证券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而对于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欺诈发行、信披虚假等情况,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实际的震慑作用。

因此,应考虑适当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追责,以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威慑力。

此外,现行《证券法》对于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宽泛,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和监管滞后。

特别是在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制度、会计监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建议在修订《证券法》时,加强对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范,明确相关制度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相关机构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证券行业中存在的不足与改进计划

证券行业中存在的不足与改进计划

证券行业中存在的不足与改进计划一、引言证券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资金配置和风险管理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证券行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证券行业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计划,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不足之处1.信息披露不透明当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性。

尤其是对于公司财务信息、内幕交易等敏感信息,披露渠道有限、时效性差,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真实状况,增加了投资风险。

2.监管机制滞后在监管方面,当前证券行业仍然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滞后等问题。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提高审慎审查水平。

3.市场乱象频现近年来,证券市场频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操纵股价、虚假申报等,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这不仅要求加强行业自律,更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诈骗和欺诈行为。

4.缺乏专业投资者当前证券市场中缺乏一支专业化、稳定性较高的投资者队伍。

大部分散户对于证券投资的理解和认知相对较低,导致过度交易、盲目跟风等问题频发,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三、改进计划1.加强信息披露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平台,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推动建立以财务报告为核心的全面信息披露制度,并倡导上市公司主动公开重要信息,提高投资者得到真实有效信息的机会。

2.加强监管与执法应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监管执法能力培训。

同时,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增加反腐败手段和力度。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和效果,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3.建立投资者教育体系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机构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理财能力。

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引导,帮助投资者理性选择和管理个人资产,并增强信息获取及分析能力。

4.促进市场机构健全发展加大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培养的力度,建立完善持续教育体系,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我国证券市场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加,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

我国证券市场也面临着一些现存问题,如市场监管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者保护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有必要对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

一、市场监管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其主要职责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力度不足、制度不健全等。

监管力度不足。

虽然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了一定的监督管理,但是由于管理机构的人员和经费有限,导致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效果不理想。

监管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反向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且监管措施不够有力,过轻的处罚力度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成本较低,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转。

改善对策:要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果,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对策。

加大监管力度。

应该增加监管机构的人员和经费投入,提高监管力度,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健全监管制度。

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完善监管法规,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降低市场风险。

二、信息披露不透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不透明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信息披露不透明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更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信息披露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滞后。

在市场中,一些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难以及时获得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渠道不够畅通,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市场效率。

改善对策:要改善信息披露不透明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对策。

证券行业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改革建议

证券行业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改革建议

证券行业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改革建议一、问题分析1.1 信息不对称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即市场上某些特定人群拥有更多或更准确的信息,从而获利于其他投资者。

例如,公司内部人员可能通过未公开的内幕消息进行交易,获取巨额利润。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无法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2 道德风险证券行业存在一些缺乏道德纪律和职业道义意识的从业人员。

一些股票经纪人、基金经理等个别人员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违规操作、操纵股价等方式欺骗投资者。

这种道德风险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1.3 不合理的佣金制度目前证券行业普遍采用佣金制度来收取手续费。

然而,相比固定手续费,佣金制度容易导致经纪商追求交易频率而非长期投资回报率。

这样会使得从业人员更加关注获取佣金收入而非客户利益,对于长期投资者来说将产生不利影响。

1.4 债券借贷问题在证券行业中,债券市场存在风险和融资成本较高的问题。

一方面,市场上缺乏稳定可靠的评估机构和评级标准,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债券产品的风险水平。

另一方面,由于信用担保困难和高融资成本,中小企业往往难以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二、监管改革建议2.1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透明度为了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应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布财务报告、内幕消息等重要信息,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其公正、准确性。

此外,在交易所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管与调查工作,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2.2 完善从业人员道德约束机制针对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需要完善从业人员的道德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操守和道义素养。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形成威慑作用。

2.3 调整佣金制度为了减少经纪商过度关注交易频率的情况,可以考虑调整佣金制度。

一种可行的方式是推行固定手续费或者按照投资金额来计费,而非按照交易额计算佣金。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主要问题。

为此,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操纵监管。

这些修改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展望未来,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监管建议、监管力度、信息披露透明度、市场操纵监管、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法律,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自1999年颁布以来,证券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管不足是当前证券法执行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有限,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证券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信息披露不透明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

市场操纵难以监管也是当前证券法面临的一个挑战,一些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通过操纵股价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加强市场操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证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和改善对策是一个复杂的话题,以下列举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的对策。

一、现存问题:1. 信息披露不透明: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2.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投资者通过内幕信息获取利润,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3. 监管不力:证监会的监管力度有限,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市场乱象和不正当行为。

4. 市场风险高: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较高,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大、不确定性高。

5. 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相对滞后,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改善对策:1.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和准确性,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2. 强化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违法行为监管和处罚制度。

3. 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提升证监会和各交易所的监管和执法能力,加强市场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4. 提高市场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测,控制市场波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较多,需要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市场风险防控能力以及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等措施,可以有效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水平。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问题,监管力度不足是导致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加强信息披露、提高监管力度、重罚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合作等措施。

加强监管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应重视监管合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监管合作机制,共同促进证券市场稳健发展。

只有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国内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内证券市场监管、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监管不力、信息披露、监管力度、重罚违规行为、监管合作、存在问题、未来发展、对策的重要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在资本配置、资源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和掌握上存在差异,造成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影响证券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市场操纵则是指通过恶意操作价格、伪造交易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走势,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监管不力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存在,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力度、重罚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合作等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议题。

研究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意义在于为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建议。

当前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和有效运行,导致投资者信心受损,市场风险加剧。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在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中,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以下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对策:问题一: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基础,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许多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例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重大事项披露不完整等等。

改善对策: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问题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现象普遍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现象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不可避免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市场缺乏公平和透明度,给投资者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

改善对策:从严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提高市场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市场的监察和调查,严肃追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者的责任,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问题三:市场风险控制不足随着市场风险的不断增加,对于风险控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对风险控制的体系还不完善,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

改善对策: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完善风险提示和预警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问题四:投资者保护意识不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由于许多投资者的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投资知识和经验,经常被不良信息误导,导致投资风险较大。

改善对策:加强投资者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和理解,防范不良信息对于投资者的影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但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加强监管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我国出台了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新证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在监管力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在监管力度上仍有欠缺之处。

一些投资者反映,在某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够及时、严厉,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力度,强化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新证券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一些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足也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

在停复牌制度上,一些市场主体利用停牌机会操纵股价,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修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停复牌制度,防范市场操纵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重视。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在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界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之处,造成了一些法律适用的困难。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澄清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法律适用提供更清晰的指导。

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也亟待加强。

尽管新证券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在实际宣传和普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许多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对新证券法的内容和要求并不清晰,造成了一些误解和矛盾。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新证券法在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制度设计,明确法律适用,加强宣传培训,共同努力推动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的缺陷与完善

《证券法》的缺陷与完善

《证券法》的缺陷与完善通观《证券法》其成就似乎更多地体现于对现行证券法规的规范化、系统化及协调化上而对于现实中铢积寸累并已严重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的问题却存在着诸多空白点例如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关联交易问题场外交易地位问题a股与b股并轨问题以及对于保护证券投资人所至关重要的证券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等问题这与《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根本大法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一、关联交易问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上市公司逐步增多的同时由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对无限性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所决定其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因为上市公司属于纯粹的资合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这使它们之间进行市场交易成为可能;同时市场机制的本质是竞争机制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规律迫使市场主体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竞争中求得优势地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进行交易在成本费用、时间等方面具有诸多便利正是有了关联交易并且关联交易不为法律所禁止就使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成为可能所谓不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公平这一法律价值且其结果造成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不当关联交易构成要件包括(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了关联交易这是不当关联交易发生的前提(2)违背了公认的公平原则这就是说交易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的通常交易条件(3)侵害结果发生如果没有对相关利益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侵害则属于正当的关联交易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对关联交易必须作出相应的规定其目的并非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不当关联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的存在对证券市场的消极影响主要是通过对上市公司、股东、监管机构、中间机构的影响来体现的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中若上市公司过度地向关联人提供购销业务或承担沉重债务则对上市公司产生如下后果(1)有些上市公司会过分倚重于关联人其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主要和关联人发生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多方限制市场主体功能严重弱化(2)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贷款、注入资金远远大于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担保和注入资金这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负债带来的财务风险(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严重不对等关联人通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往往给上市公司带来资金周转不畅、盈利能力下降的恶果从股东的角度看基于股东表决权的现代公司运行机制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优势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安排其结果是关联交易给控股股东所带来的额外利益必须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同时也会侵害众多小股东的权益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方法有三种即利用转移价格实现利润向关联人转移;资产转移或其他经济业务采取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条件使上市公司多发生现金支出;由于上述情况而导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而对上市公司中国家股东来说由于目前国家资产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自身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在代表国家行使投票权时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难以实现例如有些代表国家的控股公司将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时出现购买价格大大低于净资产的状况少数股东成为受益人国家权益受到侵害;又如上市公司在同国有控股股东臵换资产时存在以劣作优、以次充好的现象结果国有资产通过不同渠道流失从市场监管机构的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关联交易管理机构面临如下问题(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相互持股形成了一系列法人相互渗透、依赖和监督的网络和共同利益结果往往导致资本相互抵消、造成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和经营缺乏透明度等缺陷(2)关联人通常利用其获得有关上市公司经营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联手操纵(3)由于目前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所执行的税率有所差异必须存在利润从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的转移此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经常转让资产而对相应的增值部分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资本增值税(4)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价格转移或垄断价格或低价倾销展开不正当竞争这是有关市场管理机构如工商、税务等面临的新问题对此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则使监管机构和受管主体均处于进退失据的境地从中介机构的角度看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过程中通常伴有中介机构的介入例如资产转移往往涉及到评估师、审计师、律师等又如抵押和担保常涉及到金融机构、律师等如果关联交易过于复杂、隐蔽或交易双方有意欺诈在不具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结果会导致有关中介机构承担不公平的法律责任或失去安全保障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对关联交易作出相应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对关联人基于内部关系产生的具有消极作用的内部活动与安排从外部进行管制以便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或利益不因关联交易而受到侵害我国对这一重要问题仅在1997年5月由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作了极为简单地规定且该法规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和加强税收工作等《证券法》在该问题上的空白实属遗憾二、a、b股的并轨问题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或称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境内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专供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认购的在境内上市交易的记名外资股中国的b股市场创立于1991年b股市场的出现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通过它可筹集境外资金且手续简便成本较低可直接学到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效地防止了国际资本对本国资本市场的冲击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是发展方向不明筹资功能不强由于b股市场缺乏长期发展政策导致发展方向不明不确定性增大市场系统风险存在二级市场长期处于弱势致使市场的长期低迷和筹资功能的下降其次发行与交易价格低市场规模小b股上市后相当多数量的股价跌破发行价有的甚至跌破净资产值再次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境内券商投资服务功能不足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股票市场质量的决定性因素是股票市场的灵魂是市场盈亏的根本源泉然而大多数b股公司业绩下滑加之券商服务不到位使投资者难以评判最后交易费用较高市场效率较低目前b股市场的交易费用与结算费用高于国际周边股市的平均水平从而降低了b股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我们认为b股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战略步骤曾经起过一定的作用但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应以a、b股的统一和国内证券市场的完全开放为标志为此应尽快加速a、b股一体化进程理由是(1)在同一企业a、b股的存在不符合同股同利同权的原则在一个企业同时发行a、b股的情况下它们发行价格应该一致币种不同应按汇率换算然而对公司进行资产和财务状况评估时却采用国内和国际两种方法致使评估结论不相一致股票定价也发生差异结果会出现分红、配股、行使权利等差异问题是同一公司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收益只能是一种不可能是两种因此这种差异无论是哪一种投资者受益都是不公平的(2)发行b股的初衷是筹集外资而目前境内居民也持有相当数量的外币却不能投入b股市场这种现象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3)随着人民币向可兑换货币的转化这种a、b股分割市场的格局将会制约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综上所述b股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存在意义已不大所以a、b股并轨势在必行《证券法》第213条规定“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就显得十分保守和陈旧三、证券违法者的民事责任问题现代社会的法律责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为私法责任后二者则为公法责任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功能和目的上存在本质区别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调整民事主体间非常态下的财产流转和权利分配目的是对民事主体受损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功能则主要在于惩罚和教育违法者目的是维护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其他公法秩序众所周知投资证券市场有风险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损失负责但是如果投资者的风险系他人违法所致能否直接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就成为投资者至关重要的问题了《证券法》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有30多条但这些条款大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的甚少(第42条第3款、第63条、第161条、第202条和第207条)在立法中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无疑是必要的但它们毕竟为公法上的责任对于责任受害人(主要为投资者)的财产补偿与权益恢复并无实质上的意义并且《证券法》中为数甚少的民事责任条款与我国现有的其他证券法规相比也无多少进步其内容仍然是大而化之的规定违反证券法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究竟依何法呢既然在《证券法》中无直接依据就只能采用准用性规范而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中能够被准用的条款绝不比《证券法》更多此外《证券法》对如何进行法律补偿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实施等问题也无相应的规定应该看到证券市场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原因、损害结果和承担责任的基础等具有其特殊性传统民法对此无法包容证券法在西方被誉为“蓝天法”(blue-skylaw)原因在于证券法的重要任务就是用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证券立法时都规定了较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这是因为证券法既有组织法、管理法的内容又有行为法的内容但主要属于组织法、管理法的范畴因此其责任制度的基础与传统的民法乃至其他商事特别法不尽相同故不宜采用准用性规范证券市场是敏感的也是十分脆弱的证券违法的频繁性和危害后果的广泛性众所周知对证券违法者除了给予相应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外(无论多么严厉)却缺乏直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这样的证券法实属少见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往往因“无法可依”而成为牺牲品的现象在我国已多次发生因此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已刻不容缓。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的成熟和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了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促进证券市场成熟的各项条件,进一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以市场导向、监管评估、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我们在推动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也要积极推进利率汇率机制改革,加大民间资本的参与程度,不断完善整个金融体制。

关键词:证券市场;问题;对策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经过了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虽然积极吸取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是由于过快的发展速度使得我们的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全面完善和功能发挥。

在当前国际金融环境变化和我国金融改革推进体系下,我们要进一步积极探索解决我国证券市场问题的对策,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一)证券市场规模过小,证券产品种类不足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规模还是非常小的,这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虽然发展速度较为迅速,但是从整体上还不够成熟,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股票市场的规模,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远低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80%的规模。

对于目前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也不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在大多数发达市场和国际新兴市场的股票市场,存在股票和债券的现货交易、股指期货期权产品以及大量的个股期权期货产品交易,相比之下,我国的股票市场除股票外,期限在5年以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几乎没有,同时,期限在1~5年内的的金融衍生产品在交易的时候又受到各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监管力度不够健全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是证券市场交易的基础,同时也是建立高效、公平、公正的有序市场的根本出发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系统相对来说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的支持,造成了维护公平权益运作的难度,阻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开化,也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交易信心,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热情,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市场交易风险,从证券机构来看,一些企业缺乏外部约束,也面临国际化程度较低的问题,上市公司则由于内部结构的缺陷,经常出现投机自己公司股票的情况,操纵股票价格,不能有效的保护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也缺乏有效的协调。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摘要】本文分析了《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在《证券法》存在的缺陷部分,主要包括监管不力、处罚力度不足、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提高处罚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等。

通过对《证券法》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本文总结指出,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确保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 缺陷, 完善, 建议, 引言,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金融市场中,证券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法律规范。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证券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

在监管措施和制裁力度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在规定框架和条文上也存在一些模糊和漏洞之处,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可以在《证券法》中增加灵活性条款,使其更具适应性和前瞻性;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职能和权力,提高监管的效力和效率;加强对证券市场各方的监管和约束,完善市场秩序和规范行为。

完善《证券法》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建议,为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 正文2.1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1. 法律条文不够完善《证券法》在规定上存在空白和模糊的情况,例如对于新兴证券品种的监管规定不够具体,导致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的出现。

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不够清晰,容易引起不同解读,给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造成困扰。

2. 监管力度不够强度虽然《证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职责,但实际监管力度不够强度。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作者:董雯丹来源:《消费导刊》2019年第11期摘要:证券市场是既能解决资金供求,也能帮助提高资金流动性的市场。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市场化,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阻碍了它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本文分析了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希望能帮助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改善对策我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与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使得证券市场的交易表现更活跃。

此外,市场宏观环境的不断改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和其他金融产业的高度融合,都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想实现持续发展,就需要积极解决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努力创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一、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具有如解决资金供求矛盾,提高市场资本流动性和融资等功能。

1986年,中国证券柜台交易点在上海成立,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正式开始。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成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代表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开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使中国证券市场形成统一的监管环境。

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和2006年“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为中国证券市场奠定了基本法律框架。

更改善了市场监管环境。

2009年创业板的设立则意味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的基本建成。

二十多年的发展使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截至2017年7月1日,上海和深圳共有3,297家上市公司(A,B股),总市值达约53.43万亿元,流通市值约41.58万亿元。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规模在日益壮大,其结构也在不断优化。

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是比预期慢,与“十三五”期间提出的“大幅度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特别是股权融资”的目标存在明显差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

《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

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

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二:关于券商的问题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

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

同时,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

同时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务。

为了避免实践的混乱,有必要对属于证券公司的专营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对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作明确规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私募发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均列为非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浮动佣金制推行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

《证券法》第137条只规定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依法严格来讲,只有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

对于券商的内部员工或者外聘人员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这样,券商的经纪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将大为减少,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经纪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可以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认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规定:立法要明确规定券商,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授权证监会就保荐人的具体业务细化规则、尽职督导标准做出规范性规定。

4、《证券法》对券商的监管大部分体现在事后的处罚上,具有事后性、滞后性,而对券商的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制度性规定,无法对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预警。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券商的业务报告考评制度,作为监管机关监管的依据。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与综合类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竞争机制,以便于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为使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对各种业务的进行开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考评。

5、我国经济目前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

而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不无关系。

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将其纳入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这样,可以在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导综合性证券公司朝着规范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而将更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重组。

6、《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过禁止业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防止证券市场风险,但实际中效果并不理想。

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与做法,是不能笼统、一刀切的禁止,应禁止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要求是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

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若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向从业机构严格履行事先申请、事后报告制度,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

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

建议:(1)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将其按会员制组织的法律性质界定,由会员组建、会员所有,是会员自我管理的自治实体;现今我国已加入WTO,更应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法人代表是理事长;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任,并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可见,以立法方式明确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应当成为《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交易所应加强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会员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发行的问题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

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建议:应将法律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和交易活动与非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细致化分。

2、私募发行目前监管部门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序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

《证券法》如果把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证券市场存在极大风险。

对私募发行会形成法律规制上的“真空地带”。

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五、关于交易的问题1、《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对上市证券的交易,仅规定集中竞价方式有失偏颇,在大宗股票交易过程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不但会加大买方的交易成本,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可能导致股指的突然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该条规定已无法满足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建议:对证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规定,将《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