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共48页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三)人员的派遣 1、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就会在对方首都互设使馆并交换使节。按照国 际惯例,一般互换同级使节,如双方一致同意,也可接受低于或高于自己所派 使节等级的使节。 2、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但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外交代表,且不必 说明拒绝的理由。这是基于对接受国主权的尊重。在实践中,派遣国在任命某 人为外交代表之前,往往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赴任。 3、需要事先征求同意的外交代表人选,主要是使馆馆长和武官。其他使馆人 员,派遣国可自由委派,无需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但是,接受国可随时不加 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国书赴任。所谓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 派遣国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大使 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签发,代办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发。一般来说,外交 代表需将国书亲自递交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长。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递 交国书后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国书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在接受国开 始执行职务。 5、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任期届满或使命完成。(2) 本国召回。 (3) 接受国要求召回。 (4) 两国断交。 (5) 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原外交代表职务即告终 止。
五、外交团 1、概念 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2、人员组成 3、任务 4、团长的任命
六、中国的实践 我国于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主要有两点不同: 1、使馆人员携带枪支、弹药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确定在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对等原则。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说 3、职务需要说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体系(1)最高代表(2)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元首(3)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a.中央外交机关政府:一国最高行政机关、无须全权证书外交部门: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外交机关大使级使馆公使级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代办级b.外交代表机关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事务性使团临时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礼节性使团使馆使馆人员领馆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领事官员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领馆人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领事雇员通常包括: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可侵犯通讯自由使馆馆舍的使馆免纳捐税特权与豁免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外交特权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与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于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豁免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所得免税、免于保险办理领馆馆舍不可侵犯(范围、推定同意、征用问题)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领馆馆舍的免纳捐税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有行动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人身不可侵犯(一定程度)领事特权管辖豁免:例外与豁免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免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领事雇员: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享有和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管辖豁免领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服务的工资免纳捐税使领馆及其人员特权与豁免比较馆舍及财产保护人员人员的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使馆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绝对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不可推定同意而进入;使馆及财产绝不可征用接受国有保护使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外交官员:无论轻重罪,均不得逮捕、拘留、监禁、搜查私人寓所非经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文书、信件以及财产,不得对之采取开拆、扣留、检查、查封领事馆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专供工作的区域;可推定同意而进入;财产必要时可征用接受国有保护领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领事官员:犯重罪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已判决的可执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未作专门规定使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及例外外交人员:①绝对的刑事司法管辖豁免;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
国际法(外交关系)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除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外的行动和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 (5) 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 (6)其他特权与豁免。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四、外交团 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及外交人 员组成的团体。广义的还包括外交人员 的家属。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一)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这是目 前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则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与代表 性说相结合的立场,否定治外法权说。
第一节 概述
二、领事和领事关系 (一)领事 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 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 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二)领事关系 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 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 国和外交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1、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 2、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 3、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 领事职务。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馆 (一)领馆人员 (二)领事职务 (三)领事的派遣与接受 二、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二)领事官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三)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 1979年11月4日,伊朗首都德黑兰的一些学生占领美国驻 1979年11月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要求美国把正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5月,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7日,他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从此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出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一、外交关系、外交机关 外交关系、 和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临时外交代表机关 政治性特别使团 礼节性特别使团 2.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 三、外交关系法 • 是关于外交机关及其人员在外交往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是关于国家的派出外交机关及其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以及这些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国际法规范。 • 二战前主要是习惯法。战后,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的 外交关系法条约: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1969年 特别使团公约》 •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治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 1973年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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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根据 • (一)概念: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 概念: 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 (二)根据,三个观点: 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 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 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 如果接受国有权扣留或拘禁外国使节、搜查其住宅、检 查其通信、扣押其档案,使节们根本不可能完成使命。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 驻外的外交机关 (一)使馆的建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 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其协议内容由各个国家具体约定。具体形式可以 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或使馆的出现及形成制度是欧洲在 15世纪后发生的。米兰公爵福查1455年派驻 热那亚的常驻使团是第一个有据可查的常设使团。 到17世纪后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成为普遍行为 。清政府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被迫接受 英国派常驻使节进入北京。1877年清政府第一 个驻外使节派往伦敦。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的 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现有约140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11 月25日交存加入书。《公约》对古老的外交习惯 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 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 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 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 约》,该公约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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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该公约 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我国于1987年 8月5日交存加入书。 (4)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和1947年《联合国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5)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 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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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 、打字员等。 (3)事务职员。包括司机、厨师、传达员、 维修工、清洁工等。根据《维也纳规章》及《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使馆馆长分为 三级:①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 同等位级的使馆馆长;②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 公使及教廷公使;③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以大 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 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含义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指为了外交代表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独立、有效地 执行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 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二)理论依据
1、治外法权说:根据这种观点,使馆被看作是派遣 国领土的延伸,因而外交官虽然在接受国领土上,但在 法律上被视为在本国领土上,所以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 2、代表性说:此观点认为外交官或使馆是派遣国及 其国家元首的代表。 3、职务需要说:此观点认为为了使外交使节不受干 扰和独立地执行职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其外交 特权和豁免,以便使馆和外交官可以自由地代表本国进 行谈判,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联系。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兼采代表性说和职务需 要说,“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Hale Waihona Puke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设立馆舍 2、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受侵犯 3、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4、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国徽 7、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得侵犯 2、管辖的豁免 3、领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
199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以涉嫌谋杀罪逮 捕了一名巴拉圭国民布里尔德,并判处死刑, 定于1998年4月14日执行。有关法院以国内法中 的“程序缺失”为由否决了布里尔德的上诉、 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多种措施。此间,美国弗吉 尼亚州当局既未告知其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 公约》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将此事通知巴拉圭 驻美国领馆,以致巴拉圭1996年才从自己的消 息来源获知此事。1998年4月3日,巴拉圭以违 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由,向国际法院 对美国起诉。美国在案件进程中承认自己的确 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并对此道歉。但由于美国于1998年4月14日对布 里尔德执行了死刑,巴拉圭决定不再继续诉讼, 本案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返回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 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 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我们主要 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①使馆馆舍及其财产不 可侵犯;②使馆的档案文件不可侵犯;③使馆有通讯自 由;④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 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 由和旅行自由。
(一)使馆制度
1.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 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 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它有三个等级:大使、 公使和代办。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与每个 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 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 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 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 其同意。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 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编纂领事关系法的主要条约是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关系法涉及的主 要内容是一般领事制度及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制度 1.领事的概念和类别 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 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 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 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 令馆和领事代理处。
(三)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 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五 项:①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②不干涉 接受国的内政;③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 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④与接受国洽 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 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 ⑤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 业活动。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一)开始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者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 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 国内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二)终止 1、任期届满: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两国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 5、国家或政府发生革命
三、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派往他国或 国际组织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 接受国的同意。 特别使团应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派遣 国可以从其中指定一人为团长。特别使团也可以包 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在内。 特别使团的职能应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 以决定。
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与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大体相同, 某些方面有所区别: 1、房舍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 2、在交通工具上使用国旗和国徽的权利仅限 于“用于公务” 3、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方面,增加 了一类诉讼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二)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与 区别 联系
1、二者同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
建立外交关系,同时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 系; 2、外交代表和领事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 由外交部领导; 3、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 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经授权也可兼 办某些外交事务。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或双方发 表联合公报等形式。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 派遣国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为解决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的问题, 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谈判。 4、调查和报告。通过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国的 国内情势及发展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5、促进 。促进派谴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并加强两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 作关系。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 国家之间的协议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 、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 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其他使馆职员,派遣国可自由派遣 → 接受国宣告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 之间的友好关系。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 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
1. 人身不可侵犯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2.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 可侵犯
→ 与使馆及其人员的大体相同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理 论 依 据
法根 律据
治外法权说 代表性说 职务需要说
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 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 能有效执行职务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微
2. 管辖豁免
→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 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
4.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 其他特权与豁免
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 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定义和背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的原则和方式。
这部法律的制定,体现了我国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也为我国的外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外交代表的任命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条约的缔结和执行、领事关系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的各个方面,对我国的外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尊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部法律也为我国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在国际交往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一)含义: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
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 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 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二)分类:
1、正式的外交关系:建交
2、半外交关系:互设代办
3、非正式外交关系:民间关系
二、领事与领事关系
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
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
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接受国可随
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
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
• (2)外交职员;
• (3)行政和技术职员;
• (4)事务职员。
此外,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还可雇用“私人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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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 1、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 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 2、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 3、是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中国在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 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
•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 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 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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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
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
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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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直接同接受国政府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领事同地方当局在 其职能范围内进行交涉
•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讲是国家的重大利益;领馆主要保护关于商务、侨民和航务的利益 • 领馆及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的少 • 使馆只能有一个;领馆可以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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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制度 • 领馆的设立 • 领馆的职务 • 保护和促进 • 了解和报告 • 发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的国民 • 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 监督和协助 • 传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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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 领馆的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 行动旅行自由 • 通讯自由——有重大理由可以要求开拆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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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 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 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 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 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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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保护范围限于办公区域,另外可推定同意 • 对馆舍和设备财产有征用的必要,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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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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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第九章:外交关系领事法

外交部门
外交部在外交关系上的职权主要有:负责执行 政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 指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际组 织使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工作和活动, 与外国使领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
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门的工作并处理日常 事务,如同国外代表团谈判、签定条约、参加 国际会议等。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 而无须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享有完全的外交 特权和豁免。
领事机关(consulate)及其人员(consul)
一国根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区执行护侨、通商、 航务等领事职务的机构,称为领事机关。
领事机关可分为使馆内的领事部和专设的领事馆。 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外国设立专门的领事馆办理领事 业务。关于领馆的设立,公约规定,领馆须经接受 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领馆的设立地点、领 馆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 意。这种同意往往通过两国协议表示。
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兔
使用国旗和国徽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通讯自由 行动及旅行自由 免纳捐税和关税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管辖的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作证义
务的豁免,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免纳关税和查验 免纳捐税 根据1961年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还享有下列特权和
外交团并非是一个固定组织,也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而只是在礼仪方面起作用.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目前关于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维也纳公 约》规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 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 效地执行职务。”它兼顾了外交使节的代表资 格和外交职务的有效执行两个方面,是比较妥 当的。这也是现今国际上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根据的普遍接受的观点。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刑事管辖无例外地享有豁免
有限制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管辖豁免可以放弃,但放弃必 须由派遣国作出,而且必须是明示的。(出庭辩护 不是放弃豁免) 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之抛弃,不得 视为对判决执行之豁免亦默示抛弃,后项抛弃须 分别为之
管辖豁免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三种例外: (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 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分并不代表派遣国而 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 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 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此外,外交代表不得对其主动起诉案件中引起的反 诉主张豁免。 二、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分作证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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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 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各部分,以及其所 附属的土地,置于所有权属谁,则在所不 问。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免纳捐税(间接税、私有不动产捐税、遗产取得 税、继承税等不得免纳。)
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区分接受国 国民与非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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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
使馆人员
使馆馆长 外交职员(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参赞、 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行政和技术职员: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

03
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领事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领事代表的等级
领事代表分为特命全权领事、特命全 权公使和领事,具有不同的等级和职 务。
领事职务的种类
领事职务包括领事代表在接受国内执 行领事任务,如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 的权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等。
领事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特权
领事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等。
02
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等级
大使、公使、代办,分为三个等级。 大使衔为一级,公使衔为二级,代办 衔为三级。
职务
外交代表的主要职务是代表派遣国进 行外交交涉、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参 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自由
外交代表在执行任务期间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不受逮捕和拘留。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关系,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领事关系则是 在外交关系基础上,为促进两国之间的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由一国政府派遣领事官员在另一国境内 执行领事职务的关系。
联系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都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且在实践中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往往相互 交织、相互影响。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国际关系实践,但直到近代才 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展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不断发展完善,涉及的领域 也不断扩大。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为各国处理外交和领事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