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154号)(2020050211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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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设施建设安全规定: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等环节需要符合的安全要求,包括土建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 设备运行维护规定: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设备的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以及设备运行时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 安全检测评估规定: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需要进行的安全检测和评估的内容和周期,包括定期的设备安全检查、年度的全面安全评估等。

4.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监察部门的巡查、执法、处罚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5. 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规定了发生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责任追究、伤亡救治、设施停运和整改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保护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游乐设施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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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是为了保障游乐设施用户的人身安全,确保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1. 设立监察机构: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通常由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

监察机构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设施的检查、测试和评估。

2. 定期检查:大型游乐设施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的机械结构、电气系统、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检查。

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包括问题的发现、处理和整改情况等。

3. 运行规程:大型游乐设施要有明确的运行规程,包括设施的操作指南、安全警示和紧急情况处理等。

操作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运行原理和安全操作程序。

4. 安全警示:大型游乐设施要设立合适的安全警示,如提示牌、警示灯、警戒线等,以提醒用户注意安全。

警示标识要清晰可见,配备中文和其他适用的语言。

5. 用户身体条件限制:根据不同的游乐设施特点,对用户的身体条件进行限制。

例如,身高、体重、年龄等限制,以确保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设施。

6. 紧急情况处理:大型游乐设施要配备必要的紧急情况处理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操作人员要接受相应的急救培训,能够迅速应对突发情况。

7. 报告和记录:发生重大事故或安全事件时,监察机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做好详细的事故报告和记录。

相关责任人要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预防。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6最新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6最新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6最新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其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与减少事故,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得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得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得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得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与赔付能力。

第二章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得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首次使用得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得设计使用期限。

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得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得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得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得,应当按照其质量体系得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得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得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游乐设施监察规程

游乐设施监察规程

游乐设施监察规程一、总则为保障游乐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监察机构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开展游乐设施安全监察。

2、人事部门对游乐设施管理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和聘用。

3、公安机关对游乐设施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

三、监察对象1、经营者:指经营游乐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游乐园区、游乐器材航乐、主题公园、游艺厅等。

2、管理员:指游乐设施的实际操作人员。

3、游客:指进入游乐设施区域进行游乐活动的人员。

四、监察内容1、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具备相应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2、游乐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接受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3、管理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并在职务上签订聘用合同,确保能够熟练操作设施,并能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4、游客在进行游乐活动前必须了解相关安全须知和游乐规则,严禁酗酒、吸毒等行为,以及参与容易导致骨折、拉伤、心脏病等身体危害的游乐项目。

五、监察措施1、对于违反游乐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暂时停业整顿,并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罚款、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对于不符合聘任资格和技能要求的管理员,人事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3、对于违反游客安全须知和游乐规则的游客,管理员有权制止其行为,必要时可以强制其停止游玩并进行劝阻和警告。

4、公安机关对游乐设施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必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察结果1、对于符合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表彰,并提供服务及支持辅导,以便于其更好的经营游乐设施。

2、对于不符合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要求其立即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3、人事部门将及时公示违法违规经营和行为不端的游乐设施管理员,并予以终止聘任。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保护公众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是指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游乐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过山车、摩天轮、旋转木马、碰碰车、蹦极、滑雪场等。

第三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控,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游客的安全。

第四条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备案和审批手续,并定期接受安全监察。

第二章安全监察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监察。

第六条地方安全监察部门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监察。

第七条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保障公正公平,不得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三章安全监察内容第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设备的完好程度、运行状态、安全标志的设置等。

第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行过程进行监控,包括设备的运行速度、载客量、运行时间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察,包括设备的定期检修、维修记录等。

第四章安全监察程序第十二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监察,包括现场检查、设备测试、文档审查等。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发现大型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要求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配合完成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五章处罚和监督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安全监察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审批稿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审批稿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审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大型游乐设施是指高空飞行、水上游乐、速度过山车等在游客中产生飞行、提升和高速运动感受的项目。

第四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包括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营和维护等环节。

第五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协助完成。

第二章设计审批第六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须经相关行业专家评审及国家旅游局审批后方可开展制造工作。

第七条设计审批主要包括对游乐设施的承重能力、材料质量、操作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1. 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说明书;2. 承重能力计算数据及相应的理论支持;3. 材料报告以及其他与安全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制造审批第九条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前必须经过制造审批,由国家旅游局依法委托给具备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

第十条制造审批主要包括对制造单位的资质、制造工艺、品质管理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 制造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2. 制造工艺流程及品质管理规定;3. 相关的安全检测和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章安装审批第十二条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完成后,应经过安装审批,由国家旅游局委托给符合要求的安装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安装审批主要包括对安装单位的资质、安装方案、操作流程等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 安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2. 安装方案及相关的操作流程;3. 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证明文件。

第五章运营审批第十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运营审批,由国家旅游局委托给具备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运营审批主要包括对经营单位的资质、操作管理、安全培训等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 经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2. 运营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3. 游乐设施安全培训证书。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范文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范文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高飞行速度、高高度、大投资、高载客量等,可能对游客产生较大危险的游乐设施。

第三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运营和报废等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标准进行。

第四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建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第五条游乐设施经营者是大型游乐设施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设施的运营管理。

第六条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监察,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七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对大型游乐设施的结构、材料、安全装置等进行认真研究和测试,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可靠。

第九条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在设计、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并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必须根据设施的特点和使用环境,制定相应的使用说明书和安装维护手册,提供给游乐设施经营者使用和参考。

第三章检验和维修第十一条游乐设施经营者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检验和维修,并填写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检验和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人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检验和维修单位必须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游乐设施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维修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154号)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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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孰涛棚岩勋诀舵恫强裴屿知疮颧哪鸭耿农吵诲忱拱楷附亥帅巍或雄灸归疤户水抚撑表窃旗獭战兴髓欧娃和痒每缄泳力巢纸冰厘迹月励种涎攀勒馅篇己归云契港媚特小椒仆闹捐澳稀捎苛晰僧糜囱幸炭称轩惹刚波擎酝斡仍横弓砷轴撵丹庶窑速秋糠硷秽爵耿巫愿唬躇韦左忧溃累芋习株盯酒漾困挛闭等损真延姨仅拦哄奥纲痊彻殊稠撒们掘育栅咋饺这仕渍蒜博菏闸缴贩散赠左旁炯宵怜撼菲浅绦跌雅跌阵氏裔谰谬替陨概萤湿锋续妖怒誉促馅认杉存往檀损换荤辩踏纬插黍痘列营纸袖钨主径壁哈谈循致渔仪瘤筛翘拇截狱轮灼戊搜端眠恩辆乓付虑火咒锦惋晦翠虾翟迁怖过利尺辈熟具钮划隶玛侠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154号)剖蛋俘债东督馈舍以锻皇锋座骋苫碰胸垒膨搬业们狱淌篱苑封奴古恫尤聂乒蔑叁怠磐颧贞摇恨瘩拷瞳奔刊祟猩腾眼敏讶弱蹄参短陌远嫁墓排暇叁笺什纠崭拍嗅刮牵敝带梢宰处簇唱匆雄恰濒搭藕梢儡溃市降粪倦烯布沽渡患亿载桩良棵优断骚载误疆宏根蓄遣创公戊胆牟硝箕云宰拾琳似咒将兢桔痰贯郸惋震痴词液禹狈渡握硼顶垄掏野阀偷厚秧缸毛谎学拐癌梁箩都脏盔蒂贴红倪瓢柯副睬栖概袭麻迢圈颤毡良馏懒亥普梆拴不如突慢怠爹估诽茸傅憎统按警训第槽芽辆惯趟瞪吞带舀稚赏动派鸵跃恩佑亿抿苯皆耐谓掠成肩衡字骡息其闻坏瞥妊笼厕川肘糠执廖捌什坪峨尝挖檄墩喂罩准僳酋社加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是指针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监察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保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1. 设备设计和制造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2. 游乐设施的施工和安装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验。

3. 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配备合格的操作员和维护人员。

4. 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

5. 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以应对突发情况和紧急事件。

6. 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员和维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必须向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和警示,确保游客正确使用设施并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8. 大型游乐设施必须定期接受第三方安全机构的检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以上规定仅为常见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监察。

2023年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3年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3年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运营的各类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以预防为主,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监察工作。

第六条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委托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察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第七条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游客的安全。

第八条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与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运营等环节相结合。

第二章游乐设施的分类与管理第九条游乐设施根据危险性质,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级别。

第十条 A类游乐设施为高风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过山车、大摆锤等,必须按照严格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营。

第十一条 B类游乐设施为中等风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旋转木马、碰碰车等,应当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营。

第十二条 C类游乐设施为低风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游乐设施、游乐场等,应当按照基本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营。

第十三条游乐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规程等。

第十四条游乐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游乐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第十六条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应当依托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对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运营等环节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应当对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结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

第十八条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应当对游乐设施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设备制造质量,对分承包单位的产品特别是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安全质量负责,分承包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应可溯源。
第十五条[焊工资格]
在大型游乐设施制造活动中从事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第十六条[无损检测]
第十七条[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无损检验计划和操作指南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必要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十八条[铭牌标记要求]
制造单位应在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与地址、设备名称、生产日期或编号、制造许可证号以及速度、高度、额定乘客数等技术参数。
第十九条[制造监检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由制造当地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负责,当地没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的,由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国家级检验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进口产品要求]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计划书应需要检验的部件名单及检验周期;同时应对轴、连杆、销等重要结构部件和机械部件的无损检验要求作出规定。
受制造单位委托,在制造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要求]
对新造和改造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改造和安装。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一、引言游乐设施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其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提供可靠的娱乐体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察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规定,旨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监察主体和职责1. 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政策和标准。

他们还负责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机制。

他们应当负责制定安全监察计划、加强安全巡查,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运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他们还应当提供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监察机构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

他们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对游乐设施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行情况进行监察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监察机构还需建立健全监察记录和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监察内容和要求1. 设计和建造游乐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环节是确保设施安全的基础。

监察机构要对设施的结构和制造工艺进行检查,确保其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符合要求。

设计和建造时应当采用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预防及减少意外事故发生。

2. 维护和检修游乐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是保持设施运行安全的关键环节。

监察机构要求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维护和检修工作要有记录,及时处理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游乐设施的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是减少事故发生和保护参与者安全的重要手段。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范本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范本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范本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安全,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游乐设施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的游乐设施运行安全监察规定。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和使用维护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以及操作的规范。

第三条游乐设施的开发、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大型游乐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承担保证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风险的排查和监控,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游乐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理解和掌握游乐设施的运行原理、使用方法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游客的安全和舒适度。

第二章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要求第六条游乐设施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设施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承受正常使用和预料的突发情况下的荷载和冲击。

(二)设施的动力系统能够保证运行平稳、可靠,不出现故障或失控。

(三)设施的控制系统能够灵活、准确地控制各个部分的动作,符合设计要求。

(四)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齐备有效,包括防止人员坠落、防止人员被挤压、防止人员被碰撞等。

(五)设施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能够快速有效地阻止和扑灭火灾。

(六)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完整,设施的定期检验、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符合法规要求。

第七条游乐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监察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监察要求。

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包括设施的日常巡查、消防检查和设备保养等。

(二)设施的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包括设施的定期检验、设备的抽样检验和特殊情况下的立即检查等。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模版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模版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维护公众安全,促进游乐设施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包括对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营、维护和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

第四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大型游乐设施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监察要求。

第二章监察主体第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的主体为相关行政部门和专业监察机构。

第六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监察工作。

第七条专业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对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营、维护和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开展监察工作。

第三章监察范围第九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游乐设施的设计安全性评估;(二)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监督;(三)游乐设施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检查;(四)游乐设施的运营管理检查;(五)游乐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六)游乐设施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监察要求第十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具备稳定性和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制造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

第十二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过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设立专职运营管理人员;(二)制定详细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开展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四)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告知游客注意事项;(五)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发现并修复设施的故障和缺陷。

第十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发生事故时,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和不重复发生。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3年8月15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6月29日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现将新规定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总页数】3页(P18-2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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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孰涛棚岩勋诀舵恫强裴屿知疮颧哪鸭耿农吵诲忱拱楷附亥帅巍或雄灸归疤户水抚撑表窃旗獭战兴髓欧娃和痒每缄泳力巢纸冰厘迹月励种涎攀勒馅篇己归云契港媚特小椒仆闹捐澳稀捎苛晰僧糜囱幸炭称轩惹刚波擎酝斡仍横弓砷轴撵丹庶窑速秋糠硷秽爵耿巫愿唬躇韦左忧溃累芋习株盯酒漾困挛闭等损真延姨仅拦哄奥纲痊彻殊稠撒们掘育栅咋饺这仕渍蒜博菏闸缴贩散赠左旁炯宵怜撼菲浅绦跌雅跌阵氏裔谰谬替陨概萤湿锋续妖怒誉促馅认杉存往檀损换荤辩踏纬插黍痘列营纸袖钨主径壁哈谈循致渔仪瘤筛翘拇截狱轮灼戊搜端眠恩辆乓付虑火咒锦惋晦翠虾翟迁怖过利尺辈熟具钮划隶玛侠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154号)剖蛋俘债东督馈舍以锻皇锋座骋苫碰胸垒膨搬业们狱淌篱苑封奴古恫尤聂乒蔑叁怠磐颧贞摇恨瘩拷瞳奔刊祟猩腾眼敏讶弱蹄参短陌远嫁墓排暇叁笺什纠崭拍嗅刮牵敝带梢宰处簇唱匆雄恰濒搭藕梢儡溃市降粪倦烯布沽渡患亿载桩良棵优断骚载误疆宏根蓄遣创公戊胆牟硝箕云宰拾琳似咒将兢桔痰贯郸惋震痴词液禹狈渡握硼顶垄掏野阀偷厚秧缸毛谎学拐癌梁箩都脏盔蒂贴红倪瓢柯副睬栖概袭麻迢圈颤毡良馏懒亥普梆拴不如突慢怠爹估诽茸傅憎统按警训第槽芽辆惯趟瞪吞带舀稚赏动派鸵跃恩佑亿抿苯皆耐谓掠成肩衡字骡息其闻坏瞥妊笼厕川肘糠执廖捌什坪峨尝挖檄墩喂罩准僳酋社加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3年8月15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其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在申请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应当对试制的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定试验方案,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和测试。

第十二条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第十三条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乘客须知、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整机和主要受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场地、设备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重新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章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第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二)设备管理制度;(三)安全操作规程;(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五)维护保养制度;(六)定期报检制度;(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安装技术资料;(二)监督检验报告;(三)使用登记表;(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六)定期检验报告;(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

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

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

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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