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效率:一个衡量交易成本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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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参选论文研究领域: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

交易效率:一个衡量一国交易成本的新视角∗

——来自中国数据的检验

赵红军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经济与贸易系)

【摘要】:近年来交易成本经济学经验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直接针对一国交易成本的经验衡量则非常少见。本文指出从交易效率视角衡量一国交易成本的可行性,并借鉴最新理论进展,运用因素分析计量工具对中国1997和2002年的平均交易效率进行了直接衡量。对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检验,结果显示,这符合中国现实,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交易成本 交易效率 因素分析法

Transaction Efficiency: A New Perspective to Measure Transaction Costs

Hongjun Zhao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Trade, Shanghai Institute of Foreign Trade ) Abstract: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has made much progress in recent years. However, there is a few literature that directly measures TC. This paper specifies the feasibility of using transaction efficiency to analyze TC and directly measures the average transaction efficiency between 1997 and 2002 in China, via the help of latest literatures and the econometric method for factor analysis, then runs a rudimentary test of its relation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sult shows that it is useful both for TC theory and China’s reality.

Key Words: Transaction Cost Transaction Efficiency Factor Analysis

一、引言

毫无疑问,交易成本经济学已成为当代经济学一个重要的分析范式,但大多数经济学家认同,直接针对交易成本的经验衡量却非常少见,并严重影响到交易成本经济学在今后的发展,其中原因可归结为:

第一,有关交易成本的概念众说纷纭、难以统一,给交易成本的衡量带来了难题(Benhem and Benham, 1998; Katzenstein, 1996; Lipson, 2002等)。比如,Coase(1937)将交易成本定义为运用价格体系的成本,这意味着发现价格、谈判、签约等成本均属于交易成本的范围;Arrow(1969)认为,经济系统运行的成本才是交易成本;而Williamson(1985)则认为,交易成本应该包含事前起草、谈判、准备合约的成本,也包括事后可能的扯皮、维护以及保证合约履行的成本。张五常(1989)称交易成本为只有群居社会中才存在的制度费用。Barzel(1997)

∗本文是作者博士论文的后期研究成果,感谢2004复旦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优秀博士论文基金(编号:CQH3246016)以及2004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优秀博士论文基金(编号JNH3246002-3)的资助。本文曾于2005年3月29日在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过,感谢与会的张军教授、章元博士、张晏博士、寇宗来博士等老师和同学的批评和指正。另外,上海交通大学管毅平教授对本文的指点尤其重要,他指出了交易效率研究视角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以及难点所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的王宁,乔治敦大学的J. Macher博士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的文献资料。华东师范大学的殷德生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的刘江会博士对本文后来的修改均提供了不少帮助。当然文责自负。

则认为,交易成本是转移、获得和保护权利的成本。尽管这些交易成本概念各具特色,对人们把握交易成本的概念本身有所帮助,但它并不能转化为一个可操作性的衡量交易成本的方法。

第二,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往往是相互决定的(Benham and Benham, 2004),因而对交易成本的估计存在难题。比如,Jaskow(2001)认为,交易成本经济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弄清交易基本特征变化如何影响不同的组织安排,进而影响经济体中的生产和贸易活动。而经济理论也表明,低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更多的贸易、更高的专业化和更高的生产率;相反,更低的生产成本也会提高生产率进而降低交易成本。第三,交易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与制度、政府政策甚至文化习俗等存在内在关联,而这些因素很难量化,因此阻碍了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的直接测量(比如Margaret, 2000)。

笔者认为,这些原因准确地评估了直接衡量交易成本面临的历史难题。但随着近年来计量工具的普及应用和数据的日臻丰富,一些国际机构(包括世界银行、Heritage基金会、Fraster 研究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和学者(比如,Porter, Warner and Sachs等)对影响交易成本的制度、政府政策、腐败、社会资本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因此从多个角度衡量交易成本的条件已渐趋成熟。本文并未直接衡量交易成本,相反则利用交易效率与交易成本的反向关系,将之转化为交易效率,并对它进行了直接衡量,结果显示,这可行且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是一个衡量交易成本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介绍交易效率这一衡量交易成本的新视角以及相关处理细节;第四部分运用该方法得出1997年和2002年全国31个省市的交易效率指数;第五部分初步探讨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最后是本文结论。

二、文献综述

直接衡量交易成本的文献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经济体交易成本总量或交易部门比重的估计;另一类则通过估计具体交易价格的方法来比较不同国家交易成本的大小。Ning Wang(2003)曾根据研究领域对衡量交易成本的文献进行了一个综述。

Wallis和North(1986)及其继承者的工作颇富开创性。原因是经济体中每一项经济活动均无可避免地涉及到交易成本或者其他成本,所以要想具体分析每一次交易活动并详细划分其中的各项成本事实上绝不可能。他们通过将整体经济活动划分为交易活动(transaction activities)和生产转换活动(transformation activities),并通过加总与交易活动相关的资源耗费便获得了对交易成本的大致估计。

他们认为,买卖关系以及其中介是理解交易成本的关键。从买方看,交易成本就是消费者支付了但卖方(厂商)并未收到的那些成本,比如,法律部门运行的成本、销售人员和运输部门的耗费;从卖方来看,交易成本就是那些如果卖方将产品卖给自己就不会产生的成本。比如市场营销人员、律师、秘书的耗费等。从买卖之间的中介看,金融、保险、房地产、批发零售等部门运行的成本等应包含在交易部门当中。但私人运输部门的成本则不应计入,原因是这些成本消费者支付了,但厂家并没有收到这部分收入,或者在卖方直接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情形下,如果厂商将这些货物卖给自己也会产生这些成本。另外政府服务比如国防、警察、法院等保护产权部门的开支以及教育、公共交通等部门的开支也应计入交易成本。因为它们便利了人们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提高了经济体的运行效率。

通过这些方法,他们在资料有限的情形下获得了对交易成本总额的大致认识。此后,这一工作先后被其他学者仿效1。另外这些发现与跨国经验一致,即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越高,在交易服务方面的开支就越高,因而这类文献成为直接衡量交易成本的最初也最宝贵尝试。但其缺陷是并不清楚单位交易成本的变化趋势,这与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预言仍存在差距。

另一类对交易成本的衡量则直接关注于具体交易价格或交易成本的估计,并且大多看重

1Dolley and Leong(1998)运用这一方法估计了1911-1991年澳大利亚的交易部门比重。Ghertman(1998)将它扩展到1960-1990年代的法国、德国和日本。Dagnino-Pastore and Farina(1999)将它扩展到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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