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绿线划定实施方案

绿线划定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规划和管理城市绿地资源,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我们制定了绿线划定实施方案。
一、绿线划定的背景和意义。
城市绿线是城市绿地系统的基础和保障,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线划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城市绿地的范围和保护地带,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合理地划定绿线,可以有效保护城市绿地资源,提高城市生态环境的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二、绿线划定的原则和方法。
1. 绿线划定的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以生态保护为核心,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功能。
(2)科学合理原则,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状况,科学确定绿线范围和保护地带。
(3)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征求市民意见,形成共识,促进绿线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绿线划定的方法。
(1)生态环境评价,对城市生态环境进行评估,确定绿线划定的基础。
(2)空间规划分析,结合城市规划,分析城市绿地分布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绿线范围和保护地带。
(3)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邀请专家对绿线划定方案进行论证,同时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征求市民意见。
三、绿线划定的实施方案。
1. 制定绿线划定方案。
(1)成立绿线划定工作组,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
(2)开展生态环境评价,收集城市绿地资源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
(3)编制绿线划定方案,确定绿线范围和保护地带。
2. 开展绿线划定工作。
(1)组织专家对绿线划定方案进行论证,修订完善方案内容。
(2)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征求市民意见,形成共识。
(3)确定最终的绿线划定方案,形成正式文件,公布实施。
3. 加强绿线管理和保护。
(1)建立健全绿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措施。
(2)加强绿线保护宣传,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城市绿地资源。
(3)加大绿线保护力度,严格控制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保障绿地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四、绿线划定的效果评估。
《绿线管理办法》

《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县城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县城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改善县城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划定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规划和县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及绿地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规划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地、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县城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沟壑等县城生态控制区域;(三)县城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县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城绿化、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科学确定县城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县城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县城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和进行县城建设不得违反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生产绿地、县城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县城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九条批准的县城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城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县城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空间的压力和资源的紧张逐渐加剧,城市绿化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绿化的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也日益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意义、内容以及实施的具体措施。
意义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面貌的美观度。
因此,影响城市绿化的各类因素应该得到有序管理。
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城市绿化的正常发展,强化城市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使城市绿化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都应该参与其中。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还可以规范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行为,加强城市绿地与其他城市发展因素的衔接,使城市发展具有生态可持续性。
最终,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将会得到显著提升,同时也推动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
内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建设标准和要求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需要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建设标准主要考虑城市人口规模、用地性质、城市地形和生态环境等因素。
建设要求则包括城市绿地的功能定位、景观要求、绿化设施配置和养护管理等方面。
管理责任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应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城市绿化建设的责任在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绿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居民。
每个责任主体应当分别负责城市公共绿地、特殊绿地和小区绿地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
绿地保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应该规范绿地保护的管理流程,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违规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拆除责任和惩罚责任。
绿化设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应该推崇可持续性发展思想,促进城市与生态环境的融合。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对城市绿化设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
推广绿色植物和生态建材,促进建筑外观和外立面绿化,提升城市空气品质和景观品质。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管理实施方案

城市绿线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城市绿线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城市绿线管理方案,对于推动城市绿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 保护城市绿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3. 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市民幸福感和归属感。
三、管理措施1. 制定城市绿线规划,明确绿地用途和管理范围。
2. 加强绿线建设和维护,增加绿地覆盖面积。
3. 完善绿线管理制度,加强绿地保护和治理。
4.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市民绿化意识和参与度。
四、具体措施1. 制定城市绿线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线规划,明确各类绿地的用途和管理范围,划定绿线建设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确保城市绿地布局合理,覆盖面积充足。
2. 加强绿线建设和维护加大对城市绿地建设的投入,增加绿地覆盖面积,提升绿化质量。
加强对绿线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提高城市绿地的使用率。
3. 完善绿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违规破坏行为,保障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市民的绿化意识和参与度。
组织各类绿化志愿者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绿化氛围。
五、实施保障1.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城市绿线建设和管理经费。
2. 健全城市绿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推进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六、总结城市绿线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落实好城市绿线管理实施方案,为城市绿化事业注入新的活力,为城市居民营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城市绿线监管方案

城市绿线监管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的生态状况愈加复杂,城市绿地面积的减少和绿化水平的降低,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证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绿色发展,各地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之一是实施城市绿线监管方案。
一、城市绿线概念城市绿线是指对城市边缘、沿街、公路、河道等地点进行规划,标识出以外立面线为界限,以保证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的界线。
绿线不是真正的一道线,而是行政部门和公众所认可的一个概念。
城市绿线的设置,旨在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和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的发展。
二、城市绿线监管方案内容城市绿线监管方案是针对城市绿线保护工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绿线划定:绿线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道路建设以及河道自然保护等因素,在自然与人为因素交汇处规定。
2、绿地保护: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原则上应当保护不动,禁止建设垃圾堆放、露天厂房、广告牌等破坏城市绿化环境的设施。
3、整改规划: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违建、不合理规划、破坏环境行为,需制定整改规划并实施。
4、差异化管理:实施差异化管理,根据绿地生态服务功能、绿化程度、地形地貌等因素,对城市绿线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5、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城市绿线的日常巡查安排。
三、城市绿线监管方案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城市绿线监管方案实施,有利于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地:1、保护公共绿地,增加绿地覆盖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使城市更加宜居。
2、减少城市建设对环境的破坏,防止领地禁建和违建,小规模开垦和改造行为,增进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平衡与协调。
3、促进城乡一体化,加强农村环境建设,提高农民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
4、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和监控,保护城市绿化设施,维护城市卫生环境、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
5、增加城市品质感,提高城市经济质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生态背景,打造宜居城市。
四、结语城市绿线的设置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城镇绿线管理制度范文

城镇绿线管理制度范文城镇绿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镇绿地资源,维护城镇生态环境,规范城镇用地发展,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镇绿地管理,包括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线是指规定的城镇边界以内,保留用于绿地的土地范围。
城镇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园、绿地、绿化带等用于增加城市景观、改善环境质量的区域。
城镇建设边界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四条城镇绿线划定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平衡发展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确定。
第二章划定第五条城镇绿线划定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划定城镇绿线前,应征求城市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划定城镇绿线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地方政府审批。
第六条划定城镇绿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城市发展规模和方向;(二)生态环境功能需求;(三)城市景观和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四)土地资源利用和人口规模预测情况;(五)周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划定城镇绿线的方法主要包括:(一)遥感影像解译法:利用遥感技术获取城市绿地信息,解译绿地类型,确定城镇绿线。
(二)定标绘图法:根据规划图纸上的标注,确定城镇绿线。
(三)现场测量法:利用测量仪器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城镇绿线。
(四)GIS技术辅助法: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辅助城镇绿线划定。
第八条划定的城镇绿线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中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利用第九条城镇绿地的利用应按照城镇绿线划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越界利用。
第十条利用城镇绿地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一)不影响城镇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连续性和景观质量;(二)不影响城市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三)不埋葬垃圾、废弃物等污染物;(四)不破坏或迁移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切实加强县城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河流、池塘、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S)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检举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未形成绿地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绿线管理办法

绿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的发展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各地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其中,绿线的设立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就绿线管理办法展开探讨,并从多个角度阐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绿线管理办法的概念与意义绿线是城市规划中一种重要的划定边界的手段,通过设立绿地保护线、生态控制线等来限制城市拓展的边界线。
绿线管理办法即围绕绿线的设立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绿线的设立与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绿线的设立可以有效控制城市扩张,避免过度的城市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自然资源。
其次,绿线的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土地利用,避免乱建乱占,保持城市布局的合理性和连续性。
再者,绿线的划定有助于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休闲和体验环境。
二、绿线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绿线划定绿线的划定是绿线管理的基础。
绿线应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生态功能等因素,并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科学确定绿线范围和界限。
同时,应考虑到城市人口增长、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的影响,确保绿线的可持续性和合理性。
2. 绿线保护绿线的保护是绿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例如建立监管机构和执法力量,对绿线内外的土地利用进行严格监管。
违规占用绿线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并及时修复绿线的破坏。
同时,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绿线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3. 绿线利用绿线不仅仅是一道屏障,更是一扇大门。
合理利用绿线资源,将其打造成为城市绿肺、生态景观和休闲设施,可以有效提升城市品质与吸引力。
通过将绿线与城市规划和公共设施相结合,形成绿道、公园等各类绿色空间,既满足了居民的休闲需求,又提供了一个呼吸新鲜空气、感受大自然的场所。
三、绿线管理办法的案例分析1. 纽约中央公园纽约中央公园是城市规划中的一个经典案例。
该公园被划定为绿色空间,严格保护线进行管理和维护。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51163-2016)【可编辑】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
为规范城市绿线的划定,巩固绿化成果,促进规划绿地 实施,保障城市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 各类绿地和生态区域的控制线划定,以及绿地管理。 1.0.3 城市绿线划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 3 4 Green Line Delimiting ...................................................... 5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limitation of urban green line
2016-04-15 发布
2016-12-01 实施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
目次
1 总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绿线划定 ................................................ 5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发挥城市绿线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的绿化带、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以及城市交通干道两侧及主要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即城市绿线。
三、任务和目标1、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营造宜居生态环境,加强城市防护及景观建设。
2、加强城市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使其成为城市文化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主要组成部分。
3、严格城市绿线的使用,保障市民的基本权益,同时推广城市文明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四、管理职责1、市政府对城市绿线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制定城市绿线的标准和评估方法,对整个城市的绿线质量进行监管。
2、市城市绿地管理局承担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绿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城市绿线的保护、修缮、绿化、管理、执法等工作。
3、各区、县市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绿线的状况、修缮和养护,并会同市城市绿地管理局建立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补救低效、矛盾和问题状况。
4、广大市民及企业应当遵守城市绿线的使用规范,加强城市绿线的保护,督促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对侵犯城市绿线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建设管理1、城市绿线的规划、建设需经市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规划和建设应保护自然环境、尽量保留现有植物和地形特点,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建设、安全等相关规定。
2、城市绿线的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绿化、养护、保密等具体措施。
对城市绿线的绿化工作,应科学选取植物,精细种植,强化养护,及时修剪,保持绿化良好。
3、城市绿线的建设资金应由市政府负担,在规划建设中,应征求市民、专家和各类团体的意见,确保建设方案透明、合理、科学,确保城市生态环境的完整与质量。
4、道路建设、市政设施维修和改造,要注重对绿地的保护,尽力保证绿地的完整性,减少对绿地的破坏。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地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地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地直辖市、市、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绿线地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地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地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地绿线.p1Ean。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地具体坐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地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绿线地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地规定进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批准地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地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地权利.DXDiT。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RTCrp。
城市绿线管理方案(二篇)

城市绿线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县城(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县城及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与城市用地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县县城(经开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区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___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共同___实施。
第四条居住区园林绿化、单位园林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应当符合《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见附件)的标准。
其他集镇以及不在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矿企业的园林绿化参照《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范本)管理。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用地图则、提出的不同类型的用地界限、规定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是城市绿线的划定依据。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源泊、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1、捞刀河及松雅河、浏阳河两岸堤脚起各___米。
2、高速公路两侧各___米,省道、县道两侧各___米。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2023年城市绿线管理方案

2023年城市绿线管理方案____年城市绿线管理方案一、引言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中设置的绿色带状环线,将城市分割成绿地和非绿地两个部分,以提供城市生态环境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绿线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出一个全面的城市绿线管理方案,以实现城市生态和人文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绿线管理方案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 保护和提升城市绿线的生态功能,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实现城市绿线的合理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地的利用效率;- 提供适合居民休闲娱乐和健康生活的绿地空间;- 加强城市绿线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居民的绿化意识和参与度。
2. 原则:- 生态优先:以促进生态平衡为核心,保护和修复城市绿线的生态系统;- 合理规划:通过科学和综合的规划方法,合理布局绿地资源,提高绿地利用效率;- 公平公正:保障公众参与城市绿线管理的权益,提供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管理机制;- 可持续发展: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实现城市绿线的长期管理和保护。
三、城市绿线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1. 规划和布局-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城市绿线的位置和范围,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 根据城市的自然生态条件和居民需求,合理划定城市绿线的功能区域;- 通过规划和设计,实现城市绿线与城市其他功能区域的有机衔接和交流。
2. 绿地保护和管理- 制定并执行绿地保护和管理条例,加强对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机构,负责绿地的保护、管理和维护;- 加强对绿地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绿地的状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和修复措施。
3. 绿地规划和设计- 进行全面的绿地规划和设计,综合考虑绿地的功能、景观和使用者需求;- 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提高绿地的利用效率和使用质量;- 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理念,打造绿地的特色和品质。
4. 公众参与和社会管理-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绿化意识和参与度;- 引导和支持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绿线的管理和建设;- 建立绿地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
城市绿地绿线管理

城市绿地绿线管理第一篇:城市绿地绿线管理《绿地系统规划》中绿线的有关规定一、绿线的含义“绿线”,就是在规划中界定的城市绿地区域的周边线,是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与建筑红线一样都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违反和侵犯。
本规划中确定的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能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要逐步迁除。
老城区建筑物密集,但必须按绿线要求进行控制,在以后改造和建设中也要根据绿线进行退让。
二、绿线管理的基本要求1、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做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内所有树木、绿地、林地、果园、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2、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4、城市绿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控制的地块外,还须根据局部地区城市规划建设指标的要求实施城市绿地建设。
5、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6、城市人民政府应对每年城市绿线执行情况组织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向上一级城市行政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务会做出报告。
7、在具体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四同步”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专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审查环节,严格把关审查配套绿化工程,违反“绿线”管理规定或达不到绿化指标要求的,不得审批。
三、制定绿线管理法定图则规划为了加强城市绿线有效管理,加强可操作性,规划建议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各个城区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滨州市城市绿线管理法定图则规划。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5【实施日期】1995.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指标;(四)树、花、草种植规划;(五)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详细规划;(六)绿化基础设施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实施绿化规划的措施。
2023年城市绿线监管方案

2023年城市绿线监管方案一、背景介绍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划定的保护绿地、生态空间和文化景观的界限,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绿地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和消失的问题。
为了保护城市绿地,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制定有效的绿线监管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和完善城市绿线监管体系,保护城市绿地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科学性原则:制定绿线监管方案必须基于科学的研究和评估,并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合理的措施。
(2)公正性原则:绿线监管方案要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听取市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可操作性原则:绿线监管方案要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4)综合性原则:绿线监管方案要结合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设项目审批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制。
三、绿线划定和分类1. 绿线划定:根据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评估结果,结合自然、生态和文化要素,划定城市绿线的范围和界限。
绿线划定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和生态保护的原则,确保绿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绿线分类:根据绿地的功能和特点,将绿线划分为生态绿线、文化绿线和休闲绿线等不同类型。
生态绿线主要用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文化绿线主要用于保存和传承城市的历史和文化遗产;休闲绿线主要用于市民休闲娱乐和身心健康的提升。
四、绿线监管措施1. 制定绿线保护规划:根据绿线划分和分类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绿线保护规划,明确各个绿线区域的保护目标和措施。
规划要充分考虑绿线自然、生态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
2. 建立绿线监测体系:建立定期监测城市绿地的机制,通过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全面了解城市绿地的面积、分布和状况。
监测结果将作为绿线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完善绿线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城市绿线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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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环保、林业、水利、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绿线划定第四条县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根据《蕲春县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等。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绿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审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二)城市绿线控制区应当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三)城市绿地规划应当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四)城市绿线应当进行分类控制,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地理坐标。
第六条为确保城市绿地率,城市绿线应当依据以下标准划定:(一)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二)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以下指标:1、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2、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5%;3、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营房、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四)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用地面积不低于2%;(五)公园绿地面积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县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黄冈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划定。
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 现有的和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古典园林、古树名木、散生林植被等的保护范围;(四)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地块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规划绿地设计条件或者绿地设计方案,规定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九条县规划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三章城市绿线管理第十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三)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四)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
因以上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由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的绿线,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县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作调整。
调整居住区绿线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先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四)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绿线的,由县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五)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以及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同类区域先行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绿化经济补偿措施后,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或设置其他设施。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报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根据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要费用向县园林部门缴纳绿化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使用期满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恢复原貌;期满未退还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绿化台账并存档,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县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建成后由县园林部门登记造册纳入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及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规划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由县园林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规划和建设。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和标准,并充分利用乡土树种,合理配置乔灌花草,努力营造生态宜居环境。
第十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核定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绿地率及其应当达到的标准,并界定绿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绿线管理要求的加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
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绿地面积标准的,应按所缺绿地面积向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符合绿线管理要求以及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和划定的绿线配套建设绿地。
配套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或延迟绿化工程建设。
不按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缴纳绿化补偿费,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所缺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
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施工,其绿化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县园林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化项目的绿线进行验收核定,验收合格的加盖绿化工程验收专用章。
未经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当核实绿地率和配套绿地面积是否符合核定的规划条件,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