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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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6
【实施日期】2013.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
(2013年8月16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工作的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3〕22号,
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强化责任,严肃纪律,规范全市各级各部门管理、执法和服务行为,切实解决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
经济发展环境是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招商引资的最大抓手,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最强
保障。
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制定出台了《规定》。
《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管理、执法和服务等行为的“高压线”,是落实优化经济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助推器”,是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防火墙”。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优化经济环境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提高积极性、主动性,自觉将《规定》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落实“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的规定。
1.不得向企业(含项目投资建设、施工单位,下同)或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有价证券等;
2.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设卡、刁难;
3.不得提高办事门槛,增加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办事难度;
4.不得无偿借用、占有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等财物;
5.不得要求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检测产(商)品等物品;
6.不得要求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餐饮;
7.不得要求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8.不得要求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或请托人在指定的餐饮、娱乐、健身等场所消费; 9.不得有其他形式的“吃、拿、卡、要、报”行为。
(二)关于落实“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规定。
1.不得利用职权或垄断地位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委托“定点”代理;
2.不得违规在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兼职并领取报酬;
3.不得强制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服务;
4.不得强制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并缴纳会费; 5.不得借审批、年检、办证之机强制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6.不得有其他形式的强买强卖行为。
(三)关于落实“禁止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的规定。
1.不得未经同级优化办备案到企业收费;
2.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4.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不得收取会费或赞助费等;
5.不得收费不开正规票据、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