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iii级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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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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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2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首先,对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需要考虑以下方面:1.场地选择: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选择在安全距离内,远离人口密集区、易燃物质仓库等危险场所,以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2.设施设计:供应站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和消防规范,包括建筑结构、通风系统、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并应配备灭火器、报警器等设备。

3.储存设施: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设有储罐,储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材料选择、抗震能力、容量等,并应配备检测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泄漏等安全隐患。

4.设备选用:供应站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包括瓶装机、灌装机、气体检测仪等,以确保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对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运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章制度,以确保运营的安全和稳定。

1.人员资质:供应站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包括熟悉气体特性、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以保证操作安全和应急响应能力。

2.供应站安全管理:供应站应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进出登记、消防安全培训、气体泄漏报警和处置等措施,以保证供应站的安全运营。

3.液化石油气质量控制:供应站应定期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气体成分、含油量等,以确保供应的液化石油气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4.事故应急处理:供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包括疏散人员、封锁事故现场、报警和救援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为了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和运行达到标准要求,需要实施监管和检查制度,对供应站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1.监管机构:成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供应站的设计和运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检查和评估: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供应站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场地环境、设施设备、操作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供应站的安全和运行质量。

3.处罚和处理: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供应站,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运营、吊销许可证等,以确保供应站的安全和质量。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安全技术要求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安全技术要求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安全技术要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是一个重要的能源供应基础设施,为了确保供应站的运营安全,需要严格遵守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将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方面,详细介绍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选址要求1. 选择稳定地质条件的地点,避免选择易发生滑坡、地震等地质灾害的地区;2. 选择距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一定的安全距离;3. 避免选择火灾危险区、易燃易爆危险区和有毒化学品储存区附近的地点;4. 地势要求平坦,有一定排水条件;5. 遵守环保要求,尽量选择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地点。

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要求1. 储罐和储存系统的设计: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包括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材料选用、耐腐蚀措施等;2. 设计储罐的基础和固定方式,确保储罐的稳定和抗震性能;3. 考虑储罐的防雷设施,避免雷击造成安全事故;4. 确保储罐与其他设施(如泵房、供气架等)之间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蔓延;5. 设计合理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系统、灭火器、报警系统等;6. 考虑应急处理设施,如安全阀、泄漏控制装置等。

三、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建设要求1. 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2. 进行土建结构的验收,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可靠;3. 对安装设备进行检验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4.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运维人员,使其熟悉设备的操作和安全要求。

四、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运营要求1. 遵守相关管理法规和规范,如《燃气安全条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等;2. 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站点的日常运营和应急处理措施;3. 进行定期的设备维护和检修,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理;4. 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检和隐患整改,确保供应站的安全运行;5. 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站点运营情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场所的规范要求

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场所的规范要求

一、高层建筑不允许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4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2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3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4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5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6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12.0.5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房间,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

12.0.5本条规定的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的房间,包括地上房间和地下、半地下房间。

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的措施主要为加强和保证室内通风或排风。

二、高层建筑应使用管道供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5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2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3.1.3条文解析:3、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三、>25Om主体不能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第十三条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

四、地下建筑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8.4.7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8.4.8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LO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2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4室温不应高于45C。

瓶装液化石油气 III级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瓶装液化石油气 III级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应公示
17
送气用车
统一颜色
18
管理情况
供应站情况登记表
应有
19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应有
20
经营场所权属
有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21
安全责任人
有任命书
22
安全管理制度
应上墙
23
送气工培训情况
应培训合格
24
送气工工装
应统一
25
管理人员
不少于1人
26
送气工
不少于3人
附件2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要求
1
防火间距
主要道路
8m
2
次要道路
5m
3
相邻的房间
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
对建筑物的要求
建筑物层数
单层
5
相邻的建筑物
非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
6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
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7
建筑物结构
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钢框架采用防火保护层)
8
室内地面的面层
撞击时不发生火花
9
避雷设施
符合要求
10
瓶库内实瓶、空瓶和送检瓶存放情况
分区存放
11
照明灯具、电线和开关安装布置
采用防爆型,且未留有接口
12
安全设施及经营用品配置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安装
13
称量衡器
在检测有效期限内
14
灭火器材
配置不少于2个8Kg干粉灭火器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 —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I 级站6v V< 20H级站1v V< 6皿级站V< 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 (m36 v V< 10 10 v V< 201 v V< 33 v V< 6V < 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025121512民用建筑10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 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2.4 I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H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咼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 a 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a =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基本条件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基本条件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基本条件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为V≤1立方米,应符合下列要求:
1.瓶库为地上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得有地下、半地下结构,不得为违章建筑;
2.瓶库与主要道路间距不小于8 m,与次要道路间距不小于5m;
3.与瓶库毗连建筑非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部、电气焊加工点、饭店、小吃店、居民厨房等);
4.瓶库应通风良好,沿地面开设有面积符合规范的通风口,通风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或设置通风量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爆型强制通风设备,所有通风口应设置金属网罩;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瓶库门窗应外开,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为耐火材质,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吊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7.瓶库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8.瓶库和营业室应分开,之间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9.配备固定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10.配备有钢瓶检斤、检漏、维修、抢修设备;
11.按瓶库面积每50 m2配备8 kg手提干粉灭火器2只,至少配备2只;
12.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瓶装液化石油气 III级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瓶装液化石油气 III级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应公示
17
送气用车
统一颜色
18
管理情况
供应站情况登记表
应有
19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应有
20
经营场所权属
有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21
安全责任人
有任命书
22
安全管理制度
应上墙
23
送气工培训情况
应培训合格
24
送气工工装
应统一
25
管理人员
不少于1人
26
送气工
不少于3人
8
室内地面的面层
撞击时不发生火花
9
避雷设施
符合要求
10
瓶库内实瓶、空瓶和送检瓶存放情况
分区存放
11
照明灯具、电线和开关安装布置
采用防爆型,且未留有接口
12
安全设施及经营用品配置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应安装
13
称量衡器
在检测有效期限内
14
灭火器材
配置不少于2个8Kg干粉灭火器Fra bibliotek15各类安全警示牌
应设置
16
抢险电话
附件2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要求
1
防火间距
主要道路
8m
2
次要道路
5m
3
相邻的房间
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
对建筑物的要求
建筑物层数
单层
5
相邻的建筑物
非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
6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
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7
建筑物结构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7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检查评价标准(DB4201/T 505-2017)
表 供应站(点)经营服务检查评分表
(评分表共3页,另附)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二)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站点正面、背面和两个侧面的全景照片;(通过照片初步审查站点的周边环境及房屋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站点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主要是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培训核发的证书)
站点应急预案和管理服务制度;
已有站点要提供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意见表;(新站点在受理后以现场勘查意见替代。现场勘查意见主要是对照站点设置技术规定审查站点是否符合技术条件,比如房屋结构、面积、通风措施等等)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与运行要求
1.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基本性能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有剑现货,储存,装卸,供应的方式,运行和经营液化石油气(LPG,Liquefied Petroleum Gas)。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由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设备和贮存能力
构成,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储存容量不能小于1000吨。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具备良好的控管技术,保证液化石油
气的安全,有效地保护环境。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具备良好的安全运行保障技术,保证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安全、效率、可靠性。

1.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要求
(1)设计要符合当地的中央政府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安全规定;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行业专业
技术标准;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应考虑质量、经济性、安全性、
可靠性等方面。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运行要求
2.1工作程序
(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有。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管理,规范供应站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1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市、县级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的城建(燃气)监察机构受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供应站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供应站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供应站必须取得市、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供应许可证)后, 由具有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定点供气,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活动。

第七条供应站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管理、技术、送瓶等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具有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来源;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7.供应站应当符合现行行业规范、标准及《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8.申请供应许可证提交材料符合《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9.新建、改建、扩建供应站应当完成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后方可申请设立。

液化石油气三级销售点规范要求

液化石油气三级销售点规范要求

液化石油气三级销售点规范要求一、供气站安全工作“十大禁令”1、严禁在站内吸烟、动用明火:2、严禁穿化纤衣服上平台、进瓶库;3、严禁在平台上、瓶库内接打手机:4、严禁不带防火罩的车辆进入供气站院内:5、严禁野蛮装卸钢瓶;6、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7、严禁收、发不合格钢瓶;8、严禁用户上平台进瓶库:9、严禁在供气站内对重瓶排气、对空瓶倒残。

10、严禁在瓶库内堆放杂物,严禁堵塞瓶库通风口,严禁堵塞站点二、供气站安全管理规定1、站内严禁明火,并有明显的禁火禁烟标志,站内严禁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

车辆进入供气站需带防火罩;2、站内消防器材按规定配备齐全,放置合理,保持清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换,保证每个人都会使用。

发现调压情况要及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换;3、供气站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穿防静电、防火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并佩带工号;4、对调入站内的重瓶进行100%的试漏和30%的检斤工作:5、对漏气瓶、欠重瓶、标志不清楚、部件不全、变形等有问题的重瓶,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储配站,严禁在供气站存放及自行处理;6、在装卸车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野蛮装卸导致工伤事故:7、在换气中应严格对号,防止异形钢瓶混入,用户换气的空瓶必须要求擦洗8、瓶库中,空、车钢瓶业禁混放,须按标志摆放整齐,便于清点。

不允许顾客上平台进瓶库拿放钢瓶:9、片区必须对安全工作进行自检、自评,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新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10、各站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液化石油气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方法,灭火常识等。

三、供气站消防安全制度1、供气站的消防器材配备齐全,保证完好状态提前十分钟到站更换工作服,佩戴工号。

2、优气站定期利用板报,向用户管传液化石油气基本常识及水水营识。

供气站工作人员定期学习消防知识;3、供气站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4、供气站有明显的禁火禁烟标志:5、供气站严禁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品及杂物严禁未带防火置的车辆进入供气站:6、夜间值班人员要了解站内外环境,并且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及应变能力;7、严禁任何人员在供气站内吸烟,未经办理动火手续,不得私自动火;8、亚格执行供气站“十大防火、防爆禁令”四、供气站岗位责任制供气站是供气服务工作的窗口,要把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优质服务工作。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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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
17
送气用车
统一颜色
18
管理情况
供应站情况登记表
应有
19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应有
20
经营场所权属
有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21
安全责任人
有任命书
22
安全管理制度
应上墙
23
送气工培训情况
应培训合格
24
送气工工装
应统一
25
管理人员
不少于1人
26
送气工
不少于3人
附件2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
1
防火间距
主要道路
8m
2
次要道路
5m
3
相邻的房间
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
对建筑物的要求
建筑物层数
单层
5
相邻的建筑物
非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
6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
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7
建筑物结构
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钢框架采用防火保护层)
8
室内地面的面层
撞击时不发生火花
9
避雷设施
符合要求
10
瓶库内实瓶、空瓶和送检瓶存放情况
分区存放
11
照明灯具、电线和开关安装布置
采用防爆型,且未留有接口
12
安全设施及经营用品配置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应安装
13
称量衡器
在检测有效期限内
14
灭火器材
配置不少于2个8Kg干粉灭火器
15
各类安全警示牌
应设置
16
抢险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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