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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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

2023年《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

2023年《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
本规范旨在规范临床输血管理技术,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治疗效果。

以下为规范内容:
一、输血前准备
1. 确认输血指征
在确认患者需要输血之前,应进行全面的评估。

确保输血是必要的,在确诊后立即开始输血。

2. 确认输血前实验室检查
输血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型、交叉配血等。

3. 警示标志
在输血前应正确标注,以避免输血错误。

标记应包括血型、交叉配血结果。

二、输血后观察
1. 输血速度
控制输血速度,不应过快,以免造成对身体负担。

2. 输血异常反应
输血后如出现异常反应,应及时进行处理。

三、输血设备和操作
1. 输血设备
使用符合标准的输血设备,确保输血的全面控制。

2. 输血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输血操作规范,包括输血前、输血中、输血后的操作。

每名医务人员在操作之前应接受培训。

以上为《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临床医务人员
应严格执行该规范,确保输血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规范为了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血液资源保护和合理应用血液资源必须得到保护和合理应用,以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输血。

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当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输血科(血库)的设置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输血申请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患者同意在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应该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自身贮血和亲友互助献血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和血浆置换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新生儿溶血病的换血疗法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及注意事项

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及注意事项

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及注意事项前言为达到临床合理安全有效输血的目的医生—合理有效输血科—安全有效护士—安全有效一、取血1)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携带取血箱及血液领取单到输血科取血。

2)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科室、床号、病案号、血型及血袋号、血量、血液品种、有效期、配血结果。

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血。

3)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血。

①标签破损。

②血袋破损、漏血。

③血液中有明显凝块,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界面出现溶血。

④血浆呈乳糜状,暗灰色,有絮状物等。

4)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二、输血1)输血前由两名护士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输血记录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发热患者体温降至38℃以下时方能输血。

2)输血时,由两名护士(至少一名注册护士)携带病例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实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血袋号、血型、有效期,无误后全名签字,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输血前应先告知患者或亲属输血期间一旦出现寒战,颜面潮热,呼吸短促或烦躁不安等,立即通知医护人员。

患者意识清楚时,要求患者回答自己姓名,年龄等相关内容,若意识不清,手腕标签或家属说明身份。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注,不得自行贮存。

输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任何药物。

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从冷藏取出到开始输注,室温停留时间<30分钟。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输血持续6小时以上时,应更换输血器。

原因:(1)内容物沉淀过滤器,影响滴速压。

(2)有细菌污染可能,引起输血不良反应。

5)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前15min要慢(2ml/min),并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疗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血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得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与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得临床输血技术与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与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得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得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其她科学、合理用血措施得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得不良反应与经血传播疾病得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得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得无自主意识患者得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与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得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得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得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得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与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得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与其她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得,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与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得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与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与贴好标签得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们急诊、床号、血型与诊断,采集血样、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篇一:临床输血技术标准操作流程徐州民政医院临床输血技术标准操作流程一、受血者血样采集标准操作流程操作流程要点说明二、接收血液1、取回的血液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输血前将血液轻轻摇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2、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液输完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3、输血过程中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2)立即通知值班的本院医师和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4、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汇报上级医师,在积极配合治疗抢救的同时,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记录;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

3)遵医嘱抽取患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4)遵医嘱抽取患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进行进一步鉴定;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菌种检测;6)遵医嘱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遵医嘱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篇二:临床输血规范各临床科室用血应严格遵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文件要求,按照科学、合理的输血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血液资源的浪费和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同时,护理人员应做好输血护理记录,做到规范输血。

医疗部分:一、输血前评估:评估输血的必要性需要综合分析诸多因素和临床特征。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是指在医学临床实践中,针对输血过程中的操作细节、设备选用以及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并确保输血过程的顺利、安全进行。

以下是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重要内容。

1. 输血血液的质量控制:- 输血血液的来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过合理的抗体筛查和病原体检测后方可使用。

- 输血血液的血型鉴定应使用符合资质的试剂盒进行,且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 对于ABO血型不匹配的输血,必须进行适当的交叉配血试验。

2. 输血设备的选用:- 输血过程中所使用的输液器、输血管道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无损坏、无污染。

- 输液器应定期更换,并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功能正常。

- 输血管道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避免交叉感染等风险。

3. 输血操作的规范:- 输血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患者身份核对,确保输血的准确性。

- 输血前应检查患者的血液样本,比对ABO血型,Rh血型以及其他特殊血型信息,并遵守相应的输血规则。

- 输血前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输血。

4. 输血安全措施:- 输血医务人员必须进行相关的职业培训,掌握科学的输血技术,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 输血过程中,应定期更换手套,并在每次操作前进行手卫生。

- 输血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操作环境的清洁和消毒,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5. 输血后的注意事项:- 输血结束后,应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医务人员。

- 输血结束后,应记录好输血的相关信息,包括血液的来源、输血量以及输血过程中的各项观察指标。

6. 不良反应处理:- 输血过程中,如出现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医务人员。

- 输血医务人员必须熟悉输血反应的处理流程,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并处理各类输血不良反应。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不仅是保证患者输血安全的重要保障,更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才能有效降低输血过程中的风险,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护理

临床输血护理
器。 输血开始后的15min,需严密观察病人。注意
观察有无不良反应,并积极处理。
三 临床输血护理过程
输血后的护理
每一例输血病人都应及时在《输血登记本》上 进行登记,包括输血品种,数量,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有无不良反应等。
有输血反应者,医护人员应逐项填写输血不良 反应回报单送报输血科。
输血后的空血袋,2-8℃冰箱保存24小时,以 备出现不良反应时核查。
水温不得超过38℃,以免造成红细胞损 伤或破坏而引起急性溶血反应。
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种成分血液的输注与护理
红细胞输注
血液加温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加温过的血液要尽快输注,因故未能输
注不得再入冰箱保存。 有条件的可用血液加温器给血液加温
(按说明书操作)。
(摘自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二 各种成分血液的输注与护理
达到一个止血水平。 输注前轻轻摇动血袋,切忌剧烈摇动,以防血
小板损伤。
二 各种成分血液的输注与护理
血小板输注
若因故(如病人高热)为能及时输注,应在 常温放置,每隔10分钟左右轻轻摇动血袋 (防止血小板聚集),不能放入4℃冰箱暂 存。
1个治疗剂量的血小板在20 min内输注完毕。
二 各种成分血液的输注与护理
三 临床输血护理过程
输血标本的采集过程
采集时最好不要同时采集2人以上的标本。
一人负责采集血样,另一人负责核对。 完成后共同在申请单上签名。
输血核对内容
二查
一查输 血申请
血袋 标签



一对血型
三查配血 报告单
二对姓名

六对

血袋编码
五对病案号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章 送收血样
• 1、送血样人员必须是医护人员,严禁患者家属送血样。 • 2、血样送到输血科后应由送血人员和输血科人员一起核
对以下信息:(1)血样信息与申请单信息是否一致;(2) 核对察看申请单的完整性、血样标识的完整性;(3)血 样标本量、有无溶血;(4)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 • 3、有以下情况,输血科拒绝收血样:(1)血样标识不完 整;(2)血样无标签;(3)标本量不足、血样质量有问 题。 • 4、质量标准要求:(1)血样标本信息完整无误;(2) 血样标本质量符合要求及采集量正确。
• 3、质量标准要求:(1)核对确认申请单及配血单信息正 异常;(4)经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
第六章 输血前核对
• 1、护士治疗室核对内容:血液取回后,主班护士与另一 护士在输血前核对病人资料及血袋相关信息的确认:受血 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床号、血型、交叉 配血记录、供血者血袋号、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类别、 血量、有效期、血液有无溶血变质、血袋有无渗漏,确认 无误后将血液送到床边准备输血。
特殊介质配血相合。
第四章 血型鉴定与配血
• 6、配血完成后,必须由第二个人进行复核签字。 • 复核:是有他人对检测者的检测结果进行的签名核实工作,
是质量评价最简单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 血型鉴定及配血完成后,进行再次核对无误,检测者与复 核者签名。
• 7、质量标准要求:(1)核对血样与申请单信息一致无误; (2)按操作规程及要求配血;(3)复核人员认真核对无 误;(4)进行签字记录。
• 5、质量标准要求:(1)床边核对无误后, 先慢后快,监护输血全过程;(2)输血完 毕后记录输血过程;(3)输血护士签字; (4)有输血反应者,按输血反应流程处理。
第二章 采集血样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输血不良反应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输血不良反应

受血者输血前病原体检测,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输血治疗同意书 》列出九项检查内容: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 3.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Anti-HBs) 4.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 5.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Anti-HBe) 6.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Anti-HBc) 7.丙型肝炎病毒抗体(Anti-HCV) 8.艾滋病病毒抗体(Anti-HIV1/2) 9.梅毒。

病人需要输血,经治医师要认真填写《 临床输血申请单》,按照医院规定履行 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 血科。一次用量超过2000ml的,要输血 科医师会诊,由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 务处批准。急诊用血在事后补办相应手 续。
输血前告知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要向病人或 家属说明输血目的、血液品种、可能发 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 可能性,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在《 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 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劝阻的无自主 意识病人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 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
医源性感染



输血和输注血液制品是临床治疗和预防的重要 手段,但又是多种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重要途径 。血液虽然经严格检测仍有造成医源性感染的 危险,主要原因有: 1.试剂检测存在一定比例的漏检率,可能会将 一些检测结果为阴性但带有病毒的血液用于临 床输注。 2.献血者处于感染窗口期,抗体尚未产生或滴 数过低,以至于漏检。
红细胞
3. 浓缩红细胞(CRC)
作用:增强运氧能力。 适用:同红细胞悬液 ① 血红蛋白>100克/升,可以不输; ② 血红蛋白<60克/升(70g/L),应考虑输血; ③ 血红蛋白在60(70)~100克/升之间,根据患 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 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技术规范标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标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卫生部制定《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及注意事项

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及注意事项

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及注意事项➢前言为达到临床合理安全有效输血的目的医生—合理有效输血科—安全有效护士-安全有效➢一、取血➢1)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携带取血箱及血液领取单到输血科取血.➢2)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科室、床号、病案号、血型及血袋号、血量、血液品种、有效期、配血结果。

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血.➢3)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血。

①标签破损。

②血袋破损、漏血。

③血液中有明显凝块,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界面出现溶血。

④血浆呈乳糜状,暗灰色,有絮状物等.➢4)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二、输血➢1)输血前由两名护士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输血记录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发热患者体温降至38℃以下时方能输血。

➢2)输血时,由两名护士(至少一名注册护士)携带病例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实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血袋号、血型、有效期,无误后全名签字,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输血前应先告知患者或亲属输血期间一旦出现寒战,颜面潮热,呼吸短促或烦躁不安等,立即通知医护人员.患者意识清楚时,要求患者回答自己姓名,年龄等相关内容,若意识不清,手腕标签或家属说明身份。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注,不得自行贮存。

输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任何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从冷藏取出到开始输注,室温停留时间<30分钟。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输血持续6小时以上时,应更换输血器。

原因:(1)内容物沉淀过滤器,影响滴速压。

(2)有细菌污染可能,引起输血不良反应。

➢5)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前15min要慢(2ml/min),并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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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护理有关部分)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六章发血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屋条取血和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C 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输血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流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高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

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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