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
规定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鲁政办发[2001]69号
发布日期:2001-8-8
执行日期:2001-8-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三章政策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骨干,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凡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颁发统一的“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证书”。
第六条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所在地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省直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新创办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一)以科研人员、在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等为主在山东省辖区内申办的;
(二)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成熟的科研成果和较强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一定的产业化基础;
(四)具有可行的企业筹备计划方案。
第八条新创办的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及其主要合伙人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三)拟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产业化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场地、设备、资金等);
(五)企业筹备方案及有关机构或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3至5个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九条现有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企业资格;合资企业中方股份不低于51%;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经营业绩,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不低于2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开业不足1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
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十条现有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或协议及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五)企业上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的筹备者,可按
企业成立后的所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的企业,可按所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新创办企业成立后,其“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1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三章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新创办企业申请注册时,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其注册资本金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
第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初期,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对从业人员不做限制性规定,并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省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国外留学
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需在山东省落户的,公安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人员、引进人才落户规定,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手续,有关部门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五条鼓励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2年内保留其公职,工龄连续计算。
经批准的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的本科生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保留其学籍。
第十六条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七条积极支持省属科研机构整体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转制为公司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机构,经认定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和各类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凡通过出让方
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按工业用地的低限执行,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至5年内分期付清。
第十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据实列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企业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简化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出口自营权的申办手续。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需进口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中试仪器设备,可按照国有科研院所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减免税。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