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原则上,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5人且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7人。
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总数要求可适当降低。
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策话规__________ZHENG CE FA GUI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部二O—九年八月五日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岀以下政策措施。
—、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在重点地区和细分领域的梯次布局.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在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
2.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推动出台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细则,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
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3.强化考核评估导向。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相关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科技型中小m汕预科技策法规ZHENG CE FA GUI企业评价办法,扩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
(二)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完善与落实。
4.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推动研究制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新的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XX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强指导和引领,积极推动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0万元;被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的重点新产品经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每个联盟按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企业创成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专项科研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企业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按省级、市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对获得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给予1:1地方配套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县财政给予省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
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就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与浙江、广东、江苏等发达省份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规模效益小、管理相对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各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发展总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壮大民营经济发展规模,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链 需 要 , 力 吸 纳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 继 续 大
开 展 科 技 人 员 服 务 企 业 行 动 。 通 过 科 技 特 派
( ) 挥 科 技 园 区 和 基 地 的集 聚 作 用 , 四 发 促
进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集 群 发 展 。 以 高 新 区 、 业 农 科 技 园 及 大 学 科 技 园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基 地 、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带 动 广 大 中 小 企 业 走 创 新 发 展 道 路 , 为 经 济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是 一 支 主 要 从 事 高 新 技 术产 品 研 发 、生 产 和 服 务 的 企 业 群 体 , 是 我
二 、 支 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加 强 产 学 研 合 国 技 术 创 新 的 主 要 载 体 和 经 济 增 长 的 重 要 推 作 。 用 高 新 技 术 及 先 进 适 用技 术 应 动 力 量 .在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产 业 化 、 以
境 有 待 完 善 以 及 自身 管 理 水 平 不 高 等 问 题 。
因 此 ,需 要 进 一 步 集 中 各 力 量 , 汇 聚 创 新
资 源 , 优 化 创 新 环 境 , 激 发 创 新 活 力 ,拓 展
一
、
充分 认 识 促 进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发
发 展 空 间 ,培 育 壮 大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群 体 ,
的 成 果转 化 机 构 。推 进各 类 技 术 转 移 机 构 专 业 化 、 会 化 和 网 络 化 发 展 , 励 科 技 中 介 机 构 社 鼓
开 展 面 向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的服 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鲁政办发[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八日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骨干,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凡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颁发统一的“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所在地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省直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案
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案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哺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抓手,是实施创新驱动、提高发展质量、建设经济强区的重要载体。
为加快推进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创新创业环境,坚持发展与哺育并重原则,优先发展先进装备创造与现代物流,以及新材料、新经济、新能源、新农业、新服务等新兴产业,重点哺育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开辟一批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的新产品,转化一批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扩大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群体规模,推进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扶持壮大期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
从___年初至___年底,用___年时间,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三大跨越:1.群体规模明显扩大。
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到___家,销售收入年增长___%的高成长性企业达到___家以上。
哺育年销售收入___亿元以上的科技小巨人___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济贡献率达到___%。
2.运行质量明显提高。
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占其销售额的比重达到___%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达到___%以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___家,哺育高新技术上市企业___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___%以上。
3.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开辟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___个,哺育省级以上品牌产品___个,省级以上著名商标___个;哺育规模以上创新型企业___家,哺育年专利申请量___件以上的企业___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___%以上。
(三)认定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化型标准,拥有一定科技研发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___%;科研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___%,掌握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者先进知识,由其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___%。
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崛起。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创新性、高成长性和高附加值等特点,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岗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管理方面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一套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来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竞争力。
二、法律法规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同时也规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挑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管理方面面临多重挑战,主要包括:1. 创新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对创新进行管理,包括研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2. 人才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培养和吸引高素质人才,建立科技人才队伍。
3. 融资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较大,需要有效管理融资渠道和资金运作。
4. 市场营销: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进行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 促进企业持续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能够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2. 提高管理效率: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能够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执行力。
3. 加强企业竞争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能够帮助企业建立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创新管理:建立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2. 人才管理:建立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吸引和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增强人才留存力。
3. 融资管理: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加强资金使用和运营管理,避免资金浪费和滥用。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领域的技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高新技术的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制定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新技术快速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储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
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应当重点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不同高新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实行等级管理、动态考核。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2018年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依照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鼓励政策、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第六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资源综合利用、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二章创业扶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交易的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现代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市场导向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机制(一)完善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
持续推进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加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建立科技、产业和用户多方参与的项目指南形成机制,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公示制度。
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减少对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二)完善项目申报评审和过程管理。
推动科研项目由重立项向重项目绩效和标志性成果转变。
精简项目申报要求,实现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报送,入库共享动态管理。
减少科研项目研发周期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推动部门间监督、检查信息互认共享,出现对相关政策认定不一致时,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会商沟通。
完善项目验收制度,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二为一,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三)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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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3日
——结束——。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所在地: 市县(市、区)
企业网址: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四年五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资金情况
四、管理单位意见
五、附件:
1、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国内外发展状况、研究开发内容及创新点、资金预算概况、企业概况及项目负责人情况、项目完成时达到的技术及经济指标、项目环保措施陈述)
2、企业上年度及今年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环保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鲁科字〔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3〕77号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7月18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6号)及《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23〕7号),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集聚各类创新资源,营造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最优生态,制定本措施。
一、集聚创新平台及项目资源优先在高新区布局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
鼓励高新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认真梳理自身优势力量,以重点实验室重组为契机,积极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将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企业深度合作情况纳入省级以上产业类创新平台、成果转化类平台绩效评价指标。
每家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与3家以上建设单位之外的高新区内企业结对,协助解决产业技术问题。
优先支持高新区内创新主体申报省重大科技项目。
二、着力塑造产业特色优势围绕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布局,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推动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对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支持。
支持高新区发展绿色产业领域高新技术,支持高新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
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推进“小升高”等惠企政策落实,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申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具备独特的业务特长、尖端技术、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能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条件进行,由申请企业主动提出,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核,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后进行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类型为山东省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具备独特的业务特长或尖端技术,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市场竞争力。
(三)企业具备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四)企业经营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经营范围证明文件;(五)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六)与认定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评审团对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初审合格的企业将参加现场评审,由评审团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业务技术交流。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团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决定。
第四章认定结果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的企业将被授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三条认定结果将公示一定期限,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认定合格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2、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3、企业章程4、验资报告5、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xx年、xx年年度的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应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会计师工作单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需要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上加盖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公章)。
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并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骑缝章),须报送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以上五项必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几项根据《指南》对具体行业的要求、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6、知识产权证明材料7、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证书8、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认证9、测试报告、技术合同、用户报告、查新报告10、股东会议决议、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付息单、财务主管、会计的专业证书等11、通讯、电力入网证12、临床批文、药品gmp证书、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13、项目列入国家、地方计划文件(合同)、“863”专家组推荐意见14、环保证明1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能够证明企业资质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第一章创新资金支持对象第一条省创新资金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重点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冀创办科技型企业。
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条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企业须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和纳税,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政办字〔2023〕15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协调配合,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政策协同支撑体系,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创新创业领域聚集,营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工作走在前、开新局,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信贷供给能力(一)强化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
创设总规模130亿元的科创和“专精特新”再贴现引导额度,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
引导银行机构运用降准释放资金,加大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信贷投放力度。
设立“鲁科贷”品牌,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任选一笔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要什么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二、科技公司经营范围1、服务类。
2、科技类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科技、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
3、商贸类。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服装服饰、装饰品、工艺礼品、玉器、玩具、花木、保健用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包装材料、办公用品、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化妆品、家具、木材、装潢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印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
4、食品类。
粮油制品、速冻小包装食品、奶制品、土特产、南北货、糖果糕点、饮料、日用香料、调味剂、保健食品、罐头食品、米面制品、植物油、茶叶、水产品、农副产品、食品添加剂。
5、国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三、高新科技企业申报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
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登记表发至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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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
规定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鲁政办发[2001]69号
发布日期:2001-8-8
执行日期:2001-8-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三章政策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骨干,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凡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颁发统一的“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证书”。
第六条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所在地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省直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新创办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一)以科研人员、在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等为主在山东省辖区内申办的;
(二)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成熟的科研成果和较强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一定的产业化基础;
(四)具有可行的企业筹备计划方案。
第八条新创办的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及其主要合伙人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三)拟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产业化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场地、设备、资金等);
(五)企业筹备方案及有关机构或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3至5个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九条现有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企业资格;合资企业中方股份不低于51%;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经营业绩,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不低于2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开业不足1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
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十条现有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或协议及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五)企业上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的筹备者,可按
企业成立后的所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的企业,可按所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新创办企业成立后,其“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1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三章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新创办企业申请注册时,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其注册资本金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
第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初期,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对从业人员不做限制性规定,并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省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国外留学
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需在山东省落户的,公安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人员、引进人才落户规定,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手续,有关部门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五条鼓励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2年内保留其公职,工龄连续计算。
经批准的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的本科生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保留其学籍。
第十六条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七条积极支持省属科研机构整体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转制为公司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机构,经认定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和各类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凡通过出让方
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按工业用地的低限执行,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至5年内分期付清。
第十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据实列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企业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简化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出口自营权的申办手续。
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需进口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中试仪器设备,可按照国有科研院所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减免税。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
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具体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所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度,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不符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申报时有虚假瞒报等欺诈行为的;
(三)连续2年无技术创新或新产品开发的。
第二十六条职工人数超过标准、已上市或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视为自动退出,由负责管理和服务的部门收回“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不再享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