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适应与超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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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适应与超越[摘要] 教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既不是简单的契合和趋同,也不是自然的扬弃和提升,而是一个能动过程,甚至可能出现适应与超越的交错反复。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养成和践行,就是经历了这种从自我的主动适应到自我的主动超越过程。

[关键字] 职业道德法律适应超越

适应与超越,是当今教育理论的重要命题,既反映了教育及教育者自我发展的规律,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这一命题,迄今已为教育界普遍认同和吸纳。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养成和践行,就是经历了这种从自我的主动适应到自我的主动超越过程。这一过程,既不是教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简单的契合和趋同,也不是教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自然的扬弃和提升,而是一个能动过程,甚至出现适应与超越的交错反复。弄清这一理论的实践逻辑,想必对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一、教师对其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适应

首先教师职业道德古也有之,只是在不同的阶级社会,有其不同的内涵罢了。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严谨治学,科学育人;热爱学生,以情育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共同育人;敬业乐教、勤业精业,职业育人”。籍此而论,可谓社会主义教师道德规范已初步确立。

其次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但现实问题是,教师是否把这些规范内化成了自身的思想,是否主动接收而整合成了自我职业德行与法律?回答就不可尽然,这就提出了教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适应性问题。

(一)必然性

道德与法律,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及国家强制力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思想和行为的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而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则是调整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校领导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及教师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既然是准则,就对教师的言行具有规定性和约束力,反映出社会和阶级的共同意志。它要求致力于这一行业的人们必须适应,必须遵从。这既是基础的,又是必然的,否则就失去居于教师职业的资格。当今统一规范的大、中、小学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中职业道德与法律就是重要的“资格”之一。机制的“约束”就形成了对教师“他律”的共同氛围。教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对其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必须适应性,同时,

社会对学生规格的要求,也潜在地使教师遵从。适应其职业道德及符合法律规定成为必然。社会需要的学生必须是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智能充分,身心健康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学生这些素质的养成,取决于给他们营养的教师的综合素质。师道不立,其教不成,学生的成才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进而是不可想象的。从这一点出发,也必然促使教师去遵法、修身、养德和种德,以契合教师的角色,满足对象的需要。

(二)必要性

法律他律,是外因,解决的是该做什么、应做什么的问题;道德自律,才是内在和根本的。解决的是主动做什么,积极做什么的问题。遵“道”守“法”是教师职业素养得以养成的理想境界。但纵观教师队伍的现状,虽主流是好的,可一些或缺现象也确实不容忽视。可以毫不讳言,一部分教师的职业道德与守法尚处在开发时期或他律阶段,相当部分游离于规律向自律的过渡阶段,完全处于自律阶段的绝对不在多数。

多年翻着“老黄历”,在课堂上吟念着千年不变的教条者有之;不买新书、不看新书、疏于信息猎取者有之;教书不用功,炒股打先锋者有之;只教书,不育人,当“教书匠”者有之;衣冠不整、出口成“脏”、教风不振者有之;不关心学生、不了解学生者有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就客观地要求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规范的教育。要达到这一点,是一个不易的事情。一方面,需要全社会都来重视教师

职业,使之真正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另一方面,加强对教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既把教师当作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又把教师置于受教育的客体地位,渐次使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规范顺应或同化为教师的个性品质。

适应,既反映外在的要求,又体现了教师主动的意愿。主动的意愿程度越高,外在的约束力越小,“适应”的质量就越好,周期就越短,教育事业和学生就越受益。

二、教师对其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超越

教育的超越不是超过,不是跨过,超越的核心和本质是赋予人所独具践行的能力。教师对其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超越,不是把着眼点放在“接受”和“适应”既定的职业道德与守法规定的水平上,而在于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改造”和“超越”并善于利用已有的规范。在教学和非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施以师德影响,使受教育者在客观和主观的改造、发展、批判过程中,得到全面素质的提高。

如果说教师对其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适应,反映了教育的基础规定性,那么,超越就是能动地扬弃这种规定性,积极提升这种规定性。扬弃和提升,意味着教师对职业道德与守法的适从已由必然走向自由,由顺应走向综合。这是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最完美,最有价值的归宿。

(一)教师对其职业道德与法律超越的主动性

职业道德一经形成,就有相对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不是一成不变的稳定,而是动态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对人才

要求的规格嬗变,教育客体的素质构成就应相应出现一些变化,进而对起主导作用的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提出调整的需要,使职业道德的规定性出现数的增加或明显的减少,即出现职业道德内涵量变的可能。

而教师的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这时,教师为师之道就不是对原有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被动适应,而是面对现实,实现自我的超越,自觉地认识、掌握、扬弃现实客体的限制和制约,把符合现代主流思想、主流精神的道德规范及法律基础融汇在师德中来,增加教师职业道德的含金量,能动地对教育和教育对象施加影响。

(二)教师对其职业道德与法律超越的现实性

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养成,目的不在于独善其身,而在于“兼济天下”。就其现实性上讲,为了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的优秀人才。但这种现实性,并不意味着必然,教师有职业道德并且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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