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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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一、引言烟草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烟叶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度,制定并实施了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制度的内容和要点,确保烟草公司在烟叶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烟叶质量检验管理流程为了确保烟叶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烟草公司制定了一套详细而严谨的烟叶质量检验管理流程。

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采样烟草公司专门设立了采样点,通过随机采样的方式,每批次烟叶都要进行取样。

取样时,需保证样品充分代表整个批次,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项目烟叶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水分、焦油含量、烟碱含量、灰分等多个指标。

每个指标都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确保质量检验的科学性和标准化。

此外,还将制定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检验项目,以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3. 检验设备烟草公司配备了一系列先进的检验设备,包括外观检查仪、水分测定仪、气相色谱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校准,以保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记录和报告每次检验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内容。

这些记录和报告将存档并进行管理,以备查阅和追溯。

同时,也可以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三、烟叶质量检验管理人员为确保烟叶质量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烟草公司配备了专门的质量检验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合格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他们负责烟叶质量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

四、质量问题处理和改进在烟草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烟叶质量问题,烟草公司建立了问题处理和改进机制。

一旦问题被发现,将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评估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同时,也将启动改进计划,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局长:朱育理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第六条实验室的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发生变动,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评审、变更认可范围或者取消资格证书。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监督抽查。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抽查产品对象。

同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的产品(以下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过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有关质量维权、举报等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烟管制管理制度

烟管制管理制度

烟管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烟草行业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企业管理1. 烟草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擅自从事与烟草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

2. 烟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 烟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检、销售等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和风险防控责任。

4. 烟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5. 烟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6. 烟草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排查和治理,保障环境安全。

三、烟草产品管理1.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注册,获得《烟草产品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

2. 烟草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生产和销售,不得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3. 烟草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名称、产地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4. 烟草产品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销售和宣传,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销售和宣传。

5. 烟草产品不得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禁烟区域销售和宣传。

6.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缴纳烟草税款,不得逃避纳税。

四、烟草市场管理1. 烟草市场应当依法设立烟草专卖店,经营烟草产品。

2. 烟草专卖店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违法售卖烟草产品。

3.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产品。

4. 烟草专卖店应当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高销售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5.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遵守烟草产品销售管理政策,不得在禁烟区域售卖烟草产品。

6. 烟草专卖店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销售清点和报告,不得私自调换卷烟包装、销毁烟草产品。

五、烟草宣传和教育1.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烟草危害宣传和教育力度,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引导公众不吸烟或戒烟。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第十条(检验要求)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doc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doc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
程》.doc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6〕89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产品
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
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管理,确保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印发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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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此件可上网)
主题词:烟草产品检验管理通知
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6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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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烟草行业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别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的鉴别检验规程,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假冒伪劣等定性鉴别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依本办法出具的鉴别检验结论报告可作为烟草专卖品定性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鉴别检验或鉴定另有规定的,从- 1 -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管理,包括组建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专家委员会,组织仲裁鉴别检验、鉴别检验人员资格的认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和对照样品的征集、鉴别检验规程的制定等。

第八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全行业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同时为行业其他鉴别检验机构提供服务;受托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责全行业鉴别检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第九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是本省(区、市)区域或指定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本机构所需的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 2 -责辖区内鉴别检验数据的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条鉴别检验机构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认定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烟草行业是一个庞大的产业,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质量管理的原则、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质量管理的重要性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保障产品质量是烟草行业的首要任务。

良好的质量管理,可以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强消费者的信任,维护企业的声誉,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产品质量管理还是加强行业监管和推动行业升级的基础。

二、质量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工作,在整个生产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具备质量控制的意识,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质量标准。

2.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是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企业应该通过不断的追求卓越和创新,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的期望。

3.标准化管理:制定标准和规范,对各项工作进行量化和评估,确保质量管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4.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不仅仅局限于产品的制造过程,还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方面,全面把控整个供应链的质量。

三、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和文件,确保质量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2.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技术,对产品的每一道工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各项质量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要进行追责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制定供应商质量管理标准,加强对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监管,确保进厂产品的质量安全。

4.客户反馈管理:建立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追踪和分析客户反馈的问题,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5.持续培训和教育: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操作人员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一、引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确保市场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机构,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检验测试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产品质量的可靠性,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

二、检验测试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测试范围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产品。

机构应明确自身服务的对象,明确需要质量监督检验的产品范围和标准,确保所检验产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检验测试流程1. 预约检验:申请单位需要事先预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约定检验时间和地点。

2. 样品送检:申请单位将需要检验的样品送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提供相关的样品信息和文件。

3. 样品接收与登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接收到样品后,进行登记备案,并给予样品编号。

4. 检验测试: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测试。

检验过程中需要确保设备精准可靠,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 结果分析和评定: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定,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结合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判断产品质量的合格性。

6. 结果通报: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给申请单位,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7. 结果归档:对检验结果进行归档处理,并保存相关的检验数据和样品信息,以备参考和查询。

四、人员要求1. 资质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应的职业资质和证书。

2. 培训要求: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检验测试需求。

3. 保密要求:工作人员需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验测试过程和结果的机密性,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五、设备要求1. 规范设备采购: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使用的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具备准确、可靠、稳定的性能。

2. 定期维护和检验: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准确性。

六、质量控制1. 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整个检验测试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二)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三)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五)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二)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三)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烟草局管理监督工作方案

烟草局管理监督工作方案

烟草局管理监督工作方案烟草局是国家烟草专营机构,也是负责烟草生产、管理和监督的中央管理机构。

烟草局管理监督工作方案是烟草局实施烟草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目的是规范和加强烟草生产、销售和消费中的监管措施,确保烟草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质量安全。

本文将介绍烟草局管理监督工作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烟草局监管理念烟草局监管理念是指:依法治烟、科学监管、服务企业、保护消费者和促进行业发展。

在进行监管工作时,烟草局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烟。

它承担了审批、监管和控制各个生产环节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烟草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稳定,并严格规范烟草销售的渠道。

同时,为了规范管理,科学监管是必要的,烟草局必须不断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做到及时发现问题,避免生产过程的不合规操作。

二、烟草局监管措施1、规范烟草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通过烟草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烟草局可以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制度必须健全,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视情况对予以取消、撤销或延续。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烟草产品是对消费者健康影响非常大的商品,质量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高度重视。

为此,烟草局必须加强对烟草生产质量的监控和检查,确保烟草质量安全达到国际水平,从而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加强监督检查烟草局必须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来保证烟草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行为。

检查应当定期进行,而且必须涉及所有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生产、销售和消费等方面,同时应当依据检查结果以及产生的问题及时向企业反馈,指导企业及时整改。

三、烟草局监管措施的执行上述监管措施是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但是这些措施的执行过程需要具有严密性和系统性。

为此,烟草局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管理体系,以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

同时,应加强培训和管理人员的学习和技能提升,采用先进的监管技术,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益,以便确保监管措施执行的稳定和规范性。

四、烟草局监管措施的效果和前景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烟草局监管措施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其中重要的是保障人们的烟草产品质量安全和烟草生产业发展的协调发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烟草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其产品质量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了确保烟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烟草行业普遍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烟草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质量管理目标烟草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合格的烟草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

2. 保证烟草产品的安全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3.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4. 建立可靠的供应链,保障产品质量稳定。

二、质量管理原则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烟草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以顾客为中心。

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2. 追求卓越品质。

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的品质和性能。

3. 全员参与。

全面推广质量管理意识,培养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技能。

4. 追求持续改进。

通过分析数据和客户反馈,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5. 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涵盖了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

三、质量管理体系烟草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政策和目标。

烟草企业应明确质量政策和目标,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遵守质量政策和目标。

2. 组织架构和职责。

烟草企业应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流程管理和控制。

烟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流程,包括产品开发、采购、生产、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并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

4. 资源管理。

烟草企业应合理配置和管理生产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设备等。

5. 风险管理。

烟草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6. 审核和验证。

烟草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验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四、质量控制措施为了确保烟草产品的质量,烟草行业实施了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措施:1. 原材料采购。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促进烟草行业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烟草产品质量建立以行业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形式主要有三种: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

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行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抽查和统一监督检验两种形式。

第三条对烟草产品实行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内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及其相关原辅材料、专用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的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统一简称省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后组织实施。

各省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一般每年度对同类产品组织1-2次,抽查的重点是烟草专卖品及生产量大、销售面广的高、中档产品、名优产品、优等品、一等品、进出口产品及质量问题多、消费者反应强烈的产品。

抽样地点一般为产品销售市场及销售仓库。

第七条烟草产品行业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由国家局统一部署,确定其实行统检的产品目录,统一安排时间,统一指定检验机构,并提出统检要求。

实行统检的产品应是对行业影响大、质量问题多、需要全面掌握质量状况并进行宏观控制的产品。

国家认监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资质认定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资质认定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资质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国认实联〔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资质认定的通知国认实联〔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为加强烟草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烟草行业检验检测工作的特殊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对烟草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各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烟草质检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后监督。

二、成立国家资质认定烟草评审组(以下简称“烟草评审组”)。

烟草评审组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国家资质认定烟草评审组”工作印章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刻制和颁发,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烟草评审组职责:(一)协助国家认监委开展烟草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组织材料审核、现场评审;(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推荐烟草行业专家申请资质认定评审员,并协助开展烟草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三)根据烟草行业管理需要,按照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烟草质检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四)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规定,对烟草质检机构的检验检测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四、烟草评审组日常工作经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筹措解决。

国家认监委国家烟草专卖局2018年1月24日。

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职责规定

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职责规定

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职责规定市场监管机构在各行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烟草行业中,其职责的明确与规范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规定,其中包括烟草产品质量监管、市场价格监管以及合规性监管等方面。

一、烟草产品质量监管作为经济重要支柱之一的烟草行业,其产品质量监管是市场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之一。

烟草产品质量监管包括对烟叶的生长过程监管、烟叶处理过程监管以及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监管。

1. 烟叶生产过程监管:市场监管机构应对烟叶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烟叶生产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该机构可以制定并执行烟叶生产环境安全规范、病虫害防治标准等,确保烟叶生产过程中不受有害物质或病虫害的污染。

2. 烟叶处理过程监管:市场监管机构还应对烟叶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管,确保烟叶加工环节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机构可以制定并执行烟叶加工工艺标准、工艺流程要求等,规范烟叶加工过程,保证烟草产品的质量安全。

3. 烟草制品生产和销售过程监管:市场监管机构需要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全面监管,确保烟草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标识真实。

机构可以制定并执行烟草产品生产工艺标准、销售合规性规定等,加强对烟草产品的抽检和抽样检测,确保市场上的烟草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市场价格监管市场价格监管是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市场价格监管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烟草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1. 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建设:市场监管机构应积极建设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加强对烟叶、烟草制品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机构可以制定并执行烟叶、烟草制品价格的测算方法和发布原则,将市场价格信息公示化,确保烟草行业的价格公开、透明。

2. 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管机构需要加大力度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机构可以制定并执行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措施和管理规定,对违规者进行惩罚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国烟科〔2006〕894号)(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

不适用于真品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

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

2 检验依据2.1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2 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2.3 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3 工作程序3.1 受理:依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3.2 签订委托书: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要与委托方签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3 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当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3.4 出具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有明确结论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5 留存样品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存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留样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6 复检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要求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留样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复检结论。

3.7 仲裁性鉴别检验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3.8 工作程序图(见下图)3.9 特殊情况处理在不能出具正式鉴别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向委托方提供鉴别检验情况说明。

4 抽样方法4.1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4.2条的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4.2 数量在5件(50条为1件,其他包装规格按条数换算)以下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2条(1条200支),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不足2件时,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1~2条作为试样,不足2条时,抽取1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数量在5~10件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数量在10~50件之间的,随机抽取1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数量在5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2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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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第七条行业质检机构在获得授权后检验检测能力有变化的,可以申请扩项。

扩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现场评审、授权扩项。

扩项可结合监督评审进行。

第三章任务与职责第八条行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检测检验活动独立实施,保证检测检验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保证为委托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国家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国家或国家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烟草产品鉴别检验与仲裁性检验任务。

(四)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承担为烟草产品质量评定、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报奖等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承担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及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

对行业同类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与考试。

(六)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七)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参加行业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及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测检验工作。

(八)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检验等技术咨询服务。

(九)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承担国家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卷烟产品市场质量监管的工作计划,承担卷烟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烟叶工商交接质量监督的工作安排,承担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检验任务。

(四)承担卷烟及其他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任务。

(五)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统一计划安排,在授权的范围内,承担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任务。

(六)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规定,承担省级工业公司及卷烟生产企业、其他可接受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任务。

(七)承担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八)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开展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任务。

(十)承担国家局、省级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要求承担的其他任务。

(十一)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二)重点省级质检机构要承担国家局要求的跨省(区、市)的行业产品检验和仲裁性检验任务。

第十一条质检机构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公正。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由国家级质检机构负责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有特殊要求时,由国家局统一部署。

第十四条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发现或发生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承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裁定。

第十六条行业质检机构安全管理及设施应符合《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在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岗位上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其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局2001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烟科[2001]第6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2.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3.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4.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5.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评审报告附件1: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工作,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省级质检机构,国家级质检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审依据及内容第三条国家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依据和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发布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L/AC01:2005,如果文本改版更新时,应将最新版本作为有效版本,下同)等要求执行。

第四条省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依据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见附件2)并参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执行。

在此基础上,重点省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还应依据《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见附件3)要求执行。

评审主要内容为质检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方面。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五条省级质检机构应在通过计量认证的基础上,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自查合格后,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

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一)省级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省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请示文件;(二)《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件4);(三)自查情况报告;(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第六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可后,遴选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审查认可评审组,具体负责现场审查评审工作。

现场审查评审是对申请授权质检机构的检验检测整体水平的考核和评估。

现场审查评审程序为:(一)预备会议。

初步确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人员分工。

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质量手册等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内容为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现场评审。

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文件、记录和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人员考核。

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等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结论。

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提出评审结论和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六)末次会议。

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财务、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结论和意见。

第七条现场审查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认可评审报告(见附件5)。

按照评审组意见,需要整改的质检机构,在三个月内,应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审核评审报告和质检机构整改报告后,报国家局批准,合格者,颁发审查认可授权证书及印章,并予通告。

第四章评定规则第九条现场评审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的内容逐项评定,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的记为“A”,基本符合的记为“B”,不符合的记为“C”,并同时记录有关问题及建议。

第十条《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中,评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评审的最终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为:(一)省级质检机构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包括重点项的“B”项)数不多于4项,并且重点项“B”项数不多于2项,无“C”项。

2.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基本合格”:《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包括重点项的“B”项)数多于4项但不多于10项,并且重点项“B”项数不多于2项,无“C”项。

3.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数(包括重点项,即※项的“B”项)多于10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2 项,或出现“C”项。

(二)重点省级质检机构除应满足“合格”要求外,还应满足《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中“B”项数不多于1项,无“C”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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