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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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关注。宠物在饲养宠物的家庭中发挥中不可忽视的精神作用,大多数的家庭中多饲养着宠物,因此,由饲养的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也不在少数,本文侧重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为讨论中心,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分配为主要内容来阐述。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证明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及讨论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这一特殊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其后的条文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后文将对其一一阐述。
案例:2011年1月6日7时30分许,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带自己所豢养的宠物犬在临汾路某弄小区内遛狗,两人的宠物犬碰到后发生冲突,杨某某为避免自己的狗被咬伤而将其抱起,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的大腿右侧受到犬伤。110民警接报后至现场处理,向杨某某出具验伤通知书,检验结论为:右侧大腿狗咬伤。杨某某当即被送至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治,后多次门诊复查,期间杨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3.30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
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于2011年2月28日对杨某某的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因被犬咬伤右下肢,致右下肢皮肤软组织损伤,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杨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2011年5月,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882.30元、交通费28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45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3]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的特殊性表现在和其他的侵权行为相比,过错并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要件,所以,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范畴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并不包括过错在内。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主要为:
1.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
张新宝先生认为,“侵害行为应当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符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管理。动物的行
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只有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行为’。否则,缺少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出现侵害事实本身。”[4]笔者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所以成为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即在于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之一,不以过错为要件正是因为该侵权行为不由人的意志决定,若由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下指令造成侵权那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时的动物只是主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一种工具而已。
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既可以积极的方式做出,也可以消极的方式做出。[5]
2.须存在损害结果
即被侵权人因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遭受不利益,才能产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种不利益通常表现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一般表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所受之损害。财产损害,是指饲养动物造成财物损坏的客观后果。
3.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是指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关系。多数学者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应以想当因果关系为依据,“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即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观察的基础,并就此客观存在事实,依吾人智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之可能者,该行为人之行为与损害间,即有因果关系。”“法官应当
以普通人或经过训练、具有正义感的法律人的看法,依据经验之启发及事件发生的正常经过来进行判断,以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6]
(二)特殊情形下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中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特别情形。它们的构成要件和第七十八条略有区别,下面简要的对其进行总结: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是我国立法所独创。其构成要件在符合一般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时,还要满足另一必要的特殊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本条适用“绝对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本条所述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为:一,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有加害行为;二,损害后果;三,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条适用“绝对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适用的是推定过错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更加接近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又称为“丧失占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本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应当区分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的具体类型来予以确定。
(三)结合案例
结合上述案例中的案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该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为:(1)李某某所饲养的宠物狗的加害行为;(2)杨某某的受伤事实;(3)前两个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被告李某某能够证明杨某某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其必须承担侵权案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证明责任理论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的责任,即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另一方面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某事实对应的法律要件事实不成立,则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服法官,否则、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作比较,虽然立法有一定程度的变动,但基本的立法原则并未改变。《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