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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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动物园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按照过错推定进行责任划分。

原告只需要证明动物园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动物园过错依法实行推定。

动物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摘要:《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将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然,何谓动物的管理人?在各种的饲养动物侵权中如何认定管理人?管理人与饲养人的关系如何认定?《民法典》均无进一步规定,理论上也未达成统一认识,故有必要深入研究。

关键词:管理人;饲养人;责任主体;管理控制1.动物管理人的认定标准(1)管理人的一般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245—1247条、1249条均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作为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但并无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界限区分,进而导致在司法适用中产生混乱。

对于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不一致的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中,在责任形态的认定上,我国立法目前对此未作明文规定,而比较法上对此有明确规定,故可供借鉴。

《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1]和《日本民法典》第718条[2]以“使用人”和“占有人”对此做出规定,判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标准,采用对动物的实际管控作为核心,以保管上的过失为归责要件,旨在强调能够直接控制动物者的责任意识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对于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也应当符合此标准。

此外在日本法中占有人含义广泛,受托人、借用人等都属于占有人范畴。

《德国民法典》第834条[3]对动物管束人之责任进行规定,由动物管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本条中“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分别指饲养人和管理人。

动物的管理人基于与饲养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帮助饲养人管理照看饲养动物,虽然此时管理人对动物直接占有并进行管控,但饲养人也不能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若无合同法律关系,则适用第823条无因管理之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看管人还应当满足获得对动物的独立控制力。

例如仅承担在特定场所投喂动物的喂养员,对于动物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承担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

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

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

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

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

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

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

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

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

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2法师 方乐睿
1.一般规定:无过错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4.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1.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责任。
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致人损害
过错推定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例1: 甲边走路边玩手机,乙饲养的旺财见甲颇为怪异,
挣脱绳索,冲出将甲咬伤。
2.绝对无过错责任
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 损害
②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例2: 甲饲养一条眼镜王蛇,经常带它出来玩,乙十分羡
慕,请求甲借来玩玩。甲声明,如果被咬伤责任自 负,乙同意。结果乙在抚弄之时,被蛇咬伤,花了 九牛二虎之力才救活。
例5: 甲养了一条眼镜蛇,听说养眼镜蛇违法,将该蛇放
生到深山老林里,1年后,下山的眼镜蛇将路人乙 咬伤。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 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路经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
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
承担?( )(2003年卷三单选第2题)
C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般规定 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绝对无过错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损害。

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

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

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

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072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072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二、一般责任承担和举证责任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

1251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三、不同情形下责任承担和举证责任侵权责任因为主体的不同及饲养动物的不同,其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各有不同。

(一)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正连带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78条没有规定受害人故意为免责事由,应 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7条关于受害人故意免责的一般规则。
2、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 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因此是减责或者免责的 事由。
2、损害的存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损害包括妨害,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 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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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关系
只有被侵权人的损害与动物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 养动物损害责任才能成立。
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饲养或者管理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人也就是行为主体,应为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
问: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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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是无因管理,但丙在履行管理义务过程中狗给乙造
成损失,除非丙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丙不应负赔偿责任。乙向甲、 丙主张权利,法院查明丙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判决动物的所 有人甲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丙在该案件中,对狗是管理人的责任。
①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确定上,以直接保有关系存在的 直接饲养人为责任主体,管理动物的人也是责任主体。
② 饲养人与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即动物被短期借用于他 人,对此,应当直接将管理人认定为动物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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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一、责任形态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典型的对物替代责任。 2、对于第三人过错造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第83条规定的是不真
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第81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5•【分类】其他正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五: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六: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

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

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较为独特的连续规定了三个并行的无过错责任条款。

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9条是对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的规定方式,是比较法上孤例,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梳理三者的关系。

回顾《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第80条的规定是在“二审稿”中增加的,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近年来,各地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而第79条的规定是在“三审稿”中增加的,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两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说明中可以看出,草案起草机关连续增加两个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者:高媛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关注。

宠物在饲养宠物的家庭中发挥中不可忽视的精神作用,大多数的家庭中多饲养着宠物,因此,由饲养的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也不在少数,本文侧重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为讨论中心,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分配为主要内容来阐述。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证明责任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及讨论案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这一特殊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其后的条文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后文将对其一一阐述。

案例:2011年1月6日7时30分许,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带自己所豢养的宠物犬在临汾路某弄小区内遛狗,两人的宠物犬碰到后发生冲突,杨某某为避免自己的狗被咬伤而将其抱起,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的大腿右侧受到犬伤。

110民警接报后至现场处理,向杨某某出具验伤通知书,检验结论为:右侧大腿狗咬伤。

杨某某当即被送至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治,后多次门诊复查,期间杨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3.30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于2011年2月28日对杨某某的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因被犬咬伤右下肢,致右下肢皮肤软组织损伤,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杨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

2011年5月,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882.30元、交通费28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45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

然而,饲养动物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动物伤人、损坏财物等。

为了明确饲养动物者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饲养动物者提供法律借鉴。

二、典型案例概述(一)案例一:张某饲养的狗咬伤邻居李某张某在家饲养了一只大型犬,某日,狗突然挣脱束缚,跑到邻居李某家,将李某咬伤。

李某为此花费了医疗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

经调查,张某在饲养过程中未对狗进行充分管束,导致狗伤人事故的发生。

(二)案例二:王某饲养的猫损坏邻居家具王某饲养了一只猫,猫经常跑到邻居家玩耍。

某日,猫在邻居家跳跃时,不慎将邻居的贵重家具损坏。

邻居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则以猫无法控制为由拒绝赔偿。

三、法律分析(一)饲养动物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案例一中,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对狗进行充分管束,导致狗咬伤邻居李某。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因被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在案例二中,虽然王某认为猫无法控制,但作为猫的饲养人,王某应当对猫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王某应当对邻居的家具损失进行赔偿。

(二)免责事由虽然饲养动物者需要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也存在一些免责事由。

例如,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饲养动物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然而,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并不存在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因此饲养动物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律建议针对饲养动物可能带来的损害风险,本文提出以下法律建议:(一)加强饲养动物者的责任意识饲养动物者应当充分认识到饲养动物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加强对动物的管束和管理。

例如,为宠物安装合适的束缚设备、定期接种疫苗等。

最高人民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案情回顾:2018年5月,甲饲养了一只大型犬,名为“旺财”。

该犬性情凶猛,不喜欢被他人靠近。

然而,甲并未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和管控,导致“旺财”频繁逃跑,并多次伤害他人和其他动物。

其中,乙为附近村民,曾多次遭到“旺财”袭击并受伤,甲未尽到合理防范义务。

乙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裁决:一审法院认为,甲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导致其饲养的大型犬频繁逃跑并伤害他人,构成侵权行为。

鉴于此,一审法院判决甲承担对乙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判决甲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0000元。

甲方意见:甲方对一审判决不满,提出上诉。

甲方主张,其并未故意放纵“旺财”逃跑和攻击他人,也曾尝试采取措施进行管控,因此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调查发现,甲并未采取充分的措施对“旺财”进行管控,且在“旺财”多次伤害他人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甲未尽到妥善管理和管控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裁决:经审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意见,并增加赔偿金额。

具体判决如下:甲应支付乙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0000元。

同时,法院还要求甲承担对“旺财”进行必要管控的费用,并责令其建立起合格的围栏和其他安全设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问题。

从法理上看,饲主对所养动物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

饲养者应当留意动物的特性,采取适当的管控措施,以防止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

如果饲养者未尽到管控义务,导致其养的动物频繁逃跑或伤害他人,其便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案例中的甲未能妥善管理和管控其养的大型犬“旺财”,导致多起伤人事件发生。

法院认定甲未尽到管理义务,判定其应承担对乙的侵权责任。

此案的审理结果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维护公平和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结语:通过该案例的审理,使得饲养者再次认识到对于所养动物的管理责任。

【司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司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致人损害的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是能够被人所占有和控制的动物,如家畜、家禽等。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无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注意】培养、保管微生物致人损害的,适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相关规定。

2.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这种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前者如马把人踢伤,后者如牛把房屋撞毁。

3.饲养动物的致害动作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如牛抵人,狗咬人,鸡啄人,马踢人。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通过发出指令的方式促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只是其致人损害的工具,是一般侵权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不以存在过错为必要,但是,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需要自己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而不存在过错,才能免除自身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能证明是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以下两种“违法饲养动物”的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管理人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即不仅不问过错,而且不存在免责事由: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注意】无免责事由是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也不能免责。

2.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责任承担1.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2.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无过错,原则有利于受害人得到救济,但其并非是弘扬社会道德和伸张公平。

.归责原则是可归责性判断在法律技术层面的饲养动物损害是一种应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确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即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79条、80条、82条的情形也同样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唯一例外的是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情形,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显然是过错推定原则。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民法通则》对于饲养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的一元化做法,表面上回应了学界主张归责原则二元化的呼吁,但实际上相差甚远。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都存在着争论。

《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将动物致害责任理解为一种过错责任。

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采用原苏联民法理论和实践,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区分动物,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或许是出于避免条文的繁琐和由此可能带给司法实践的不便,立法者最终还是采纳了一元化归责原则,并延续了单一条文的模式。

然而,学者们并没有因此而统一思想,停止进一步的思考。

学者们之所以会否定动物致害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即使是从“危险性”的角度来看,不同动物的危险在客观上是有差异的,一刀切的做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使立法显得过于粗糙;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大量二元化归责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逻辑和经验而产生的理论分析结果有了可靠的佐证,于是结论便更加令人信服。

当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不同时期的司法适用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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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关注。

宠物在饲养宠物的家庭中发挥中不可忽视的精神作用,大多数的家庭中多饲养着宠物,因此,由饲养的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也不在少数,本文侧重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为讨论中心,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分配为主要内容来阐述。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证明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及讨论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这一特殊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其后的条文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后文将对其一一阐述。

案例:2011年1月6日7时30分许,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带自己所豢养的宠物犬在临汾路某弄小区内遛狗,两人的宠物犬碰到后发生冲突,杨某某为避免自己的狗被咬伤而将其抱起,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的大腿右侧受到犬伤。

110民警接报后至现场处理,向杨某某出具验伤通知书,检验结论为:右侧大腿狗咬伤。

杨某某当即被送至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治,后多次门诊复查,期间杨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3.30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
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于2011年2月28日对杨某某的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因被犬咬伤右下肢,致右下肢皮肤软组织损伤,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杨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

2011年5月,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882.30元、交通费28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45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3]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的特殊性表现在和其他的侵权行为相比,过错并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要件,所以,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范畴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并不包括过错在内。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主要为:
1.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
张新宝先生认为,“侵害行为应当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符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管理。

动物的行
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只有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行为’。

否则,缺少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出现侵害事实本身。

”[4]笔者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所以成为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即在于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之一,不以过错为要件正是因为该侵权行为不由人的意志决定,若由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下指令造成侵权那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时的动物只是主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一种工具而已。

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既可以积极的方式做出,也可以消极的方式做出。

[5]
2.须存在损害结果
即被侵权人因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遭受不利益,才能产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这种不利益通常表现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一般表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所受之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饲养动物造成财物损坏的客观后果。

3.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是指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关系。

多数学者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应以想当因果关系为依据,“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即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观察的基础,并就此客观存在事实,依吾人智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之可能者,该行为人之行为与损害间,即有因果关系。

”“法官应当
以普通人或经过训练、具有正义感的法律人的看法,依据经验之启发及事件发生的正常经过来进行判断,以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

”[6]
(二)特殊情形下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中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特别情形。

它们的构成要件和第七十八条略有区别,下面简要的对其进行总结: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是我国立法所独创。

其构成要件在符合一般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时,还要满足另一必要的特殊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本条适用“绝对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本条所述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为:一,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有加害行为;二,损害后果;三,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条适用“绝对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适用的是推定过错归责原则。

其构成要件更加接近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又称为“丧失占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应当区分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的具体类型来予以确定。

(三)结合案例
结合上述案例中的案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该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为:(1)李某某所饲养的宠物狗的加害行为;(2)杨某某的受伤事实;(3)前两个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被告李某某能够证明杨某某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其必须承担侵权案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证明责任理论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的责任,即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

另一方面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某事实对应的法律要件事实不成立,则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服法官,否则、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作比较,虽然立法有一定程度的变动,但基本的立法原则并未改变。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结合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前述分析案例中所述,适用本条确定的侵权责任不需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如果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此时,证明责任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即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例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确认了一审判决,得出如下判决结果:判令杨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而由李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所豢养的犬只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杨某某在两只宠物犬发生冲突时采取的措施亦有所不当,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审法院的判决中有如下陈述:“而杨某某在两只宠物犬发生冲突时采取的措施亦有所不当,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事实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当由法院主动提出。

此乃证明责任的精髓所在。

四、总结
在经济急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来丰富他们的生活,如今因当年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已经有将近二十万“失独家庭”,宠物在他们的精神生活中尤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由饲养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相应的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更多理论将会继续丰富和成熟,更明确的构成要件理论和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将更有效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z].第七十八条.
[2]北大法意[z].(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86号.
[3]王占明.动物致害与物件致害侵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5]尹志强.物件及动物致害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6]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4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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