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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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防疫与医疗第一节动物防疫第二节动物医疗第三章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四章经济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五章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六章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七章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第三节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第四节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第五节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第八章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大型动物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定第三节小型动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九章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十章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遗弃或者虐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管理方式)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以及繁殖、销售、饲养、运输、实验、屠宰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保护和虐待动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动物保护,是指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感受疼痛、痛苦、忧伤的能力和记忆能力,给动物提供的利于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任何条件和措施,以及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和伤害的条件和措施。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国家对动物的保护实行普遍保护和分类管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保护与管理、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宠物。

宠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快乐和陪伴,然而宠物养护管理却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的责任。

本文将从宠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宠物日常护理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二、宠物管理的法律规定1. 登记规定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犬只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动植物防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而且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系好狗链,并携带相关证件。

否则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2. 疫苗接种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犬只必须定期接种狂犬病等相关疫苗。

在没有接种疫苗的情况下,家长不仅最好不要与其他未接种疫苗的宠物接触,还需考虑为其注射相应的预防针。

3. 涉及民事责任如果因为自家宠物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饲主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宠物日常护理1. 饮食合理的饮食对于宠物健康至关重要。

不同品种、年龄和体质的宠物需要不同种类和量的食物,饲主应该咨询兽医获得合理的饮食建议。

2. 锻炼适当的运动可以增强宠物体质,提高免疫力。

每天陪伴宠物进行散步或者活动能有效促进与主人感情。

3. 定期洗澡美容不仅可以保持干净卫生,还能有效预防皮肤病和驱除寄生虫等。

但记住不要频繁洗澡,以免清洁过度导致皮肤问题。

四、注意事项1. 兽医检查经常带着宠物去兽医那里进行体检、注射针剂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和治疗一些潜在性或正在发生中的疾病。

2. 安全防护家中一些危险品或有毒食物应放在宠物触及不到的地方,比如巧克力、洋葱等对于某些宠物来说有毒。

五、结语作为一个爱护生命和负责任的宠物饲主,我们必须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宠物日常护理工作,同时也要更加关注和重视宠物养护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我们所饲养的可爱小动物健康快乐地陪伴我们度过每一天。

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禽养殖业作为重要的农业产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

二、政策内容1. 家禽养殖许可制度《家禽屠宰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家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持证养殖,违法必究。

2. 疫病防控关于家禽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我国也有相关政策,如《禽流感病防治条例》。

禁止私自购买、销售禽类动物,确保家禽的健康。

3. 环保要求家禽养殖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合理利用饲料,避免养殖污染。

对于违反环保规定的养殖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4. 安全生产确保家禽养殖业的生产安全,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养殖场进行整改或关停。

5. 监督管理政府加强对家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养殖业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市场秩序。

三、法规解读《家禽养殖管理条例》是我国家禽养殖业的重要法规,明确了家禽养殖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包括养殖环境、饲养管理、用药规定等内容,有效保障了家禽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此外,家禽养殖业还需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禽生产环境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养殖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四、总结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是家禽生产的“红线”,必须严格遵守。

政府加强监管,养殖户也需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共同推动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养殖户们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提升养殖管理水平,以实际行动践行政策,努力打造“绿色、健康、安全”的家禽产品,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食品保障。

【文章结束】。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一)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一)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引言概述: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保护畜牧养殖者和兽医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畜牧兽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

本文就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进行了分类总结,分为行政法规、法律和规章制度三个大类,总结出这些法规内有哪些规定。

正文:一、行政法规1.《畜牧兽医行政法规》- 规定了畜牧养殖申请、登记和备案等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 阐述了养殖场所设计、环境卫生、畜禽饲养和运输等的规范要求。

2.《动物防疫法规》- 对动物卫生防疫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疫病报告、动物检疫和防治等内容。

- 规定了养殖者的义务,如及时报告疫情、按疫区划分实施防治等。

3.《动物产品卫生法规》- 针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制定了卫生要求和安全措施。

- 规定了畜产品标识、追溯和检疫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4.《草原畜牧业管理条例》- 针对草原畜牧业的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范,保护草地生态和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 规定了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畜牧业的整治和管理措施等。

5.《畜禽标识管理办法》- 规定了畜禽产品的标识管理,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安全。

- 细化了标识内容和标识要求,包括动物种类、产地和质量等信息的标注。

二、法律1.《动物卫生法》- 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防治、动物产品卫生和动物搜捕处理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

- 确立了动物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农业法》- 作为一项综合性法律,对农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包括畜牧养殖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等。

- 关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法律层面上促进畜牧业与农业的协调发展。

三、规章制度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办法》- 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进行了规定,保障了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 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动物收集、处理和处置等环节。

2.《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针对兽医诊疗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兽医行业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文明养狗的法律法规

文明养狗的法律法规

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但规范养狗也很有必要,处理好养狗问题已经关系到城市安定、社会和谐,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养狗之前,你可能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一狗咬伤他人,饲养者需要担责吗?饲养者需要担责。

如果饲养者能够证明受害者有重大过失,比如故意招惹激怒犬只,导致受伤的,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如果是饲养禁养烈性犬的,将受害人扑咬受伤的,饲养人必须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遗弃的狗咬伤他人,谁来担责?如果饲养人将狗遗弃,狗咬伤他人,那么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狗自行逃逸造成伤人事件,那么饲养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各位饲养人要看管好自己的狗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在小区里遛狗,能不牵绳吗?只要出户遛狗,就要牵绳。

友善的狗狗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失控,遛狗是为了饲养者和他人的安全,也是为了狗狗。

5月1日起,动物防疫法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四、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养犬人要严格管理自己的犬只。

如果犬只伤人了,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养犬要办证遛狗要牵绳,狗便要清理不养烈性犬,文明养狗从遵纪守法开始,希望每一个饲养人都能做到。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饲养管理,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饲养活动,包括家畜、家禽、宠物、野生动物等。

第三条动物饲养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饲养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饲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物饲养许可第六条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饲养许可证。

第七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饲养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记录;(二)饲养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饲养设施设备;(三)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需要;(四)饲养者具备相应的动物饲养知识和管理能力;(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饲养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动物饲养许可证;(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饲养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动物饲养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

第三章动物饲养条件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隔离、消毒设施;(二)饲养空间充足,通风良好,光照适宜;(三)具有必要的饲料、饮水供应设施;(四)具备必要的疾病防治措施;(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者应当根据不同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防疫与医疗第一节动物防疫第二节动物医疗第三章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四章经济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五章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六章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七章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第三节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第四节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第五节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第八章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大型动物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定第三节小型动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九章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十章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遗弃或者虐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管理方式)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以及繁殖、销售、饲养、运输、实验、屠宰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保护和虐待动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动物保护,是指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感受疼痛、痛苦、忧伤的能力和记忆能力,给动物提供的利于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任何条件和措施,以及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和伤害的条件和措施。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国家对动物的保护实行普遍保护和分类管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保护与管理、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宠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宠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宠物定义宠物是指人类为了观赏、娱乐、陪伴等目的,饲养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猫、鸟类、小型哺乳动物等。

二、宠物饲养要求1. 宠物饲养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饲养宠物。

2.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2)不得饲养有严重攻击性、传染性疾病的宠物;(3)不得在禁止饲养区域饲养宠物;(4)不得饲养流浪宠物;(5)不得饲养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宠物。

三、宠物登记与标识1. 宠物饲养者应当到当地动物管理部门办理宠物登记,领取宠物登记证。

2. 宠物登记证应当载明宠物品种、性别、年龄、颜色、体重、免疫情况等信息。

3. 宠物登记证应当佩戴在宠物身上,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四、宠物免疫与驱虫1. 宠物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给宠物进行免疫接种。

2. 宠物饲养者应当定期给宠物进行驱虫,预防传染病。

五、宠物饲养场所1. 宠物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环境整洁,通风良好;(2)有足够的空间供宠物活动;(3)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 宠物饲养者应当对宠物饲养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六、宠物交易与收养1. 宠物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宠物收养应当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确保宠物合法来源。

3. 严禁非法交易、贩卖、走私宠物。

七、宠物救助与收容1.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宠物救助活动。

2. 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宠物收容制度,对流浪宠物进行收容、救助。

3. 宠物收容所应当为收容的宠物提供必要的饲养、医疗等条件。

八、法律责任违反《宠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饲养、交易、收养宠物,或者不履行宠物管理义务的,由动物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仅为《宠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具体实施情况请以当地动物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现在有很多的人都在饲养动物,由此引发了无数的法律问题,所以制定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问题人类饲养动物自古已有,而规范人们饲养动物行为的法律也是历史悠久。

早在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我国秦朝的《秦简?法律答问》,对人们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已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规定。

畜禽养殖有关的法律法规梳理结果(按法律法规归集)

畜禽养殖有关的法律法规梳理结果(按法律法规归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制度

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饲养动物的日常卫生管理,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规范,确保饲养环境、饲料、饮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3. 责任到人,责任追究。

明确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内容1. 饲养环境管理(1)饲养场应具备适宜的饲养环境,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2)定期清理饲养场地,清除粪便、垃圾等废弃物。

(3)对饲养场进行消毒,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2. 饲料管理(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禁止使用违禁饲料。

(2)饲料存放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霉变。

(3)饲料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无异物、无污染。

3. 饮水管理(1)提供充足的清洁饮水,保证动物饮用水的卫生。

(2)定期清洗饮水器,防止细菌滋生。

(3)禁止使用污染的饮水。

4. 兽医卫生管理(1)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畜及时隔离治疗。

(2)严格执行兽医操作规程,确保动物用药安全。

(3)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抗生素。

5. 人员管理(1)饲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饲养人员应遵守饲养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

(3)禁止饲养人员带病上岗,防止交叉感染。

四、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措施1. 制定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职责。

2. 定期对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饲养动物卫生管理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4. 加强饲养人员的培训,提高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水平。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确保饲养动物的卫生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动物产品。

中国有关动物的保护法

中国有关动物的保护法

中国有关动物的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2023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畜禽养殖的管理,提高种畜禽养殖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种畜禽养殖管理。

第三条种畜禽养殖应依法遵守环境保护、动物疫病防控、养殖设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养殖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畜禽养殖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完善养殖基地、企业和农户的监督机制,加强养殖技术培训和科技支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第五条种畜禽养殖应发展生态养殖和绿色养殖,推动循环农业发展,减少养殖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土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种畜禽养殖行业应积极发展科学养殖技术,提高生物安全防控能力,防范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七条种畜禽养殖企业和农户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管理制度,保证养殖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监管性。

第八条种畜禽养殖应注重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第九条种畜禽养殖行业应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养殖设施和设备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条种畜禽养殖行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种畜禽养殖的管理和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二章种畜禽养殖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按照环保要求设计和建造,确保排污达标,废水经过处理后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配备先进的自动化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异常情况,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养殖废弃物的合理利用和处理。

第十五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加强防护设施建设,防止野生动物侵入和传染疫病。

第十六条种畜禽养殖设施应按照消防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配备灭火器材和防火设施,确保养殖场所的安全。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养管理,保护动物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宠物饲养管理。

第三条宠物是人类驯养的、供人们陪伴、观赏、劳动、保护及其他合法需要的动物。

第四条宠物饲养应遵循科学规范,注重动物福利,促进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

第五条宠物饲养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强宠物饲养信息登记与统计,加强宠物饲养者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宠物饲养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宠物饲养者是指拥有宠物、负责其饲养管理、保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宠物饲养者有权依法饲养宠物,并享受与宠物相关的权益,包括获得宠物饲养教育、保护等。

第八条宠物饲养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提供宠物必需的生活条件,包括合适的食物、住所和饮水等。

2. 给予宠物良好的喂养和医疗保健,确保其身体健康。

3. 提供宠物适当的运动和娱乐,保障其正常行为发展。

4. 做好宠物废弃物的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5. 及时更新宠物信息登记,确保宠物饲养管理的可追溯性。

6. 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条宠物饲养者应注重宠物的社会化训练,提高宠物的社会适应能力,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狂犬病等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者应对其宠物的行为负责,控制宠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确保不对他人及其他动物的安全造成威胁。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者应避免将宠物遗弃、虐待或进行非法交易,保障宠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规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的数量应根据居住环境和个人饲养能力确定,在不超过一定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合理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犬只、猫科动物等大型宠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饲养场地、饲养设施、健康检疫和管理措施等。

第十四条宠物应定期接受兽医检查和预防接种,确保其身体健康,并依法办理免疫证明、登记等程序。

第十五条禁止饲养品种危险、凶猛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类、猫科动物的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防疫与医疗第一节动物防疫第二节动物医疗第三章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四章经济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五章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六章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七章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第三节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第四节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第五节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第八章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大型动物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定第三节小型动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九章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十章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遗弃或者虐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管理方式)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以及繁殖、销售、饲养、运输、实验、屠宰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保护和虐待动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动物保护,是指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感受疼痛、痛苦、忧伤的能力和记忆能力,给动物提供的利于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任何条件和措施,以及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和伤害的条件和措施。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国家对动物的保护实行普遍保护和分类管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保护与管理、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多资料文档请点击:类别法定义务和按规定应当处理的事项执法主体处理处罚内容法律依据内容法律依据资质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兴办后应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五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诊疗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免疫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消毒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做好消毒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29•【文号】主席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宠物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宠物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宠物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宠物行业在近年来迅猛发展,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这个行业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

本文将对宠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动物权益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律,宠物也属于受保护的动物。

因此,在养宠过程中,我们要遵守以下要求:1. 养宠责任:宠物的饲养者应当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饲养条件,保障宠物的健康与安全。

2. 暴力虐待禁止: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殴打、骚扰宠物,以及使用虐待动物的视频等。

3. 适当喂养:提供合理的饲养和饮食计划,确保宠物获得足够的食物和水。

4. 防止疾病传播:及时为宠物进行疫苗注射,定期进行体检,防止疾病传播。

二、宠物市场管理办法宠物市场管理办法是对宠物市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注册登记:宠物交易者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 进口与出口:宠物的进口与出口必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3. 饲养管理:宠物商家必须提供宠物饲养指导,向顾客提供有关宠物饲养、喂养、保健等方面的知识。

4. 宠物广告:宠物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宠物的品质和价值。

三、市场准入政策市场准入政策是指政府针对宠物行业所制定的准入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健康发展。

以下为相关政策内容:1. 从业资格:宠物商家必须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如兽医资格证等。

2. 产品质量:宠物商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良好品质。

3. 健康证明:宠物商家在销售宠物时,必须提供宠物健康证明,确保宠物健康无疾病。

4. 宠物外观:宠物商家不得在宠物外观上进行欺诈,如人工饲养造成的外观改变等。

四、宠物登记制度宠物登记制度是针对宠物饲养者制定的,旨在管理和监控宠物的饲养情况。

以下为相关要求:1. 登记义务:宠物饲养者必须按照地方规定,将宠物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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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案情简介二、诉讼情况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为:1、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动物须有加害行为。

上诉人饲养的宠物狗对被上诉人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

一审把狗会“惊吓”他人作为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故意曲解法律。

2、被上诉人看到狗而后退倒地,一是由于其自身心理原因而“受惊吓”,其主观是有过失的;二是由于被上诉人年老体迈、腿脚不便等原因。

与狗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上诉人饲养狗是有合法手续的。

上诉人已申请办理准养证,但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4、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的诊断结果能够证明罗老先生l1椎体压缩性骨折与被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惊吓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论李女士所饲养的狗是否有合法手续,都不影响其在将宠物狗牵往公共场所时,应当预见宠物狗可能惊吓或伤害他人。

由于李女士自信其宠物狗不会伤害他人,并在乘坐电梯时宠物狗惊吓到罗老先生,造成罗老先生往后退时跌倒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后果。

对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女士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向该省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审查认为:承担饲养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动物有加害行为、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

遂以原审认定罗老先生发生的椎体压缩性骨折与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惊吓跌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关于李桦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该院经再审认为:一、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罗老先生在住院期间曾经跌倒致伤,故医院的诊断结论足以证明罗老先生椎体压缩性骨折与其被李女士的宠物狗惊吓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李桦违反当地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内饲养狗的规定,并将其饲养的宠物狗牵带到公共场所,应当预见宠物狗有可能惊吓或者伤害他人。

其饲养的宠物狗虽然未对罗老先生有“咬、抓、叫”等的攻击行为,但使罗老先生受到惊吓并在往后退让时跌倒,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后果。

对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李女士仍不服上述再审判决,又以宠物狗对罗老先生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没有造成罗老先生损害结果,和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主要事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或动物是否有主动加害行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除非该损害后果是由受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李女士以其饲养的宠物狗对罗老先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为由,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桦的再审申请。

李女士在一审、二审和两次申请再审,均委托有律师代理诉讼。

其代理律师一直坚持认为: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没有对罗老先生实施加害行为。

罗老先生见到狗,与其自行跌倒之间仅存在诱因关系,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李女士对罗老先生见到狗后跌倒,应承担道德责任,但决不是法律责任。

该律师还出书以《海南岛首例狗“吓”人官司》专门阐述其上述观点。

该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法律解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而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的生活质量的需求和精神生活品味的要求也在快速提升。

因此,近年来,国内饲养动物的人群和家庭及饲养动物的数量均呈快速增加趋势。

而人们饲养动物的种类也由饲养一般的家犬、家猫等家养动物,扩大到藏獒、牧羊犬等烈性、大型犬类驯化动物;还有的饲养毒蛇、蟒蛇、猴子、蜈蚣及毒蝎等野生或未驯化动物。

由此,因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事例频繁发生,其中不乏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被自己饲养或管理的动物伤害或致死的惨痛事件。

由此所发生的民间纠纷数量和纠纷所涉及的人数明显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也在相应加大。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李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到提起上诉,从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到李女士提出申诉,表明:自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来,不但我们的人民群众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法律知识不多,而且我们的一些法律工笔者在今年初参加了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省法学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高级研修班,还参加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专题培训班。

现结合上述案例,撰此文阐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学习体会和启示。

1、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很明显,该法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要义:一是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宠物狗是李女士饲养的,其晨溜时给狗戴了犬套和犬链,并在电梯开门时仍抓紧犬链没有放开。

当时,李女士没有也不可能预见会在电梯开门时遇见罗老先生,更不会想到罗老先生会受惊吓跌倒。

因此,李女士没有过错。

而该宠物狗由于训练有素且较温顺,在电梯开门见到欲进电梯的罗老先生时,没有叫、咬、扑、抓等攻击动作,所以,也不能归结为李女士的饲养过错。

即使如此,该宠物狗确实使罗老先生受到了惊吓而后退跌倒造成了损害后果,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饲养人的李女士依法仍应当承担其宠物狗对罗老先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因此,李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关于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适用该法条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的“应当”,在第二要义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必须。

“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张和举证责任,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而不在受害人。

2、关于确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表现形式问题综上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动物致害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损害”。

我们既不能将上述案例中的损害,限定为宠物狗是否对罗老先生实施了扑、咬、抓等攻击动作,也不能将损害仅简单限定在宠物狗是否对罗老先生实施了吠叫、呲牙或耸起鬃毛等的恐吓声形,还要根据当时的环境背景和当事人的具体状况,正确判断这种特殊类型的“损害”。

确定了这一点,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应当也就迎刃而解了。

3、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问题4、关于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关于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了管理和规范动物饲养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对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的义务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以饲养犬类为主的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有:饲养人的资格管理,允许或禁止饲养犬只种类管理,登记和办证管理,犬只安全义务管理、犬只伤人时的救助义务和危险预防义务管理等方面。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所要求的,饲养动物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比如,地方性法规一般都禁止民众饲养烈性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但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不存在过失相抵问题。

从上述案例来看,李女士一再强调其饲养的宠物狗对罗老先生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也一再强调其饲养动物的合法性。

但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无论邻居饲养了什么样的动物,相邻的人们都会提醒家人,尤其是孩子也特别注意。

因此,无形中饲养动物就给相邻人家增加了时时要注意防范伤害和危险的生活氛围压力。

饲养人牵带动物外出到公园、绿地或是电梯、通道等公共场所,无形中又给周边的人们带来社会压力。

从法理上讲饲养动物本身就对周边的人们构成危险和随时可能发生的损害,也就对周边不饲养动物的人们正常、安逸生活产生一个潜在的不公平。

因此,法律在不完全禁止人们饲养动物的同时,对饲养动物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德和绝大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利益,并在两者之间维持一个法律上的平衡。

看了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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