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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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工作导则
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市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的不断提高,规范苏州市涉爆粉尘企业的管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提高,经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发起成立“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

为规范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人才、专业、技术、管理优势,更好地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为公众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涉爆粉尘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服务的工作机构,受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在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和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支持下,由专门成立的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以深化改革、创新,社会组织自治管理模式为基本思路,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针对我国涉爆粉尘安全防治工作尚处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以先行先试的开拓、创新精神和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推动苏州市乃至全国涉爆粉尘生产的安全预防控制技术创新,实施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推进涉爆粉尘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工作宗旨,为促进苏州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贡献。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事业发展需要,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聘请我国涉爆粉尘安全防治领域著名专家和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有关涉
爆粉尘安全生产的专家及等为主体组成,同时,为便于工作协调和管理,也邀请有关协会专家加盟。

第二章 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组成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愿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或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应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组织或接受委托的调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社区评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咨询服务、以及课题研究、培训授课、应急救援、生产事故调查、执法安全检查、会员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任务;
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
(二)协会组织联合审查,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人员。

委员聘书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和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联合颁发,并在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公布;
(三)原则上专家聘期五年一届。

届满需续聘,由协会联合审核后,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每五年一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专家成员若干人,专家委组长按照轮值制推荐和运作,并由办公室具体协助、协调工作。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轮值组长、专家委成员和办公室人员有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和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经协商一致后推荐,经征求专家个人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有市安监局有关领导兼任,负责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轮值组长负者轮值期间内,专家委的专业业务工作组织和协调。

专家委办公室负者协助专家委组长做好各轮值组长工作期间的组织协调和后勤服务工作,办公室对专家委和有关专家的重要工作和意见负责向安全协会和压铸协会领导报告。

(四)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副组长和临时工作小组,专家委对外工作时,当需要以临时工作小组形式对外开展工作时,应由市安全协会领导征求轮值组长和办公室意见后,提出组建临时工作小组的意见,在征得市压铸协会和有关专家个人肯定意见后实施。

临时工作组的日常管理有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行使下列职责:
(一)承接苏州市有关涉爆粉尘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制修订的起草工作;
(二)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专题的调研或课题研究工作;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咨询服务、有关会员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承担涉爆粉尘安全生产相关专题的授课或讲座;
(四)应邀参加涉爆粉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以及安全检查等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参加为政府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与市压铸技术协会会员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工作;
(六)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指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主持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对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作阶段性总结报告工作;
(四)履行市安监局和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原则上,各临时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织专业组成员召开专业组工作会议和进行培训学习活动。

临时工作组成立和终止应召集由全体临时小组成员参加的首末次会议,以使全体参与有关工作的成员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因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协会推荐或选派安全生产专家,应从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中选派。

(二)选派专家应结合专家擅长的领域及专业,以及有利于完成目标任务、有利于企业满意,有利于确保任务质量的原则,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三)专家选派遵循回避原则,专家不得参加与其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评审、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四)对专家的工作业绩和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意见,对违规的专家进行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工作接受市安监局的领导和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内部要严格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告各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专家在参与第八条所述各类工作任务时应自律如下: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守则的规定,参与并按时完成承担的工作,独立地提出科学合理、负责任、可操作的建议,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报告和结论;
(二)严格遵守保密声明,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除非得到授权)接受任何媒体就事故和救援情况的访谈,不得随意泄露咨询和科研项目内容,并应做好涉密类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材料的保密工作;
(三)参与评审工作前主动向专家委员会公开与被评审的技术服务机构、项目申请单位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机构或项目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四)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所参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在接到任务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按时参与工作。

在参与现场评审、安全检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时,应在有关工作人员的带领和陪同下进入现场,自觉遵守现场规定或制度,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六)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为被查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为被查单位落实整改提供可参考性意见;
(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引用未经通过的咨询和科研项目中的论述,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咨询和科研项目成果。

(八)培训授课认真负责,解答问题耐心细致,自尊自重、为人师表,树立良好信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专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成立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工作是我市不断探索涉爆粉尘防治工作先行先试的一种新实践。

为使专家委有关工作落到实处,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与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决定在评选行业标杆企业的基础上,成立主要由标杆企业主要专家组成的“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

第二十条“工作小组”从属于“专家委员会”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和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联合指导。

其主要工作是落实专家委有关决定和意见,其工作制度另行制订。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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