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苏财资环〔2022〕33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的通知
苏财资环〔2022〕3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支持全省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要求,现将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县切块部分)下达你们,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详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金按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储备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等因素分配,由各市县统筹用于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入库项目。
二、请你们及时分配并拨付切块资金,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具体分配方案,同时,严格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和挪用。
附件:2022年度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县切块部分)预算安排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9日。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
防治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防治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中央财政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综合考虑各地大气污染状况、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各地区的资金分配额度。
地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套相应资金,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资金分配应当向大气污染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倾斜,优先支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项目。
三、资金使用范围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包括工业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等。
(二)大气污染监测与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监测设备购置与更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等。
(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
(四)大气污染应急处置与预警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预警平台建设等。
(五)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经批准的必要支出。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各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具备明确的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和预期效果。
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防治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苏府办[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122号)为规范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享受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能够压缩过剩生产产能,优化现有产业和产品结构,节约用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我市地方经济具有带动作用且投资额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
每年年初或上年年末,全市排出一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推荐列入省级和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享受专项资金扶持(二者不能重复享受)。
其中,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暂定为市区范围内企业实施的项目。
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对实施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自筹资金购买的、用于改造提升装备水平以及产品技术含量的技术设备给予补助。
二、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一)来源由市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各区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列入省级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投资项目,在省级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按1:0.5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本级财政按1:0.5的比例予以补助。
列入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投资项目,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二)管理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经贸、财政部门参与管理。
1、市经贸委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建设进度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务关强环护见发根据《国院于加境保重点工作的意》(国[2011]35务关发现险务业号)、《国院于加快展代保服的若干见发意》(国[2014]29关环污责险号)、《于境染任保工作的导见环发指意》(〔2007〕189关进环污责号)、《于推境染任险试见苏环办保点工作的意》(〔2010〕4关发号)、《于印推进环污责险试实苏环办境染任保点工作施方案的通知》(〔2010〕301关开环污强责险试导号)、《于展境染制任保的点工作的指见环发意》([2013]10号)和关发发现《市政府于印加快展代险务业实见苏保服施意的通知》(府[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实际实见合本市,制定如下施意。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环污责险业发污对境染任保是以企生染事故第三方造成的损应赔偿责为标险业强害依法承担的任的的保,有利于促使企加环风险污发应对污境管理,减少染事故生;有利于迅速染事故,时补偿护污权险及、有效保染受害者益;有利于借助保“大数法则业对污赔压”,分散企染事故的付力。
业录列入以下行名的单位环污责险需投保境染任保:监污业(一)国家、省、市重点控染源企。
涉污业(二)及重金属染物排放的企。
(产储经营设仓储输险三)生、存、(未置的除外)和运危化学品数量大的企。
较业(四)生、收集、存、运、利用和置危物的企产贮输处险废业。
(五)用水源地二保区范内的所有的工企、太饮级护围业业湖流域一、二保区、阳澄湖准保区、江沿存在境级护护长线环污染的所有工企。
风险业业(六)地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境敏感区300处环米范内,存在境染的企。
围环污风险业(七)水理厂、垃圾填埋厂()、垃圾焚、石油、污处场烧化工、冶金、、焦化、、制、皮革、造、制、印钢铁电镀药纸浆染、造、造、檬酸、塑料制造、水泥制造、机械制造、橡酿铸柠胶制造(加工)、火力、池生、路板制造等企。
发电电产线业(八)生、售、使用Ⅰ、Ⅱ、Ⅲ放射源和Ⅰ、产销类类类类Ⅱ射装置的企事业。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精)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餐饮业污水排放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商、国土、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六条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三湖泊、江河水面;(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
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分别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监制度。
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逐步淘汰砖砌围挡。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苏府[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06〕1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功能区域优化(一)规划各类生态功能区。
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在2007年底前,各地应完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划定,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认真实施生态功能区划。
开发和保护各类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定位和要求: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限制开发区域要实行优先保护、限制开发,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区域可承载的特色产业。
优化开发区域要根据该区域现有的开发规模、开发强度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确定各地区的管制要求和开发时序。
重点开发区域要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产业的集聚和辐射功能。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组织编制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
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苏环字监察[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环字监察〔2009〕7号)各市、区环保局:现将《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附件: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加强对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考核,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和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重金属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采样仪、温度计、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是指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活动。
鼓励排污单位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采取社会化运行模式。
第五条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社会化运行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运行单位由环保部门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运行单位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防治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治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办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手续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污染控制处负责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现场检查工作。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办理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批结果。
第五条申请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提供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办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1)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申请;(2)企业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的理由,以及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后的替代措施等说明材料;第七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气污染日益严重,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防治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一、资金来源和筹集1.1 资金来源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2)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捐赠;(3)社会捐助和募集;(4)环境保护罚款;(5)其他合法收益。
1.2 资金筹集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充分筹集,相关的筹集方式和措施需要得到充分考虑:(1)建立健全政府预算拨款制度,确保资金的稳定和及时拨付;(2)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通过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参与资金筹集;(3)设立专项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捐赠;(4)加强对环保罚款的监管和执行,确保违法行为的惩处和罚款的收入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2.1 资金使用范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维护;(2)大气污染监测和数据分析;(3)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推广;(4)大气污染防治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5)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支出。
2.2 资金管理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以下制度和机制:(1)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2)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3)加强对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考核,严肃追究滥用和挪用资金的责任;(4)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监督和评估3.1 资金监督为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有效使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1)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前期评估和中期检查,确保项目符合资金使用要求;(2)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金监督和执法监察;(3)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9•【文号】财资环〔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9日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中央、地方及其下属单位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包括预算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基金、贷款、奖励资金、捐赠款等。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采购,严格控制采购成本,防止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核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投资计划和支出管理第五条投资计划应当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
中央和地方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期和长期的投资计划,并报告上级审批。
第六条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投资计划、工作计划和预算编制,严格按照有权审批、有权批准、有权监管、有权核算、有权支付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接受捐赠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当交存公共财政账户,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三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九条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及时、准确地了解收支活动情况,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整,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和经济有效。
第十一条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认真掌握经济活动的情况,做好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应当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法律法规和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二)虚列支出,冒领、套取、挪用或者非法占有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三)虚假报账、财务造假的;(四)以欺诈、贿赂手段获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务和财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要求,确保财政管理依据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号),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附件
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23年1月31日)。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本文将重点探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一、资金的设立和来源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设立是为了提供经济支持,用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措施的实施。
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预算拨款、环境保护税收入、环保罚款收入等。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的筹集机制,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污染源治理。
将资金用于工业企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和新建,以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 科研和技术创新。
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3. 宣传和教育。
资金应当用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4. 监测和执法。
资金可以用于建设环境监测站点、购置监测设备,并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力量的培训和装备升级。
三、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1. 资金申请和审批。
设立资金专门申请和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2. 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拨付、报销和结算流程,加强财务监督。
3. 项目监督和评估。
对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4.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资金的追责和惩处对滥用、挪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追责和惩处。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追回被挪用的资金,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国内外捐赠等渠道筹集的资金。
1.3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2)公开透明,规范管理;(3)绩效导向,强化监管。
二、资金使用范围2.1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大气污染源治理;(2)区域联防联控;(3)污染监测与评估;(4)政策宣传与培训;(5)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
2.2 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支持以下项目:(1)工业污染源治理;(2)移动源污染治理;(3)面源污染治理;(4)挥发性有机物治理;(5)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
三、资金分配与拨付3.1 财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金。
3.2 资金分配应考虑以下因素:(1)大气污染程度;(2)治理任务及成效;(3)地方财政承受能力;(4)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
3.3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4.2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3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支出、项目进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4.4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绩效评价与监管5.1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面评价。
5.2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5.3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囯发〔2015〕17号),我们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7日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釆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
釆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釆用竞争性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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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在苏州市级范围内使用,由市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负责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污染防治。
包括: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国控、省控、市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治;地下水环境保护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业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油气回收;应对气候变化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
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固废危废和污泥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辐射污染防治。
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等。
(五)农村环境整治。
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处置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
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增加的其他污染因子减排。
(七)生态环境保护。
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其他生态建设和修复。
(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
包括: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系统、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信息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
(九)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包括: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环境教育载体建设;公众参与。
(十)环境评估和奖励。
包括:环境污染鉴定和损害评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以及环保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奖励。
(十一)国家、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和绿化等城市维护项目,食品基地建设等农业发展项目以及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环保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
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入库、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项目总投资及分年度资金需求等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市财政局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相同建设内容重复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或其他市级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内完成。
业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下达的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的通知后,按照支出进度的考核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规范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和预算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达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类的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属于市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市级电子政务的建设项目,执行《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
确需变更的,应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变更。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无特殊原因仍未实施的、结余或者结转1年以上的,应及时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绩效监控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实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
原《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