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支付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等方式,方便快捷地进行资金支付,提高 支付效率。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设立专项资金账户
设立专门的账户来管理专项资 金,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账目明晰
对专项资金的账目进行详细记录, 确保资金的流向清晰可查。
会计核算制度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列出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的其他政策和法规,以便相关单位 和个人了解和遵循相关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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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方法与指标
定量指标
采用可量化的指标来衡量资金的使用效果,如污染减少量、生态 恢复面积、能源节约量等。
定性指标
采用描述性的语言来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如公众满意度、政策 执行情况等。
综合评价
结合定量和定性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的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反馈与整改
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 取措施进行整改。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
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
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
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6.25
•【字号】鄂财建规[2010]8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规[2010]8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鄂发[2009]25号),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鄂发[2009]2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省政府从“两型”社会建设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贡献大,得益多”原则,以及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5.根据项目的进度,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同相关
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和收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6、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对比分析与“十二五”改革建议
等循环经济项 目等 环境信息 、 统计、 宣教能力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
法》 中对排 污费资金使用方 向做出 了规定 , 级环 省
保专项资金来源于排污 费, 因此必须遵守 国家相关 规定。20 06年 ,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 定 原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 )
是指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级征收 的排污
3 个省 、 个计划单列市均设立了环保专项资金 , 1 5 已
经成为各省解决环境污染治理 问题重要 的资金 渠 费资金以及其它来源资金构成的、 纳入省级财政预 道 。绝大多数省市制定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 在资金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地探索 和举 算管理 、 专项用于环境污染 防治的资金。 目前 , 国 全 法, 措 。本文通过对 比分析各地专项资金管理措施 和相 关规定 , 对环保工程项 目的管理进行探讨 , 相互 之间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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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环境保 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对 比分析与 “I  ̄ ” -- - 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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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级环保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构成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 一是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征收的装机容量在 3 O万千瓦以 上电力企业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污费, 中 9 % 的资 其 0 金纳入省级 环保 专项资 金 , 其余 1%缴人 中央 国 0 库, 构成中央环保专项资金 , 这是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
•【施行日期】201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
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鄂环办[2013]24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
(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
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1.30
•【字号】鄂政发[2004]56号
•【施行日期】2004.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
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________ (省、市、区、县)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
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
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收集系统建设等;
4、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等;
5、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
6、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环保法律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
三、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 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环保涉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环保涉农资金监
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9.06
•【字号】鄂环办[2007]89号
•【施行日期】2007.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环保涉农资金监督管理
的通知
(鄂环办[2007]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鄂纪发[2007]25号文《关于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批示精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涉农环保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涉农环保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科学发展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也加大了对农村环保的资金投入。但是,由于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支农惠农资金监管不力,致使截留、挤占、挪用支农惠农资金或利用资金管理职权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造成资金流失,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加强对环保项目涉农资金监管的重要性,落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环保涉农资金发挥效益,真正惠
及广大农民群众。
二、严肃查处环保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地环保部门要对2004年以来的环保涉农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省局将对各地涉农环保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于10月15日以前,将专项检查及项目的有关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认真填写《环保涉农资金调查登记表》,报省环保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5〕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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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15〕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全省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加强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以生态省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环境质量监测综合分析能力,提升污染源和放射源监管水平,增强环境预警和应急能力,夯实环境综合监管执法基础,为建设生态湖北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统筹环境监管重点领域与一般领域,重点解决装备和基础设施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轻重缓急和区域差异,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有序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厘清事权,分级建设。明确政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职责,省政府重点负责跨地区综合性环境监管职责
和监测能力建设,适当兼顾地方需求。各地方政府履行本区域环境保护职责,负责本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
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
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2.03
•【字号】鄂环发〔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
通知
鄂环发〔202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
现将《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3日
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
2021年是我国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开局之年,也是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目标的起步之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对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更好地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长江大保护,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持续推进中央和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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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日
附件
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制发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省发改委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发改规〔2019〕3号
2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规〔2019〕4号
3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规〔2019〕5号
4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是为了加强湖北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升湖北省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三、项目申报条件和流程
1.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湖北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项目,具有推动湖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关环保资质,并在湖北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且没有欠缴税费和社会保险费用。
2.项目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准备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和目标、项目内容和实施计划、预期成果和效益、项目预算等内容。
(2)将项目申报书提交给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同时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符合性,并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需求进行筛选。
(4)评审通过的项目将进入资金拨付和实施阶段,同时需要与相关
部门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和验收。
四、项目支持和管理要求
1.项目支持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将为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2.项目管理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管理项目,确保项目的
顺利实施和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定期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提供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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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污染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申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由该电力企业直接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表格及分类附件样式由省财政、环保部门另行印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在下半年集中进行,各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8月份将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在每年9月1日以前直接向省环保、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单位单方面上报、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省环保、财政部门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联合会审,并根据专家会审和财力状况,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联合下达项目预算。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单位。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的60%给项目承担单位。补助金额的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于年终20日内提交绩效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省环保、省财政部门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报省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