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集下载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应急能力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省、市、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湖北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和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省本级及市(州)、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省、市(州)、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办公用房建设以及业务经费。

2、省、市、县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省本级及市(州)、县级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纳入全省规划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及我省特别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给予补助,使各级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鄂财企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8]6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1号)精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工业基础较好、实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通过超调方式拨付给县市财政,县市财政再借给企业短期周转,年底必须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确定、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面向县域企业,支持工业基础较好的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短期周转,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原则。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0.16
•【字号】鄂环发[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鄂环发[2012]47号)
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你单位申报的2012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审查意见的函》(环财函[2012]94号)要求,现将《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表》转发你们,请按照评审意见抓紧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于10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请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完工后,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报送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刘爱华87167131
省财政厅:李磊 67818657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0月16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1
【摘要】鄂财企规[201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
导作用,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精神。

【总页数】6页(P39-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湖北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J],
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5.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鄂环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环发〔2015〕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现将《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7月29日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及《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国家和我省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的顺序是:(1)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2)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3)按照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4)产排污系数法。

企业委托监测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原则上不能作为排污核算依据。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定不同排放浓度的差别化排污费:(1)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将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作为核定该污染物当月差别化排污费的依据;(2)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将监测浓度值作为核定该污染物本收费周期内的差别化排污费的依据,若同一个月内有两个及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排放浓度高的核定;(3)采用物料衡算数据的,统一按《通知》中的基准收费标准执行;(4)对纳入收费范围的多种污染物,按不同污染物种类分别核定其差别化排污费;(5)总磷因子的收费标准按《通知》中的基准标准调整,如未列入污水排放口污染物当量前3项不征收排污费;(6)五项重金属污染物在车间口或总排口超标的,均应加收一倍排污费;(7)企业污染物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污染因子进行加倍征收排污费。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鄂财建发[2013]10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12日附件: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以及我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设立的用于支持全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省级补助资金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优先支持贫困农户,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层次战略确定的重点区域危房改造任务,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打造生态湖北,根据《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四类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区域流域综合整治类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污染减排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主要围绕“十二五”减排任务,支持大气和水污染重点减排治理项目,《暂行办法》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2008-2010年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一)申报项目类型: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钢铁烧结脱硫脱硝一体化改造、水泥行业脱硝示范工程、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30吨(含)/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脱硫等大气污染治理减排项目;重点行业中重点工业点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治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纳入2011年度总量减排方案。

(二)资金安排方式: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贴,其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程序及个数: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各市州进行申报,由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环保厅、财政厅,省直管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由企业直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不占当地申报项目个数。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政府决定安排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背景和目标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是为了加强湖北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

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升湖北省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三、项目申报条件和流程1.项目申报条件(1)符合湖北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项目,具有推动湖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关环保资质,并在湖北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且没有欠缴税费和社会保险费用。

2.项目申报流程(1)项目申报单位准备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和目标、项目内容和实施计划、预期成果和效益、项目预算等内容。

(2)将项目申报书提交给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同时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符合性,并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需求进行筛选。

(4)评审通过的项目将进入资金拨付和实施阶段,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和验收。

四、项目支持和管理要求1.项目支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将为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2.项目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管理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定期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供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项目评估和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提供项目的实施报告和成果报告,并接受项目的评估和验收。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资金拨付和后续支持。

六、项目监督和考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于严重违反项目实施规定和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近日,中国水网了解到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已经正式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对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行规划,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调度和检查督办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管理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省级项目储备库包括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农村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

国家项目储备库设立发生调整时,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查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应完成前期调查勘测工作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审定后的调查勘测等。

(三)项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八条以下项目不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3〕2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及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过程管理。

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权责明晰、规范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第四条为增强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谋划能力、储备能力,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省环境保护厅依据“规划优先、突出重点、分级建设、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各市(州)环保部门可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各地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十不批”原则。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鄂政办发[2005]103号),严禁越权审批。

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

要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且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从2007年7月起,未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省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

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提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替代方案,在“三同时”竣工验收中严格落实,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使用。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完)第一章总则お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采取有利于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措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工监督管理;港口、航运、铁路、渔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船舶、火车、飞机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土地、地质矿产、林业、水产品、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水和野生动物。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鄂财建规[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09〕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为了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费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联合制订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环保局二00九年九月三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的价费机制,促进我省环境质量的逐步好转,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让金是指为体现环境资源国有化原则,将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通过公开拍卖兑价转让所取得的利益。

第四条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出让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六条财政、环保、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出让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污染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申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由该电力企业直接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表格及分类附件样式由省财政、环保部门另行印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在下半年集中进行,各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8月份将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在每年9月1日以前直接向省环保、财政部门申报。

项目单位单方面上报、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省环保、财政部门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联合会审,并根据专家会审和财力状况,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联合下达项目预算。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单位。

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的60%给项目承担单位。

补助金额的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于年终20日内提交绩效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省环保、省财政部门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报省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等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及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