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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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四川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四川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四川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四川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川科成〔2018〕6号)要求,现将2018年度四川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示范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川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2.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制定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独立法人机构需有10人以上专职人员,法人内设机构需有5人以上专职人员;机构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事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80%,本科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4.年均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

5.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5次,技术培训不低于300人次。

6.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额每年递增10%以上。

7.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近两年内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二、申报流程(一)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四川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示范机构申报书》,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汇总。

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出具推荐函并在《申报书》中加盖公章后,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科技厅(推荐函一式两份,申报书纸质件一式两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川办发[2016]7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2【实施日期】2016.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6〕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 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2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 2020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5〕21号),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我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全省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发展,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创成果、促转化、强产业”思路,以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目标,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以先行先试、示范带动为牵引,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流动、向产业渗透、向民生辐射,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奋力推进四川“两个跨越”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改革创新。

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预算填报、评审安排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预算填报、评审安排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预算填报、评审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预算填报、评审安排的通知厅机关相关处室、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规定和科技厅2018年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安排,经研究,定于2018年9月19日、21日对2018年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拟推荐立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申报书填报(一)网上填报时间:9月12日-9月17日(截止24:00)(二)网上填报方式: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在四川省科技厅网站“业务综合服务平台”(/)“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在线项目预算申报书的填报并提交成功(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的具体预算填报数额等事项,请按项目归口主管处室要求填报)。

(三)科技厅各主管处室,负责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2018年重大科技专项预算申报书。

二、预算评审安排(一)预算初审:9月19日09:00-17:00各项目预算初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预算复审:9月21日09:00-17:00根据预算初审结果,安排预算复审项目。

三、预算填报、评审要求(一)预算初审1.为顺利完成本次预算评审,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9月17日晚24:00(申报系统自动关闭),请各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在线填报。

2.项目申报单位若无法在线填报,请及时联系各项目归口主管处室或咨询技术热线处理。

因未在规定时间成功上传提交导致现场无法评审的,视同申报单位自动放弃预算评审。

3.本批次项目预算评审实行网上填报、现场网评。

(二)预算复审预算复审时,项目单位无需到现场。

(三)后续工作项目单位评审完毕次日未收到反馈意见的,请关注网上状态。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川科计〔2018〕56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川科计〔2018〕56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川科计〔2018〕56号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培育创新产品,进一步规范创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12月20日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培育创新产品,进一步规范创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创新产品培育实施方案》(川科计〔2018〕13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创新产品的培育、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创新产品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成长潜力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产品。

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是鼓励企业通过攻克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类计划项目。

第三条创新产品项目按照“攻克技术、加速转化、产品培育、支撑产业”的基本思路,坚持“创新驱动,集聚资源。

需求引领,企业主体。

国际视野,开放融合。

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原则,培育和支持一批创新产品,加快形成一批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

第四条创新产品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包括:我省具有基础、优势和特色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等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产业领域,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轨道交通、动力及储能电池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领域,中医药产业、大数据、5G、人工智能、军民融合等领域。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四川省科技厅【期刊名称】《内江科技》【年(卷),期】2013(034)010【总页数】4页(P16-19)【作者】四川省科技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四川省坚持“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取向,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一号工程”,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国发〔2006〕6号)(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我省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18号)(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科技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的需要适时加大科技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构建兼顾基本科技投入和专项科技投入的政府科技投入机制。

省、市(州)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主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NO:SC09176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进行审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教育、文化、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基础更加坚实。

国家着力构建更加开放、高效的成果转化生态体系,完善发展政策环境,可对我们来说,怎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呢?这件事可不简单,要想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你需要了解下面这些内容。

一、申报条件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1)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实现产业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转化成果原则上是近35年取得的研究成果,且在川转化。

2、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项目(1)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经历以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化服务团队(技术转移转化专职服务人员在5人以上)。

(4)社会服务机构要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不超过30家。

二、申报时限及渠道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大约为每年8月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三、优惠措施1、重点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实现产值1亿元以上,拟支持20项左右,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2、重大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实现产值2亿元以上,拟支持10项左右,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四、相关业务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四川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成功,可以最多获得300万元经费支持,每年8月组织一次,希望这篇文章对你的申报有所帮助。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四川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四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项目是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而设立的项目。

特别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开发和示范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能够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在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促进成果转化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公开申报、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依法制订成果转化规划,设立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荐和储备项目,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

为了有利于科学、公正、有效地做好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中设立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厅。

第七条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分为项目申报、过程控制、绩效评价三个阶段。

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统一受理,筛选分类,集中评审,分类管理的组织方式,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性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成果转化项目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提出年度统计报告和工作报告,报联席会议审查。

第九条成果转化项目涉及的科技成果和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不得侵犯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川府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川府发[201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途径,是提升经济核心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

当前我省正处于联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攻坚时期,必须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充分发挥科教人才资源优势,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强化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奋力推进创新型四川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创新型四川建设的中心环节,把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我省科技支撑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知识、技术转移转化和规模产业化能力。

到2015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力争达到50%,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总产值15000亿元以上。

(一)全面推进自主创新。

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和市场环境,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发和成果应用转化的主体。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支持骨干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新能力建设。

力争到2015年末在新能源电池、新型显示技术、物联网、云计算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60项以上的重大突破。

(二)大力构建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川办函[2018]1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3日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实施方案为推动《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工作框架协议》落地落实,加快建设试点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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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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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J],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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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引

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引

附件2018年度四川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二、支持方向和重点(一)农畜新品种及标准化种养殖.支持农作物及畜禽水产新品种(配套系)、标准化种养殖新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和产业化示范。

重点支持: 1。

优质、抗病虫、抗逆、高产新品种:粮油作物突破性新品种、经济作物突破性新品种、林木突破性新品种、畜禽水产突破性新品种(配套系)等。

2.规模化良种生产与繁殖新技术:良种快繁技术、新品种标准化和规模化高效测试技术、种子加工与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化种植技术、健康养殖技术等。

(二)农产品精深加工及配送。

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和产业化示范。

重点支持:1。

果蔬茶精深加工:多用途直投式功能菌剂制备、非热力灭菌、高低倍果蔬茶浓缩汁加工、果蔬茶新产品保鲜与配送、果蔬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2。

肉蛋奶精深加工:中央厨房川菜精品加工关键技术、低成本高效灭菌、功能性包装和冷链保质、副产物及废弃物再利用等.3.粮薯豆精深加工:功能性粮薯豆食品加工、粮薯及杂粮方便食品加工、粮薯豆传统加工食品升级、生粉(及熟粉)与配粉(及专用粉)加工、粮薯豆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

4.林产品精深加工:核桃、花椒、油橄榄采收、贮运、保鲜及精深加工、特色资源树种加工利用、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综合利用、环保型人造板加工、绿色新型低/无醛胶粘剂/阻燃剂等。

5。

蚕桑精深加工:桑蚕茧丝精深加工及高品位生丝/高档丝绸面料/家纺用品、自动化智能化蚕桑机具及茧丝加工、桑叶桑果桑枝蚕蛹高附加值新产品加工、桑蚕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

(三)绿色农业与土壤污染防控.支持绿色农业发展、土壤污染防控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和产业化示范。

重点支持:1.农业高效用水:节水新产品、节水灌溉新设施等。

2.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新型化肥、新型农药、化肥农药减施配套新产品及新装备等。

3。

健康养殖绿色投入品:新型饲料,新型兽药等.4。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以市场为异向,企业为主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进入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测,不得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重点扶持,保障实施。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资金和人才,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进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鼓励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省、市(州)以及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编制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四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项目是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而设立的项目。

特别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开发和示范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能够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在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促进成果转化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公开申报、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依法制订成果转化规划,设立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荐和储备项目,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

为了有利于科学、公正、有效地做好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中设立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厅。

第七条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分为项目申报、过程控制、绩效评价三个阶段。

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统一受理,筛选分类,集中评审,分类管理的组织方式,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性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成果转化项目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提出年度统计报告和工作报告,报联席会议审查。

第九条成果转化项目涉及的科技成果和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不得侵犯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

科技部关于支持四川省建设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

科技部关于支持四川省建设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

科技部关于支持四川省建设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5.10•【文号】国科函创〔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科技部关于支持四川省建设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国科函创〔2018〕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支持创建四川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川府函〔2018〕12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部署,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支持四川省建设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示范区建设重点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努力建设成为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为特色的全国重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辐射源和集聚地。

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推动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支撑引领四川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二、示范区建设依托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德阳、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现有创新平台,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和工作合力。

突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改革试点、国家新药创制等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养、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生态系统建设等重点任务,发挥好示范区对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引领作用,以科技创新更好支撑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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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282882/2018-00283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8-06-05文号:川办函〔2018〕52号有效性:有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8〕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2018年6月5日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实施《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全省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现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实施创新成果供给行动(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深入推进生物技术与医药、信息安全及其集成电路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启动航空与燃机、云计算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突破一批重大核心技术。

突出重大项目“沿途下蛋”机制,争取形成50项重大科技成果。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研发。

加大力度支持高校院所基础研究投入,引导高校院所围绕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研究方向,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和原始创新能力,为产业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的成果。

在干细胞及转化、蛋白质调控、脑信息、新能源、纳米材料、轨道交通等领域组―2―织实施一批重大基础(前沿技术)研究项目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三)筛选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成果。

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建立专项成果库,争取100项成果入库。

筛选确定拟重点对接和转化的成果,促进10—15个成果在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等区域转移转化。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四)培育创新产品。

实施新一轮技术创新工程,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与燃机、轨道交通、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培育100个成长潜力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创新产品。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五)加速知识产权创造。

加大创新成果标准化、专利化、品牌化工作力度。

加大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开发、申请、转让和许可实施国内外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鼓励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再创新技术及时形成专利权。

争取全省有效发明专利量超过4.8万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申请1.26件。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等)二、实施示范引领行动—3—(六)建设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加快建设以军民融合为特色的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大学科技园,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聚集区域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建设3—5个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等)(七)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围绕探索开展“先确权、后转化”的有效机制、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处置管理的有效方式等3项试点任务,扎实推进20家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八)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

研究制定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培育30家成果创造能力强、成果转化水平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九)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

大力推动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转化应用,推进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全省组织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优势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1000项。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4―管局、省中医药局,成都市人民政府等)三、实施知识产权运用行动(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新机制,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前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证据互认制度。

抓好“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改革举措的复制推广。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等)(十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创新。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

纵深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扎实抓好20所高校院所改革试点工作。

创建国家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推进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等)(十二)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举办天府知识产权运营高峰会,发布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和可运营高价值专利目录。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等)(十三)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强化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知识—5—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金融资助资金等的激励引导,积极推广“银行贷款+保险保证+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扩大“天府知来贷”知识产权金融产品适用范围。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十四)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深入推进城市、强县、企业、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知识产权运用主体地位。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四、实施产业升级行动(十五)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

聚焦重点领域和技术创新方向,组织实施50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项目。

着力将信息安全、大数据、轨道交通、航空与燃机、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页岩气、生物医药、核技术应用等产业培育成为千亿产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十六)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改造提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制造、食品饮料等优势产业,在培育中高端供给、实施智能化改造、质量品牌创建、清洁低碳发展等方面加大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关键领域、重点环节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切实提升传统产业中的先进产能比重,组织实施一批投资上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6―(十七)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

强化智能制造基础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大力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

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

攻克20项以上智能制造共性关键技术,培育30户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10户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五、实施军民融合成果转化行动(十八)推进“省部军”协同机制落地。

落实省政府与科技部、中央军委科技委战略合作协议,建立“省部军”共同参与的科技军民融合协调推进机制,共同推进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等)(十九)转化一批军民两用科技成果。

设立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专项,开展军民联合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以中物院成都银河596基地、国家信息安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优势单位为载体,积极推进一批军民融合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等)(二十)加强军民融合平台建设。

推进国家科技军民融合协同创新试点平台建设,加强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建设。

支持在川中央军工单位分类推进国防科技实验室、—7—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社会开放,建设一批军民融合创新平台。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等)(二十一)打造一批军民融合产业集群。

深化我省与12家央属军工企业战略合作,实施一批军民融合产业项目,打造十大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基地,培育孵化一批“专精特新”军民融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施一批军民融合产业项目。

(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等)六、实施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二十二)推进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建设。

持续推进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南中心核心聚集区,重庆、云南、贵州、西藏分中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绵阳科技城等分中心与工作站的“1+4+N”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引入10家以上国内外优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入驻西南中心,举办常态化对接、培训活动20场以上。

(责任单位:科技厅,绵阳市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等)(二十三)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立区域性、专业性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机构。

在高校院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布局建设10家以上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责任单位: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8―(二十四)建立多层次技术市场人才培训体系。

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与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科技大学等高校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训。

加强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行业龙头企业等单位合作,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

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准入、技术经纪人持证上岗等制度,推进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300名技术经纪人。

(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实施成果展示发布行动(二十五)推进科技成果及需求信息汇交。

建立全省统一、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共享的科技成果信息在线汇交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等信息。

持续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全省成果转化总体情况。

主动对接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筹建国家科技成果西南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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