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2021032105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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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论证是指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程度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协会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初评机构”)依协会授权负责本辖区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和转报等工作。

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水资源论证资质包括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只设甲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设甲级、乙级。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水源要素范围和行业类别范围。

水源要素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行业类别范围包括:农林牧渔、采矿、水利水电、电力热力、水生产和供应、纺织皮革、造纸、石化化工、冶金、建材木材、食品药品、机械制造、核技术应用、建筑、交通运输、其他服务业等。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水文〔2021〕194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文〔2021〕19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的重要性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明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水文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水文信息需求不断增长,实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制度,对于全面提升水文监测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提升水文服务能力意义重大。

要紧密围绕“十六字”治水思路,充分认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性、迫切性,积极开展汇交工作,更好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准确理解《办法》的内涵,严格把握汇交范围,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要统一有关行业部门认识,将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围绕《办法》落实中的难点进行专题研究,深入分析、统筹协调,切实将《办法》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落地。

三、明确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主体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料汇交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履行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和实施过程统筹协调工作,为资料汇交提供有力保障。

水文水资源调研评价与衡量资质分级实用的标准

水文水资源调研评价与衡量资质分级实用的标准

附件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一、资质内容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分以下5项内容。

同时,结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特点和承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列相应的单项业务范围:(一)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二)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水质预测预报、地下水预测预报。

(三)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四)水文分析与计算。

(五)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二、资质分级标准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单位资历和能力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b、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c、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五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d、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

e、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一个以上单项业务工作。

f、近5年内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项以上,其中不少于3项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者不少于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参加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及定额的编制工作。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1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鄂竟平2020年10月22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和水文调查所得资料及其整理分析的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六)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

附件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一、资质内容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分以下5项内容。

同时,结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特点和承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列相应的单项业务范围:(一)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二)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水质预测预报、地下水预测预报。

(三)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四)水文分析与计算。

(五)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二、资质分级标准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单位资历和能力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b、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c、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五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d、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

e、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一个以上单项业务工作。

f、近5年内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项以上,其中不少于3项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者不少于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参加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及定额的编制工作。

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8)-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8)-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8)正文:----------------------------------------------------------------------------------------------------------------------------------------------------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2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简称市水文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可以委托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实施水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以下统称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统称相关区水文机构)可以接受市水文总站的委托实施具体水文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阅读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7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湖南省水文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水文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水文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湖南省水文条例(2021修正)(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监督管理工作,其水文机构负责水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

第四条水文事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和水文监测站(点)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文规划由省水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协会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经协会授权,作为初评机构,负责本辖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转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基本要求第七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

第八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四类、十个单项:1、水文、水资源调查: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2、水文分析与计算。

3、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4、水文测报系统设计、实施与维护: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

第九条从业单位可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3
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 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 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 学会向社会公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 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 业自律。
5 从业时间 首次证书批准年起到申请年止的整数年
每有 1 年加 10 分
100
0.1
10
信用度 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6 (近 3 年 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内)
监测成果弄虚作假
一次减 10 分 一次减 20 分 一次减 15 分
-100
1
-100
-100
总分值(分)
60~160
备注
1)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均赋予基础分 60 分。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不予评价。2)根据单位实力和表现等在基础分上加分,加分值最高限制 100 分。3)对存 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减分,减分最高限制-100 分。4)总分值为 1 至 6 项之和,范围为 60~160 分。5)总分值(均含下限)为 140~160 分的评为 5 星级,总分值为 120~140 分的评为 4 星级,总分值为 100~120 分的评为 3 星级,总分值为 80~100 分的评为 2 星级,总分值为 60~80 分的评为 1 星级,总分值低于 60 分的取 消水平评价资格。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5-07-08【生效日期】2005-07-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协会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经协会授权,作为初评机构,负责本辖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转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基本要求第七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

第八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四类、十个单项:1、水文、水资源调查: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2、水文分析与计算。

3、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4、水文测报系统设计、实施与维护: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

第九条从业单位可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水政法〔2020〕165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0年8月5日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水文〔2022〕136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文〔2022〕1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3月25日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各级水质监测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质监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业技能,对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指标进行检测和分析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水质监测过程中为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质量要求所实施的活动和措施,主要包括制度、场所、人员、仪器设备、样品、方法、数据资料和质量控制等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工作,是指贯穿于水质监测工作全过程的安全活动和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实验室安全、野外作业安全和数据资料安全等管理内容。

第四条水利系统各级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方法,严控质量、确保安全,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水质监测机构,还应当遵守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第六条水利部指导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论证是指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程度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协会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初评机构”)依协会授权负责本辖区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和转报等工作。

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水资源论证资质包括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只设甲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设甲级、乙级。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水源要素范围和行业类别范围。

水源要素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行业类别范围包括:农林牧渔、采矿、水利水电、电力热力、水生产和供应、纺织皮革、造纸、石化化工、冶金、建材木材、食品药品、机械制造、核技术应用、建筑、交通运输、其他服务业等。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7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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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第■章总贝y第一条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协会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经协会授权,作为初评机构,负责本辖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转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基本要求第七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

第八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四类、十个单项:1、水文、水资源调查: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2、水文分析与计算。

3、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4、水文测报系统设计、实施与维护: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

第九条从业单位可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1、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2、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4、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十一条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条件。

(一)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资历和信誉(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3)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已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不少于3年。

2、技术力量(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文分析计算、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聘用专职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3)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相关业务工作。

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技术报告。

3、技术装备(1)配备与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仪器设备;(2)配备与水文、水资源有关的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10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

(二)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资历和信誉(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3)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2、技术力量(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文分析计算、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聘用专职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3)熟悉和掌握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一个中小流域范围的相关业务工作。

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技术报告。

3、技术装备(1)配备与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仪器设备;(2)配备与水文、水资源有关的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近3年内承接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第三章单项业务资质要求第十二条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水文调查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调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调查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调查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二)水文测量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5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测量所需的常规测量仪器,并配有全站仪、GPS数字测深仪等专用测量仪器;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量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三)水平衡测试1、技术力量: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6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平衡测试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四)水能勘测1、技术力量:从事水能勘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5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能勘测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能勘测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五)水文分析与计算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分析计算软件;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六)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1、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七)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1、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八)水质评价1、技术力量: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

2、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质评价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九)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所需的设施和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的不少于1项。

(十)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所需的设施和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 维护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的不少于1项。

第十三条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水文调查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调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3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调查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调查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二)水文测量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测量所需的常规测量仪器,并配有全站仪、GPS数字测深仪等专用测量仪器;—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测量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三)水平衡测试—1、技术力量: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平衡测试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四)水能勘测1技术力量:从事水能勘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能勘测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能勘测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五)水文分析与计算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分析计算软件;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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