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证明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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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单位名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单位名单
甲级
水文水资源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文调查。
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21
四川大学
甲级
水文分析计算。
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22
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甲级
水文水资源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
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23
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甲级
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
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质预测预报。
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19
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
甲级
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水文分析计算。
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20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10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甲级
水文分析计算。
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11
南京扬子水利自动化技术开发总公司
甲级
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12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
甲级
水文分析计算。
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13
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
17
珠江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甲级
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
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水质情报预报、地下水预测预报。
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水文分析计算。
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

附件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一、资质内容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分以下5项内容。

同时,结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特点和承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列相应的单项业务范围:(一)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二)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水质预测预报、地下水预测预报。

(三)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四)水文分析与计算。

(五)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二、资质分级标准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单位资历和能力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b、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c、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五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d、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

e、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一个以上单项业务工作。

f、近5年内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项以上,其中不少于3项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者不少于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参加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及定额的编制工作。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阅读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7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4.09•【文号】办水文[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水文局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03]5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办公厅(室)、总公司、科研院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直属个单位:《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以水利部第17号令正式发布,为做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从业管理,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好资质申报、初审和审批工作。

二、我部将于2003年4月10日起组织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申报工作,截止日期5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申报时间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流域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乙级的时间与甲级相同。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附件1)要求,认真填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2)。

(请点击本处链接下载)四、取得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的单位,应根据《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并交回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

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和乙级资质证书均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六、申请乙级资质的,在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质等级和工作内容提出意见;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质等级和工作内容提出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协会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经协会授权,作为初评机构,负责本辖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转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基本要求第七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

第八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四类、十个单项:1、水文、水资源调查: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2、水文分析与计算。

3、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4、水文测报系统设计、实施与维护: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

第九条从业单位可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水利部关于公布第一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单位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布第一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单位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布第一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0.30•【文号】水文[2003]512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公布第一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单位的通知(水文[2003]51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7号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单位和由我部负责评审的乙级资质单位进行了评审,并于2003年10月13日~20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

经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审查委员会审定,现将第一批资质单位名单及其资质内容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各资质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载明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

未获得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

原资质单位在领取资质证书时应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请获得资质的单位于2003年11月10日~25日到水利部水文局领取资质证书。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文局站网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北楼518室联系人:魏新平、任顺平电话:010-63202617,63202220附件: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单位与资质内容附件: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单位与资质内容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附件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单位与资质内容┎─┬────────────┬─────┬─────────────────────────┒┃序│单位名称│ 证书编号│资质内容┃┃号│││┃┠─┼────────────┼─────┼─────────────────────────┨┃1 │北京市水文总站│水文证甲字│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第010301号│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以及分级资质标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以及分级资质标准

附件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一、资质内容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分以下5项内容。

同时,结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特点和承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列相应的单项业务范围:(一)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二)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水质预测预报、地下水预测预报。

(三)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四)水文分析与计算。

(五)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二、资质分级标准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单位资历和能力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b、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c、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水文,水资源技术人员职称提供陈134****3533)d、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

e、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一个以上单项业务工作。

f、近5年内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项以上,其中不少于3项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者不少于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参加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及定额的编制工作。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5-07-08【生效日期】2005-07-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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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证明材料目录
一、申请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或注册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命文件等;
三、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机构的证明;
四、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与资质申请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聘用合同等),申请甲级资质的需提供技术人员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六、已获其他有关资质复印件;
七、参加有关标准、规范、定额编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证书复印件;
八、所申请业务范围相应业务成果复印件,以及经有关部门评定或审查的证明的复印件。

(注: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只需提供第五项、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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