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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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一、管理目的:

确保全单位特种设备正常运作,保障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特种设备

三、管理要求:

1、特种设备管理组织架构:

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部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测、维修、保养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2、特种设备的采购:

特种设备供应商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生产资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安装资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下称特检院)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向区质量技术监督登记获得使用证

后,将随机附带资料移交至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设备管理部门按时联系特检院进行年检。

5、特种设备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报设备管理部门,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变动后,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上报至安监部登记。

7、特种设备如需停止使用、报废,使用部门必须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向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8、外来施工单位携带的特种设备必须有使用证,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测期限内,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资料由负责施工的部门上报安监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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