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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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校有权并已授予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近五年内申请人应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前二名;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3.获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4.至少有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格审查(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3.29•【文号】学位[1991]5号•【施行日期】199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年3月29日学位[1991]5号)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为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先在经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培养出两届博士生。

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是管理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日常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三、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办理。

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3)最后学历证明;(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接受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中地大研字[2010]京05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2010年1月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按照《规定》第三条,我校所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在已有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地点与机构:我校每年秋季入学初1个月内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受理机构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申请人员在此期间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较突出的成绩。

(三)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申请专业所要求的学分,并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要求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四)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一)资格审查与备案;(二)制定培养方案并通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完成规定学分;(三)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四)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撰写硕士学位论文;1(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六)学位办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材料;(七)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八)硕士学位授予。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申请手续与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员,可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4.近五年正式发表的符合我校“关于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发表论文的要求”的学术论文(均应为第一作者),及同期获得的至少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本人有获奖证书)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以及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其中一位须是我校有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在1个月内由相应学科组组成三至五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资格作出决定。

学位办公室应将评审小组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本人。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的研究生毕业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的研究生毕业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1998]5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已授予研究生学位的,均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2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三)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本人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科提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本人在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

经学院研究生管理科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七条申请人获得课程学习申请批准后,应按我校相关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四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申请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作物学、农林经济管理、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等24个学科硕士学位,须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12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第一部分概要一、为加速培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54号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凡拥护我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工作细则,向我院申请博士学位。

三、我院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具备:有完备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2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

开展此项工作前应向学位办备案。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部分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所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已获硕士学位的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否则为跨学科申请。

三、凡属跨学科申请的或以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硕士申请的,须在提出申请的前1年与学位办联系,加试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3门专业基础课。

四、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年来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并且独立出版1本学术专著;科研成果(有本人署名)至少有1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五、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

六、达到申请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申请材料一、申请人事先与学位办及申请系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指导教师。

申请人须请2位专家作为推荐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1人须是我院本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请他们分别出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

高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实施细则

高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实施细则

高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88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国家授权可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下同),且我校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工作。

第二章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第四条资格审核(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

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不受获学士学位年限的限制,其本科专业必须为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和口腔医学类,且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已经取得合格证书。

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相对应。

(二)申请人应向拟申请学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院审核通过后,将拟接受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并在两个月内完成注册。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简章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简章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简章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简章一、概述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选择申请博士学位,这既是对自身学术能力的一种肯定,也是对未来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划。

然而,与此这些人员在申请博士学位时也面临着重重挑战和考验。

有必要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政策解读1. 什么是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是指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具有与硕士研究生学历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人员。

通常情况下,这些人员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2.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要求具有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需要在相关领域有较为显著的学术成果,并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具有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

3.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是怎样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需要向目标高校的招生办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需要参加相关学科的入学考试,并取得一定的成绩;需要经过面试环节,以展现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三、申请技巧在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时,一些技巧和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1. 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高校和导师是成功的关键。

2. 充分准备申请材料,如个人简历、学术成果等,以展现自己的学术实力和研究潜力。

3. 在入学考试和面试环节,要展现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以获得招生委员会的青睐。

四、个人观点对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这一现象,我持肯定的态度。

这些人员在攻读博士学位时,通常已经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学术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学术研究和科学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依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水平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授予硕士学位条件1. 硕士学位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主要根据其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的表现,并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评审程序。

2.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科研能力;(2)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学术声誉;(3)在研究过程中有显著的创新成果;(4)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

3. 硕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答辩和授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应填写“硕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推荐信等。

2. 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核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成果,以确保其资格符合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3. 答辩:申请人需参加学术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创新能力等进行评审。

4. 授位:经过审核和答辩合格的申请人,由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授予博士学位条件1. 博士学位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主要根据其在学术能力、科研水平和学术声誉等方面的表现,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审程序。

2.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研究领域具有广博的学术基础和深厚的学科素养;(2)在相应学科领域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学术贡献;(3)在学术界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具备学术诚信和道德品质。

3. 博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以及授位。

第五章博士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应填写“博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推荐信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2005年8月1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与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授予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他单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六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七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5月或11月,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手续,并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2份(其中一份学位办存留,另一份交学院),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缴纳进修费用,注册登记后,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及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学院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根据1998年6月18日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 54号文件,结合我校多年来开展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一、申请程序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如下:1.资格审查2.课程学习及考试3.论文工作4.论文提交及评阅5.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6.论文答辩7.学位授予二、资格审查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或核心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并具有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3)申请人应在将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及专业知识基础,并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4)已经完成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的主要工作。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填写《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书》,并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硕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书;(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5)申请人简历;(6)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该表须加印密封;(7)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中应至少有一名为博士生导师。

推荐书须加印密封。

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一周内公布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学校将组织对其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管理办法为了做好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批准,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一、硕士学位我校在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一)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6月份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本科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5.近三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6.《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3个月之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注册学位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备案注册,注册时间以学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间为准。

(三)课程学习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学位办书面通知时间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手续。

(四)参加全国统一水平考试1.申请人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后,参加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全国统一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2.考试时间在每年的5月至6月。

每年3月份,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有关报名考试通知。

(五)安排指导教师1.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部成绩合格后,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指导学位论文的申请。

2.申请人持学位办开具的书面通知到学科所在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院系安排一名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4.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并接受导师必要指导。

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六)申请答辩1.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定稿后到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领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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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试行)
西交研﹝2008﹞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国家和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了一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章注册
第四条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在我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课程学习以及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待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后申请博士学位: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可在每年5月或11月向我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根据我校当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简章”报名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六条申请者须直接与我校有关学院联系确定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登录的、并已培养了一届毕业博士生。

第七条学院聘请至少3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包括指导教师本人)组成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再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可以包括笔试、面试或其他必要的形式),填写考核登记表。

考核通过者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委托单位、申请人签署三方协议。

申请人按协议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到研究生院学位办领取接受注册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申请人自正式批准注册为我校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起,一般应在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并申请学位,逾期则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导师指导学位论文工作自动终止。

对于完成某一学科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逾期未能
获得博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颁发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证明证书。

第三章课程与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条已注册的申请人应按照学校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学习课程,学习方式可以是自学,也可以与我校在校博士生同堂听课,但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本人申请,有关专家推荐,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导师负责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论文选题、开题工作及博士学位论文的方案确定、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

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科研工作进行,其他要求与我校校内其他博士生相同。

第十三条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申请人必须到学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章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向我校学位办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1)获得硕士学位五年以上;
(2)完成有关学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具备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社会评价的基本条件;
(4)具有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5)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其论文已通过由相关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学位论文格式审查等。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应在我校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申请者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其所申请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
文题目等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

经过三个月的公示期并确定不存在疑义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我校学位办负责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评审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

由分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原稿送至研究生院一册、校档案馆一册。

由申请人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纸介质学位论文一册,及其电子版存档交流。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西安交通大学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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