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12306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
12306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
尊敬的乘客们:
为了确保列车的安全和乘车环境的舒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12306铁路运输规定,现对乘客在乘坐火车时禁止或限制携带
以下物品作出公告:
1.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煤油、汽油、气体瓶、炸药、酒精、火柴、鞭炮、工业化学品等。对于危险物品的携带,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必要时将追究乘客的法律责任。
2. 禁止携带违禁品,包括但不限于毒品、枪支、刀具、管制器具等。对于乘客携带违禁品的行为,铁路部门将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限制携带危险化学品,如化学药品、农药等。乘客如需携带危险化学品,请提前向车站工作人员报备,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4. 限制携带大型行李、箱包等过多的物品。为确保乘车秩序和乘客的安全,一人一票、一人一座原则下,每位乘客可携带一件行李,大小和重量请遵守相关规定。如需携带更多行李,请提前预订货运服务。
5. 禁止携带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狗、猫、鸟类等。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携带导盲犬、执法犬等辅助动物的乘客,请提前与车
站工作人员联系。
请乘客们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共同维护12306铁路的安全和秩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向列车员或车站工作人员咨询。
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
在本场馆内,
尊敬的游客或观众朋友们:
为了保障场馆内的安全和秩序,确保您的观赏体验与大家的人身财产安全,请您遵守以下规定,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本场馆:
一、射击器械类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气枪、弹弓、弩等具有射击功能或危险性的物品。
二、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火药、炸药、烟花爆竹等能发生爆炸或火灾的物品。
三、液体、气体及易燃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液化气、酒精等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四、刀具和尖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刀、剑、匕首、刀片等可用作攻击的物品。
五、化学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草酸、硫酸、盐酸等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
六、放射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七、管制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警用设备、军用装备、防弹衣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使用的装备。
八、其他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打火机、烟草制品、管制刀具、自制火药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品。
请您在进入场馆前仔细检查您的随身携带物品,确保不携带以上禁止物品,以免给您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危险。
为了确保您的个人隐私和安全,场馆安保人员将对您的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例行检查。如有需要,我们将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
如果您在进入场馆后被发现携带危险物品,场馆安保人员将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处理。
为了给您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观赏环境,我们诚邀您共同遵守以上规定。让我们一起参与美好的活动,共同创造宜居宜游的场所。
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祝愿您度过愉快的时光。
特此公告。
(文字为模拟文本,不代表实际情况)
12306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
12306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
(原创版)
目录
1.12306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2.具体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清单
3.携带禁止和限制物品的后果
4.公众如何遵守相关规定
5.总结:12306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的重要性
正文
1.12306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12306 是我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为广大旅客提供便捷的购票、查询车次等服务。为了确保旅客的出行安全和乘车秩序,12306 发布了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公告。此举旨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具体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清单
根据 12306 的公告,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汽油、煤油、气溶胶罐等;
(2) 危险品:如农药、锂电池、油漆、杀虫剂等;
(3) 锐器、钝器:如菜刀、剪刀、锤子等;
(4) 射钉器、弓箭、飞镖等危险物品;
(5)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限制携带的物品包括:
(1) 液体物品:每件不超过 20 毫升的化妆品、洗发水等;
(2) 气体物品:充气氧气、二氧化碳等;
(3) 易碎物品: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等;
(4) 食品:熟食、饮料等;
(5) 其他有限制的物品。
3.携带禁止和限制物品的后果
旅客如果携带了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将会面临以下后果:
(1) 禁止携带的物品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2) 限制携带的物品将被暂存,旅客需要在旅途结束后到指定地点领取。
4.公众如何遵守相关规定
为了确保旅途顺利,旅客应积极遵守 12306 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在出行前,可查看相关公告,了解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具体内容。在乘车时,应主动将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携带违禁物品。如有疑问,可咨询车站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
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9.06.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
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为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五)毒害品
氧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氨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2.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
品。
4.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五)毒害品
氧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氨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一、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
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
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一、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
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
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一、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范文一
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告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
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交车、单位班车、商场免费巴士、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渡
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广大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市民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
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应当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劝阻,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交通运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乘坐飞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乘坐飞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
泪弹、毒气弹和子弹
(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
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
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
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
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
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
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钾、
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
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
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的公告
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的公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南昌市地铁公共安全,确保广大乘客安全旅行,现将南昌市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公布如下:
一、禁止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禁止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以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禁止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陶瓷刀、剁骨刀、刮刀、剔骨刀、屠宰刀、锤子、锥子、铁锹、锄头、铁锯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金属棒、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长枪、矛、剑等其他器具。
四、禁止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玻璃装啤酒、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12306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
12306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公告
近日,我国铁路总公司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火车旅客携带物品管
理的通告》,针对火车旅客携带物品进行了限制和禁止。作为广大旅
客出行的重要参考依据,本文将就此通告进行解读,让大家更加明确
火车旅客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携带的物品
根据通告要求,火车旅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1.1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火柴、打火机、酒精、汽油、煤油、火药、烟花爆竹等,以及带有压缩气体的罐装物品。
1.2 具有明显刺激性味道的物品。如酒精、氨水、醋酸、香水等。
1.3 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如核辐射源、放射性检查药剂等。
1.4 有害生命健康的化学制品。如农药、杀虫剂、鼠药、农药等。
1.5 违禁药品和管制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携带的非处方药和管制药品。
1.6 其他违禁物品。包括毒品、仿制品等。
二、限制携带的物品
在通告中,也对火车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了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2.1 行李重量和体积限制。根据《我国铁路行李规定》的相关规定,超
过规定重量或尺寸的行李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2.2 动植物及其产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了限制,旅客需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
2.3 金属器材。对金属器材的携带进行了限制,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三、为什么要禁止、限制携带物品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是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和旅客的人身安全。
由于火车是公共交通工具,旅客数量多,区域范围广,为了防范火车
上的各种安全隐患,铁路部门必须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管理和限制。
四、旅客需注意的问题
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2.05.17
•【文号】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告第1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告
第1号
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
告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企业网站、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
公益性“慢火车”可以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家禽家畜和日用工具农具。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托运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决定提升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查控标准的,从其规定。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国铁运输监〔2015〕3号)同时废止。
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
2022年5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范文(3篇)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范文
很抱歉,目前没有找到____字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范本。通常,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比较详细且具体,一般不会有这么多的字数。以下是一个大致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二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义
第五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类
第十八条传销活动的禁止和处罚
第十九条收容救助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规定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处罚决定的复议和申诉
第四章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具体处罚措施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处罚的附加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行政处罚行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查封、扣押和罚款的执行程序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公告和记录
第五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以上范本只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实际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能会根据具体地区和相关法律的要求有所不同。建议您在需要的情况下,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找和参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范文(2)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旨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治安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确保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关键之一。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主要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以此来有效地遏制和打击潜在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主要内容。
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品公告
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品公告
尊敬的旅客: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维护旅客集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铁路系统对进站乘车携带物品进行禁止或限制,具体如下:禁止携带物品: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2.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
3.一切违禁药品、毒品、麻醉品;
4.动植物及其制品,如鲨鱼鳍、象牙、熊掌、犀牛角等珍贵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5.尸体、骨灰、人体器官、血液制品、胚胎等。
限制携带物品:
1.各类行李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2.液态物品:一次性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香水、牙膏、洗面奶、润肤霜、沐浴露、洗发水等,可以携带,但需放进透明塑料袋内,并放进随身行李;
3.压缩气体:充气式泳圈、气垫、啤酒等,可以携带,但需在车站办理相关手续。
请各位旅客严格遵守以上规定,避免误带违禁物品影响旅途安全与秩序。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车站工作人员。
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铁路部门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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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为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公安机关出做出公告列举了相关的一些禁止携带物品。下面整理了有关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范文一
铁路局公安部联合公告:铁路禁带物品包括8类
国家铁路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家铁路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的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公告,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禁止携带物品的种类、范围及名称,以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
列入《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主要包括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8类,以及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与此前铁路公告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相比,更加明确规范,在物品种类上未做大的调整,为加强铁路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在易燃易爆物品中增加了氟利昂、发泡剂H等;在枪支、子弹类中,增加了相关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在爆炸物品类中,细化了弹药的具体品名等。考虑到一些特殊旅客的需求,还调整了个别禁止携带物品的范围,如
禁止携带的“氧气”,不包括“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
国家铁路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春运高峰临近,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等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旅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在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宣传,取得广大旅客的理解和支持。铁路旅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铁路行政监管和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各方面共同努力维护铁路运输良好秩序,确保铁路旅客运输安全。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
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范文二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一、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二、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
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三、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xx年三月十七日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范文三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20xx年第5号
为保障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现公布《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