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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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铁道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的通知

铁道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的通知

铁道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铁公安函[2005]938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铁道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的通知(铁公安函[2005]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2006年,部分城市将改烟花爆竹禁放为限放,由此引发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坐火车的问题将会增多。

为了有效防止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火灾、爆炸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铁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

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与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铁道部公安部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铁道部、公安部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为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造成危害,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和列车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一、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三、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

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拒绝其进站上车。

五、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放置或者遗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任贤齐上海演唱会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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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任贤齐上海演唱会门票价格2023年任贤齐上海演唱会门票价格一、门票价格◆看台:499元、699元、999元◆内场:1299元、1599元二、购票平台1. 大麦APP、大麦微信小程序2. 猫眼微信小程序三、购票流程大麦购票:打开大麦App,搜索框输入【任贤齐】,进入购票通道;猫眼购票:微信小程序搜一搜【猫眼】,搜索【任贤齐】,进入购票通道。

抢票提示:提前填好个人信息,注意时间。

对于现场观众所携带物品中的禁止和限制带入场物品现做详细说明如下:1.禁止携带旗帜、旗杆、自拍杆(包括任何伸缩旗帜及旗杆)。

2.禁止携带横幅、条幅。

3.禁止携带灯牌、灯幅等应援物品。

4.禁止携带使用激光笔、投影设备。

5.禁止携带打火机。

6.禁止携带冷焰火。

7.禁止管制刀具。

8.禁止携带枪支弹药。

9.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10.禁止携带宠物。

11.禁止携带高度酒精类饮品。

12.禁止携带航拍器。

13.禁止携带瓶装饮料。

14.禁止携带使用长柄雨伞15.禁止携带充气物(如气球,气棒等)。

16.禁止携带大件行李:尺寸超过50cmX36cm的行李箱禁止。

(现场无寄存)任贤齐演唱会2023年行程表1、2023任贤齐[齐迹·在路上]巡回演唱会武汉站时间:2023.04.29-04.30场馆:武汉市 | 洪山体育馆场次:2023-04-29 周六 19:30 | 2023-04-30 周日 19:30票价:看台499元、看台699元、看台899元、看台1099元、内场1399元2、2023任贤齐「齐迹·在路上」北京演唱会时间:2023.05.13-05.14场馆:北京市 | 凯迪拉克中心场次:2023-05-13 周六 19:00 | 2023-05-14 周日 19:00票价:看台499元、看台699元、看台899元、看台1099元、场地1599元3、2023任贤齐[齐迹·在路上]巡回演唱会沈阳站时间:2023.05.27-05.28场馆:沈阳市 | 辽宁体育馆(奥体中心西侧)场次:2023-05-27 周六 19:30 | 2023-05-28 周日 19:30票价:看台399元、看台599元、看台699元、看台999元、内场1299元4、2023任贤齐 [齐迹·在路上]巡回演唱会深圳站时间:2023.06.22-06.23场馆:深圳市 | 华润深圳湾体育中心"春茧"体育馆目前显示已经无票,可进入进行缺货登记。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文:----------------------------------------------------------------------------------------------------------------------------------------------------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

第四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

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

第十一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为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2019年6月15日附件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地铁安检管制物品处置流程

地铁安检管制物品处置流程

地铁安检管制物品处置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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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试题

危险物品管理试题

1常见的危险物品有哪几大类?A、8B、5C、6D、7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常见的危险物品有7大类: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2下面哪些不是危险物品的危害性A、人员伤亡B、财产损毁C、危害公共安全D、燃烧爆炸正确答案: D二.多选题(共2题,12.4分)1下面哪些公安机关管理危险物品的职责A、监督检查B、安全教育C、审核许可D、调查处罚正确答案: ABCD2危险物品管理的原则是A、预防为主,保障安全B、专群结合,协同管理C、以钱为本,服务经济D、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正确答案: ABD三.填空题(共2题,12.4分)1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物品正确答案:第一空:杀伤第二空:爆炸2我们不能禁止危险物品,又要严格管理,主要原因是危险物品具有正确答案:第一空:利害二重性;利害两重性四.判断题(共5题,31.0分)1危险物品对社会危害极大,因此要禁止生产、使用危险物品。

×2所有危险物品都具有杀伤、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3公安机关是危险物品最主要的管理机构。

√4危险物品的范围从古至今都是一样的。

×5危险物品管理只是指对危险物品本身和涉及危险物品的人进行管理。

×五.简答题(共2题,12.4分)1简述危险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正确答案:(一)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专群结合,协同管理;(四)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2简述危险物品管理中的重要的安全理论名称。

正确答案:一、本质优化理论二、先兆辨识理论三、多重防护理论四、重点控制理论六.名词解释(共2题,12.4分)1危险物品正确答案:公安机关通常所说的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杀伤、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需要特别防护或管制的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为了我们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有发出公告明确地告诉我们有一些物品是禁带的。

你知道的有哪些呢?下面整理了有关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范文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告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告如下: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交车、单位班车、商场免费巴士、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广大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市民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劝阻,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交通运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附件: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xx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范文二关于加强门卫管理及携带物品出入检查规定的通知为规范校内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防止校内不安全事件发生,我处结合我校实际加强校内门卫和人员管理,同时严格实行携带物品出入检查制度,为了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正常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重新修订本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范文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告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告如下: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交车、单位班车、商场免费巴士、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广大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市民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劝阻,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交通运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附件: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xx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公告禁带物品范文二关于加强门卫管理及携带物品出入检查规定的通知为规范校内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防止校内不安全事件发生,我处结合我校实际加强校内门卫和人员管理,同时严格实行携带物品出入检查制度,为了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正常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重新修订本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务用枪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有序、科学,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提升公务用枪的使用效能和安全性。

二、管理责任1.公务用枪的管理责任由相关政府机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安部门、武装部门等。

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公务用枪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调配和监督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

2.各级政府应严格落实公务用枪管理的责任,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监管,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公务用枪的申请和审批1.公务用枪的申请应详细说明用枪的目的和用途,包括枪支型号、数量和使用时间等。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逐级上报至有关政府管理机构。

2.公务用枪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审批机构需全面了解申请人的经历和背景,确保合法合规。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记录于档案中。

四、公务用枪的使用和保管1.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不得超出或滥用职权。

使用人员应熟悉枪支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并经过专门的培训。

2.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由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保管岗位应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枪支的完好和可靠性。

3.公务用枪的库存应进行全面的登记和记录,包括枪支型号、数量、领用人员等信息。

库存台账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公务用枪的检查和监督1.公务用枪的检查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保管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政府机构和使用单位。

2.公务用枪的监督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人员的设立和监督流程的规定等。

监督人员应随时对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公务用枪的处置和废弃1.公务用枪的处置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私自变卖、转让或出售。

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品公告

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品公告

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品公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为维护铁路公共安全,确保广大旅客安全旅行,现将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公布如下:一、请勿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请勿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请勿携带以下器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范文一铁路局公安部联合公告:铁路禁带物品包括8类国家铁路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家铁路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的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公告,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禁止携带物品的种类、范围及名称,以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

列入《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主要包括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8类,以及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与此前铁路公告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相比,更加明确规范,在物品种类上未做大的调整,为加强铁路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在易燃易爆物品中增加了氟利昂、发泡剂H等;在枪支、子弹类中,增加了相关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在爆炸物品类中,细化了弹药的具体品名等。

考虑到一些特殊旅客的需求,还调整了个别禁止携带物品的范围,如禁止携带的氧气,不包括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

国家铁路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春运高峰临近,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等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旅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在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宣传,取得广大旅客的理解和支持。

铁路旅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铁路行政监管和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各方面共同努力维护铁路运输良好秩序,确保铁路旅客运输安全。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1. 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乘坐飞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乘坐飞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乘坐飞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

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 (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

三棱尖刀等。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

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安徽省消防条例

安徽省消防条例

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
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
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
防公益广告。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
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
使用、营业。

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
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
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
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难
消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符
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使用防火阻燃材料;场所内使用的阻燃材料应当有燃 烧性能标识。

第二十三条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
工作。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
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
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
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的公告

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的公告

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的公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南昌市地铁公共安全,确保广大乘客安全旅行,现将南昌市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公布如下:一、禁止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禁止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以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禁止携带以下器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陶瓷刀、剁骨刀、刮刀、剔骨刀、屠宰刀、锤子、锥子、铁锹、锄头、铁锯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金属棒、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长枪、矛、剑等其他器具。

四、禁止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玻璃装啤酒、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
第8页/共22页
法律基础
(2)执法。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3)司法。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第9页/共22页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安检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条例、规章、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安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问题需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感情用事。安检法规的制定,使安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安检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凭借国家机关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对所有人员都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安检法规属于业务工作规则性质,就安检专业工作规定了工作范围、方针原则、处罚处置的管理措施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范畴内,安检工作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安检工作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2011)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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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为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公安机关出做出公告列举了相关的一些禁止携带物品。

下面整理了有关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范文一
铁路局公安部联合公告:铁路禁带物品包括8类
国家铁路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家铁路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的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公告,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禁止携带物品的种类、范围及名称,以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

列入《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主要包括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8类,以及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与此前铁路公告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相比,更加明确规范,在物品种类上未做大的调整,为加强铁路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在易燃易爆物品中增加了氟利昂、发泡剂H等;在枪支、子弹类中,增加了相关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在爆炸物品类中,细化了弹药的具体品名等。

考虑到一些特殊旅客的需求,还调整了个别禁止携带物品的范围,如
禁止携带的“氧气”,不包括“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

国家铁路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春运高峰临近,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等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旅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在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宣传,取得广大旅客的理解和支持。

铁路旅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铁路行政监管和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各方面共同努力维护铁路运输良好秩序,确保铁路旅客运输安全。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
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范文二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一、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

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二、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

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
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

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

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

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三、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

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xx年三月十七日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范文三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20xx年第5号
为保障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现公布《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对非法携带《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xx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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