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评析:探究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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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价值几何——全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引出的司法难题

贞操价值几何——全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引出的司法难题

贞操价值几何——全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引出的司法难题肖万青
【期刊名称】《江西律师》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女青年遭强奸诉诸法律,以贞操权受侵害为要求被告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

法院一审判赔8万元,在因强奸行为侵害妇女贞操权案件的审理中,开了一个发人深思的先例,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总页数】4页(P25-27,10)
【作者】肖万青
【作者单位】江西丰城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贞操权民法保护及其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从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件说起[J], 熊进光
2."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决之评析 [J], 孙也龙
3.“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决之评析 [J], 孙也龙;
4.她向男友讨要贞操权 [J], 史友兴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要不要赔偿?——从我国首宗“贞操权”案谈起[J], 郭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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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角度分析北京判决首例性权利赔偿案

从法理角度分析北京判决首例性权利赔偿案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6-2017 年第 1 期职工法律天地从法理角度分析北京判决首例性权利赔偿案张宇宁(530004 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 南宁)摘 要:北京判决的首例性权利赔偿案的依据是侵权法律关系,对此笔者觉得有待商榷。

“性权利”的概念在我国需要进一步细化并界定。

同时从适用法律方法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并不一定要通过界定侵权法律关系才使将该案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笔者将提供从善良风俗的渠道对该案进行更好的处理,进而为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拓宽法律救济的依据,为依法治国奉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性权利;侵权;善良风俗北京判决的首例性权利赔偿案主要讲述的是一名已婚男在征婚网上以结婚为借口骗交女友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该女友在恋爱期间被骗怀孕并流产,直到该名女子发现该男子已婚的事实时案发。

从这个案件中,笔者关注的焦点在于该男子与该女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如果存在法律关系,存在的是侵权法律关系还是非侵权法律关系。

在此之前,笔者先交代一下该案的判决结果,判决书中称该名男子侵犯了该女子的性权利,性权利属于广义的人格权,该名男子应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此时就想从该判决认可的角度出发,谈谈该案中的男女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此时,不可避免的必须与“性权利”这一词相见。

什么是“性权利”?根据我国的通说,“性权利”是性自主的权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自我决定、自我处理上的自由。

谈到民法上的性权利,通说认为性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人格权中的一种。

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该项权利,但属于人权的范畴,即一个人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

除了“性权利”,还有一个“贞操权”的概念。

我国古代自古就有贞操权的概念,古代的贞操权概念更多是要求女性必须为丈夫保守自己的性纯洁的义务,否则将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是社会不容。

如今“贞操权”的适用主体扩大到男性,也就是男性和女性都有保持自己性纯洁的权利。

英美国家认为不进行非法性行为的性的纯洁状态是贞操权。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 婚 内侵 权 ; 损 害赔偿 ; 个 人 财 产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1 内侵 权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其 不 足
益的行为。我国《 侵 权责任法》 第 三条规定 :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 与受害人之 间存在婚姻 关系 , 即在婚 内侵权 的情 况下 , 作 为受 害者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 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争议。
任 的存在 , 因此 , 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在我 国确立 具有 很大 的必
他人同居的 ; ( j )实施家庭暴力 的 ; ( 四 )虐 待 、遗弃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就合为一体 , 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 夫妻双方 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 当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 害赔偿 。 随着经济社 会不断发展 , 社会 文明程度有 了很大的提高 , 妇 女在社会 中的独 立地位 愈发 突显 出来 ,夫 妻一体 主义逐 渐为夫妻别体 主义所取
浅析我 国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薛倩倩
( 南 京大 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3 )
摘 要: 对于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问题 , 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中仍 存在 争议 。 本文 分析 了我 国的 立法现 状及 其 不足 , 指 出 了我 国确 立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制 度 的必要性 , 最后 探讨 了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 实现 方式 。
法律的制裁 ,侵 害人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种不法 的满足 , 就会鼓励侵害人更加藐视受 害者 的权利 , 使侵权行为一

对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

对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

对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尊重妇女贞操是一项基本人权,维护妇女贞操权利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然而,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妇女贞操受损害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得公正和适当的补偿。

在中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并呼吁加强对妇女贞操受损害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中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进行法理评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贞操损害的概念。

贞操损害是指不法侵害者通过暴力、诈骗、恶意诽谤等手段,侵犯妇女的身体、名誉或精神自主权的一种行为。

贞操损害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痛苦,还会影响到受害者的家庭和社交生活,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人生后果。

中国的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是2005年发生的。

当年,一名女子在合肥市一家高级夜总会工作,与一个客人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这个客人将女子的裸照和视频发布到了互联网上,对女子的名誉和贞操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女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贞操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70万元人民币。

这一判决被广泛认为是维护妇女贞操权利的重要一步,也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次有力的认定贞操损害救济制度的尝试。

然而,这一案件的判决并非完美无缺。

首先,被告人的侵害行为没有得到社会广泛谴责和警醒。

其次,赔偿金额被广泛认为过低,没有充分地考虑到受害者的损失和伤害。

再次,这一判决并没有强制执行和执行机构的约束力。

针对这些缺陷,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思考贞操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前景。

在法理上,贞操损害赔偿制度是基于人权保护和民法赔偿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建立的。

贞操权作为公民的人格利益之一,须得到制度性的保障。

与此同时,赔偿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要求侵权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能使侵权者有所警戒,降低社会的不良行为。

在实践中,贞操损害赔偿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浅谈构建我国贞操权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构建我国贞操权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构建我国贞操权损害赔偿制度
李保中
【期刊名称】《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贞操权是妇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人身权利,对该项权利实施侵害会造成受害者(在我国主要是遭强奸的受害女性)在生理、心理以及家庭、生活、学习、工作等诸多方面的损害和不便。

然而我国并没有完善的贞操权损害赔偿制度,导致我国强奸受害者对犯罪分子的索赔屡屡不能成功。

本文试图就此问题谈一些笔者的看法,提出构建我国贞操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初步的观点。

【总页数】4页(P26-28,44)
【作者】李保中
【作者单位】德宏教育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析在我国刑事和行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J], 愈蓉;王凌燕
2.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J], 李慧
3.从反思到构建: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之形成与发展 [J], 李静;岳汉萍
4.论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以《民法总则》第16条为视角 [J], 魏
子华; 马擎宇
5.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路径 [J], 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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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发表时间:2018-07-23T18:13:54.703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中作者:鲁勇[导读]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从立法空白到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

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阐述,并结合当前立法提出些许建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州 215000)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从立法空白到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

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阐述,并结合当前立法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数额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从注重对财产权益的保护发展到越来越注重对人身权利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随之不断发展完善起来。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其核心在于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对精神损害的理解不同,将导致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范围、标准等的不同理解。

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

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

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

本文认为,精神损害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导致的生理或心理上的精神痛苦,还包括自然人及法人的精神利益的减损。

杨立新在《侵权行为法专论》一书中将精神损害赔偿定义为: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试论贞操权发展与协调

试论贞操权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试论贞操权马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1-10-9浏览次数:6626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贞操贞操权损害赔偿内容提要: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一直存有争议。

本文对贞操与贞操权、贞操权的内容、贞操权与配偶权、贞操权的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将贞操全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民法通则》虽然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

为了弥补立法关于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的类型予以扩大,但也没有规定贞操权。

)但审判实践已开贞操权民法保护之先河,我国第一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 8万元。

(此案由于其特殊性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2001年4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3日的《北京晨报》、2001年6月5日的《北京青年报》以及《南方都市报》均作了报道。

此案的案情是:1998年8月15日,某女学英语时与定居澳大利亚的某男相识,某男邀请某女到自己的住处吃饭,并提出发生性关系,某女拒绝,某男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

刑事判决后,某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男赔偿其精神损失45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男赔偿某女精神损害赔偿款8万元。

当事人不服上诉,此案二审尚未审结。

)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贞操权的性质、内容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存有争议,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贞操权的有关问题加以研讨。

一、贞操与贞操权贞操作为对人类两性关系的规范,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何谓贞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不仅包括性生活的纯洁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性。

[转载]上海首例贞操权案惩罚了爱情骗子

[转载]上海首例贞操权案惩罚了爱情骗子

[转载]上海⾸例贞操权案惩罚了爱情骗⼦(⽂章中⼈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近⽇,上海浦东法院判决了⾸例贞操权案件。

⼀男⼦隐瞒已婚事实,与⼀⼥⼦谈恋爱,并发⽣性关系。

之后,⼥⽅起诉男⽅侵犯贞操权、健康权,法院判决男⽅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此案,惩罚了爱情骗⼦,但也有争议,因为感情问题,法律界定难。

譬如,本案中隐瞒已婚⽽赔偿,那么男⽅以离婚为由欺骗⼥⽅发⽣关系算侵权吗?已婚⼥泡未婚男,算吗?估计,类似的纠纷,以后会迭出,审理的难度颇⼤。

就本案⽽⾔,浦东法院判出先例,还是值得肯定的,在法律也是成⽴的。

贞操权,在学理上是⼈格权的⼀种,是保护性⾃由、性安全、性纯洁的,故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判决有据。

只是3万元的精神损害计算,未有充分说明。

上海的精神损害赔偿⼀般最⾼5万,参照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是每⼀级5千元,即相当于五级伤残的精神损失额。

本案引发效应,也是显⽽易见,以后男⼥发⽣关系后闹僵的,就多了⼀个起诉的案由。

⽽且就本案⽽⾔,男⽅隐瞒婚姻,固是感情欺骗,但在发⽣关系那刻,也还是你情我愿的,此时是否侵犯贞操权?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种观点认为,因为男⽅的诱骗⽽得⼿,故侵权,另⼀种观点认为,彼诱骗与发⽣关系未必有因果关系,⼥⽅亦可对男⽅背景调查后慎重⾃主选择。

可见,因感情欺骗⽽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个明确规范,尤其是充分的判决说理,以形成社会达成共识的见解,否则会引发很多诉讼,混乱了感情与法律。

沪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赔3万元

沪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赔3万元

沪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赔3万元有妇之夫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受伤害女子以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在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真情遇上假意2009年,当时30岁的陈小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李某,之后几年一直维持普通朋友关系。

但从2013年9月开始,陈小姐与李某频繁约会,双方感情急剧升温,在微信联系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

李某以各种方式热烈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某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

不久,李某以让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为由,邀陈小姐共同到新加坡考察,其间双方发生性关系,李某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陈小姐与李某的关系开始疏远,李某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

今年2月3日,陈小姐由于无法联系到李某,便撬门进入位于金桥的李某家,正好撞到李某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

李某妻子告诉她,自己与丈夫于2013年1月结婚,此前丈夫已经离过一次婚。

索赔50万元3月26日,受到情感伤害的陈小姐以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李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元。

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某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确已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

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刑法论文(1)

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刑法论文(1)

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刑法论文(1)摘要20XX年5月,被称为大陆首例的贞操损害赔偿案,由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

对于强奸被害人的贞操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

无论是从平抚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遏制强奸犯罪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该明确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请求权。

强奸犯罪被害人获得赔偿应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的案例。

贞操损害赔偿诉讼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赔偿范围应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在贞操损害赔偿中,不能忽略被害人的责任。

关键词强奸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案情1998年8月,张丽(化名)结识了一个叫刘某的澳大利亚籍华人。

刘某邀请张丽吃饭,并将张丽骗到其住处强奸。

张丽乘刘某上卫生间时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将刘某抓获。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6月9日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刘某的强奸行为已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极大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金。

法院对张丽的起诉做出裁定,认为张丽的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关规定,张丽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

张丽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级法院指出像张丽这种情况"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

2000年11月,原告张丽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刘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

20XX年1月,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做出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犯强奸罪侵害的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恶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张丽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试论贞操权的民法保护

试论贞操权的民法保护

试论贞操权的民法保护贞操权作为公民的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往往被法律人所忽视,现在在不少法治发达国家已经有立法或者判例保护,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却无明文规定,仅仅用含糊不清的“忠实义务”来替代,立法这一疏漏需要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加以弥补。

本文试图对贞操权的概念、性质、侵害贞操权的构成要件及我国现行法下如何给于民法保护作一些学理上的探讨。

标签:贞操;贞操权;人格权;民法保护一、引言案情简介如下:被告刘春生(持澳大利亚护照)与原告张丽(化名)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相识。

1998年8月15日晚饭后,应被告邀请,原告随被告去其住处。

其后被告在其卧室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原告实施了奸淫,并将原告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小时。

至次日凌晨约零点30分,原告寻机报警获救。

原告遂于2000年11月10日向罗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判决中,明确认定了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贞操权。

①这一判决开创了我国司法及民事保护手段保护贞操权成功的先例。

在此之前,贞操权在人权理论及民法理论中虽有探讨,但在法律中却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案中司法判决对贞操权的认定,将有力地推动贞操权在立法中的发展,进而推动对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

二、贞操权的界定(一)贞操权的概念贞操是指自然人保持性处于不受非法侵害之纯洁状态的良好品质。

其基本含义是:贞操既包括性生活的纯洁,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

其主要表现为保持性不受非法侵害的纯洁状态。

贞操是一种特属于自然人的良好品质。

贞操原本是为了道德所规范的有关自然人的品行,只有在法律介入后,才使得贞操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总之,贞操作为对人类两性关系的规范,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既然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那么,以贞操作为客体的贞操权实际上是指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

贞操权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

(二)贞操权的特征与其它人格权相比,贞操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贞操权的主体是所有自然人。

对浙江首例“贞操权”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对浙江首例“贞操权”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对浙江首例贞操权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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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3期 总第 7 3期

天 津市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报
J u na fTin i mi itai e I siue o l ia cen e & La o r lo a Jn Ad nsr tv n tt t fPoi c S i c t l w


浙 江 省 首 例 “ 操 权 ” 件 始 末 贞 案
诉 讼 的法 律 适 用 方 面 作 一 些 粗 浅 的 探 讨 。
二、 浙江 省 首 例 “ 贞操 权 ” 与 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案
20 0 1年 7月 , 正 到 同事 王 茜 的 宿 舍 玩 。吴 正 吴 与 她 发 生 了性 关 系 。王 茜 向公 安 机 关 报 案 。经 有 关
不 久 ,王茜 以吴正 的犯 罪行 为致 使其身心 遭到严 重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提 起 公 诉 的 时候 , 可 以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 0 0年 1 20 2月 4 日最 高 人 侵 害 为 由 ,向 莲 都 区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民 事 诉 讼 ,请 求 关 赔 偿 精 神损 失 费 1 2万 元 。2 0 0 2年 4月 1 2日 , 都 民法 院通 过 的 《 于 刑 事 附 带 民 事诉 讼 范 围 问 题 的 莲
关键 词 : 神 损 害赔偿 ; 带 民事诉 讼 ; 律 冲 突; 事法律 ; 事法律 精 附 法 民 刑 中图 分类号 :F 1 D 7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2 0 ) 3— 0 6一O 10 8 9 (0 2 0 0 3 4
进 行 探 讨 ,笔者 拟 从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刑 事 附 带 民事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之我见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之我见

的 巨大 冲 击 , 而 引起 我 国 民法 学界 的激 烈 讨 论 。 文对 我 国构 建 惩 罚性 损 害赔偿 制度 进 行 讨 论 , 别 是 对 其 适 用 范 围和 影 响 损 害 赔 从 该 特
偿金 额 的 因素 进 行 研 究 , 健 全 我 国 惩罚 性 损 害赔偿 制度 , 裁 和遏 制 不 法 行 为 具 有积 极 的 意 义 , 对 制 旨在 对 该制 度 在 我 国的 发展 有 所裨
( ) 能 二 功
1弥 补 无 法 明确 请 求 的 损 害 功 能 .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的 填 补 损 害 的 功 能 主 要 表 现 在一 下几 个 方 面 : 一 , 神 上 的损 害 。 权 人 恶意 侵 害 被 害 人 , 生 精 神 上 的 第 精 侵 产
损 害 时 , 权 人 基 于 补 偿 性 赔 偿 原 则 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予 赔 偿 , 时 , 可 以 根 侵 同 还 据 受 到 精 神 损 害 的程 度判 决 侵 权 人 承 担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 二 , 第 违 反信 赖 关 系 的损 害 。侵 权 的一 方 故 意 利 用 他 人 的 信 任 而 违 反
信 赖 利 益 的情 况 下 应 该适 用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 三 , 补 原 告 诉 第 填 讼 费用 支 出和 因诉 产 生 的 精神 耗 费 。
2警 示功 能 .
足 以起 到 警 示 和 惩 罚 的作 用 了 ,在 此 情 况 下 就 不 适 用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 是 侵 权 人 的 行 为具 有 “ 大过 失 ” 侵 权 人对 于可 能 发 但 重 , 生 的危 险 具 有 主观 上 的认 识 , 然 应该 负惩 罚 性 损 害 赔偿 责任 。 仍 3优 势地 位 对 弱 势 地位 的情 况 . 侵 权 人 与 受 害 人 现 实 社会 地位 不平 等 时 ,侵 权 人 凭借 自己 的优 势 地 位 而伤 害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受 害 人 ,此 种 情 况 下 侵 权 人 应 该 负 有 惩 罚 性赔 偿 责 任 。 如 , 商 品 制 造 商 和 消费 者 之 间 具 例 在 有 经济 上强 者 与 弱 者 的不 平 等 地 位 。如 果 商 品 制 造 商 利 用 优 势 地 位 , 顾 消 费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而 销售 有缺 陷 的 产 品 , 致 消 费 者 不 导 深 受其 害 。国外 的 法 院 在类 似 的 产 品 侵权 案件 中 , 往往 判 决 被 告 负 有惩 罚 性 损 害 赔偿 责任 。 4违反 合 同并 侵权 的情 况 . 关 于 单 纯 的 违 反 合 同 的 案 件 ,无 论 是 中 国法 院还 是 国外 的 法 院 都 很 少 判 决 惩 罚 性损 害赔 偿 金 。但 是 在 违 反 合 同 的 同 时又 具 有 侵 权 行 为 时 , 当适 用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例 如 , 反共 计 民 应 违 生 的必 需 品 的行 业 的合 同 、 托 合 同 和 保 险合 同等 情 况 。 险人 信 保 利 用 被 保 险 人 遭 遇 不 幸 的 情 况 时 , 意 迟 延 保 险 金 的赔 偿 , 故 以谋 求被 保 险 人 接 受 和解 , 减低 赔 偿 金 的 目的 。这种 情 况 下 保 险人 既 违反 了 当初 保 险 合 同 的约 定 , 是 对 被 保 险 人 合 法利 益 的侵 权 。 也

警醒!北京首例“贞操权”诉讼

警醒!北京首例“贞操权”诉讼

网络征婚如今已不是什么稀罕事,假如在网上有一个既成熟又有经济实力的人向你示好,很多恨嫁的大龄女青年恐怕都会勇敢接招。

不过要当心,这也许是个甜蜜的陷阱。

2013年1月的北京,大多数日子都被雾霾笼罩,这使得丁玉莹的心情变得更加灰暗。

“李厢军侵犯丁玉莹人格权中的性权利,赔偿其15万元精神抚慰金……”1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宣读完判决书以后,主审法官重重地敲下了法槌。

面对判决结果,丁玉莹悬着的心总算放了下来。

这是北京市首例“贞操权”赔偿案。

在这个颇有些陌生的名词背后,是丁玉莹一颗伤痕累累的心。

网络征婚奇遇记丁玉莹出生在军人家庭,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和中国传媒大学,曾是部队文工团的一名演员,并在多部军队话剧、电视剧和文艺汇演中担任演员、导演和记者。

前些年,文艺兵出生的丁玉莹一直都是不少男士追求的对象,但是她并没有把握住机会。

虽然她也轰轰烈烈地谈过几场恋爱,但是都以失败而告终。

近些年,网络开始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交际工具,有不少人正是通过网络找到了自己的另一半。

于是,与很多大龄女性一样,丁玉莹将自己的婚姻大事寄托在了网络上。

她想着,自己也可以去网上碰碰运气,说不定还会有意外收获呢?2010年9月,32岁的丁玉莹在婚恋网站上发布了征婚信息。

但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人找他。

12月的一天,丁玉莹收到了一个人的征婚邀请。

发出信息的是一名百合网注册会员———黑龙江省黑河市某出口贸易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厢军。

在网上,他自称早年离异,子女均已独立,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希望与她交往。

丁玉莹谢绝了他的邀请。

因为李厢军的注册年龄是58岁,这让丁玉莹感觉他们之间的年龄差距太大了。

但李厢军并没有放弃对丁玉莹的追求,依旧频繁地向她发出邀请,并称年龄不是问题。

在网络对话中,李厢军的言辞十分诚恳,并且幽默风趣,他不仅自嘲是“老光棍”,还将电子制作的“光棍证”发给丁玉莹看……丁玉莹发现李厢军的心理年龄要比实际年龄小很多,两人也不存在代沟,这让她对李厢军渐渐产生了一些好感。

中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案例分析专题教学

中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案例分析专题教学

中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案例分析专题教学目录案件审理现况 (1)案情回溯 (1)本案审理过程一览 (2)专家说法 (2)本案属精神索赔 (2)何谓贞操权 (3)加拿大查到相似案例 (3)原告和被告双方现况 (4)有关精神赔偿的案例 (4)民法专家话说“贞操权” (5)关于赔偿案例的延伸讨论 (7)I案件审理现况5月21日下午,全国首例由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受侵犯的民事诉讼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宣判。

此前,被告已经在刑事上受到一审判决有期徒刑4年、二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的严惩,因今天的审判首次涉及贞操权受侵犯能否获赔及赔偿多少的新课题,一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经过复杂且没有先例可循的起诉程序后,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8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

由于被告认为一方面自己的行为尚不至于判处4年之久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觉得既然得到了刑事处罚就根本不应再赔偿,而原告又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太大,且赔偿数额离其要求的45万元人民币赔偿太远,双方几乎同时上诉,都在等待深圳中院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溯今年29岁的黄霞(化名)是江苏人,大专文化,在深圳一家跨国贸易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

黄霞人长得漂亮、工作能力强、勤奋好学,尤其喜欢英语。

供职跨国公司后,为进一步加强英语,她报名参加了深圳某公司的英语俱乐部。

1998年8月15日下午,英语爱好者欢聚一堂,俱乐部里热闹非凡。

黄霞和往常一样兴致勃勃地来到这里,希望能利用这个机会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

在活动中,一位操着流利标准英语风度翩翩的男子引起了黄霞的注意,经介绍,此人叫刘飞(化名),江西人,大学文化,持澳大利亚护照,定居于澳大利亚悉尼市。

黄霞主动上前用英语和刘飞交谈起来,两人越谈越投机,都有相见恨晚的感觉。

时间在交谈中悄悄溜走,下午5时,刘飞邀请黄霞来到自己位于罗湖区某花园的住处吃饭,黄霞欣然前往。

在客厅里吃过晚饭后,刘飞说:“澳大利亚的风光很美,你来看看照片吧。

关于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关于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 2 ) 1 9 9 9年 3月 1 5 日通 过 的 《 合 同法 》 第1 1 3条 第 2
款 规定 : “ 经 营 者对 消 费者 提 供 商 品或 者服 务 有欺 诈 行 为 的,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消 费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的 规 定 承 担损 害赔 偿 责任 ” , 有 限度地 承 认 了惩罚 性赔偿 制 度 。 ( 3 ) 2 0 0 1年 4月 4 E t 颁 布 的《 商 品房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第 2 0条 规 定 : 产 权 登 记 面积 大 于合 同约 定 面 积 时 , 面积 误差 比超 出 3 %部分 的房 价款 由房 地 产 开发 企业 承 担 , 产
性赔偿制度 , 具 有 重要 的现 实 意 义 。 有必要在 消费、 特 定侵 权 、 故 意 犯 罪 的 附带 民事 赔 偿 领 域 和 妨 害 民 事诉 讼 领 域 建 立我 国 的惩 罚 性 损 害赔 偿 制 度 . 一 方 面 可 以从 经 济 上给 予侵 权 者 以 有 力 的 削 弱 , 使 其 不 敢 也 不 能 再侵 权 ; 另一 方 面 , 也 可激 发 受 害者 维 权 的 诉求 。 有利 于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实现 。 也 利 于 弥补 法 律 上 的 空 白 , 完善 我 国 法律 体 系 。
权 归买 受人 ; 产权 登 记 面积 小 于合 同约定 面 积 时 , 面积误
权赔 偿 方 式在 某些 特 定 领 域 的规 范作 用有 所 弱化 。在遏
制 侵权 意识 萌发 的 功效 上 , 显 得 力 量 不 足 。因此 , 有 许 多
大 陆法 系 国家 开 始在 特 定领 域 里 探索 设 立 惩 罚性 损 害赔
般是 指 由法庭 所 裁决 的 赔偿 数 额 超 出 了实 际损 害数 额 的赔偿 。惩 罚 性损 害 赔偿 不 仅 可 以充 分 地 弥补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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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理评析:探究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法理评析:探究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作者姚建龙(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要2001年5月,被称为大陆首例的贞操损害赔偿案,由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

对于强奸被害人的贞操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

无论是从平抚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遏制强奸犯罪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该明确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请求权。

强奸犯罪被害人获得赔偿应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的案例。

贞操损害赔偿诉讼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赔偿范围应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在贞操损害赔偿中,不能忽略被害人的责任。

关键词强奸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案情1998年8月,张丽(化名)结识了一个叫刘某的澳大利亚籍华人。

刘某邀请张丽吃饭,并将张丽骗到其住处强奸。

张丽乘刘某上卫生间时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将刘某抓获。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6月9日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刘某的强奸行为已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极大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金。

法院对张丽的起诉做出裁定,认为张丽的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关规定,张丽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

张丽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级法院指出像张丽这种情况"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

2000年11月,原告张丽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刘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

2001年1月,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做出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犯强奸罪侵害的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恶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张丽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过低,也依法上诉。

5月,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称本案是我国首例"贞操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张丽案),故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在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引起很大反响。

本文拟结合该案对强奸犯罪贞操损害赔偿问题做一粗略探讨。

评析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对此早已确认。

《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对妇女不道德行为的重罪或轻罪、或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使其承诺为婚姻外的性交者,该妇女亦有同样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更是司空见惯。

譬如,美国著名拳击运动员泰森因强奸黑人小姐而付出巨额赔偿一事曾经被新闻媒介广为传播。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是空白。

实践中,如果强奸致使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也许被害人或其家属尚可能获得有限的赔偿,而大多数没有造成有形损害的被害人则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我国是否应该确立强奸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也正是张丽案争论的焦点所在。

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强奸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且特殊的,这种伤害可分为基本的伤害和从属的伤害两类。

基本的伤害直接来自犯罪行为,包括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

前者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机能组织所造成损伤,这主要是因为犯罪人在实施强奸犯罪中往往使用暴力、行为粗暴。

据统计,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强奸案中,被害人受到了轻伤、重伤或者被害致死的比例高达32.4%①。

后者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直接给被害人心理所造成的短期和长期的伤害,如气愤、忧郁、羞耻、无助等短期症状以及多年后仍然持续着的被害经历噩梦般的回忆,等等。

从属的伤害产生于第二次受害过程,即被害人受到他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不恰当甚至错误的反应。

正式的反应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强奸犯罪发生后的反应。

因为强奸是典型的“一对一”犯罪,为了将犯罪人绳之于法,被害人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在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前揭痛伤疤,在公安局、检察院、法庭等各种场合暴露隐私。

而在“漫长”的诉讼中,被害人所受的第二次伤害又常常被忽略。

非正式的反应是指被害人的亲人、朋友们的态度。

强奸被害人往往不被亲友所理解,在默默忍受被强奸的痛苦时还不得不面对丈夫或者男友的白眼和误解,多年后仍然在亲友邻里的流言蜚语中生活,其婚恋、家庭、就业等都会因此带来很大影响,社会评价值下降,也许一生的幸福也因此毁于一旦。

被害人张丽谈到被害的感受时说到:“事情发生后,我的精神几乎崩溃,我不敢面对任何人,包括我的家人,因为这件事同样会令我的父母精神崩溃,我不敢想这件事会对我今后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我至今不敢谈恋爱,因为这件事的阴影会影响到我的家庭生活。

事过3年了,我晚上还会做噩梦,重现当时的恐怖情景,工作时一想到这件事就走神。

”一些美国学者的研究证实了主要是精神伤害的强奸创伤综合症的存在,它包括急性期和历时长久的重组期。

②可见,以强奸未对被害人机体器官造成有形损伤为由否定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片面、站不住脚的。

我国法律对妇女贞操权的保护,采用的是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强奸犯罪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猥亵、流氓、侮辱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贞操权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强奸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肉体和精神损害,这种损害显然要比单独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强奸反而不能请求赔偿呢?“在实务上,一方面,对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流氓罪等严重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均认其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造成的损害,却不能给以任何的民事救济以补偿其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

这种立法实践、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相脱节的现状,是值得法学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以及立法机关重视的。

”③给予被害人损害赔偿,其意义并不在于赔偿金本身,而在于对被害人价值、人格的尊重。

以色列学者萨拉?本-戴维在对强奸罪中强奸犯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的研究中指出:研究表明在强奸过程中,被害人根本没有被强奸犯当作人,在此特定情境下,被害人对强奸犯来说只是一种象征或客体。

正如雷斯尼克(Resnik)和沃尔夫冈所指称过的那样,强奸犯使用了非人格化的技巧。

他们指出,在强奸过程中,强奸犯似乎是当被害人完全不认识他那样来行事,即使他们在过去曾有过亲密和长期的交往。

在迪纳?梅茨格(Deena Metzger)立足于男女平等主义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与此类似的观点。

他认为强奸就是将妇女转化成一种客体、一件财产或一个肉体的表现。

对于强奸犯人格的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

①犯罪人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并非仅仅存在于在强奸犯罪过程中,事实上在犯罪实施完毕后依然持续着。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个较大的误区:司法机关重视的只是如何利用被害人打击犯罪,被害人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合法权益也常常被忽视。

张丽在从美国回复记者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对“被告已被判刑12年,你还要坚持民事诉讼,原因在哪里?”这一问题这样答复:“我现在国外,这里小猫、小狗抓伤了人都要赔偿,何况我是人啊!”正如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所言:“对于受害者说来,与其说赔偿具有金钱方面的意义,不如说他们更重视赔偿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法庭以及罪犯本人承认他作为人的价值的表示。

比起国家赔偿来,受害者更愿意得到罪犯的赔偿。

他们倾向于要求罪犯赔偿,不想依赖国家的慈善捐助。

受害者非常重视法庭宣布:作案人伤害了受害者,必须支付赔偿。

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到司法体系对自己的尊重和承认。

”②对人的价值、人格的尊重,是对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美国一些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强奸案中受害人往往存在着一种被称为“沉默的强奸反应”现象,即大多数受害人(有关专家估计达80%以上)不愿举报,甚至也不向包括母亲和丈夫在内的任何人提及此事。

③因此,大多数强奸犯罪事件被隐瞒起来,并未纳入警方统计之中。

“强奸的发生率很难测定,尽管所报告的强奸案占所有暴力犯罪的5%——大约2000个女子中每年就有一个被强奸——但是据估计每10个真正被强奸的人中只有一个报告警方。

每20个强奸者大约只有一个被逮捕,每30个强奸者中只有一个被起诉;而且每50个强奸者中只有一个被定罪”。

④性开放的美国尚且如此,我国会有多少强奸犯罪分子逍遥于法网之外呢?苏力教授在《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中分析了一个在农村发生的强奸私了案件。

被害人为什么会选择私了,而不愿向司法机关举报?因为如果她请求严格执法,她可能失去很多未来的利益,或者准备承受许多“成本”,她不能不认真考虑到这些可能的后果。

而另一方面,如果她选择私了,她不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她的名声,较少承担那些可能发生的后果的风险,而且她及其家庭可以得到一笔赔偿。

这笔钱对一个不富裕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不能轻视的。

⑤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于被害人的这种“理性”抉择我们不应单纯指责,而更多的应该是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反思,因为象案例中张丽那样的烈性女子毕竟是少数。

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明显增加被害人与犯罪人做斗争的收益,鼓励被害人与强奸犯罪做斗争,遏制强奸犯罪。

试想,如果不但可以将犯罪人绳之以法而且还可以获得合理甚至巨额赔偿,那么,还有多少被害人会保持沉默?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也是对被害人所遭受的诉讼伤害的必要补偿。

张丽案中的犯罪人刘某在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后立即上诉,其实强奸犯罪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项调查以色列和美国强奸犯对其被害人的态度的研究证实,约有一半的美国罪犯(47%)和2/3的以色列罪犯(61.9%),否认其给被害人造成了任何损害。

该研究还证实,以色列和美国的罪犯(包括承认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罪犯)几乎都毫不例外地都不愿意给被害人以赔偿(以色列88%,美国占91%)。

⑥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犯在犯罪过程中运用了将犯罪中立化的技巧。

①根据这种观点,如果犯罪人承认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并给予被害人赔偿就等于破坏了罪犯的自我形象。

强奸是对于被所有社会包括犯罪社会(CRIMINAL SOCIAL)所接受的道德准则的违犯。

作为侵犯这一道德准则的犯罪的结果,罪犯心理上出现了不平衡,同时存在着要求重新恢复平衡的强烈压力。

这就是为什么罪犯要采取中立化技巧的原因所在;他们否认曾经伤害过被害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这样就不感到自己曾经违犯过那项道德准则,而使心理平衡得以恢复。

从这个意义上说,让犯罪人向被害人赔偿还可以促使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行,有利于对他们的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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