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中美收养制度差异——基于两国收养制度的历史
中美家庭教育差异成因及对策
中美家庭教育差异成因及对策中美家庭教育差异成因及对策家庭教育是塑造一个人品格和行为习惯的重要因素。
然而,中美两国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文化、社会和历史背景等多种因素所导致的。
了解这些成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应对这种差异。
首先,文化差异是导致中美家庭教育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家庭注重传统价值观念的传承,强调孝道、家庭观念和集体主义精神。
而美国家庭注重个人独立性和自由意志,鼓励孩子追求个人价值和发展潜能。
这种文化差异决定了家庭教育的目标和方式。
中国家庭更强调孩子的纪律、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而美国家庭更重视培养孩子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其次,社会环境是中美家庭教育差异的另一个重要成因。
中国面临的人口压力和激烈的竞争使得中国家庭更加注重孩子的学业成绩和未来的发展潜力。
在中国社会中,接受良好的教育被看作是实现社会流动和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
相比之下,美国社会更加注重孩子的幸福感和自我实现。
美国父母更加注重培养孩子的社交能力和创造力,而非仅仅追求学业成绩的优异。
此外,家庭结构和父母角色的不同也是中美家庭教育差异的原因之一。
中国传统家庭以父权制为核心,父亲在家庭中扮演着权威和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而母亲则更注重子女的日常照顾和教育。
相比之下,美国家庭更加强调平等和共同育儿责任。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更加注重合作与沟通,共同制定家庭规则和决策。
针对中美家庭教育差异,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增进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首先,促进教育文化交流,借鉴对方家庭教育的优点和经验。
中美两国的家庭教育各有特色,相辅相成。
通过交流,可以使家长意识到自己文化中的强项和不足之处,从而借鉴对方的优点改进自身。
其次,提升家长教育意识和能力。
中美家庭教育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父母的观念和教育方法决定的。
因此,加强家长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意识和能力,有助于更好地实施家庭教育。
最后,加强学校与家庭教育的联动。
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
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收养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和人情关怀的概念,它涵盖了多种含义和定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收养进行全面解释,并探讨其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特点和影响。
1. 收养的定义和形式收养是指一个人或一对夫妇正式接纳并承担起与亲生父母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将一个无亲无故、或者与亲生父母关系破裂的孩子纳入自己的家庭中。
它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合同来确立与维护。
收养可以是国内收养,即在同一国家内进行;也可以是国际收养,即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
在国内收养中,有几种形式,包括亲子收养、亲缘收养和非血缘收养。
亲子收养是指将一个孩子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收养,这种形式最常见。
亲缘收养是指收养方与孩子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亲缘关系,如亲戚关系。
非血缘收养是指基于其他关系而进行的收养,比如收养方和被收养孩子之间没有任何亲缘关系,但出于种种原因,收养方决定抚养这个孩子并为其承担父母责任。
2. 收养的法律程序收养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了收养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包括递交申请、审查资格、审讯和判决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通过法庭等机构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审讯,以确保其具备适合且可负担得起承担父母责任的条件。
有些国家要求收养方接受心理评估和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关爱。
3. 收养的好处和挑战收养对被收养孩子和收养方家庭都具有重要的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对于被收养孩子来说,收养给予了他们一个温暖、稳定和有爱的家庭。
这些孩子往往是无亲无故,或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的孩子,收养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人生起点。
他们可以得到更好的教育、健康照顾和人生指导,有机会追求更好的未来。
此外,收养也能给这些孩子带来心理上的安慰和归属感,让他们重新建立起家庭和社会的联系。
对于收养方家庭来说,收养给了他们一个更完整和充实的家庭。
通过收养一个孩子,他们可以实现当父母的愿望,给予孩子爱和关怀,并传承家庭价值观念。
从电影《孙子从美国来》看中美家庭文化差异
从电影《孙子从美国来》看中美家庭文化差异导语:电影《孙子从美国来》叙述了一其中国家庭接待遥道而来的美国亲属的故事。
在这个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文化碰撞与融合,呈现了中美家庭文化之间的差异。
本文将从电影中的细节入手,探讨中美家庭文化差异的背景、表现及影响。
一、背景介绍:由于中美两国历史背景、社会制度、家庭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中美家庭文化的差异。
中美家庭文化差异的背后既有历史和制度的因素,也有社会经济的因素。
正是这些差异,形成了中美家庭文化在观念、教育、待人接物等方面的差异。
二、中美家庭文化差异的表现:1. 价值观差异:中国家庭强调集体利益和家族观念,追求家庭和谐与稳定。
美国家庭重视个人权益和个人追求,追求个人独立和自由。
电影中,美国家庭成员对待事物往往以个人需求为出发点,而中国家庭成员更加重视集体利益和家庭和谐。
2. 教育观念和方式的差异:中国家庭重视教育的功利性和强制性,普遍追求孩子的学术效果。
美国家庭重视培育孩子的独立沉思和创设力,更加重视孩子的爱好和个性进步。
电影中,中国家庭对孩子的学业效果赐予了高度关注和严格要求,而美国家庭则更加重视孩子与外界的互动和思维的自由进步。
3. 亲子干系和家庭角色的差异:中国家庭中,父母往往扮演着严厉的教育者和引导者的角色,重视亲子间的尊重和孝顺。
美国家庭则更加重视对等和合作,强调亲子之间的友谊和互相支持。
电影中,中国家庭对待孩子的要求较高,而美国家庭更加重视孩子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4. 社交规则和交往方式的差异:中国社交过程中重视面子和尊重,行为比较保守。
美国社交重视个人的开放和直接表达,习惯在社交场合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电影中,中国家庭与美国亲属的交往中,由于文化差异,出现了一些误会和冲突。
三、中美家庭文化差异的影响:1. 互相理解和尊重的缺失:因为文化差异,导致了中美家庭在交往过程中的误解和冲突。
例如,电影中中国家庭对美国亲属不满的情节,反映了双方对于家庭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不理解和不适应。
谈谈美国的家庭养老——兼与中国社会学同仁商榷
税 。 这 其 中最 重 要 的 一项政 策办 法 , 并 且 已经成 为 目前一 项稳 定 的 社会制度 , 就是 所谓 的 社
ceu 会保 障制度 ( S o d al S r it y S y 时 e m , 或译 为社会 安全 制度 ) 。 通 过社会保 障 制度 而 积 累
的资金 , 按纳税 人对 该 制度 贡 献 税金 的 多少 为原则 , 在 纳税人年老 时颁 发给他 们 。 通 常情况
下 , 美国 人从 62 岁开 始 享有社 会保障 制度所 提供的 定期 收入 。 这一 制度 对全 体美 国人 民 适
用 , 它保 证人们 由于 退休 、 死 亡 、 伤残 而失 去劳 动 能力 等情 况 下 , 获 得一 定 的收 入 以维 持生
计。 对于 老 年人 来说 , 从 社会保 障制度 中所 获得 的收入 , 是 最 重要 的收 入来源 。 据统计 , 社
由此 看 来 , 在 当 代 美 国 社 会 , 家庭 不 是 老 年人 赡 养费 用 的 主 要 来 源 。 那 么 , 美 国 家庭 在 养老 问题 上 扮演 什么 角色 呢 ? 我 们认 为 , 美 国 家庭的 作 用 主 要 是 提 供各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性 支 持 。 这 种社会性支 持是相 互的 , 不 仅包括年 轻人对老 年人 的生活上 的照 顾和关 心 , 与老年 人 情 感上 的交流 等等 , 而且 包括老年 人对成年 子女及其 家庭的帮 助。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案例分析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对于国际收养的认可和抚养义务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的界定和解决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
案例一:国际收养的法律界定与义务确定在某国际私法案例中,夫妻A和夫妻B来自不同国家,他们希望收养一个儿童C。
首先,国际收养的法律界定是关键。
根据《海牙公约》,国际收养是指一个国家的居民在另一个国家收养儿童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收养的定义,夫妻A可以在自己的国家依照该国的法律程序向另一个国家提出收养申请。
然而,问题的焦点在于抚养义务的确定。
虽然夫妻A已经收养了儿童C,但夫妻B声称他们也对该儿童有抚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断。
案例二:国际抚养义务的界定与执行在另一个案例中,父亲D和母亲E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夫妻,并有一个共同的子女F。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后,冲突升级至国际抚养义务的问题。
首先,国际抚养义务的界定非常重要。
根据《海牙公约》,国际抚养义务是指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其子女的照顾和抚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会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来判断各方的抚养义务。
然而,执行国际抚养义务也存在挑战。
如果父亲D不履行抚养义务,母亲E可能需要申请法院的协助来追回应得的抚养费用并确保子女F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合作和协调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案例三:国际私法中的衡平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际私法中的衡平原则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夫妻G和夫妻H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并共同抚养一个子女I。
然而,由于职业原因,他们不得不分居在两个不同的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衡平原则,法院将会考虑子女I的最佳利益,并在保护子女权益的基础上对夫妻G和夫妻H的抚养义务进行合理的划分。
然而,跨越国界的衡平原则的实施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中美家庭教育差异的比较研究
2、尊重孩子,民主施教
启示
1、敢于放手,全面发展
2、尊重孩子,民主施教
启示
1、敢于放手,全面发展
2、尊重孩子,民主施教
家庭教育的概念:
狭义:为了促进子女的发展,父母对子女 所实施的一切影响子女的活动。 广义:1、既是相互教育也是全面教育。 2、既是学前教育也是终身教育。
中美家庭教育的比较研究
1. 教育目的 2. 教育内容 3. 教育方式 4. 教育结果
教育目的
中国
着眼点:有出息,顺境 好职业 学习上:重成绩 生活上:包办一切 经济上:省吃俭用一切 只为了孩子
美国
培养独立生存的能力, 重劳动、意志的锻炼 注重培养动手和独立思 考能力 独立自主 打零工赚取零花钱
教育内容
中国:家庭教育成了学校教育的延伸,重 视读书,偏重智力的开发。 美国:注重素质教育,注意让孩子在体力、 认知、语言、社会性评价方式方面
在培养兴趣方面 在孩子与父母的关系方面
教育方式在评价方式方面在培养兴趣方面在培养兴趣方面在孩子与父母的关系方面中美家庭教育差异的根源历史背景社会条件价值取向历史背景中国
主讲人:谭文芳 小组成员:王颖、刘洋、陈添、林灵、徐念
跨文化视角下的 中美家庭教育比较研究
1. 家庭教育的概念 2.中美家庭教育的比较研究 3.中美家庭教育差异的根源 4.启示
中美家庭教育差异的根源
价 值 取 向
社 会 条 件
历 史 背 景
历史背景
中国:历史悠久,封建小农思想。 美国:历史较短,旧有思想文化保留少。
社会条件:
中国:经济欠发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美国:经济发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较完善。
价值取向:
中国:集体主义 美国:个人主义
在中国和美国,社会福利制度有什么不同?
在中国和美国,社会福利制度有什么不同?社会福利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安全保障,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中国和美国两个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背景、文化差异和政治制度等多种原因,社会福利制度有很多不同之处。
以下是具体的细节分析:一、覆盖人群不同中国和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覆盖人群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在中国,社会福利制度主要面向低收入人群、乡村居民和弱势群体。
例如,在医疗方面,中国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在住房方面,政府实行了“保障性住房”政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等保障;在劳动方面,政府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了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
而在美国,社会福利制度主要面向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和低收入家庭等弱势群体。
美国政府实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退休、健康和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障;同时,在医疗方面,美国实行了“医保”制度,覆盖面广泛,能够为广大民众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美国政府还实行了残障补贴、食品券等福利政策。
二、资金来源和制度建设不同中国和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资金来源和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在中国,社会福利制度主要由政府出资,并采取税收和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筹资。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加强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实行全民社保等政策,提高社会福利纳入率。
而在美国,社会福利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社保基金,此外,还有很多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美国政府实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比中国更为成熟,经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完善的福利体系。
三、福利待遇和服务质量不同中国和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福利待遇和服务质量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在中国,尽管政府近年来加强了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福利待遇和服务质量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不足。
例如,在医疗方面,床位和医疗资源紧缺,患者就医难度大;在住房方面,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住房配套设施不完备。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家和跨境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和国家间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私法中,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并对其进行界定与分析。
国际收养是指当一方或双方无法对自己的子女提供合适的抚养条件时,通过法律程序将子女的抚养权委托给另一方,通常是指涉及跨国领养的情况。
国际收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为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差异和社会背景的考量。
首先,国际收养必须遵循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规的规定。
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共利益的保护。
各国在制定国际收养相关法律时,通常会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和保护儿童权益。
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当享有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在国际收养中,这些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其次,国际收养的程序应该是透明和合法的。
各国在国际收养方面享有主权,因此,各国有权制定自己的收养程序和法规,并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管。
在国际收养过程中,应当有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收养家庭具备合适的条件、能够给予适当的抚养和教育。
此外,国际收养也需要考虑文化和社会差异。
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价值观、习俗和文化传统,因此,在国际收养中,应当尊重和体谅各国的差异。
在进行跨国收养时,应当对被领养的子女进行适应性教育和培养,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和文化。
关于抚养义务的问题,国际私法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与困难。
在国际收养中,抚养义务通常是由收养家庭承担的,他们负有抚养和照顾被领养子女的责任。
然而,由于国际收养的复杂性,抚养义务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收养父母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该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需要考虑各方的权益和最佳利益。
可能的解决方法包括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被领养子女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支持。
这可能需要协调各国间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机构的合作。
英国收养法
英国收养法简介英国收养法是指英国国内关于儿童收养的法律和制度。
作为一个发达国家,英国在儿童保护和福利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收养法也非常完善。
英国收养法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有爱的家庭环境。
收养法的历史背景英国的收养法起源于19世纪末,当时社会对于儿童福利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最早的收养法规定了一些基本的收养程序和要求,但是在20世纪初,由于收养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在20世纪中期,英国发生了一系列丑闻和争议,揭示了一些收养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虐待儿童和不当处理收养程序等。
这些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促使英国政府对收养法进行全面改革,确保儿童在收养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经过多次修订和改进,英国的收养法逐渐完善,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先进和人性化的收养法之一。
收养的类型根据英国的收养法,收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全面收养(Full Adoption):全面收养是指收养人完全代替生父母成为孩子的法定父母,收养人取得了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全面收养中,收养人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决策都承担着完全的责任。
2.特殊收养(Special Guardianship):特殊收养是指收养人代替生父母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与全面收养不同的是,生父母仍然保留一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特殊收养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生父母无法照顾孩子但仍希望保持一定的联系。
3.寄养(Fostering):寄养是指孩子在一段时间内居住在寄养家庭中,但生父母仍然保留监护权。
寄养通常是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孩子一个暂时的安全环境,直到他们能够返回生父母家庭或者找到合适的永久收养家庭。
收养的程序和要求英国的收养程序和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旨在确保儿童的利益和福祉。
以下是一般的收养程序和要求:1.申请:有意收养的人需要向当地的收养机构或者政府部门提交一份收养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家庭背景、收养动机等相关材料,并接受面试和背景调查。
中德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
中德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蒋新苗 摘!要 各自固有的历史传统,社会制度,民族特性,历史源流,文化传承,伦理观念,社会习俗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与德国对待收养的态度,立场,原则与运作模式的分歧"中德两国的立法与司法部门对跨国收养采取各不相同的特别规定和措施!从而使得两国之间的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成为不争的事实"综合现行理论和实践经验!适用法律趋同化方法,运用冲突法方法,采取个案协商方法,借助双边协定或国际统一公约的方法,在求同存异和互惠互利以及有利于促进跨国收养合作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各自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均属于消除或解决中国与德国之间的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可选路径"关键词 跨国收养!完全收养!简单收养!法律冲突!国际公约中国与德国的社会制度1政治体制1经济竞争模式1民族风俗传统1历史源流1文化传承1思维方式1伦理价值取向1地缘状况等因素千差万别!不仅导致了两国实体法有关收养与跨国收养问题的规则不完全一致!而且导致各自有关收养与跨国收养的程序性要求也不完全相同!加之两国的法律分别对跨国收养的入籍等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就更加剧了中德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态势$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与德国各自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收养法体系$虽然两国的收养法都同属大陆法系!在收养目的1宗旨1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方面也不乏共同之处!然而!在涉及收养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方面诸如实质要件1形式要件1法律效力与关系的终止等方面凸现的对立和冲突却是有目共睹的$正是因为两国关于收养的实体法规定与程序性要求差别较大!在跨国收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存在于收养的实质要件1形式要件1涉外收养的管辖权问题1准据法选择以及外国收养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正是因为目前中德两国的收养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难以消除的差异!中德之间至今尚未开通跨国收养的官方渠道$当前只有英国1加拿大1美国1法国1西班牙1比利时1荷兰1丹麦1意大利等/W 个国家的公民被我国有'L 0'此处涉及的中国收养立法仅限于中国大陆实施的全国性收养法律法规$同样!这里只比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收养法制!暂不涉及德国各州的不同做法$湖南师范大学教授1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1跨国收养法1世界贸易组织法$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带一路)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保护的法律供给机制研究&"项目号*/U31278.#1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涉外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项目号*/Lb 930877/7#以及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战略的法律法规供给机制研究&"项目号*/U12<80#的阶段性成果$作者感谢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胜雅律"B ')):-:@?(@T ()#教授和德国科隆大学国际私法和外国法研究所曼塞尔"B (&@d G J (%()S '@*($#教授为完成该研究所提供的各种帮助$关部门允许来华收养子女!!而德国公民却被排除在外$这种状况似乎与中德两国广泛而深入发展的政治1经济1文化1外交关系极不相称$因此!如何解决好德国涉及收养的法律与中国实施的全国性收养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对开通两国的跨国收养渠道和规范两国的跨国收养行为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中德收养法律法规的历史与现实冲突在中国!第一部单行的收养法是/VV/年/8月8V 日颁布的中国-收养法.$此外!还有其他涉及收养问题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国的-继承法.-婚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目前!-收养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涉及收养规制的法律法规!已被吸纳入8787年4月8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民法典.$自该-民法典.878/年/月/日实施起!调整中国收养关系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就主要集中为-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7V.条至第///0条#以及第48条1第LUL 条和第/7LL 条的相关规定$在德国!有关收养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德国民法典.#中$/0VU 年制定并在/V77年/月/日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代表着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学的发展!反映了%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发展的需求&$#它的立法成功!不能不说与实证主义和比较法学的大力发展和广泛运用有着密切关系$$-德国民法典.采用潘德克顿编纂体系完成!融罗马法与日尔曼法于一体!是中世纪对罗马法的继受的最好反映!成为/V 世纪末罗马法体系化1科学化的集大成者$%%这部法典的主要法源来自于罗马法!但它不是明确表述私法的一般'40'中德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西班牙因未在跨国收养中遵循收养后反馈信息的要求!即向中国收养中心反馈两次有关被收养子女的情况!中国收养中心于877/年的一段时间暂停了西班牙与中国之间的跨国收养!>%%;*K K $d A M::`A *:>#A ,:"K ,>';%()[/487[L [/0A >%"$K !最后访问时间*87/V 年0月8/日$有关中国收养立法的历史演变历程!参见蒋新苗*-中瑞收养法的差异化与趋同化溯源.!载-时代法学.8787年第.期$/VV/年中国-收养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单行的收养法!/VV0年//月L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实践的需要作了修正$此外!民政部在/VV8年L 月/日公布了-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VVU 年作了修订!/VVV 年又根据新修改的收养法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并更名为-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VVV 年4月/8日中国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由民政部/VVV 年4月84日发布实施$另外!中国司法部和民政部于/VV.年//月/7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VVV 年也根据新修改的收养法的规定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并更名为-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VVV 年4月/8日中国国务院批准了-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并由民政部/VVV 年4月84日发布实施$考虑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1澳门1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特殊性!民政部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1澳门1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该规定也在/VVV 年4月84日由民政部发布实施$随后中国民政部依据上述三大登记办法专门制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并在8770年V 月/日颁布实施$不仅如此!还有/VV/年V 月L 日制订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V04年/7月/日实施的中国-继承法.1877/年新修订并于当年L 月80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婚姻法.187//年L 月/0日实施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V0W 年/月/日实施的中国-民法通则.和87/W 年/7月/日实施的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刘士国*-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877.年版!第.页$尽管有学者批评说!/V77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要求民法统一!所以-德国民法典.的使命是统一各邦的民法规定!它是总结性的!不是前瞻性的$正如德国学者劳特布普特所讲*%-德国民法典.是一个旧世纪的终结!而不是新世纪的开始$&>%%;*K K C C C A ,&-&$$'C A ,:"A ,@K C (&d >'@T K !最后访问时间*87/V 年/8月.7日$S '%>&'*P (&"'@@'@F 9:',>&"1(`:$$!1%2"#7/,2'#%2#B ("C 3%43$"\()$'T H A B A <(,`S n@,>(@!8774#!;A 8A原则!而是以规则本身表述为前提的方式!处处都接受罗马法的养料$&!该法典第//条以及第/WL/条至第/WW8条专门对养子女问题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有关收养的规定!在继受罗马法时!整合了/W4U 年-巴伐利亚马克西米利安民法典.1/WVL 年-普鲁士法典.1/0U.年-萨克森民法典.与莱因河地区实施的/07L 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收养的法律规范$"推本溯源!罗马法是德国收养立法产生与发展的引路者!德国收养的概念与原则等直接源自罗马法$罗马法独具特色地将收养分为%自权人收养&"'F):T '%&:#和%他权人收养&"'F:;%&::)F'%&:&@'F:;%&:@("#$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他权人收养%仅经由生父和收养人偕同被收养人在书记官前订立收养契约!由书记官证明就可以了&/#自权人收养则需要由僧侣调查与审核以及经贵族议会通过方可成立$而德国法有关收养契约的规定!曾在/VWU 年修订前的-德国民法典.第/WL/条1第/WL8条和第/W4/条等条款中有所见!但从/VWU 年开始就难以再在德国收养立法中发现类似规定了$-德国民法典.自/VWU 年修订后就将契约收养变革为法定收养!只有经过法院裁定的收养关系才可成立$$%现行收养之法院裁定行为系将旧法上当事人之契约行为1法院之同意与认可合而为一$&%但是!在/VV7年两德统一以前!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在收养的性质上还是有分歧的$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法律坚持将收养纳入行政审查范畴而对收养的契约性持否定态度!&/VU4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第UU 条规定*%收养为被收养子女提供了新的家园!并使其得以在一个家庭内成长$它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这就创造了一种和其他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的法律关系$&该法第U0条第/款进而规定*%子女收养事宜由少年儿童救助部门负责办理$&'但是!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一直沿袭收养的契约性传统!只是随后增加了收养应由法院裁定才可成立的规定$不过!如今的德国法律已经完全抛弃了这种收养观$(这一做法正是抛弃收养的纯契约性并导入国家公权力监督的法律趋同化取向在德国收养立法中的具体表现$)-德国民法典.有关收养的规定历经8.次修订和增补!其中8777年以来就修订了//次$*+,进入8/世纪后!德国收养立法的修立频繁!似乎有领'U 0' 国际法研究 878/年第.期!"#$%&'()*+,+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著*-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877.年版!第/U页$不过!卡尔'拉伦茨则认为*%德国接受的是后期罗马法!并且是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9#*%&@&'@#的-民法大全.",#"-/*'/"'*#的形式$&参见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8774年版!第8/页$I @%()@'%&:@'$?:,&'$?()-&,(!1%2("%3&3%71%2(",#/%2"6=7#-2'#%43$*"^$#C ()_'CI @%()@'%&:@'$!8778#!X D P[2!;A /A 周 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V0.年版!第/./页$B ')'$F J '#$&%d !=7#-2'#%*+#*'2'#%(%!1C -/&*(!+("*-(H 2'@(%"\()$'T H A B A <(,`S n@,>(@!83#+$'T (!877U #!??A 8/7[8/LA 戴炎辉1戴东雄*-中国亲属法.!中国台湾地区三文印书馆/V00年版!第../页$S '%>&'*P (&"'@@'@F 9:',>&"1(`:$$!1%2"#7/,2'#%2#B ("C 3%43$!;A 8U.A 在/VV7年东西德统一以后!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的收养观及其规定已不再规制新成立的收养关系!以前依据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行政程序成立的收养关系!统一后的德国予以承认$?((I @%()@'%&:@'$?:,&'$?()-&,(!1%2("%3&3%71%2(",#/%2"6=7#-2'#%43$*!X D P[2!;A.A B ')'$F J '#$&%d !=7#-2'#%*+#*'2'#%(%!1C -/&*(!+("*-(H 2'@(%"\()$'T H A B A <(,`S n@,>(@!83#+$'T (!877U #!?A 88VA 为了尊重历史和理清德国现行收养法律制度的脉络!既要考察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收养法制!又要着重分析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从而全面揭示德国现行收养法律机制$依/VV7年两德统一条约!德国如今规范收养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但其中吸收了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家庭法的一些规则$?((S '%>&'*P (&"'@@'@F 9:',>&"1(`:$$!1%2"#7/,2'#%2#B ("C 3%43$!;A 848AX (*(%d (*d #)P (+:)"F(*\()+'>)(@*&@5'"&$&(@*',>(@#@F &@F(@3@T ($(T (@>(&%(@F()+)(&C &$$&T (@X ()&,>%*M')`(&%"5X X GP (+:)"T (*(%d G 5X X G P 5#-:"/WA2(d ("M()8770"7/A 7VA 877V &@^)'+%#N导世界收养立法新潮流的动向$!德国现行规制收养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德国民法典.第/WL/条至第/WW8条"其中第/WL/条至第/WUU 条规制未成年人收养!第/WUW 条至第/WW8条规制成年人收养#1/VWU 年W 月8日的-关于收养程序及其实施的法律."/VV.年/8月/U 日修订#1/VV0年W 月/日生效实施的-监护法.1877/年/8月88日的-收养安置"中介组织#法."3F:%&:@*-()"&%%$#@T *T (*(%d #1877/年-同性伙伴关系法."877L 年修订并赋予同性伙伴可收养继子女的有限收养权#1/0V0年4月/W 日的-非讼事件法."/VV8年/8月8/日和8770年V 月/V 日修订#1/VV7年U 月8U 日的-儿童与青少年服务法."877U 年/8月/L 日修订#1/V/.年W 月88日的-德国国籍与公民资格法."/VV.年U 月.7日修订#1/0VU 年0月/0日的-德国民法施行法."/V0U 年W 月84日1/VVL 年V 月8/日1877/年//月4日及87/W 年U 月//日修订#1/VV7年的-外国人出入境法.及相关条例!等等$"此外!87/.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允许同性伙伴收养子女/87/W 年U 月.7日的-同性婚姻缔结法.认可同性配偶完全的收养权$87/V 年4月8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提出-德国民法典.第/W4L 条"收养效力#与第/W44条"亲属关系的消灭#的规定与-德国基本法.第U 条第8款相抵触!应在8787年.月./日前修改民法典相关条款$#从中德两国收养立法的历史发展可见!一是两国收养立法的立法精神与坚持的原则不乏共同之处!如坚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1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等等/二是两国收养立法均带有相当显著的大陆法系特色!收养宗旨1收养的价值1收养目的1收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等方面也有不少趋同化条款$尽管如此!中德两国收养立法在收养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以及收养关系终止等方面存在的不一致之处或冲突也是不容忽视的$具体而言!中德两国收养法律法规的现实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四大方面*一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中德收养立法有关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规定存在十分明显的不同乃至冲突!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第一!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件方面存在差别$中国收养立法一般规定收养人应年满.7周岁!德国收养立法只要求年满84周岁$中国收养立法规定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允许不受收养人年满.7周岁的条件限制/而德国收养立法在这方面显得更灵活!夫妻共同收养的!只要配偶其中一方年满84周岁!另一方的年龄则允许降低到8/周岁$$关于被收养人年龄要件的设定!/VV/年中国-收养法.明文规定被收养人应为未满/L 周岁的儿童"中国-民法典.第/7V.条则规定只要是没有年满/0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而德国收养立法既允许收养未成年人即尚未年满/0周岁的儿童!也允许收养成年人!并明确要求有关成年人的收养应参照未成年人收养的相关规定办理$/VV/年中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W 0'中德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O Y R B '$$:)'@!89(+#&'2',*#.=7#-2'#%*1%2("%32'#%3&+("*-(,2'@(#%43$!+#&',6 +"3,2',("?;)&@T ()!.)F (F@!87/4#!;;A 4WU [4WWA<'**(@T (#@F <)#F()"n$$()(23&A !+3&3%72!e(A("&',9(*B (*(2_0/,9"\()$'T H A B A <(,`S n@,>(@!W83#+$'T (!87/.#!?A 87L4A 该案涉及非婚同居者希望收养另一方同居者的两个子女!但其请求被法院否决了$?((9(@@OX (*$(O !X ()"'@O *2(5',%H :";$(%(D Z ,$#*&-(:+?%(;,>&$F 3F:;%&:@+:)E @"'))&(F H :#;$(*B ($F E @,:@*%&%#%&:@'$!/V S 'O 87/VA^())O Y R B '$$:)'@!89(+#&'2',*#.=7#-2'#%*1%2("%32'#%3&+("*-(,2'@(#%43$!+#&',6 +"3,2',(!;A 404A允许突破被收养人没有年满/L 周岁的年龄要件!但没有对被收养人的最高年龄界限作任何明文规定$换言之!可理解为中国亲属间收养也是允许收养成年人的$德国法不只是规定了收养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而且对收养成年人也有明文规定$!中国法则缺乏关于后者的明文规定$第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方面存在差别$/VV/年中国-收养法.通常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相差至少/U 周岁!而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则要求更高!至少相差L7周岁"中国-民法典.第/7V.条和第//78条则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缩短至/8周岁!同时对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子女的也明确规定应至少相差L7周岁#$尤其是对于亲属间的收养和继子女收养!中国收养立法也允许例外$不过!德国收养立法在这方面却没有明确规定$第三!对已经有子女的收养人能否再收养子女的规定也存在差异$/VV/年中国-收养法.强调收养人应无子女才可收养子女!只有特殊情形时允许例外$中国-民法典.第/7VW 条则将收养人的条件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虽然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也曾规定!预期收养人已经有自己的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不允许再收养其他儿童!但是德国旧法特别规定!收养人即使已有其他小孩!但依然允许收养自己的非婚生子女$#只是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法官根据是否有利于被收养儿童权益维护裁决可否允许收养$$不过!德国现行有关收养的法律已经没有此类禁止性规定$第四!对收养同意权的行使主体的要求也存在差异$尽管中德两国收养法均规定收养子女应征求收养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但是两国在具体要求方面却不完全相同$首先是有关被收养人的同意权行使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VV/年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年满/7周岁儿童应征得被收养儿童本人的同意"中国-民法典.第//7L 条修改为*%收养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而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则明确规定须征得年满/L 周岁的被收养人的同意$其次是对送养方同意权行使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中国收养立法对送养方的规定非常明确!送养子女必须由亲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即必须征得生父母双方的同意!%而德国修订后的民法典强调收养应征得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同意!特别注意保护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同意权$但-德国民法典.第/WLW 条第8款明确规定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须在该未成年人出生已满0个星期后才能作出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否则送养无效$再次是对收养同意权的行使方式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中国收养立法规定有关同意权行使的裁判者为收养登记部门!送养的意思表示须在收养登记时向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而-德国民法典.则规定送养子女的意思表示应采取公证形式!而且必须送达监护法院才能生效$第五!有关免除收养同意权条件的具体规定不同$中国收养立法规定!一是被收养人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便可免除该方的同意权/二是被收养人的父母双方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00' 国际法研究 878/年第.期!"#$%B A H A 2&(%()?,>C 'M (23&A !I e%,9(%("W #C C (%23"_/C !e(A("&',9(*B (*(2_0/,9!!3%7T !E 3C '&'(%"(,92"\()$'TH A B A <(,`S n@,>(@!U 3#+$'T (!87/8#!?A /VU /<'**(@T (#@F <)#F()"n$$()(23&A !+3&3%72!e(A("&',9(*B (*(2_0/,9!??A 87U.[87UUA 中国-民法典.第/7V0条和第//77条的规定允许有子女者进行收养$第/7V0条规定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77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1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7V0条第/项规定的限制$&-德国民法典.第/WL/条$-德国民法典.第/WL4条$/VV/年中国-收养法.第/L 条与-民法典.第/7VW 条有同样的规定$为能力且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时!也可免除其同意权$-德国民法典.第/WL0条对免除收养同意权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而且只有监护法院才能决定能否免除收养同意权的行使$这与中国由收养登记部门单独把关存在明显差别$第六!收养类型也存在明显不同$尽管中德收养类型都有共同收养和独身收养!其形式相似!但内容却并非完全一致$一是中德关于异性独身收养问题的规定差别较大!中国收养立法允许独身男性收养女性子女或独身女性收养男性子女!但是德国收养立法对此既无禁止性规定又无明确许可性规定!!尤其未对独身女性收养男性问题作具体规定!给未来的实践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空缺$二是中国与德国收养立法都只允许异性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禁止已婚配偶单方收养!但德国-同性婚姻缔结法.及修改后的民法典已不禁止同性配偶收养子女!而这在中国法中虽无明文规定却为公序良俗所禁止$二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中德两国收养法在收养成立的程序要件方面的规定也存在明显差别与冲突*一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方式存在明显差异!中国收养立法将行政登记方式视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唯一方式和程序!行政化色彩突出!而德国收养立法强调收养的法治化!收养关系成立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由监护法院批准/二是收养关系成立程序的监管力度不同!德国实行的是监护法院与青少年事务局双重监管机制!但是中国收养立法在对收养关系成立方面进行规制时尤其突出了民政登记部门的行政化权力!对儿童福利院送养儿童的监管及收养人的家庭调查程序缺失$尽管中国-民法典.第//74条第4款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但在监管方面依然还有诸多缺失/三是有关收养试养期的态度与立场存在差异!/VV/年中国-收养法.一直缺乏有关试养期的规定!德国收养立法则对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经过收养试养期作了明确规定$此外!中德两国收养法有关收养同意的生效方式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中国收养立法强调由收养登记部门决定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而-德国民法典.注重采用法律路径来决定收养同意的有效性!既要求以公证形式完成!又强调必须送达监护法院方可最终生效$"三 收养效力的法律冲突中国与德国立法在收养效力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个性化规定$两国收养效力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养父母子女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大致相同$两国收养法均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有关亲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其次!有关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的规定大致相同$两国收养法均规定*一般情况下!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终止$再次!有关养子女的姓名权及血亲间的禁婚要求大致相同$两国收养法均规定*被收养子女享有取得养父母家庭姓氏的权利/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的血缘关系一直保'V 0'中德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2'T "')]&@`($*%)q %()!3@()`(@@#@T #@F 2#),>+n>)#@T &@%()@'%&:@'$()3F:;%&:@(@&@2(#%*,>$'@F *#@%()<()n,`*&,>%&T #@T F(*B ''T ()nM()(&@`:""(@*nM()F(@?,>#%d -:@^&@F()@#@F F&(1#*'""(@')M(&%'#+F("X (M&(%F()&@%()@'%&:@'$(@3F:;%&:@-:"8VAS '&/VV.!9(@'()]&**(@*,>'+%$&,>(\()$'T (*($$*,>'+%!877W !?A 8WA]:$+)'"\&(+>#(*!9)#&*J )'Z &*^:""(@%')<X <!<'@F <#,>LA5'"&$&(@)(,>%!Q #)&*X "MB ?'')M)n,`(@!877W !??A /V7W [/V70A。
14681113_我国儿童家庭收养问题分析
我国儿童家庭收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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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儿童收养数量连年下降,呈负增长趋势。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政策已逐步完善,但是儿童收养在具体实施的过 程中暴露的问题依然很多。本文在对文献资料查阅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家庭收养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 儿童 收养 家庭 制度
分养子女甚至中途辍学,在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下 违法犯罪,成为社会的危害。
,"儿童保密收养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儿童应当对
疗保险,但是这笔钱对于孤残儿童的疾病治疗而言就是 亲身父母是谁有知情权,在不知亲身父母是谁的情况
杯水车薪,孤残儿童的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单单依靠养 下成长的孩子有自卑感,成长过程中可能受到嘲讽和
体、心理等诸多原因无法再育的爱心人士想要收养,这 种不符合条件而放弃收养的情况,若其家庭经济条件能 够再养育一个孩子,应适当考虑给予放宽条件,准许其 领养第二个孩子甚至更多。另外,虽然我国同性恋尚未 合法化,但是同性恋夫妇收养子女也应当准许,其收养 的孩子也应当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
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中国在收养问题上只有《未 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法通 则》和《婚姻法》等几部相关法律,而美国在收养问题上 的法律包括:联邦法案、国际法和补充法律。联邦法案 下分民族法、收养补助法、统令、家庭和健康许可法;国 际法下分海牙公约和跨国领养法;补充法律包括印度儿 童福利法案和洲际协定。与此同时,美国通过颁布《收 养和安全家庭法案》对收养人进行约束,防止被收养儿 童心理压抑和扭曲。
身体不健康的儿童在儿童收养机构中生活的,通 过社会捐款、政府补贴和医院减免等方法让这些儿童在 被收养前进行治疗,有利于儿童重拾信心健康成长。儿 童被收养后,若是亲属收养更应当得到充足的爱和关 怀,给予他们和自己孩子同等的对待并多与其沟通、多 方面了解其各方面的状况,这样有利于他们形成好的脾 气和性格,成年后能够更好地融于社会。
收养制度的价值观-定义说明解析
收养制度的价值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收养制度是一个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制度,旨在帮助没有亲生父母照顾的儿童找到一个稳定的家庭和爱心的环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收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对儿童成长的影响以及社会意义三个方面探讨收养制度的价值观,旨在深入探讨收养制度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以三个主要部分展开讨论收养制度的价值观。
首先,将介绍收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包括其起源、演变过程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其次,将分析收养制度对儿童成长的影响,包括如何帮助儿童建立自信、融入社会等方面。
最后,将探讨收养制度的社会意义,包括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以及未来发展的展望。
通过这三个部分的讨论,将全面展现收养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中的价值观。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收养制度的价值观,分析其对儿童成长和社会意义的影响。
通过深入了解收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收养制度在当今社会中的问题与挑战,以及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收养制度的价值观进行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和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2.正文2.1 收养制度的历史背景收养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在很多古代社会中,收养被视为一种传统方式,用来延续家族血统、传承家族财产或维护家族声誉。
古罗马帝国就有一套完善的收养制度,被认为是合法子女的一样承认并享有相同的权益。
在中世纪欧洲,收养制度也被广泛运用,尤其在贵族社会中常见。
贵族家族往往没有生育子女的能力或者遇到绝后的情况,因此通过收养外部孩子来继承家族财产和荣誉。
同时,收养也在宗教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教会机构会收养贫困或孤儿以传播宗教信仰。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收养制度逐渐被各国立法所规范和改进。
在19世纪,欧洲和美国开始出现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收养的程序和条件。
我国的收养制度—— 浅析我国有关收养的相关问题
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 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
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
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 民和社会组织。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 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
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 《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 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 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 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同意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第四,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 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是指生父母送养子女以后, 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 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这就意味着独生子女是不宜作为被送
养人的。否则,送养独生子女后,生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我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 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 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 发生矛盾; 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 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 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 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 止规定等等。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性质
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 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 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 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古代收养制度
古代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
一、古代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在先秦时期,收养制度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且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制度。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的目的、收养的方式以及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1. 收养目的的演变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家庭内部的劳动力不足问题。
在先秦时期,由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家庭内部的劳动力需求变得越来越大,因此收养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收养制度的目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更多地考虑到收养人的福利和权益。
2. 收养方式的演变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的方式也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在先秦时期,收养方式主要是依靠家庭内部的自行解决,通常由被收养人的父母或亲属进行收养。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收养制度的方式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更多地采用社会收养的方式。
社会收养主要是依靠政府和社会组织来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收养人的福利和权益问题。
3. 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
收养制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家庭内部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农
业生产技术的发展。
同时,收养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外国人到中国收养孩子的原因
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其实也不是许多国家,主要是美国人,美国人在中国领养孩子占美国总领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过去十五年逼近到10万人,而且以女孩居多。
为什么外国人喜欢领养孩子,我觉得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有关,希望所有被抛弃的孩子都有一个家,有爱他们的亲人。
二是没有传宗接代思想,自己生与领养一个样。
三是热爱社会慈善事业,有爱心和耐心。
当然还有其他各种特殊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喜欢来中国领养孩子呢?一是国外生育率低,人口也少,被弃养的孩子少,同时国外许多国家对领养要求高,无论是手续的繁锁还是费用问题,都让许多领养人心有余悸。
二是到中国领养的成功率大。
中国是人口大国,由于各种原因,弃婴数量太,特别是受传统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女婴弃婴更多。
同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领养政策规范,手续完备,费用不高。
这都是外国人喜欢来中国领养小孩的原因。
当然,也有由于热爱中国文化,希望通过领养中国孩子,进一步加强与中国的关系。
美国领养儿童的制度方法(国外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关于美国怎么领养儿童的一些文件措施,例如什么是adoptedchild以及什么是restoredchild还有institutionalchild以及ex-institionalchild的之间的区别,还有领养小孩的一些标准规范性称...展开1.必须是美国公民;2.长期居住在美国,如果暂时居住在海外,须保证在收养儿童满18 岁将其带往美国居住;3.如果未婚,须年满24 岁;4.如果已婚,夫妻须至少一方为美国公民,且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如果另一方拒绝收养,那么公民无法单方提出收养申请。
只有离婚之...5.符合预期收养资格的其他要求,包括犯罪背景调查、按指纹及家庭调查。
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收养政策非常细化,收养环节也很严密。
美国移民局网站公布了收养的详细政策,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国外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而大部分也适用于美国国内儿童的收养。
这些政策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要求收养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还必须确保被收养儿童心理不被压抑和扭曲。
浅谈收养制度
浅谈收养制度[摘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文章将一一具体阐述。
收养成立与生效问题一度被笼统地概括为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实际上却造成了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对收养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加以研究。
[关键词]收养行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他(她)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关系则部分或全部终止。
因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收养关系。
在收养关系中,依法领养子女的人,称为收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称为被收养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收养表现出来的形式也不一样,当代的收养制度以保护儿童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1]以国家监督强制保障为基础。
我国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收养制度还需改进。
一、我国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行为的规定我国早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了《收养法》,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
而修正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三十四条。
在现实生活中,因收养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鉴于此,本文对收养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1)被收养人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是收养法“为子女的收养”立法宗旨之体现,同时它也符合心理学的科学要求,有利于收养关系的建立与巩固。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须具备以下法定情形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须无子女。
收养的意义之一是为满足无子女夫妻抚养子女的心愿,并且应当符合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
夫妻婚后如果有子女的,原则上不允许再行收养。
(2)收养人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以便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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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两 国收养制度 的历史
章丽萍 赖虹伊
摘 要 :收养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世界 范围内的现 象,中国和美国都有较长的历史。本文在 阅读文本 的基础上 ,从历 史的角度 出发 ,分 别论述 了中国从元代 到现代和 美国自殖民时期 以来的收养制度,主要 涉及到收养的法律 、收养的 目的 、收养的原则 以及收 养的程 序等方 面 的内 容 。同时 ,对两国的收养从社会学角度进行 比较分析 ,提 出了 在社会制度 、社会组织和社会 网络三方面的差异 。 关键词 :社会学 ;中国;美国;收养制度 收养 ( A d o p t i o n )是一个人将父母的权利和责任 赋予给另一 个人的 行为。收养 问题小则关系到一个家庭 的和睦 ,大则关系 到整个 社会的和 谐。在中国和美 国,由于社会文化 、历 史发展 以及人 们思想上 的差异 , 收养制度也体现 出很多不同。本文 以时间为依托 ,阐述 了中国从元代到 现代和美国 自 殖 民时期以来的有关 收养问题 的历史 , 分 析各 自的收养 目 的 、来源以及原则等 问题并进一步对二者进行 比较分析 ,从社会学角度 观察中美在收养 问题上的不同点。 中 国 的收 养 ( 一)元代 的收养制度 元朝的收养制度实行 的范围普遍较广 ,其主要 目的是为继承血脉做 准备 。元朝政府对 收养 的各个对象以及程序上都有 明确 的法律规 定:首 先 ,是对被收养人 资格 的限制 ,禁止收养异姓为子 ;其次 ,是对 收养人 资格 的限制 ,要求 收养人必须年龄超过四十岁 ,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 全 国推行 ;再次 ,是对送养人资格的限制 ,只在 同一父母 的兄弟之 间才 可 进行收养 ;最后 ,规定要有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 ,即要有立据…。 虽然元朝法律规定不能收养异姓之子 ,但在现实生活 中却并 不像 法 律规定 的如此 。现实中,被收养 的孩子即收养的来源主要有 同宗 同姓和 异姓两大类 。其中同宗同姓 的有 同宗且 昭穆 相 当和 同宗但昭穆不相 当 的两类 ,其 中以前者居多。异姓也分为两类 ,即有亲属关 系的和没有亲 属关 系的。这种情况虽然不合法 ,但是却大量存在 。 养子是作为继承者的身份被收养的 ,因此 ,养子具有 如同亲子的继 承权 。这种情况对于在养父 死后被收养是不容置疑的,但 是如果是在养 父死前 被收养并且养父又有了亲子 的情况之后就有所不 同 ,此时养子 的 继承权仅相 当于庶 出的亲子。同时,虽被收养但 是养子仍 然未与亲生父 母完全断绝关 系,也应该履行相应 的义务 ,如应该同为亲生父母和养父 母服满三年 的守丧期等。 ( 二 )明清 “ 义男” 明清时期 的收养制度与元代相类似 ,但是关于 “ 义男” 的收养却 明 显多于之前 的朝代 ,特别是在明代 的徽州一带 , “ 义男 ”广泛存 在于农 村社会。 “ 义男” ,很多时候 被认为是奴仆 的代 名词 ,而事实上 却有待商榷 。 在刘晓的 《 元代 收 养制 度研 究》 一文 中 ,就将 “ 义 男” 和 “ 螟蛉 ” 、 “ 义子 ”等 同起来 。而 《 汉语大 词典》 也是 这样 解释 的:义 男 ,犹 义 儿 ,即 “ 义男 ”就是义子或养子 的意思 。所以综合地来讲 ,就如许文继 在 《“ 义男 ”小论》 中指 出的,“ 义男 ”具有双重性 ,即兼有养子 和奴 仆 的双重身份 J 。但是值得 注意 的是 在法律 上是不 承认 “ 义男 ” 的奴 仆身份的 。 关于 “ 义男 ” 的来源 ,主要是通过买卖而来 ,而这种买卖多是 以婚 书 的形 式 出现 的 。 这 种 买 卖 有 时 候 会 被 利 用 ,即 以购 买 “ 义子 ” “ 义 女 ” 的名义实际上来购买 奴仆。当然 鉴于 “ 义男 ” 的双重身份 ,有 些 家庭 购买 “ 义男” 就是 为了继 承或 者赡养老人 的 目的,将 “ 义 男” 作 为家庭成员而非奴仆。不过无论 哪一种 性质的 “ 义男 ” ,政府都是 保护 其相应 的权益的 ,对侵害 “ 义男” 的行 为实行法律制裁。
( 一 )1 8世 纪的 殖 民时代 在1 8世纪的美 国,被收养者 不能成为继 承人 ,因为 当时的继 承权 只有拥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才享有 。收养只是作 为照顾没有 家庭 的孩子 的 种手段 ,养子是不能进入家庭关系之内的 J 。但是 ,随着工 业革命和 大量移 民的到来 ,产生了大量 的需要受抚养的孩童 ,于是 就逐 渐产生 了 公共 救济院还有非正式的过户 给家庭 以及农 场作 为童工 的收养方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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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而言,收养制度实际上 已经发生 了改变。就其 目的而 言,收养孩子 不仅仅局 限在传宗接代和保 障晚年生活上 ,还有扩大家庭规模 以保证子 女性别平衡 ,或者出于好心照顾弃儿 ,或者是绕行计划生育 政策即在只 能生育一个孩子 的情况下拥有更多 的孩子等。收养者 的主体 也发生了改 变: 母 亲在是否收养孩子的决定上拥有了更多的发 言权,不再完全 由父 亲来决定。 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如前 文已经提及 ,元代 的义子如果在养父又有亲子之后 ,只能享有庶 出的继 承权 ;而在 1 9 9 2年颁布的 《 收养法》第 2 2条规定 ,自收养之 日起 ,养 父母和养子的关 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 和子女 的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 父母及其亲属间的法律关系就此取 消。这就说明现代收养制度 已经赋 予 了合法的养子完全等 同于亲子的权 利。 二 、美国的收养 美 国家庭收养的 目的与 中国基本一致 ,即为没有孩子 的夫妻 提供 一 个男性 的继承人。但还有另外一个 目的就是表达对祖先 的尊敬 。早期 的 美 国被收养者全部为男性 ,包括成年人和孩子 ,同时继承 了部分 罗马法 律 的宗 旨,即将收养者 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而被收养者 的利益是 放在第 二位 。而这个情况在之后发展过程中有所改 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