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防办2010.3新规定金融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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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金融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金融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金融资产和客户资金的安全,预防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金融场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金融场所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员工招聘时,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背景和品行,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建立员工安全档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考核。

2. 物资管理(1)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物资质量。

(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设施设备管理(1)定期对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对关键设备进行监控,防止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4. 保卫工作(1)设立专职保卫人员,负责场所的巡逻、守护、门卫等工作。

(2)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时段的安保工作,确保场所安全。

5. 火灾预防与处理(1)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制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2)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灭火、疏散、自救能力。

6. 防盗工作(1)加强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实现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实时监控。

(2)加强对现金、贵重物品的管理,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7. 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txt男人的承诺就像80岁老太太的牙齿,很少有真的。

你嗜烟成性的时候,只有三种人会高兴,医生你的仇人和卖香烟的。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不满呢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与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与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与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更多资料请访问.(.....)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时间:1998-12-07 实施时间:1999-01-01银发[1998]588号银发[1998]58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制定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各金融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厅、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中,要注意实事求是,立足于现有设施,加固改造。

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防止借机铺张浪费。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报告。

附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1998年12月7日附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代替GA38-1992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1 范围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

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7656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3 机械防盗锁GA165 防弹复合玻璃JR/T0003-2000 银行金库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代替GA38-1992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编辑本段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编辑本段1 范围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

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编辑本段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7656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3 机械防盗锁GA165 防弹复合玻璃JR/T0003-2000 银行金库编辑本段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一、受理1、条件: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应到当地主管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申领并如实填写由公安部制定省公安厅印制的《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营业网点、金库建设的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5)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防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6)施工人员身份证和技术职称的复印件;(7)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8)房屋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合法。

3、本岗位的责任人:受理民警。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评定风险等级1、工作标准:严格执行《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评定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民警在专家库抽签,确定专家组(专家组由四人以上人员组成)。

专家组根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提出评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风险等级及对应的防护级别。

3、岗位责任人:专家组人员。

4、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对金融机构提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案审核,做出是否准予施工的决定。

2、本岗位的责任人:负责审批工作的民警。

3、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退回补充。

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和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新建、改建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新建、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有关公安处(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3-200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建立由各级治安管理部门的内保、技防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具有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组应当由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 (1)(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二)实施机构 (1)(三)申请主体 (1)(四)受理地点 (1)(五)办理依据 (1)(六)办理条件 (1)(七)申请材料 (2)(八)办理时限 (4)(九)收费标准 (4)(十)咨询服务 (4)二、办理流程 (5)(一)申请 (5)1.提交方式 (5)2.获取收件编号 (5)3.获取收件凭证 (5)(二)受理 (5)1.材料补正 (5)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三)办理进程查询 (6)(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五)流程图 (6)三、法律救济 (6)(一)投诉 (6)(二)行政复议 (7)四、表单填写 (7)(一)申请表文本 (7)(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7)五、有关说明 (7)附件1 (8)附件2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 (13)附件4 (15)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编码:3711220101133(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三)申请主体:在莒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五)办理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86号令)第二条。

(六)办理条件(1)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承接本市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本市从业单位应持有日照市公安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日照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到位核准证书》;外省市从业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二级(含)以上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资质证明函原件,并在本市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新规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新规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新规近年来,合肥抢劫银行案件的发案频率有所增长,银行的安全防护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目前省城各金融单位所采取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规定是由公安部于1992年颁布实施的,已不能完全适应防护需要。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公安部又重新制定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相关规定。

为了解合肥银行的防护现状以及采用新规定的优点,记者日前采访了合肥市公安局科技处处长、技防办主任、安徽省安防协会副秘书长李晓平。

防护仍存隐患记者(以下简称记):合肥银行有哪些安全薄弱环节?李晓平(以下简称李):公安机关在对银行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少数银行还在使用已经被淘汰的木制柜台和铝合金防护栏,少数银行的边门是自己焊制的铁门,防盗锁也较容易打开,这些均不符合安全要求。

甚至有些单位运钞还是自己运,守库没有专门的保安人员。

监控取消等级记:近几年合肥的很多银行都大量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新规定中有没有相关规定?李:在以往的规定中,达到一定防护等级才要求有照相记录或现场监听不间断录像等。

但在新的规定中,取消了等级要求,即所有的金融单位都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记:这是不是意味着即使在三县的一些乡级储蓄所,也必须安装监控设备?李:是的。

各项防护标准要提高记:合肥的银行有多少使用了防弹玻璃?新规定有没有要求?李:合肥目前大部分大的营业网点安装了防弹玻璃。

按新规定,金融单位柜台上方应该安装防弹玻璃,现金业务区门体上有玻璃的,也应采用防弹玻璃。

记:作为安全重点之一的“门”,新规定有什么要求?李:在新规定中,要求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盗门或防盗安全门。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还应安装金属防护栏防护设施。

记:听说合肥还有使用高级防盗门的单位,能否介绍一下?李:有些金融机构的特殊部位要求安装联动门装置,必须锁死第一道门后才能打开第二道门。

记:ATM机一直是犯罪分子作案热点。

新规定有无要求?李:在新的规定中,离行式自动柜员机按二级风险实施防护,离行式自助银行按一级风险实施防护。

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1998年12月7日银发〔1998〕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九条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第十条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厦门)申办条件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标准:1.《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5.3 三级防护要求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

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柜台高度应≥800mm、宽度应≥500mm。

5.3.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

单块面积不大于4mm。

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

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mm。

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 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

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

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金融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金融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融营业场所的安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客户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营业场所,包括网点、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金融营业场所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金融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金融营业场所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营业场所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营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监控设备:监控录像系统、报警系统等;(二)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喷淋系统等;(三)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四)防盗设施:防护栏、防盗门、报警装置等。

第九条营业场所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营业场所应加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门禁制度,防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应加强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等贵重物品的管理,实行双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四条营业场所发生火灾、盗窃、抢劫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营业场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营业场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等相关许可工作,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6号令)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郑州市区域内新建、改建盒局部该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其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在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郑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对全市一、二、三级风险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动柜员机(简称ATM)、自动存款机(简称CDM)和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组织专家组进行先期审查和验收后,报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故那里总队核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参与本市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

郑州市金融安全防范B卷

郑州市金融安全防范B卷

郑州市金融安全防范技能练兵比武活动测试试卷(B)姓名:单位:分数:一、填空(每空1分,共15分)1、《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和两种。

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纸质证书由保存。

2、缓冲门的内外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管,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

缓冲门要始终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情况,不得使用缓冲门功能。

3、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制度。

5、金融机构不得或者。

6、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7、借款人采取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培训应包括、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演练。

9、离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帐、清装钞时,必须由运钞车送款,押运员进行警戒,名以上解款员携款箱,凭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介绍信。

( )3、《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 )4、缓冲门的内外门钥匙或遥控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管,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

( )5、风险等级指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 )6、暂不支付的大宗现金应及时入柜入箱,不得置于桌面、地面等客户视线范围之内的地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aaa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aaa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工作规X许可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一、方案审批条件:(一)经金融监管机构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X工程技术规X》(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一)申请1、申请方式: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与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3)安全防X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4)现场勘察报告;(5)工程合同书;(6)安全防X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与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10)安全防X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1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XX件复印件与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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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证券、保险等金融营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840 防弹玻璃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JR/T0003 银行金库DB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营业网点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交易和办理其他重要票据交易的金融服务场所。

3.2自助银行服务网点(自助网点)金融机构设立的客户可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网点。

3.3现金业务库房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场所。

3.4现金自助服务设备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业务的设备。

设立在营业网点和自助网点以外的称为离行式单体现金服务设备。

3.5远程安防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对分布在不同地区安防子系统所采集的图像、报警、人员出入等相关信息进行异地集中显示、记录、控制的系统。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4.1 总体要求4.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金融营业场所内设有现金业务库房的应符合JR/T0003的规定。

4.1.4 金融营业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1系统由各类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装置、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

4.2.1.2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4.2.1.3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4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门外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的显示门外街面车辆、人员的活动情况。

4.2.1.5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a)不应有盲区;b)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c)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表1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4.2.1.6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a)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金融机构人员加、取款的全过程以及客户的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b)客户的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30。

4.2.1.7营业网点、自助网点运钞车交接款处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运钞交接款全过程。

4.2.1.8营业网点每个现金柜台均应安装摄像机并符合以下要求:a)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b)客户的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4.2.1.9营业厅客户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2.1.10自助网点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在刷卡处安装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刷卡人员的体貌特征和刷卡操作情况。

4.2.1.11 安防中心控制室、计算机室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活动情况。

4.2.1.12 营业网点现金清点处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清点人员操作的全过程。

4.2.1.13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内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暂存处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2.1.14营业网点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4.2.1.15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16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1.17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并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

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4.2.1.1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有关规定。

4.2.2 远程监控系统4.2.2.1 自助网点应实施24h远程监控。

4.2.2.2 远程监控中心应能任意切换监控图像,并能进行远程监听和录像资料回放,有人员进入自助网点时,应具有声光提示信号。

4.2.2.3 远程监控的监视图像应能清楚地显示自助网点内人员的活动情况,显示图像帧速应不少于6frame/s,监视图像应有自助网点名称、日期和时间的字符叠加,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2.4 远程监控中心与自助网点应安装双向语言通话系统,通话音质应清晰可辨。

4.2.2.5 自助网点的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远程监控中心联网。

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远程监控中心应能控制出入口门锁的开关。

4.2.3 入侵报警系统4.2.3.1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

4.2.3.2 营业网点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应安装入侵探测器。

4.2.3.3 在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左右两侧中央水平线高度处应分别安装振动入侵探测器,内部加、取款处应安装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4.2.3.4 营业网点每个现金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现金柜台相邻席位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2个席位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4.2.3.5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4.2.3.6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4.2.3.7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4.2.3.8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

4.2.3.9 现场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营业网点门外或门内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

除紧急报警信号外,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报警信号不应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

4.2.3.10 金融营业网点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

±5。

,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b)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

±5。

,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c)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d)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e)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f)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N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g)其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3.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

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网点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4.2.3.12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3.13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3.14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天。

4.2.3.15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3.16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4.2.3.17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3.18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4.2.4 出入口控制系统4.2.4.1 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

4.2.4.2 自助网点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4.2.4.3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读装置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4.2.4.4 系统应符合GA/T 394的要求4.2.5 声音复核装置营业网点每个现金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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