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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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治安管理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1998]588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日期】1998.12.07【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1998年12月7日银发〔1998〕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5章的5.1.5、5.2.1.2及表A.1中的第20、28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朱玉国、任骥、邓慕琼、边三平、熊自力、肖达、吴宏、鲍世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

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3-94 机械防盗锁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1-2000金库门(neq ANSI/UL608-1992)JR/T 0002-2000 组合锁(eqv ANSI/UL768-1984(R1989))JR/T 0003-2000 银行金库(neq ANSL/UL608-1992)3:术语和定义GA 38-2004、JR/T 0003-200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银行三防一保工作总结

银行三防一保工作总结

银行三防一保工作总结
银行“三防一保”即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保护金融资产
安全。

在保险业,三防一保简称“人防,物防,技防,保资金安全”。

(1996年6月26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金融系统“反腐败,
防抢劫、防诈骗、防盗窃,保护金融资产安全”会议所提出的概念)防诈骗:利用技术与管理手段,防止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
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
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概念防抢劫:利用技术与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防盗窃:利用技术与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
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保证资金安全工作到位:规范并严格落实相关技术与管理规定,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工作符合相关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

技术手段:主要指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
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等标准设计、建设和配置的安全防范工程和设
备等。

管理手段:主要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 双随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检查细则

“ 双随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检查细则

内保大队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审批许可情况报告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流程:申请(市级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工程建设许可人)→受理(治安支队内保大队)→审查资料(专家组成员)→现场勘查(专家组成员)→领导签批。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事后监管细则: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办法,制定本行为细则。

(一)监管事项:1、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

2、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防范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3、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落实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法:按照每季对市级各分行(检查家数不低于分行总数的三分之一)、每月对县市区各支行(检查家数不低于支行总数的二分之一)内部安全防范及营业场所(每个银行网点不低于10家)、金库(不定期抽查)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

1、查阅、调取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2、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3、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处置:对单位违反《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一下的罚款;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外,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流程图(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图例:文件流作业流配套文件流↓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出相关材料 治安支队内保大队专人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初审 填写《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xx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xx)、《银行金库》(jr/t0003-xx)、《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x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银行安全防范知识

银行安全防范知识

银行安全防范知识银行安全防范知识汇总银行安全防范知识汇总:1.银行安全防范工作:防盗防抢防抢夺防诈骗防揽扰。

2.防范盗刷:保管好银行卡,防止银行卡信息和资金被盗刷。

3.防范假币:银行要经常对假币的犯罪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同时也要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假币鉴别能力。

4.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不要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如传销、赌博等,这些活动会严重影响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安全。

5.防范网络金融风险:要保护好自己的账户信息,避免被黑客攻击或泄露,同时也要警惕网络诈骗,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6.防范银行安全风险:要定期检查银行设备的安全性,如密码键盘、点钞机等,同时也要注意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不要违反规定进行非法操作。

银行安全防范知识归纳银行安全防范知识归纳如下:1.银行安全防范的目的:为了保护银行、客户资金的安全。

2.银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防范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加强对现金和重要文件、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及有价证券的管理;加强银行安全防范技术建设;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3.银行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现金库房、金库、自助银行、营业场所、客户服务中心。

4.银行安全防范的特点:全方位、全时段、全方面。

5.银行安全防范的基本手段:确保安全防范设施完好有效;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定期检查;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对安全防范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测。

6.银行安全防范的重点防范部位:金库;自助银行;营业场所;其他重点部位。

7.银行安全防范中的安全设施:报警装置;监控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防盗、防抢工具;安全门、安全通道。

8.银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预防事件发生、万一发生险情应如何报警、报告、应急处置,以及人员安全撤离顺序。

以上就是银行安全防范知识归纳,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银行安全防范知识大全银行安全防范知识大全如下:1.客户密码保护:不要将密码写在卡上,银行卡密码不能与身份证或其它证件放在一起,存折、银行卡、密码要分开存放。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已发布实施,是今后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日常检查、安全评估的依据。

业务大厅、开放式办公区、走廊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或玻璃门等其他材质门加装卷帘门,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

防盗安全门及卷帘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 级的要求。

建议尽量减少出入口数量,仅保留必要的进出口、安全出口,其他进行封堵(如走廊一侧通向行外区域的两个出入口、电子回单柜旁出入口)。

一、玻璃幕墙贴防爆膜或做防盗网应符合GA38-2015要求。

二、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如有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增强防爆膜(已安装防弹玻璃或防砸玻璃的除外)。

金属防护栏及开启洞口宽度应符合GA38-2015要求。

三、自助设备应按照《关于安装自助设备防护舱的通知》(渤银行政(保卫)〔2013〕38号)要求,根据《渤海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安全防范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防护舱。

四、现金业务区四周墙体应与建筑楼板相接,或在顶部采用钢筋网防护。

所用钢筋应符合GA38-2015要求,与四周墙体可靠连接,确保现金业务区相对封闭。

五、现金业务区与外界相邻的墙体(指与现金业务区以外的区域相邻的墙体,即现金业务区除现金柜台以外的其他几面墙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厚度应不小于160mm;如为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应采取GA38-2015规定措施加强防护。

六、现金业务区墙体上如设置通风口,通风口尺寸、间距、防护等应符合GA38-2015要求。

七、现金柜台主体、透明防护板、收银槽的结构、强度、安装均应符合GA38-2015要求。

八、现金业务区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以下简称联动门),联动门应符合GA576的有关要求;联动门电控装置发生故障时,应能手动开启。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有双开应急开启和双开强制复位功能;联动门两道门之间的纵深应不小于1m。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批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等相关标准要求: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5.3 三级防护要求5.3.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

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 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 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

单块面积不大于4㎡。

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

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

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 7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

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

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

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一、监管范围公安机关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负责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专家的培训、资格认定、资格取消工作。

(二)负责对各地审核、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情况通报和取消不规范的审核、验收许可。

(三)负责依法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四)负责依法查处在审核、验收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内容监管对象主要分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两项:(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动机具、银亭等。

(二)金库是指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

包括人民银行金库、保安押运公司金库、银行保管箱库等。

三、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四)《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五)《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六)《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八)《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九)《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十)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在审核、验收时涉及的标准和规范。

四、监管部门的职责(一)监管原则和时限要求公安机关的经文保部门是审核、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新(改)建的金融场所营业网点和金库的申报单位在施工前要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对营业场所或图纸进行审核,经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准予施工许可;经审核批准施工的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的网点及金库,在投入使用前要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现场验收,经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办理安防设施合格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一、受理1、条件: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应到当地主管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申领并如实填写由公安部制定省公安厅印制的《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营业网点、金库建设的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5)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防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6)施工人员身份证和技术职称的复印件;(7)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8)房屋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合法。

3、本岗位的责任人:受理民警。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评定风险等级1、工作标准:严格执行《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评定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民警在专家库抽签,确定专家组(专家组由四人以上人员组成)。

专家组根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提出评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风险等级及对应的防护级别。

3、岗位责任人:专家组人员。

4、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对金融机构提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案审核,做出是否准予施工的决定。

2、本岗位的责任人:负责审批工作的民警。

3、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退回补充。

银行金融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

银行金融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

3、技术防范 (1)概念:利用各种 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 和网络以提高探测、延 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 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2)特点:具有全 天候性、可记录性、可 复读性、广泛的适用性、 控制范围大、灵敏度高、 联系面广、节省人力等 优点。不足之处就是易 出现漏报和误报、投入 较高、及时性较差等。
2、风险等级:存在于防护对象本 身及其周围的、对其构成安全威胁的 程度。(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 证卷、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 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这 里所说的威胁,主要是指可能产生的 人为的威胁。风险等级一般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为最高风险,二级风险为高 风险、三级风险为一般风险。
一、安全技术防范基础知识
“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打防并举、以防 为主”,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方针。 (一)安全技术防范的概念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 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 段。安全技术防范是以安全防范技术为先导,以人 防为基础,以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为手段,所建立 的一种具有探测、延迟、反应有序结合的安全防范 服务保障体系。
5、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工程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 和抗易损性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工程防护的纵深性 就是根据被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风险等级和所确定的防护级别,对整个 防范区域实施分层次设防。 通常一个完整的防区应包括周界、 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四种不同性质的 防区,对它们应实施不同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 手段及特点 1、人力防范(人防) (1)概念:人力防范是 指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 相应素质人员和人员群体的 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 (2)特点:传统防范手 段,是安全防范的基础,不 易出现漏报、误报,具有及 时性、快速反应性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河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

金融押运公司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第七条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金库安全防范标准

金库安全防范标准

ICS 13.310A 91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58-2010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bank vaults2010-02-09发布2010-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5章的5.1.5、5.2.1.2及表A.1中的第20、28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朱玉国、任骥、邓慕琼、边三平、熊自力、肖达、吴宏、鲍世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

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3-94 机械防盗锁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1-2000金库门(neq ANSI/UL608-1992)JR/T 0002-2000 组合锁(eqv ANSI/UL768-1984(R1989))JR/T 0003-2000 银行金库(neq ANSL/UL608-1992)3术语和定义GA 38-2004、JR/T 0003-200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概述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概述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概述1. 出入管理: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敏感区域,如金库等重要区域。

同时,实施实名制进出,严格审核来访者身份和目的。

2. 防抢劫措施:银行要安装有效的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和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此外,应培训员工如何应对潜在的抢劫事件,并建立紧急应对预案。

3. 现金管理:对于现金的存放和清点应建立明确的规范和程序,保证资金安全,减少内部贪污的可能性。

4. 安全设施:银行应装备有效的安全设施,包括防弹玻璃、安全闸门、紧急报警按钮等,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5. 员工素质:银行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他们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安全威胁,建立安全意识,提高危机处理能力。

6. 安全巡查:加强对营业场所周边环境的安全巡查,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需要综合运用物理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管理来保障。

只有做好全方位的安全工作,银行才能有效地保护客户、员工和资产的安全。

在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除了上文提到的一些基本要求外,还有许多其他措施也应该被重视和实施,以确保银行的安全。

以下是进一步的相关内容:7. 紧急应对预案:银行应拟定紧急应对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各种紧急情况。

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进行定期模拟演练,以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8. 安全宣传教育:银行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客户的安全意识,帮助他们识别潜在的安全威胁,了解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和步骤。

9. 内部监控制度: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包括对员工行为进行监控和审计。

这有助于防止内部人员滥用权限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产生。

10. 客户安全:银行需要为客户提供安全的办公环境,包括设置安全的等待区域和为客户提供安全投放箱等设施,以确保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安全。

ga38—2021银行安全防范要求解读

ga38—2021银行安全防范要求解读

GA38-2021银行安全防范要求解读一、防抢劫措施1. 营业场所应安装防弹玻璃、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并配备相应的防卫器械。

2. 对现金柜台、计算机房等重要区域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防盗窃措施1. 对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并分别设库(柜),指定专人负责。

2. 对金库、保险柜等重要区域应安装防盗门窗、防护栏、报警器等设施,确保万无一失。

3. 完善巡逻制度,对重点区域如金库、机房等加强巡逻,确保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三、防诈骗措施1. 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确保业务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对大额汇款、取款等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核实,防止诈骗行为。

3.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和防诈骗能力。

四、防破坏措施1. 对电力、通信等关键设施应进行保护,确保正常运转。

2. 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 对重要区域如金库、机房等加强巡逻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五、防计算机犯罪措施1. 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和维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入侵。

2. 对员工进行计算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对重要数据应进行备份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泄露和被篡改。

六、安全防范制度1. 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七、安全防范教育1. 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模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八、安全防范检查1. 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对重点区域如金库、机房等进行巡检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3. 对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值班人员尽职尽责。

金库安全防范标准03.27

金库安全防范标准03.27

金库安全防范标准03.27ICS 13.310A 91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58-2010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bank vaults2010-02-09发布 2010-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5章的5.1.5、.2及表A.1中的第20、28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朱玉国、任骥、邓慕琼、边三平、熊自力、肖达、吴宏、鲍世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

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3-94 机械防盗锁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1-2000金库门(neq ANSI/UL608-1992)JR/T 0002-2000 组合锁(eqv ANSI/UL768-1984(R1989))JR/T 0003-2000 银行金库(neq ANSL/UL608-1992)3术语和定义GA 38-2004、JR/T 0003-200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范

13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范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发表日期:2011年7月24日【编辑录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以及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全省金融安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运钞车,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保安押运公司承担调运现金、有价证券及金银等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是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守卫押运服务的公司(中心)。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保卫部门协助执行本规范。

第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等。

第六条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若下列文件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文件为准。

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GA51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B/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JR/T0003—2004 银行金库JR0001—2000 金库门GA/T73—94 机械防盗锁GA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GB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GB 12663—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第二章营业场所第七条风险等级的认定(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1、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2、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3、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专业考试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专业考试

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防专业考试1.企业事业单位部治安保卫条例年月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平安防建立许可实施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GA 858-2021银行业务库平安防的要求自年月日起实施。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平安防建立许可实施方法,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和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

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执行。

5.银行营业场所是指各银行机构办理、、的物理区域。

包括、与相通的、、及相关设施。

6.业务库是指银行机构为办理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

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保证正常营业的准备金,是银行营运资金的组成局部。

7.自动柜员机(简称ATM)是银行提供应客户用于自行、和业务的设备。

8.自动存款机(简称CDM)是银行提供应客户自行完成业务的设备。

9.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银行提供应客户自行完成、业务的设备。

10.平安柜员系统(简称STS)是和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平安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平安设施。

11.数字录像设备(简称DVR)是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介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与,并可带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12.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级别,由低到高为:风险,风险,风险。

1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a)设在乡、、、、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部的营业场所;b)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的营业场所;c)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以下的营业场所。

1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a)设在以上城市、的营业场所;b)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缺乏的营业场所;c)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的营业场所。

1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a)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b)现金出纳柜台以上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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