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例适用范围及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征收房屋的前提本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
该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宪法和有关法律:一是《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拆迁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内。
从法律上讲,本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应对承租人补偿。
但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
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经达到80%,拆迁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针对近些年社会上热议的土地征收及拆迁问题,国务院于2011年初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制定顺应了和谐社会的潮流,更好的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从权责统一、程序正当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该《条例》进行分析与解读。
关键词:国有土地征收行政法一、概述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地位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条例》的第二条明确了其调整范围为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房屋,但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
二、权责统一、主体明确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并对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项基本原则的用意在于明确适格的行政主体,从而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提及了三个主体。
首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该主体负责;其次是房屋征收部门,这一级主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工作;再次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该主体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在其委托范围内负责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结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可知,这里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征收补偿行为主要责任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根据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贯穿了整个征收程序,从调查摸底登记、订立补偿协议到征收补偿建档及补偿结果的公开。
由于本条例的法定授权,应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他应当在自己行使的职权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该主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下行使职权,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的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两者间应该是行政委托关系。
三、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行政公开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又一大原则,其中包含三个子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规范拆迁强化补偿是亮点

善 ,这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 ,条例要求在拟 定征 收补偿方 案时要征求公众的意见 ,包括被征收 人的意见。这 就在征收补偿决定之前 ,强化 了被拆
迁 人 的保 护 。第 二 ,条 例 明 确 了征 收 的 补 偿 标 准 。
范 了征收和拆迁活动 :首先 ,明确 了政府是 征收补 偿 的主体 ,并禁止建设单位参 与搬迁 ,要求 房屋 征
3 国 8 土资源 2 1年1 0 1 月号
要 求 补 偿 时 ,可 以选 择 货 币 补 偿 或 者 产 权 调 换 ,这
切 实 保 护 了被 拆 迁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如 果 说 提 高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是 条例 的 核 心 ,那 么 ,严 格 程 序 是 条 例 施
会会长 王利 明表示 ,条例 事关 国计 民生和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 ,它的颁布 和施行 ,将有 助于规范拆 迁活 动 、保 障被拆迁人 的合法 权益 ,促 进经济社会和谐
发展 。
愿。第 四,完善 了征收程序 ,包括征 收决定 的作 出 程序 、补偿方案制定程序 、强制搬迁程序 、争议解 决机 制 以及 救济 程序 。第 五 ,提 高了征 收补 偿标
强化 被 征 收 人权 益 保 护
从 制 定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到 征 收 程 序 启 动 ,以 及 有 关 补
准 ,充 分维 护 了 被征 收人 的利益 。
偿标准的确定 ,条 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 的意愿
强化补偿是个亮点
以市场 价格 作为补偿标 准 ,使得 被征收人 的基本利
益 得 到保 障
答 :条 例 全 面贯 彻 了充 分 保 护 被 征 收 人 的 合 法
权益 的精神 ,集 中体 现 在强化 被拆 迁人 的补 偿方 面。条例的核心是提高补偿标准 ,其最大 的亮点也 体现在强化补偿方面。事实上 ,从实践来看 ,因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产生矛盾纠纷的焦点。
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征收补偿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房屋征收实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科学与否。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比如,补偿方式、征收评估、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
二是合理,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征收范围大小合适,补偿标准公正公平,设定的奖励应当科学。
三是可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本条未作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调查一般应当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进行。
调查结果的详细程度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行性有直接影响。
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论证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学习心得一、概述(一)历史沿革最早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制定的,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且废止了1991年的条例。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同时废止了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制定依据(条例没有明确)2001年的条例实施后,2002年7月,杭州数百位市民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从此之后,一直有人不断提出对2001年条例的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条例通篇除了最后一条,没有拆迁字样),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物权法这一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条例不是法律。
2007年8月30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实质是授权国务院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
(二)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三)原则1、公平补偿原则(第二条):具体体现在补偿部分,方式是评估。
2、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民主决策:体现在征收决定的制定过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解读《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制度层面真正实现了“事前民主参与、事中强化监需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条例不调整租赁房屋督、事后获得救济”,为正确处理民主、发展、稳定之中对承租人的补偿;二是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征收适用间的关系提供了制度性渠道,坚决遏制了“暴力拆迁”本条例;三是特殊房屋的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与“暴富拆迁”并存、“暴力执法”与“暴富抗法”并定的,从其规定;四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存、“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五是“因收地而征房”与“因征天要价”并存等现象。
该条例的出台和施行,有利于规房而收地”一样,适用本条例。
范政府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有利于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推进和完善,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条例第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条例第八条所列的国防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行。
”这条规定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房屋征收与补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旧城区概念比“危旧房改造”更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科学、严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比较容易被社会接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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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学习心得一、概述(一)历史沿革最早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制定的,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且废止了1991年的条例。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同时废止了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制定依据(条例没有明确)2001年的条例实施后,2002年7月,杭州数百位市民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从此之后,一直有人不断提出对2001年条例的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条例通篇除了最后一条,没有拆迁字样),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物权法这一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条例不是法律。
2007年8月30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实质是授权国务院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
(二)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三)原则1、公平补偿原则(第二条):具体体现在补偿部分,方式是评估。
2、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民主决策:体现在征收决定的制定过程。
程序正当:体现在整个征收和补偿的过程。
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征收决定公开、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情况公开3、保证改善居住生活水平不降原则。
补偿不低于市场价;符合条件的,优先购买保障住房;产权调换,可以就近调换。
4、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达成协议的,先赔偿,然后按照补偿协议履行;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申请法院强制性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证明已经补偿的材料。
(四)主要内容征收的权限、条件、程序。
谁在什么条件下,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可以进行征收。
补偿的内容、程序、标准。
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对哪些损失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五)征收房屋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购买房屋时,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相关部门(一)征收和补偿主体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实施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各区政府应当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享有征收主体资格。
(二)具体实施部门由于市、县政府不能直接进行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因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部门。
如果我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方面的相关规定,应当规定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实施部门。
(三)受委托单位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七条)搬迁活动不得由建设单位进行,搬迁以外的其他活动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进行,但最好不由建设单位进行。
(四)其他部门职责其他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机关: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三、征收和补偿程序(一)征收的条件:《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共利益作出特殊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是国家的一种态度,国家不鼓励去征收,至于什么情况属于确需征收的,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应该是在无其他可替代方案的时候,才能选用征收。
(二)征收的决定程序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1)征收的主体;(2)征收的原因;(3)征收的范围;(4)征收工作的时安排安排;(5)征收的实施程序;(6)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7)补偿的方式和标准;(8)其他与征收相关的事项。
2、公开征求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公布)3、根据意见修改进行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应当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公布)特殊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第四条决策机关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均应举行听证:(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
这里出现城市房屋拆迁,应该作相应的修改。
至于该事项是否应当听证,我个人只有符合国家的条件才需要进行听证。
(原因:对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猜测的立法原意)4、未登记建筑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房屋的行为符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件的,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10]57号)第九条的规定,房屋拆迁及补偿属于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于《暂行办法》是在是在条例之前公布施行的,《城市拆迁条例》还没有废止,所以里面有关于拆迁的规定,现在应该改为征收与补偿。
所以,对于我市来说,进行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第十二条)6、征收补偿费用准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这里讲的费用足额到位应当是在财政专户了。
费用要进行相关的测算,保证费用的总额足以支付补偿费用。
这里面实际上应该有一个补偿费用的测算程序。
7、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完成前面所有程序后,应当根据上述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我市应当对数量较多作出具体规定)。
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所有权转移: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条)没有明确复议期间,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应该适用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征收的实施和补偿程序1、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五条)2、停办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手续,我市制定办法应当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
3、签订补偿协议(1)签订协议的双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2)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3)争议解决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补偿协议这种情况最后由法院审判解决,不存在申请强制搬迁,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征收部门应当起诉被征收人,要求履行协议)4、达不成协议或者所有人不明确的处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也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