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栽麻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案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栽麻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不作为•【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村落逐渐遭到破坏,甚至消亡。
针对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保护传统村落职责的行为,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正文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栽麻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传统村落保护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教育基本案情榕江县栽麻镇宰荡、归柳均系以侗族人口为主的少数民族村寨,2012年12月宰荡侗寨被列入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2013年被贵州省民委授予“特色民族文化村寨示范点”。
2016年12月归柳侗寨被列入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2018年3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开展传统村落保护专项工作。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对全县16个中国传统村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深入调查走访,发现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在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数年后,村头寨尾仍未看到“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标识,村民翻修旧房、新建住房处于无序状态,私自占用农田、河道溪流建房,大量修建的水泥砖房取代民族传统木质瓦房,严重破坏了中国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依据《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栽麻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2018年4月,榕江县检察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栽麻镇人民政府可能存在怠于履职情形,遂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栽麻镇人民政府没有落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控制性保护措施,缺少对两个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引导和管理,致使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已遭受较为严重的破坏。
2018年5月7日,榕江县检察院向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依法履行保护、监管职责。
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未对检察建议作书面回复。
榕江县检察院分别于7月3日、7月18日两次向该镇政府催办,仍未予回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黔府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5〕1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精髓、民族文化的家园、中华儿女的乡愁、多彩贵州的名片。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开展了传统村落调查,实施了一批保护项目。
目前,全省共有426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国的16.7%,数量居全国第二。
但由于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原因,一些传统村落日渐消亡,加强保护发展迫在眉睫。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为根基,突出风貌保护、风俗保护、风物保护,着力完善功能设施、弘扬传统文化、培育特色产业,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增收致富,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留住文化的根、守住民族的魂,把传统村落打造成村民生存发展的美好家园、心灵宁静回归的生态乐土,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道法自然。
因地制宜搞保护、因势利导促发展,妥善处理好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关系,为自然“种绿”、为村落“留白”,留住生态细胞和文化元素,守住耕读文明和田园生活,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
立足山地建筑特色、民族文化特色、生态乡村特色,科学编制规划,做到规划全面覆盖、项目统筹实施、工作协同推进,防止千篇一律,禁止无序建设。
——坚持保护优先、传承利用。
贵州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研究综述
贵州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研究综述摘要:传统村落指民国以前所建的村落,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迅速减少,并有日益加剧的趋势。
近年来,贵州省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出台专门意见,安排部署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落实,传统村落得到较好的保护。
本文对贵州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研究进展进行梳理,以期对下一步在美丽乡村建设升级打造中如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有所启示。
关键词: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美丽乡村建设中图分类号:K878 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56-02传统村落,通常情况下是指形成时间较早(民国以前),拥有较为丰富历史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珍贵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和经济价值的聚落形态。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精髓、民族文化的家园、中华儿女的乡愁、多彩贵州的靓丽名片。
因此,对贵州传统村落进行调查研究,不仅能够传承乡土文化和保存历史记忆,更是有助于实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现实生活需求。
一、贵州传统村落保护现状贵州省共有426个村落进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国的16.7%,在全国排名第二,仅次于云南。
2016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全国1602个村落列入,贵州省又有120个村落入选。
同时,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料显示,贵州省民族村寨较多,50户以上的民族村寨约有1万余个。
在国家民委2014年发布的首批340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命名挂牌名录中,贵州省有62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入选,数量全国最多。
上世纪80年代初,贵州即着手开展村寨调查并进行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了一批露天民族民俗博物馆。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进入国际化视域。
“1995年,中国和挪威学者组成的课题组对贵州省民族村寨进行实地考察,拟筹建一种新型的文化机构――生态博物馆。
至2005年,相继建成六枝梭戛生态博物馆、花溪镇山布依族生态博物馆、锦屏隆里古城生态博物馆和黎平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形成了独特的贵州生态博物馆群。
传统村落保护政策
实现纪念性建筑兼顾传统平常性建筑的区域保护。
拯救老屋行动
② 2002年9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 的通知》(建村[2002]233号)。
③ 2002年12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 标志 着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的正式建立。
④ 2003年起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先后颁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 办法》(建村[2003]199号)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 (建村[2007]360号)等规范性文件。
④ 2012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规[2012]195号),对提高保护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传统村落保护双轨制度阶段
拯救老屋行动
① 2012年4月,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下
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制订了《全国特色景观
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
法》,旅游部门开始参与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和开发,体现了对传统村落利
用的旅游发展导向。
拯救老屋行动
③ 2011年2月国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2011]42号),要求 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进行保护,使得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的注重实体保护转向兼具传统文化的全面保护。
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为防止传统村落出现盲目建设、过度开发、 改造失当等修建性破坏现象,特提出此意见文件。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2月1日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 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传统村落名 录和开展传统民居调查、落实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规划等要求。
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2019)
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青岩古镇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岩古镇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青岩古镇保护应当遵循规划统筹、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青岩古镇保护范围由青岩古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岩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财政、应急、市场监管、民族宗教、国资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三)组织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四)组织编制和实施青岩古镇风貌保护和民居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五)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六)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八)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青岩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的保护经费;(三)社会捐助;(四)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
第八条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岩古镇保护工作纳入同级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九条市、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岩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和知识。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州探寻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设
贵州是多民族的省份,也是多山的地区,更是一个传统村落大省、旅游大省,国家级传统村落数量排名全国第一,旅游资源便散落在各个传统村落中。
数字化、文旅时代,贵州十分重视数字化科技的应用,以及传统文化、传统村落的推广、宣传。
为此,贵州不断出台扶持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推动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和数字博物馆的建设。
就数字化方面来说,不仅开发了“贵州数字乡村”辅助工具,推进乡村管理的便捷化;还建设了省级、州级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整合、梳理了传统村落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了全面的数字化,以及持续的推荐。
贵州有724个国家级传统村落,排名高居全国首位。
贵州不同地域的传统村落,见证了不同时代的历史,留下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贵州:探寻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设山水、民族、历史共同造就了贵州传统村落贵州全域位于云贵高原,山地、丘陵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2.5%,125万座山头将贵州分为了两大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八大水系。
这些山水不便造成的开发不便,让很多村落得以被完整保留。
如今,贵州有724个国家级传统村落,排名高居全国首位。
传统村落主要分布在黔东南州的雷山县、黎平县、剑河县、丹寨县等县;铜仁地区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阡县、松桃苗族自治县;思南县等;安顺西秀区、平坝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这些地区以少数民族聚落为主。
可以看出,省内传统村落除安顺西秀区除外,总体分布呈西少东多、北少南多的局面,以与湖南湘西接壤的黔东南州最为密集。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共有国家级传统村落399个,占全省传统村落总数的一半以上,这里以苗族、侗族为主的多元少数民族为主。
贵州不同地域的传统村落,也见证了不同时代的历史,留下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黔东南州从江县、三都县均为少数民族聚集地。
从江县内主要为苗族、侗族,隶属苗族侗族自治州。
其下辖村落历史悠久的古老侗寨、苗寨众多,比如苗寨谷坪乡五一村党苟寨、侗寨庆云镇佰你村迫面寨。
这里有着极具地域特色的服饰,也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苗绣。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规划第三章资金和项目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发展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传统村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国家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省名录的贵州传统村落。
第三条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坚持保护优先、突出特色、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措施,建立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规划、民族宗教、扶贫开发、民政、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具体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020.贵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路径研究
贵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路径研究汤洛行,单晓刚,路雁冰摘要:传统村落承载多彩贵州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长传习的沃土,也是农耕文明的精髓、民族文化的家园。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贵州省政府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专门就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本文以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从法规、体系、技术等5个方面研究贵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体系和路径。
为我省在2020年全国同步实现小康以及“美丽乡村”建设提供路径探索和发展参考。
关键词: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路径贵州1引言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和不均衡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
为此,中共中央2013年1号文件指出:“制定专门规划,启动专项工程,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
”从2012年至2014年,贵州省共有426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占全国总量的16.7%,居全国第二位,通过近几年的不断努力,保护与发展初见成效。
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存在着保护发展法规不完善、保护与发展体系缺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建设资金缺口大、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难、重开发轻保护、村寨特色丧失、产业结构单一等各种问题。
为贯彻中央精神,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指导意见,专门就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如何保持我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留住文化的根,守住民族的魂。
研究基于贵州实际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的体系和路径才能把传统村落打造成村民生存发展的美好家园、心灵宁静回归的生态乐土,实现可持续发展。
2贵州传统村落地方特征解读2.1 村庄分布资源特征由于贵州经济落后于全国,发展速度较缓,城镇化率较低,因此很多村庄得以在汹涌的城镇化浪潮中“幸免”,保留下来,成为现今贵州村落遗留下来的“瑰宝”。
有关赴贵州省考察学习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工作报告范文
有关赴贵州省考察学习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工作报告范文关于赴贵州省考察学习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工作的报告为提高我市传统村落保护立法质量,学习借鉴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先进立法工作经验,做好《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8月7日—1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剑敏带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城建环保工委有关人员,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及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考察学习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贵州省及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传统村落数量多。
贵州省共有545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国4153个中国传统村落的7.44%,数量仅次于云南,位居全国第二。
其中,黔东南州共有309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贵州省545个中国传统村落的比重为56.7%,入选数量在全国地级市中排名第一。
贵州省特别是黔东南州是中国传统村落分布最密集、保存最完整、最具民族特色的地区。
(二)传统村落保护立法早。
黔东南州是少数民族自治州,2022年《立法法》修改前就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鉴于黔东南州传统村落绝大多数为民族村寨的实际,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当地丰富的民族村寨资源,黔东南州人大于2022年2月制定通过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黔东南州条例),并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是传统村落保护领域最早的地方性法规之一。
此外,贵州省人大早在2022年就将制定《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以下简称贵州省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22年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初审项目,2022年8月正式通过了该条例。
贵州省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范围内省级人大制定的第二部传统村落保护地方性法规。
(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好。
据介绍,贵州省545个中国传统村落,到目前已有480多个村的保护发展规划通过了住建部的审查;黔东南州建立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和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加强了传统村落保护人才的培养。
贵州省人民政府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4〕45号1994年8月22日)现将《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设计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条件,促进村庄和集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及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执行。
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沿河岸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和河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没有设管理机构的乡(镇),配备专、兼职人员,其业务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行使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具体组织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工作;(四)检查、监督各项规划建设,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并做好服务工作。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十四五”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十四五”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筑文旅字〔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十四五”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市、县)文化和旅游局,局属各单位:《贵阳市“十四五”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规划》已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贵阳市“十四五”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规划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4月24日贵阳市“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贵阳“强省会”五年行动有关任务,推动贵阳“十四五”时期非遗保护传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遗保护规划》、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十四五”非遗保护规划》、《贵阳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总则一、规划目的非遗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中华文明数千年来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
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非遗,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赓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繁荣发展贵阳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贵阳市历史较为悠久,文化多元瑰丽,非遗资源丰富、特色突出、内涵丰富,在全省的非遗版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十三五”时期,贵阳市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非遗保护传承整体水平明显提升,项目保护、抢救性记录、非遗精品打造、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等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生产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工作在质和量上有明显改善,传承实践日益活跃,非遗在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认同感不断增强。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作的指导意见⽂号:建村[2012]184号颁布⽇期:2012-12-12执⾏⽇期:2012-12-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化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建设优秀传统⽂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化的精神,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建设美丽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化部、财政部(以下称三部门)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作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物质形态⽂化遗产,具有较⾼的历史、⽂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化的精华,是农耕⽂明不可再⽣的⽂化遗产。
传统村落凝聚着中华民族精神,是维系华夏⼦孙⽂化认同的纽带。
传统村落保留着民族⽂化的多样性,是繁荣发展民族⽂化的根基。
但随着⼯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益加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
新时期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保护和传承前⼈留下的历史⽂化遗产,体现了国家和⼴⼤⼈民群众的⽂化⾃觉,有利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化⾃信;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延续各民族独特鲜明的⽂化传统,有利于保持中华⽂化的完整多样;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保持农村特⾊和提升农村魅⼒,为农村地区注⼊新的经济活⼒,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明确基本原则和任务保护发展传统村落要坚持规划先⾏、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
保护发展传统村落的任务是:不断完善传统村落调查;建⽴国家和地⽅的传统村落名录;建⽴保护发展管理制度和技术⽀撑体系;制定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培养保护发展⼈才队伍;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继续做好传统村落调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化、财政部门要按照三部门要求,对已登记的传统村落进⾏补充调查,完善村落信息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为指导各地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情况,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部村镇建设司褚苗苗、鞠宇平联系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18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并制订保护管理规定,提出传统资源保护以及村落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农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实用性和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一)为了促进贵州省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宜居的乡村,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贵州省乡村振兴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乡村建设,构建现代农业发展体系,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建设安定和谐的农村社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乡村振兴工作,加强对乡村振兴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成果评估等方面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好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按照省级统一的规划和部署,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乡村振兴规划,落实好乡村振兴相关的政策措施,并加强乡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支持发展农耕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建设乡村旅游产业带,推进农业旅游、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产业发展。
第六条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业增效水平,推动农业向现代化、产业化方向转型升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第七条支持农村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创新创业,吸引高素质人才回乡创业,同时也要在农民中注重传承优秀的农村文化和技术,提高农民素质和能力,带动农村全员参与乡村振兴。
第八条加强对土地和农民权益的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精细化管理,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积极发挥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作用,推进土地绿化、优化造林、沙化土地治理等。
第九条推动农民合作经济发展,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创业创新,发挥其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的作用。
第十条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事业,引导他们参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乡村治理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组织专家和具体科研机构等提供充分的技术、政策等扶持,推广和应用现代科技,促进贵州省农业农村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升农业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与效益。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吸引多方资金投入乡村振兴事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第三章规划管控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第六章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第七章附则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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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03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7第8号)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已于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传统村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国家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省名录的贵州传统村落。
第三条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坚持保护优先、突出特色、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措施,建立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规划、民族宗教、扶贫开发、民政、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具体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鼓励传统村落设立博物馆、村志馆、传习基地、陈列室、戏楼(台)等场所,开展授徒、展示、巡演、节庆等活动。
第七条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传统村落及其保护和发展工作,增强全民保护和发展传统村落意识。
第二章申报和规划
第八条申报传统村落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九条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贵州传统村落:
(一)村落主体形成较早;
(二)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三)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保持传统特色;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贵州传统村落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贵州传统村落的申报、评审程序和评价认定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包含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编制;
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等有关规划相互融合。
第十一条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之日起15日内,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审查。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技术审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门户网站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执行。
第三章资金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