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抢注的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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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商标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15日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突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积极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新趋势,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从政治上治的意识,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注重依法依规、理法并重,注重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注重健全机制、源头治理,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注册商标,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

一、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条对此又作了具体程序的规定。

第一,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应当将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它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行为的认定与解决途径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行为的认定与解决途径

6、强化集体诉讼:建立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权益保护组织,为受到姓名商标 抢注侵害的公众人物提供集体诉讼支持,以增强维权力度。
7、倡导行业自律:鼓励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自觉抵制利用公众人物姓 名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行业内部可设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对违反者进行约束和 惩罚。
8、加强国际合作:在跨国商业活动中,公众人物的姓名商标权益更容易受 到侵犯。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姓名商标抢注行为尤为必要。通过 国际条约和合作机制,为公众人物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3、强化司法保护:法院应加强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权益的保护,对侵犯姓 名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同时,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 信任。
4、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媒体和教育机构,加强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权益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5、建立预警机制:公众人物及其团队应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姓 名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
参考内容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字在商业领域中具有极高的价值。然而, 随着公众人物姓名被注册为商标的趋势日益明显,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 践提供参考。
二、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现象 及其影响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是指未经公众人物本人同意,他人将其姓名或肖像等 用于商业目的的注册行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另 一方面也反映了公众人物形象和名字的商业价值被日益重视。
五、结论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 争的市场秩序。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相关企业和公众 共同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高公众意识以及建立预 警机制等措施应得到重视和落实。加强国际合作有助于为公众人物提供更全面的 保护。只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姓名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众人 物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关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关于商标法具体内容,我们正文中具体分析。

▲一、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关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什么是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嘿,你知道吗,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事儿可不少呢!比如说当年的“王致和”,那可是个响当当的老字号啊!王致和臭豆腐那独特的味道,很多人都爱吃。

可就有人盯上了这个名号,抢先给注册成商标了,这像不像有人抢走了你心爱的宝贝呀!这可把王致和给急坏了。

还有那个“稻香村”,本来是大家都熟知的糕点品牌。

结果呢,市场上突然冒出来好多打着“稻香村”旗号的,消费者都懵了,到底哪个才是正宗的呀!这就好比走在路上,突然冒出好几个和你长得一模一样的人,那多让人混乱啊!“哎呀,这算怎么回事嘛!”当时稻香村的人肯定这么想。

这种抢注的行为可真是让人头疼啊!这就好像你辛辛苦苦种了一棵果树,眼看着就要结果子了,突然有人跑过来把树给霸占了,你说气不气人!“这也太过分了吧!”就像“狗不理”包子,这么有名的品牌,也遭遇了被抢注的情况。

这不就等于别人把你用汗水和努力打造出来的名声给偷走了嘛!
这种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行为,真的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啊。

企业得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官司、维权,这多折腾人呀!“凭什么让他们这么干呀!”而且对消费者来说也容易被误导,买到一些质量不好的产品,还以为是原来那个好品牌的呢!
我觉得吧,这种抢注行为必须得严厉打击!得保护那些真正用心经营的企业和品牌,不能让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得逞!只有这样,我们的市场才能更健康、更有序地发展,我们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啊!。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也疯狂4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也疯狂4

商标抢注:热闹中多一些冷静“刘老根”、“哈里斯”、“刘亮”、“无间道”、“神五”、“绿茶”……这些近来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热点词汇,同时也无—例外地成了商标抢注的热点。

这时,我们不能不感受到:商标注册已成为一种时尚;我们不能不惊讶:抢注者意识多么敏锐、下手多么神速。

从好的方面来说,广泛的商标抢注行为,表明经过这么多年的宣传、普及和市场经济的洗礼,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日益提高,特别是随着商标法的广泛宣传,商标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企业乃至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品牌意识正在提高和不断增强。

通过注册一个富有独特创意的商标,扩大产品的影响,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从而赢得丰厚的利润和经济回报,已经成为企业乃至社会的共识。

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对一些抢注者来说,支配其进行抢注的,是这一行为背后的浮躁、投机、急功近利、牟取超常利益的不正常心理。

他们幻想着注册一旦成功,便可犹如“天上掉馅饼”一样,凭空即可获得一笔财富。

这种心理促使其瞪大眼睛搜寻热点,一旦社会上发生了什么有影响的事件,马上就会引发一场抢注大战,与此相关的事、人、物、地等的相关名称,都会成为抢注者们的“猎物”。

“神舟”五号飞船上天就抢注“神五”、“杨利伟”,《刘老根》电视剧热播就抢注“刘老根”,出了西安彩票案就抢注“刘亮”,来了男篮美国主教练就抢注“哈里斯”等等。

至于这种跟风抢注商标是不是真有其所想象的奇效,人们表示深刻的怀疑。

因为商标只是产品的一个外在标志,商标的竞争力源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使用价值或者社会价值,而这种价值是由其技术含量、质量、功能、原料、售后服务、信誉、品位、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内涵所决定的。

如果申请者只知道盲目跟风注册一些时髦的词汇为商标,而拿不出高质量的受消费者喜爱的产品,这样的商标即使流行于市场,也不可能成为著名商标、成为深入人心的知名品牌。

纵观世界上各知名品牌商标,没有哪一个是“抢”来的,而是凭企业多年脚踏实地经营和积淀,一步一个脚印地摸索和积累起来的,是在长期坚持质量、信誉和市场定位独特性的过程中,在逐步增加的消费者忠诚度基础上自然形成的。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_专注鱼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_专注鱼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今天来给大家分享关于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

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应对措施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

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

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

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注册后,向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二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在了解了一些抢注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之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此外,这些企业还应该在成功阻止抢注商标注册以后,提交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

相关企业应当尽早收集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国的使用证据,以及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进行准备。

在了解了抢注的动机以后,如果抢注者的目的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种情形的话,在准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的同时,要积极和抢注者进行协商,通过和解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把商标要回来。

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最终就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

2018年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2018年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关于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恶意抢注是什么?“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你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认定方式通常为:1、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认定方式: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以上便是关于“商标被恶意抢注应如何应对,如何证明别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您可以根据上文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如果构成,那么您申请异议的同时,也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恶意抢注的证据了,当然,如果您嫌麻烦,还可以直接从对方手里购买,但是由于是恶意抢注,您会损失很大一笔费用,建议您还面对这种情况最好就是请教专业的商标律师。

新商标法剑指商标恶意抢注

新商标法剑指商标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剑指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已经于日前公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重点目标之一就是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鉴于现行商标法应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依据过于原则(即,商标法第31条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实难举证),致使无法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蔓延。

因此,商标法最新修订有针对性地做出了以下四方面规定:第一,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基本原则(见第7条),从根本上否定了恶意抢注行为。

这一原则也可以作为兜底条款,用于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非典型恶意抢注行为。

第二,特定业务关系下绝对禁止抢注相对方商标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不再仅限于商业代理关系(见第15条)。

存在前述关系的情况下,被抢注人仅需证明抢注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即可对恶意抢注进行认定,从而大大减轻了举证压力。

第三,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见第19条),即: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除不得接受委托;2)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阻止商标抢注。

第四,确定商标异议审查和复审程序的时限均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见第35条),以使商标争议当事方对争议结论的出现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综上,经修订后的商标法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提供了多方面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必将有效改善商标抢注的现状。

但是这并意味着恶意抢注行为会从此杜绝,企业仍需加强商标管理,及早注册商标,并建立有效的商标监测机制,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The Third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Targets at Trademark SquattingThe third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has recently been promulgated and will be implemented since May 1, 2014. Among other things, one of its significances is its combating against trademark squatting. Since current Trademark Law lack of enough measures against squatting (i.e. “by illegitimate means, register preemptively a trademark that is already in use by another person and has certain influence” specified in Article 31of current Trademark Law make it almost impossible for a plaintiff to prove its case), the rampant trademark squatting has not been successfully contained. As such, the recent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lays out the following measures:1.Introduce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s a basic principle for registration and usage oftrademarks (see Article 7), which illegalizes trademark squatting in general. In addition, this principle can be incited as a catch-all provision to deal with atypical trademark squatting acts which are not clearly specified in the Trademark Law.2.Extended the scope of certain business relationships in which trademark squatting isabsolutely prohibited. Such relationships are no longer limited to commercial agency relationships, but have been expanded to include contractual, transactional as well as other relationships in connection with business dealings (see Article 15). The plaintiff in any of the above relationships only needs to prove that the squatter knows the plaintiff’s prior existing trademark for recognition of trademark squatting, which will significantly relieve the plaintiff of its burden of proof.3.Introduced strict limits on trademark agencies (see Article 19), including 1) If thetrademark agency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the trademark to be filed is for trademark squatting, it may not accept such entrustment; and 2) a trademark agency may not file for itself for registration of any trademarks other than the trademark agency service trademarks, in order to prevent trademark squatting.4.Prescribed the timeline for both procedures of hearing and reexamination of trademarkopposition as twelve months, and an extension of an additional six months can be obtained after competent approval (see Article 35), so as to provide a clear expectation for relevant parties as to when the conclusive decision for the dispute will be made.In conclusion, the recent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provides multi-layered, clear cut legal basis for the crackdown of trademark squatting, which will definitely improve the statusquo. However, this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rademark squatting activities will be eliminated ever since, and it is advisable for market players to strengthen their trademark management, file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establish effective trademark monitoring mechanism etc., so as to protect its trademark rights.。

商标法规定商标到期可以抢注吗

商标法规定商标到期可以抢注吗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商标法规定商标到期可以抢注吗导读:商标到期是不可以抢注的,商标到期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的正式注销,只有商标到期达一年以上,当事人都没有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的,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注册商标,而此时注册商标是正常的登记注册,并不属于抢注商标。

况且,该商标刚到期,自己就去申请类似商标的也不会被受理。

一、商标法规定商标到期可以抢注吗?不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商标续展注册申请自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至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商标局均予以接受。

期满前的六个月一般称为续展申请期,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由叫续展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除缴纳续展注册申请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迟延费。

二、商标不续展会有什么影响?首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其次很多商标权利人,认为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

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书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商标抢注是指某个企业或个人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导致原商标持有者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商标,甚至可能造成商标权纠纷。

商标抢注案例屡见不鲜,给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商标抢注的实际案例。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商标在中国注册并得到了保护。

然而,一家不法商贩却利用一些漏洞,抢注了该品牌的商标,并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产品,给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一家初创企业在准备推出自己的品牌时,发现其选择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而这个商标与其产品定位和品牌形象高度契合。

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解决商标权纠纷,导致产品推出时间推迟,市场竞争力受到影响。

案例三:一位个体经营者在开设网店销售自己设计的产品,然而,不法分子抢注了其商标,导致其在电商平台上无法正常经营,甚至被迫停止了线上销售。

这给个体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削弱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以上案例表明,商标抢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避免商标抢注带来的风险,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商标保护。

首先,企业和个人在选择商标时应该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注册前评估,确保所选择的商标不存在抢注风险。

其次,加强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发现有关商标抢注的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标抢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商标抢注的情况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为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商标抢注是指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先机,趁他人未注册商标之机,提前注册他人商标,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原商标持有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商标抢注案例。

某日,某公司在准备注册自己的商标时,却发现其商标已被他人提前注册。

经过调查,该公司发现,一家不法分子利用了自己未注册商标的空档期,提前注册了该商标,并且还注册了多个相关的类似商标。

而后,该不法分子以高价出售给了该公司,导致该公司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来购买自己的商标。

这个案例中,不法分子利用了商标注册的空档期,提前注册了他人的商标,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商标原持有者,严重侵犯了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他还注册了多个相关的类似商标,扩大了侵权面。

这种行为不仅给商标原持有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避免商标抢注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商标注册制度的监管力度,提高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空档期进行商标抢注。

其次,加强对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及时公布商标注册信息,让商标原持有者及时了解自己的商标是否被他人抢注。

最后,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商标抢注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在现实生活中,商标抢注案例屡见不鲜,给商标原持有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商标注册制度的监管,提高审核标准,加强对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避免商标抢注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商标抢注应对措施

商标抢注应对措施

商标抢注应对措施
哎呀呀,大家都知道商标抢注这事儿吧!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呢!
比如说,你辛苦创立了一个品牌,就像呵护自己的宝贝一样,一点点把它做大做强,结果突然有一天发现,咦,商标被别人抢注啦!这得多郁闷啊!就好像你精心种的果树,好不容易结了果子,却被别人摘走了,你说气不气人!
那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能咋办呢?别急,我来给大家讲讲应对措施。

首先啊,咱得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平时多留意着点,别等被抢注了才恍然大悟。

你看那些大公司,不都有专门的人负责商标这一块嘛!咱就算没那么专业的团队,自己也得多长点心眼呀!
然后呢,如果发现商标被抢注了,别慌张!赶紧采取行动呀!就像发现小偷进家了,你得赶紧想办法把他赶出去呀!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找个靠谱的律师,跟抢注的人好好理论理论。

别觉得麻烦就放弃了,那可不行!你的品牌就像你的孩子,你能轻易放弃吗?
再就是,平时和同行们多交流交流,互相提醒提醒。

这就好比大家一起走路,互相看着点,有什么坑啊坎啊的互相提醒一声,免得都掉进去了。

总之呢,商标抢注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应对的办法和勇气。

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保护好自己的品牌,别让那些不怀好意的人得逞!这是咱自己的心血和成果,可不能就这么拱手让人了呀!记住了没?。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抢注商标可以说是一种恶性的竞争,如今有一些企业对自身商标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有心人抢注商标,这肯定会对自身的利益造成损害。下面和大家一起了解下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浙江商人张鹏飞在韩国现代汽车进入中国之前,取得了“现代”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给张鹏飞带来了经商十多年一来最丰厚的一笔回报,张鹏飞因为“现代”商标一页成名。
案例四
天津著名老字号“狗不理”的商标曾在日本遭抢注,历时10余年的不懈努力,经过多次的谈判与交涉,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于2007年9月拿回了遭抢注的两个“狗不理”商标。至此,在海外漂泊多年的“狗不理”商标终于回家了,这是我国老字号企业在海外维权成功的经典案例。
案例二被抢注,还被用于生产同类别相关产品。经查,“葵花娃娃”商标在2012年被葵花药业公司前员工冷某军申请注册成功,并授权佛山怡创公司使用该商标。
案例三
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

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

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的解决方法都是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抢注者已经注册成功的情况下向商标注册局申请该商标无效。

其实近些年来,在我国内地市场上发生的十大经典的商标抢注案例,通过这些案例,也进一步的推动了国家出台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

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创业公司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2、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

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抢注商标的情形有哪些?1、对于别人已经在使用的还未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所以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等待别人的品牌价值上升,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2、对于国外的正在使用的注册或者未注册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只要别人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就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海外的独家代理商或销售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其代理的中国产品的德国商标;第二类是中国企业的品牌被境外同行竞争企业注册;第三类是以通过出售商标赚取经济利益的公司或个人,在海外批量注册中国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企业对自身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计划开拓海外市场时,首先会想到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等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当进行注册时,中国企业往往会发现自己在中国成功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已经被自己在境外的独家代理商或者其他销售商抢先注册了。

目前,商标被抢注的中国企业大多会采取同抢注其商标的公司或个人采用谈判或用高价购回的消极方式来解决。

其实,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正面打击恶意抢注、维护企业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的有力手段。

而面对海外恶意抢注、陌生的法律环境、法律文化和语言障碍时,中国企业在国外维权的信心往往稍显不足。

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抢注为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的时候,经常有人质疑这种维权的胜算有多大。

这种质疑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的,因为无论按照德国商标法还是欧盟商标条例中适用的领土管辖权原则和优先注册原则,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在德国或欧盟领土范围内原则上是不受保护的,也就是说中国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能对抗在德国注册的德国商标权利人或欧盟商标权利人。

而根据优先权原则,注册在先的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是优先受到保护的。

这使得中国企业被抢注的商标理论上无法再次进行注册而受到保护。

但是,这两条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恶意”抢注为德国或欧盟商标。

本文会根据德国和欧盟的有关法律和相关判例解读恶意抢注的类型、恶意抢注的成立条件以及被抢注人可以使用哪些法律手段维权。

一、“ 恶意抢注”的基本类型笔者通过案例总结将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商标被抢注案例

商标被抢注案例

商标被抢注案例商标被抢注案例是指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

下面是一个商标被抢注的真实案例。

某公司A研发了一种新型智能手机,并为该产品申请了“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

公司A经过一系列的市场推广,SmartPhoneX品牌逐渐为消费者所熟知,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商誉。

然而,就在公司A准备对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时,却发现该商标已经被一家名为B公司的企业注册。

公司B是一家与公司A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由于智能手机市场增长迅猛,B公司也意识到SmartPhoneX商标的价值,并采取了抢注的行动。

公司A迅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法律手段与B公司进行了争议和纠纷。

法院审理该案件后得出了以下判决:首先,法院确认了公司A是拥有优先权的商标权人,因为公司A在市场上的先使用行为和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公司B。

其次,法院确认了公司B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并得出了恶意冒用和侵权的结论。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A是SmartPhoneX商标的合法所有者,并要求公司B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

此外,公司B还需赔偿公司A因此事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被抢注案例,也展示了商标维权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注册和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 在智能手机市场赢得了先机,但由于没有及时注册相关商标,导致其商标被竞争对手恶意抢注。

这使得公司A不仅损失了原本应有的商标权益,而且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市场推广之初就应注意商标保护工作,并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有效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此外,在发现商标被他人侵权时,企业还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正当手段进行商标保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的定义:以获利、干扰等为目的,并且使用不正当手段来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是什么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是如何认定的一、立法目的该条款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二、适用要件及适用案件类型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个案审理中,符合以下适用要件的可以适用该条款: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三、“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的判定“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

2.“相关公众”的判定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3.“已经使用”的判定“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

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

但是,若为证明商标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该域外使用的影响力可以及于中国相关公众,则也可以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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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注注册商标注
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
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
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
3.眠于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三)抢注驰名商标
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进行商标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通过中国商标注册的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关于商标抢注的四
有的人想要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惜采用一些特殊的手段来抢注已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过,这个抢注商标的行为其实也是能够更好的保护企业或个人的商标权的。那究竟实践中该如何抢注商标呢?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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