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论医疗合同
论医疗合同
论医疗合同
黄小峰
近年来,医疗诉讼不管是数量还是赔偿的数额都大幅增加。这一方面是由于病人的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民主与高学历化的增进,使得专家与一般市民之间的身份、地位的差距几近泯灭。1从司法实践来看,医疗诉讼大都采取侵权行为模式对医疗机构归责;但是,医疗关系2主要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以不存在这些关系为初步前提的既存侵权行为法理予以处理之不充分,大概是不能否定的;3同时,用违约行为处理医疗诉讼还将使损害赔偿更为合理。因此,我认为通过违约与否处理医疗诉讼将是今后发展的趋势。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对医疗合同存在的合理性、特殊性、内容等方面予以阐述,并针对医疗合同的缺陷提出规制的办法。
一.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通常情况下的医疗关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关系?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反对医疗合同关系的理由,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合同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许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采用违约之诉;那么,在审理中,法院就无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尽了法定的义务,只要医疗行为未能达到治疗效果,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活动,在医疗过程中常会产生与患者预期不一致的结果,允许患者以违约提起诉讼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只在缔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由违约方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更广,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从这一点上,适用侵权更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利益。
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精选20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医疗服务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服务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福利,提高员工在公司内外医疗服务水平,委托乙方管理甲方医务室,提供医疗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医务室场地及室内必要设施设备。医务室内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正式进驻甲方医务室之日,由双方代表负责医务室内设施设备的清点和移交,签署书面的设施设备移交清单。
2、甲方提供书面的需乙方派驻医师、护士遵守的甲方管理规章制度。
3、甲方为乙方派驻医师、护士提供工作餐。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医务室管理和医疗服务费用。
5、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垫付甲方员工在乙方医院就诊期间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6、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所派驻医生、护士的服务质量,以及就诊满意度评价。确保每月就诊有效投诉不得超____%,如有超过____%,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医生和护士。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甲方员工的门诊、急诊、转诊、零星体检、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突发事件急救,以及员工健康档案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2、乙方负责医务室审批和设立手续,负责办理卫生部门要求办理的一切证照。包括《执业许可证》等,甲方协助乙方并提供必要支持,
使医疗室业务绝对合法。
3、乙方派驻至甲方医务室的医师需持有国家认可的全科《医师执业资格证》,护士需持有国家认可的护士执业资格证。并确保派驻人员至少有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医德优良,过往无不良医疗记录。
医疗服务合同范本
医疗服务合同范本
《医疗服务合同》
甲方(医疗机构):
名称:[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医疗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医疗机构联系电话]
乙方(患者或其监护人):
姓名:[患者姓名]
性别:[患者性别]
年龄:[患者年龄]
身份证号码:[患者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患者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患者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需要甲方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医疗服务内容
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如诊断、治疗、手术、护理等]
2. 医疗服务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将根据乙方的病情和甲方的医疗专业判断确定。
二、医疗服务费用
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医疗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如有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2. 医疗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具体费用明细将在乙方接受医疗服务后提供给乙方。
3. 乙方应在收到费用清单后的[具体期限]内支付费用。如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医疗服务、追讨欠费等。
三、医疗服务的时间和地点
1. 医疗服务的时间将根据乙方的病情和甲方的工作安排确定。甲方将尽量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2. 医疗服务的地点为甲方的[具体医疗服务场所,如科室、病房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有权按照医疗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医疗服务。
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和病史等相关资料。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性质解析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性质解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医
疗服务的需求,国家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医保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作用对于保障参保人的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性质进行解析。
1.医疗保险合作关系的法律性质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医保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的一种合作
关系,其法律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自愿达成一致意愿,明确了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医保管理部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具有
约束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具有典型的合同属性,受到《合同法》的规
范和约束。
2.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医保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一种合作协议,通过签订协议将医保基金使用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医疗机构内部。这种限定使用范围的方式,可以有效控制医保基金的使用,避免医保基金浪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也对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监督,确保医疗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不违规开展医疗服务
活动。
3.参保人权益的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参保人权益的保障机制。通过签订协议,医疗
机构承诺提供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签订
协议的医疗机构也要按照规定履行报销手续,确保参保人享有医疗保险政策的实际利益。
4.合作关系的调整与变更
医疗合同的种类和特征
医疗合同的种类和特征
(一)医疗合同的种类医疗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一般医疗合同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给付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疗提供者施以检查的合同。
3、试验性医疗合同这种合同又可分为二种:具有诊疗目的的试验行为与纯试验目的的行为。前者与一般医疗行为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为新发明的诊疗方法或药物,或效果在医学上未完全确定而已,可涵盖于一般诊疗概念中;后者是指人体试验,这种合同虽与医学进步有关,但本身与诊疗无关。
4、特殊医疗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提供者服务的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而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不论医疗合同的分类如何,并不影响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是医疗事故发生几率可能较低(健康检查合同),注意义务可能较高(试验性医疗合同)等方面或有稍许差异而已。
(二)医疗合同的特征医疗合同和其他合同类型相比较,在给付内容及给付对象上有其特质。在给付内容上的特质是作为给付内容的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在给付对象上的特质是,诊疗行为与身体的直接关联性、及因存在不可能支配的客观要因而欠缺对医疗结果的保证。由此两个特质导出了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医疗服务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医疗服务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以合同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存在不少理论障碍,本文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入手,分析了现行合同法难以规制医疗服务行为的原因,提出了建立和公示诊疗规范制度、设立基本救治基金、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而明确
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实现合同法对医疗行为的规范。
【关键词】医疗服务合同;诊疗规范;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D913;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174—06
Analysis and
ty,100044
on problems in contract of medical service.ZHOU Jun.People’5 Hospital of Peking Universi
【Abstract】There are many academic obstacles existing in handling malpractices according with medical contracts.This
article firstly analyzes the characters of medical
service and the reasons why there are difficulties in ruling conducts of medical
service with current contract law.Thereafter,the author presents such a solving plan that we should develop and notify publicly
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精选15篇)
医疗服务合同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为充分发挥医院卫生资源优势,确保乙方员工诊疗、抢救及时有效,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定甲方为医疗挂靠单位,甲方为乙方人员的门诊、住院、紧急救治和体检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乙方人员到甲方就诊,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就诊,或致电预约特需门诊和住院治疗。专家门诊(特需门诊)挂号处电话。
三、乙方人员若需要紧急抢救,可直接拨打甲方电话;甲方急诊科接电话后按市120急救规定派出人员及救护车进行急诊急救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与致电人联系),急诊出车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无生命危险的伤员,乙方自送时,应与甲方急诊科联系,便于做好急救的准备。
四、为了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派专家给有关人员传授常规的急救常识,授课劳务费由乙方支付,乙方
在每次急救时安排好救护车的进出路线。
五、甲方在诊疗中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共同定制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协助乙方控制非必需的医疗费用开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共报销。
六、费用结算方式。双方以人民币形式结算。乙方每发生一例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即以现付的.形式结清。
七、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合同知识)医疗合同的特别规制
(合同知识)医疗合同的特
别规制
医疗合同的特别规制
(壹)医疗合同的成立
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壹致,合同即告成立。这是诺成合同成立亦即壹般合同成立的规则。医疗合同具有诺成性特征,医患双方意思表示壹致,医患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区分为俩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当事人壹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为要约;受要约方接受要约,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则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依《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经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壹般表现为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挂号就诊,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因此确立合同关系。然而,学界对于医疗合同成立过程中哪壹方为要约人,哪壹方为承诺人,却有不同的见法。多数人认为患者方为要约人,患者方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医方为承诺人,医方接受挂号、发给挂号单为承诺。但也有人主张医院开业且标明挂号费以及自己服务项目的行为应视为要约,患者挂号的行为是承诺。[2]
我们认为,把医疗机构开列的服务项目视为要约,而将患者方挂号的行为视为承诺,有违要约、承诺的规则,也不符合实践中的做法。
首先,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通常是要约表现为主动的壹面,而承诺则表现为较为被动的壹面,因为承诺只是对要约意思表示的接受。医疗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医患关系的形成过程中,患者方表现为主动的壹面,医疗机构表现为被动的壹面。须先有患者因疾病而到医疗机构求诊的行为,而后才有医疗机构接受患者、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可能。患者方的求诊表现为其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挂号的行为,挂号行为是形成医疗合同关系的起点、而非终点。把患者的挂号行为视为医疗合同形成过程的终点是不正确的。
医疗行业中的合同法律规定
医疗行业中的合同法律规定在医疗行业中,合同法律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法律规定明确了医疗行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医生和病人、医疗机构和病人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将就医疗行业中的合同法律规定进行探究,并介绍几个典型的医疗合同。
一、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生和病人之间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生向病人提供医疗技术、知识和经验等服务的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双方的身份、医疗内容和费用等。
根据合同法,医生有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医疗服务,并应当尊重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病人也有义务遵守医生的诊疗计划和治疗方案,并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二、医药采购合同
医药采购合同是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形式。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医药采购合同是指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等产品的合同关系。医药采购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双方的身份、产品品种和数量、价格和付款方式等。
医疗机构有责任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按照协议支付相应款项。药品供应商则应当提供合格的产品,并保障产品的质量和
性能。合同法律规定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对于采购产品的验收和退换等
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医疗技术服务合同
医疗技术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和医疗技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形式。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医疗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技
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合同关系。医疗技术服务合同
的要素包括合同双方的身份、服务内容和付费方式等。
医疗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技术支持,并承担因
公立医院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公立医院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医疗合同因为涉及医疗、教学、科研、采购、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合同管理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本文对我院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如何提高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水平。
一、公立医院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立医院合同具有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管理部门多等特点。当前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公立院合同管理体系中存在权限不明晰、对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不明确、未设置归口管理部门等问题。由于我国现行合同管理程序体系不完善,可能导致公立医
院合同管理发生潜在风险,例如未经批准,以单位名义签订对外合同,导致非法签订担保、投资、借贷、欺诈等行为,会造成医疗机构损失或因法律纠纷损害医院利益和声誉。同时,由于医疗协议未明确归口管理机构,会出现多个机关共同负责协议编号归档管理工作的现象,导致存档不准确。此外,还存在未建立由纪委和国家审计机关主管的医院经营合同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或是有关人员未按程序执行或者未经上报审批、未经领导同意而私自变更或者签订经济合同等问题。
(二)未完善医院合同事前控制及医院合同会签审批制度。个别医院对外签订的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未经过相关业务部门(医务、科教、医学装备、后勤保障、基建、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等)的审核;重大经济类合同未经法务部门审核以及未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并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与患者的合同3篇
与患者的合同3篇
篇1
与患者的合同
在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建立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通常会签订一份合同。这份合同,也被称为“患者合同”或“医疗合同”,是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且在同意的情况下签署,避免发生纠纷。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服务内容: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项目,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2.服务标准:合同规定了医疗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如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
3.服务时限:合同中约定了医疗服务的时限,即服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确保服务能够按时完成。
4.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明确约定了医疗服务的费用和支付方式,以及费用计算和结算规定。
5.信息保密:合同规定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必须保密的义务,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得到保护。
6.争议解决: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二、合同的签署过程
1.了解合同内容:患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服务内容、费用及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2.提出疑问:如果患者对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存在疑问或不明白之处,应当向医务人员提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沟通。
3.签署合同:患者在明确了解合同内容后,可以与医务人员一同签署合同,表示双方同意合同的约定内容。
4.获取合同副本:患者在签署合同后,应当要求医务人员将合同的副本交给自己保留,以备日后查证和施用。
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
是医患之间进行诊治、治疗、预防、康复等医疗服务活动的约定书。在中,医生应该明示自己的执业区域、专业资格、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信息,而患者应该完整、真实地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病史、过敏史等信息。
对医生和患者都非常重要。对于医生而言,它是合法执业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患者而言,它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的签订应该遵循如下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医患之间签订应该是双方自愿的、平等的行为。在签订合同前,医生应该向患者详细的解释治疗的方式、风险等信息,患者在完全了解情况后再进行签订合同的决策。
二、知情原则
知情原则是指医生应该将治疗过程中或者与治疗相关的风险、
危险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的理解和知情同意。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医生由于执业年限不长或者个人行为不规
范等原因,会忽略告知患者相关信息的重要意义。以往的案例中,有的医生只告知患者手术需要休息一段时间,而没有告知手术中
的风险,导致患者术后并发症,从而引发医患矛盾。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签订时应该保证医生和患者的利益平等,合同
的条款、条件应该保证医生和患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平等性。
四、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医生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对患者在医疗服务
过程中以及其它方面获得的患者的个人信息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五、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医生和患者在签订时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医生不得在签订时贪图私利,包括以虚高的治疗费用等方式获取不当收益。患者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不随意变更行程或者随意违约,对医生应该予以尊重。
六、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医生必须取得执业资格,从事的医疗服务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也应该符合法律对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等。
医疗合同范本
医疗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服务提供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服务接受方):
地址:
电话:
鉴于乙方希望甲方提供医疗相关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医疗合同。
一、合同目的和范围
1.1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以下医疗服务:
(详细描述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如:诊断、治疗、手术、药物处方等)
1.2 本合同范围仅限于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包括其他与医疗无关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和标准
2.1 甲方应按照医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
务给予乙方。
2.2 甲方应尽力提供最佳诊断和治疗,保护乙方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2.3 甲方应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对乙方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服务时间和地点
3.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服务时间。
3.2 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地点为:
(具体填写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四、费用与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
4.2 乙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付医疗费用:
(详细描述支付方式,如现金、刷卡、转账等)
4.3 各项费用的结算及发票开具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合同解除
5.1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5.2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提前解除合同。但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办理解除手续。
5.3 若甲方未能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或者乙方存在合理投诉,乙
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医患关系的处理技巧
医患关系的处理技巧
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不能把单纯的医患关系和医疗关系理解为消费关系。在患者和医生与疾病共同做斗争的时候,我们和病人是同心同德的,我们所面临的是疾病,疾病的载体是病人,医生治疗要通过载体达到目的。所以说患者和医生的关系不是对立的矛盾,更应该比作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随着人们文化素养的提高,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即从传统的生物学模式向社会、心理、生物学模式转变。要从‘以疾病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传统的医患关系已经不适应现代医学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在医患关系的处理必须有更进一步的理解。
目前,医疗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法院医疗纠纷受案率增长很快,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虽然立法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一方面患者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医院及医生认为处境困难,常要承担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导致一些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顾虑重重,回避一些风险大却对病人有益的治疗活动。因此,就要求我们对医患关系的性质及特点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作用。
现在在医生间却长久流传着这样一个顺口溜: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一夜之间万元户。患者家属停尸医院、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等闹剧不绝于耳。
甚之有的医院为医生雇用保镖,医生要靠保镖保护医患关系面临信任危机
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越来越明显。致使给患者开张处方单,患者首先想到的是医生从中拿了多少回扣;给患者提出一个治疗方案,患者会多跑几家医院比较一下这样的方案是不是最好的;给患者做手术,患者更是要考虑要不要给医生送红包,送多少合适,不送会不会不给好好治等等。
医疗免责声明合同
医疗免责声明合同
,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最基本的约定。在医疗行业中,免责
声明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因为它牵涉到医疗事故责任的
问题。对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来说,签订免责声明合同,是一种权
利和义务的平衡,旨在更好地保护双方利益。
一、什么是?
是指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双
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种合法文件。其核心内容包括医疗机构
的合法责任、医疗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行为的限制及范围等。
在医疗服务中,患者享有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得到医疗机构
合理安排的权利。同时,医疗机构有管理权、决策权和控制权。
为了确保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签订是必要的。
二、的作用
1、明确医疗机构及医生的权利义务
签订可以明确医疗机构及医生的权利义务,规范医疗行为。对
医疗机构及医生而言,合同是一份明确的行为规范,使其在医疗
服务中能够更加谨慎、慎重,降低犯错率,提高服务质量。
2、保证患者的基本权利
通过签订,患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等得
到了充分的保障。患者在医疗服务中可以充分知晓自身权益,有
资格获得最佳医疗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患者心理方面的平衡,提
高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医生的信任度。
3、规避法律风险
警醒患者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患者充分明确医疗服务过程中所
面临的风险,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医疗冲突,规避医疗纠纷的产生,减少医院及医生的法律风险。
三、签署的注意事项
1、认真审阅合同
每一个患者在签署时,都应该认真阅读合同的内容,并仔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应该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确保自己的权益有充分地保护。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你听说过医疗服务合同吗?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概念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我们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病人,在此称为患方。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服务合同相比较,因其给付的内容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以及给付对象具有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医疗服务合同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具有资格限制性
因医疗服务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危,不具备专门医学知识的人不得为之,故以证照制度排除未受教育、训练者行医。因提供医疗服务需要专门知识,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在资格上有严格的限制性。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医师名称使用及医师业务资格两个方面。医师名称使用指非领有医师证书或专科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医师或专科医师名称;医师业务资格指不具合法医师资格者,被禁止擅自行医。
2、医疗服务合同可因强制缔约的方式成立
因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对于患者请求诊疗的要约,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即使患者要求诊疗的疾病不属于该医方的专业领域,也不能拒绝。表现在法律上,医方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此外,在决定和变更合同内容上也对医方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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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关于医疗合同的性质,学说不一。有委任契约说、准委任契约说、雇佣契约说、承揽契约说等等.其实,医疗合同由于医生提供的服务的特殊性,和民法上的合同种类均有不同,国外的学说判例对此也有较大的分歧。日本学者的通说将其解释为准委任契约,判例上也将医疗合同视为“以进行适切诊断,适宜治疗行为为事务处理目的之委任契约”,而由于民法规定委任契约处理的事务以法律行为为限而医疗行为大都事实行为,故以准委任契约称之。在德国法及英美法系中,由于委任契约一般仅限于无偿委任,而医疗契约大部分为有偿契约,所以通说将其解为雇佣契约。
笔者认为,医疗合同是一种近似于委任合同的典型的无名合同,或可更直观地直接将其称作一种服务性合同,委任契约说、雇佣契约说及承揽契约说均存有难为周全之虞。
其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为事务。而医疗合同中,患者对疾病的原因及症状多不明了,不可能对医师为委任事务的指示。并且,根据合同法第406条,委托人的注意义务依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不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在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才负赔偿责任。这种把医生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报酬相挂钩的做法与医学伦理简直格格不入。
其二、雇佣合同均为有偿,而且受雇人提供劳务必须绝对听从雇佣人的指示,受雇人罕有独立裁量的权利。而医疗合同由于其性质特殊,可以是无偿合同(如义诊),且医生对于治疗方法等均有自由裁量
权,故而,将其认定为雇佣合同也似有不妥。
其三、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或劳务、智力的支出过程。但医生的诊疗义务不以完全治愈病人病症为义务之履行,这与买卖等须交付物品、金钱等一定结果的结果债务有所分别。它只是一种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适切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手段债务”,二者有较大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那种以治愈疾病为给付报酬的条件的“包医”合同,②可以认定为承揽合同。
一般说来,医疗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缔约的强制性。意思自治作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双方一般性地享有,是否愿意缔结契约、与何人缔结契约、契约内容如何及以何种方式缔结契约,均应一本当事人之自由,医疗合同原也不应例外,但由于在医疗合同中,院方拥有专业性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而占据优势地位,患者通常对医疗技术和诊治过程知之甚少,为保障弱势一方缔约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杜绝医方的拒绝、推诿、见死不救等不良风气,即考虑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公共利益,各国的医事法一般都将医生的缔结契约行为规定为一项公法上的义务,以防止契约自由原则的利用结果演变为自由之滥用而将医疗合同主要设定为强制缔结的合同。对这种强制性的法理分析笔者持有不同于主流的观点,下文将予以阐述。
2.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和非结果性。医疗单位所提供的是一种高度专业的技术性服务,大多数患者对自身的疾病、病理、治疗方案等
知之甚少,双方当事人在能力上显然是不对等的,患者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能基于对医生的信赖期待医生依其技能实施适当的诊疗以实现订约目的,故而医疗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需要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才能确定。当然,这种具体内容的不确定性仅是一种事前而非事后的不确定,且其并不能取消医患双方在合同中一些基本权利义务的相对确定。而且,医疗契约虽是以处理一定事务为目的的契约,但其债务并非是达成某种特定结果的“结果债务”,而是作为克服疾病手段来实施的手段债务。债务的是否如约履行的关键在于医生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适当,而不是以疾病的完全治愈与否为判断标准。
3.合同履行的及时性、延续性和风险性。这与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密切相关。医疗过程特别是在急诊中,若不及时救治就有可能导致病情的加重甚至死亡,医院若无故未进行及时诊治,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且,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还在于它不全是一次性地将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有的内容必须多次反复地履行(如整形、理疗等)。甚至,基于医学领域尚存有未能解决的疑难问题和个体疾病的千差万别,医师有时被迫进行实验性治疗。此时,医疗合同还有可能因为医疗事故、难以预防的并发症的出现而表现出一定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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