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债权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之债,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所形成的债的关系。
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的违法性。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
二、哪些条件下能构成侵权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
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
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
三、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有哪些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外的一类较为常见的债。
与合同之债相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由非法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之所以能够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关系,在于它侵犯了国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上的合法利益,性质上属于不法。
而合同之债则只能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引起。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武官,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青海。
而合同之债则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引起,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须一致,这是合同之债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它的发生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侵害债权制度理论分析
力 的人 作 为理性 人 假 设 的 前提 下 , 当事 人 的意 志 以 决 定其 行 为后 果 , 样 有利 于 当 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形 成权 利 义务 这
的预期 , 而维 护法 律关 系 的稳定 性 。其 次 , 种做 从 该
【 稿 日期 】 060 一 收 2 0 -11 0 【 者 简 介 】丁 彩 霞 (9 5 ) 士 , 作 17 一 , 内蒙 古 土反 特 左 旗 人 . 内蒙 古 师 范 大学 政 治 经济 系 讲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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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 利于 双 方 的 行 为 一 致 且 在 发 生 纠纷 时 迅 速 解 一
点 。 它 的 确 立 要 求合 同关 系外 的 第 三 人 尊 重合 同 权 利 , 实现 对 合 同 权 利 人 更 周 密 的保 护 。 现 社 会 公 正 。 笔 者 以 体
分析 了它的理论背景扣法理依据。现代社套 复杂的经济生 活夏 规 范它 的法律 的价 值取 向的 变迁是债产 生对外效 力的根据 。 的对 外效力是侵 害债权 制度确立的基础 。诚 实信 用、 序 良俗 在 民法 中基 本原 则地 位 的确 立是 衍 生 债 公
权 物权化 指 随着债 权 实 现 保 障 的 加 强 , 权 突 破 了 债
决 , 约交 易成本 , 节 体现 效 率。
债 的相 对性 原 则被 近 代 各 国纳 入 民 法债 法 编 。 这 时的合 同 是 古 典 合 同 理 论 中 合 意 论 指 导 下 的 合 同 , 该理论 , 志代 表 合 同的 一切 , 论利 益 或 不 依 意 无 利益 , 只要 当事 人 自愿 接 受 , 律 自无 干预 的 必要 。 法
详解侵权行为之债
详解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法律上的责任。
债权侵权行为,则是指在债权关系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侵犯了对方的债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解析侵权行为之债,包括债权的概念、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如何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一方(债权人)基于合同、法律或其他法律关系的规定,有权要求另一方(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不得侵害的权益。
债权关系建立在合法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当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时,就构成了债权侵权行为。
债权包括主债权和附属债权,主要有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和权利债权等。
而侵权行为指的是债务人的不法行为,即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
常见的债权侵权行为有欠款不还、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当转让财产或者侵占债权人的财产等。
二、债权侵权行为的种类1. 违约侵权行为:当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应履行的义务,但未按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例如,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租户不按时支付租金等。
2. 侵占侵权行为:当债务人将债权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合法程序,构成了侵占行为。
例如,租赁合同结束后,租户不返还租赁物;销售人员挪用公司货款等。
3. 做出违约承诺的侵权行为:当债务人明确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但实际上无意或无力履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例如,承诺支付押金但未支付的行为。
4. 违法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当债务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
三、保护债权的法律手段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1. 合同解除或修订: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或者修订违反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要求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支付欠款、返还财产等。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与合同当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债权,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在法律上,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需要在实际中给予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
本文将就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举证责任、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债权,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第三人未经合同当事人同意,直接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关系,导致债权关系受到破坏或不能实现。
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使合同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是明确的,必须要依法加以认定和处理。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时,一般需要通过举证来确定第三人的侵害行为。
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他们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第三人而言,他们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合同当事人的损失,或者他们的行为并非违法。
举证责任成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纠纷案件属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举证材料,以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和举证材料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查双方的证据,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如果合同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法院通常会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给予合同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而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或者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通常会驳回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债权产⽣的原因有哪些
债权⼈拥有债权,⽽债务⼈要履⾏债务。
那么债权是怎样产⽣的?债权会发⽣哪些效⼒?店铺⼩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绍债权产⽣的具体原因以及债权的效⼒。
债权产⽣的原因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为。
侵权⾏为可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
在⼀般侵权⾏为中,当事⼈⼀⽅只有因⾃⼰的过错⽽给他⼈造成⼈⾝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在特殊侵权⾏为中,只要造成了他⼈的损失,就算你⾃⼰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使他⼈受到损失的⾏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有权要求另⼀⽅返还不当利益。
4、⽆因管理。
⽆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的利益受损失⽽进⾏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他⽅⽀付必要的费⽤。
债权⼀般具有下列的效⼒:
受领保持⼒:债权⼈对于债务⼈所提出之给付将因该“债权”⽽保有该等给付。
此时“债权”即成为债权⼈保有该给付的“法律上原因”⽽不会成⽴不当得利。
诉请履⾏⼒:债权⼈于债务⼈未依债之本旨⽽提出给付时,得提起诉讼请求债务⼈履⾏给付。
强制执⾏⼒:当债权⼈取得法院的执⾏名义后,可以依据强制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进⾏强制执⾏。
浅析债权侵权行为
然, 如果 完全 不给 第三 人 的侵 害行 为 附加 以责任 , 就会 放 纵第三
纵 观我 国第三 人侵 害债 权行 为 的现状 , 大都涉 及到 债权 的本 人 的不 正 当竞争行 为 , 不利 于 交 易安 全和 正 当竞争秩 序 的维 持 。 质 和侵 权行 为制 度 , 也是 民法 学界 长 期争 论的 问题 。 合起 来 而 目前 的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对此 鲜有 规 定 , 此情 况 下 , 认第三 这 综 在 确 看 主要 有两 方面 相 对立 的观 点 : 反 方 的观 点认 为 : 传 统 民法债 权相 对性 的观 点 , 权债 务 依 债 关 系如 同“ 锁 ”仅 能 约束 合 同中特 定 的当事 人 。 此之 外 的第 法 , 在 方 式只 能是 违约 责任 的 救济 。 正 方的 观 点认 为: 权 具有 不可侵 性 , 债 即第 三人 的某 些行 为 法 学界才 有 了债权 不可侵 性 理论 , 认为债 权 是可 以作为侵 权行 为
L g l y t m d, ce y e a s se An S it o
{占 I 缸金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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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债 权 侵 权 行 为
蒋 厚 峰
摘 要 侵害他人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债权侵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
一
债 的相对 性 债权 不可侵 性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0 9(0 90.7 .1 10.5 220 )817O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问题 的提 出
从 实践层 面来 看 , 认第 三人 侵害 债权 为侵权 行为 最初就 是 确
论我国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缺陷
论我国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缺陷提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侵权行为之债的保护具有特殊的意义,但现代民法体制却使侵权行为之债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
本文从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现代民法对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不力和无奈。
关键词:侵权行为债保护缺陷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之债,顾名思义就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侵权行为人而言,可称为侵权责任或侵权债务;对受害人而言,就是侵权行为之债。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之债主要是指因遭受侵权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它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共同构成了债法体系。
侵权行为之债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
它首先是债权,具有债权的根本特征,明显区别于物权。
其次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在债法中有别于合同之债。
其具体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它是一种请求权。
主要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赔偿金之前,不能直接支配有可能作为赔偿金的债务人的财产,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其实现途径就是直接或间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它是一种相对权。
它只能向特定之人主张权利,一般来说,债务人之外的一切人均对债权人不负履行义务,债权人也不得向其主张权利,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对象是特定和严格受限的。
3、它是由单方行为引起的。
通常情况下,产生债权的原因与债权人的意志无关,债权人(受害人)只是因被动地受到侵害而获得的赔偿损害请求权,而且事先往往难以预防。
4、它是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不是当事人协商意思表示的结果,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且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加害人的赔偿义务。
二、现代民法对债权保障的弱化原来,财产责任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
在时间上,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未实现之前,永远存续;但现代民法制度为了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销弱债权人的过度强权地位,为债务人设置了一些保护制度,一是时效制度,二是债务不可继承性,三是有限责任制度,四是破产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保障进行了弱化。
关于侵权民事案例的总结与体会
关于侵权民事案例的总结与体会
侵权民事案例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知识产权侵权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和总结,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如诽谤、侵犯隐私权、抄袭等。
这表明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的保护作用:侵权法的存在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人来说,法律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
通过侵权诉讼,受害人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停止侵权等救济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预防侵权的重要性:许多侵权案例都表明,预防侵权比事后救济更为重要。
通过加强法律意识、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法律素养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4.证据的重要性:在侵权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损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5.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跨地域的侵权案件时,需要了解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跨国业务或活动时,要关注并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
总之,通过对侵权民事案例的总结与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法律的保护作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可以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客体
、
比较法 上 之分 析
而 自权利 之侵 害言 之 , 不具 备侵权 行为 要件 , 虽 自其 他方 面观 之 ,
则 已具备 , 故运 用 灵活 o ̄ 以, 国虽未 正式承 认第 三人 侵害 债 n所 德
( ) 一 日本
债权 作为 侵权 法上 的 客体 , 日本 分为 两类 : 在 由债 务人 实施 权制 度 , 但通 过 法条 规定 , 以变 通 的方式 对债 权予 以侵权 法上 的 的侵 害和 第三 人实 施 的侵 害 。 在债 务 人实 施侵 害债 权方 面 , 日本 保护 。
析, 分析 了各国将债权作为侵权法上保护客体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目前债权在侵权法上的地位, 论述 了确认债权在我国侵权
法上 受保 护 的客体 地位 的 必要 性与 可行 性 , 并对其 构成 做 了分 析 。
关键 词 侵权 法 债权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3
客 体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90 —3 -2 10 .5220 )73 70
传统 民法 中 , 权 与物权 不 同 , 排 除在侵 权行 为法 的保 护 侵 害债 权制 度 。 债 被 之外 。 随着 世界 经济 的繁 荣 发展 , 债权 正 成为 社会财 产 的一种 主
要表 现形 式 。 是 , 可 债权 因其 流动 性 的特 点而 极易 受到 外界 的侵
( ) 国 三 德
法 认 为侵害 行为构 成侵 权责任 , 构成 债务 不履行 , 还 形成 竟合 , 并
可 以看 出 , 国侵 权法 保护 债权 的模式 主要 有 以下 三种 : 各 一
在判 例 中得到 了确 认 。 第三 人侵 害 债权 方面 , 在 日本 传统 民法 不 是承 认债 权具 有绝 对权 的性质 , 为绝对 权 中世 人 的消 极义务 不 认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参 考 文 献
债 权 的 行 为 后 而 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们 必 须 弄 清 楚 这 个 我 20 . 01 逻辑关 系 。 [][ 卡 尔 ・拉伦 茨. 国民法通论. 怀拭 等译[ . 5 德] 德 谢 M] 北京 : 法律 物 权 和 债 权 最 本 质 的 区 别 应 该 在 行 使 方 式 上 , 且 债 而 ’ 版 社 ,0 . 出 2 03
N o.1 2 0 9。 O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期 9
第 三人侵害Leabharlann 权理 论基础 探讨 许 晶 任 青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分 也 没 有 意 义 了 。 故 而 债 权 不 可 侵 性 理 论 自始 即 面 临 着 债 任 的过错要 求正是适 应 了这种 变化 。让 一个 明知他 人 的债 权相对 性原则这 一障碍 。 权而 去侵犯 , 让其承担 责任 , 有 合理 性 , 个案 中, 和 责 具 在 这 我 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的 ,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来 否 在 行 为 人 对 侵 害 绝 对 权 没 什 么 区 别 。 这 也 符 合 哲 学 上 对 人 以 认 这 一 点 是 不 充 分 的 。 因 为 绝 对 权 与 相 对 权 的 划 分 本 身 是 的要 求 , 符合现 代 民法对人 的经 济人和理 性人 的假设 。 存在 问题 的 。传统 民法是从 物 权具 有不 可 侵性 的角 度论 述 综上所述 , 我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承 担 侵 第 其 绝 对 性 的 , 实 际 上 是 把 物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和 债 权 的 行 使 害债 权的责任 符 合 法哲 学 , 权应 受 侵 权 法保 护 。建 立第 这 债 层 面 进 行 比较 得 出 的 结 论 ,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实 质 上 , 权 三人 侵害债 权制度 , 并 物 关键 要 处 理好 是 保 护 债 权 与保 护 第 三 和 债 权 都 包 含 着 归 属 和 行 使 两 个 层 面 的 内 容 : 权 的 归 属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应 确 认 债 的 不 可 侵 性 , 立 侵 物 建 层面体现 的是物 权人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现 为物 权 之 害 债 权 制 度 , 保 护 债 权 人 和 制 止 第 三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另 一 表 以 外 的 人 对 物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直 接 体 现 方 面 必 须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自 由 , 时 不 能 认 为 第 三 人 的 物 同 的 是 人 与 物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人 对 物 的 占有 、 用 、 益 、 行 为 只 要 对 他 债 权 造 成 损 害 的 就 一 律 是 侵 害 债 权 , 格 规 表 使 收 严 处 分 等 ; 债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同 债 务 关 系 之 定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 确 侵 害 债 权 行 为 与 合 法 而 明 外 的 人 的关 系 , 样 表 现 为 债 务 关 系 之 外 的 人 对 债 权 人 债 行 为 的 界 限 , 衡 债 权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 到 既 保 护 同 平 达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债 权 又 保 护 第 三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目 的 。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表 权 利 。从 权 利 归 属 的 层 面 来 讲 , 权 和 物 权 一 样 具 有 不 可 债 1 民法 学说 与 判 例 研 究 ( 第五 册 ) M ] 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 . 中 侵 性 ,既 为 权 利 , 一 般 人 应 负 有 不 为 侵 害 之 消 极 义 务 ” []王 泽 鉴 . “ 则 , 出 版 社 , 0 5 20. 只是 由于 债 权 天 生 的 缺 乏 公 示 性 的 特 征 和 民 法 上 侵 权 责 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渊源于英国的判例法,而我国《合同法》中,由于删除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致我国法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无法律进行规制。
传统债权法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恪守债的相对性会导致债的相对性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本文讨论的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关键词】债权;第三人;侵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当事人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
民法理论上债权是指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债务不履行,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违反责任。
这是债权相对性原则的核心体现。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认为侵权的对象只能是物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所谓的绝对权。
而债权作为相对权是区别于绝对权所以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的相关内容,以弥补传统债权理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定的不足。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出及构成要件(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出是在大陆法律体系1908年在法国通过的罗德里特诉德奥依莱特案(raudnit v deouillet)重新解释了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的相对性不应将侵害债权的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排斥在外,并可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
德国民法典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也有规定:对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也适用第823条第(2)款。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是通过判例来扩大成文法的适用,以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判例都已经突破了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
上文提到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就是指债权仅能对债务人(也就是唯一的相对人)发生效力。
债权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
债权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债权侵害,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
此文仅就其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诸如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被侵害的债权是否必须是合法的已存在的债权;行为人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包括债务人;在第三人直接造成侵害债权人债权损害的情况下,是适用侵害债权制度允许债权人基于侵权行为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还是应采关键词:债权侵权行为;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1]学者也称为“干涉合同”、“损害合同”。
侵权行为的客体一般是绝对权,正如温菲尔德所说:“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偿办法,就是运载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2]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为保护债权利益需要,债权成为侵权行为客体的趋势日益显现。
1908年,法国的Randnitz V. Doeuillet案i,对债的18537091、债权具有不可侵性。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的不可侵性,但是,债权也体现一定财产利益,体现一种可得利益及期待利益,当这种利益受侵犯遭受损失时,就要寻求一定的法律救济。
大陆学者如王利明先生、杨立新先生及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都把债权做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加以考量。
2、债权的权利本质决定了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关于权利的本质,有三种学说: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
其中法力说已成为通说。
法力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所谓“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支配他人。
债权的“法律上之力”主要是请求3、债权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当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追索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个典型案例展开阐述。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是三个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工地上,工程队因为施工需要用到周围的土地,但该土地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工程队虽然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后得到了使用权,但是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房屋和道路,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工程队作为侵权者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A公司明明知道B公司已经有了与其合同相同的客户,仍旧将该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是直接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
B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提出赔偿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街道上开车撞到了路边的保护栏,导致周围的住户受到了房屋和车辆的不同程度损伤。
作为车祸的肇事者,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护栏和周围住户也可以将小明起诉为侵权者。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者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期望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强维护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当的商业行为可能对其他商家的利益造成侵害,如果受侵害的商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因此,第三人债权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这种不当行为,保护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该注意权益平衡的原则。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基于公平正义理念对权利的保护债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本身就具有不可侵犯性,要求第三人不得故意侵害之。
权利的拥有是为了实现其价值,由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是用以来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利的行使需要保障,同时也要求其他不特定的主体不得侵犯权利者的利益。
因契约而产生的债权,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契约所要求的利益,但是单单由此,并不能完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同以外第三人的不法行为同样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如若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向第三人请求的权利,那么债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救济的途径,债权利益依然得不到实现,那么权利的拥有形同虚设,不再具有现实的价值。
权利的维护不仅仅依赖于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还要遵守公平的民法理念。
债在本质上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实现某种特定利益的信用手段”,债作为可期待的利益,必然会给债权人带来某种积极的利益,反映着债权人的利益要求。
对于债权人的这种利益要求,第三人在明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去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就要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救济,追究第三人的责任,那么又该如何维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呢?因没有罪责依据,不法行为者逍遥于法律之外,为承担其责任,而合法债权人的权利无从救济,无法得到保障,这也是显失公平的。
民法中的公平其中就包含了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损害他人的行为负责,基于此原则,我们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应以合同的相对性阻却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些人认为第三人没有义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基于债的相对性。
同时认为,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甚至认为是没有依据的。
对于上述理解,是依据对债的相对性的不同解读,我们认为这种因第三人侵犯债权而产生的责任,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第三人进行清偿。
在第三人实施其行为危害债权人利益之时,就已经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当第三人对债权人不利益时,二者间形成的是侵权之债。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民法典是中国大陆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其中的债权法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债权法,阐述其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和意义。
一、债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的债权法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依法确立债权人的权利地位。
债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信守诺言、诚实信用。
其中,平等自愿原则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达成债权关系时是平等自愿的,不存在强制或不平等的情况。
公平合理原则则要求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信守诺言原则强调债务人要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得违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则旨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公民在交往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债权法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障债权法对于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首先,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取得方式,明确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等作为取得债权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主张自己的债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债权法规定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追索权,包括请求权、限制请求权和排除请求权等。
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债权法还对债权的变动与灭失、债权人的特殊保护和债权的担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使得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具有更多的维权措施和保障手段。
三、债权法对于债权关系的强制执行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关系的强制执行程序,为债权人有效实现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设立了民事诉讼制度,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
债权是不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债权是不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人与生俱来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各种权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等。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债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之一,债权产生是合法的,债权就受法律保护。
那么债权是不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是不是侵权行为的客体债权不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但债权可以由侵权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侵权行为特征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
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
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腰间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
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现代社会,随着法律的推广普及,已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
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侵权行为是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那么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
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只是理由各异。
有的国家是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是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
有的学者则从“权利平衡”论出发,认为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在侵权行为地被打破的,因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为保证这种平衡。
2、法院地法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对加害人要负赔偿责任,这与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一样。
因而侵权责任也极类似于犯罪责任。
在刑法领域,一国法院是不适用外国法的。
所以法院必须适用其自己的法律。
但是,适用该学说容易导致下列结果:针对某一行为,如果依法院地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尽管行为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仍构成侵权行为。
反之,依法院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依行为地法认为属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作法。
该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必须同时符合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如《日本法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的成立及效力应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不法行为在外国,依日本法不认为不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跨国侵权案件时,如果某一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国以外,但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不能简单地援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该外国法为准据法,只有按法院地法在该外国发生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按侵权行为处理。
浅谈侵害债权制度
最先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是英 国判例法。15 8 3年发生的 L mlyV ・C c一案 。 u e _ , y 是英国第一次允许债权人起诉第三人侵害债 权 的案例 。在该案中,原告一戏 院老板 L ml u e y与女演员 Wan r g e签
订 了演 出合 同 , 定 在 该 季 度 内 Wan r 能 在皇 后 戏 院 演 出 , 告 约 ge只 被
定 了债权 乃 对 人权 , 维 护债 权 的诉 讼只 能针 对特 定 的并 在 原 告请 并且 二 、 国侵 害债 权 制 度 的研 究 现状 我
求 中提到的人 , 这种诉讼叫作“ 对人的诉讼” 此处之“ 即是指债 。。 人”
19 9 8年 9月 7日《 人民 日报》 公布的《 同法》 合 全民讨论稿第 15 2
( ) 美 法 系 一 英 .
究。根据杨立新教授 的统计, 较早提出债权侵权行为概念的, 是赵勇 山在 《 论干涉合同履行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文中提 出的。 王利昵先 0 生亦在其 《 违约责任论》 中专辟一章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了详细 的介绍和研究 。 债权何 以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在我国主要存在着 以下几种
债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 中, (biai) 债 o l t 被称 g o 所额外支付 的费用 法院解释说: 并非让 Deul t “ o ie 负违约责任 , l 而 是让其对 自己故意 的、 自己谋利的准侵权行为负责, 为 正是这种行为 导致并促使前一合 同的被违 反。法官根据 《 法国民法 典》第 18 3 2条 “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 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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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 83 (00 0— 08 0 10 — 612 1 )5 06— 2
限随 意破坏 ,这种类 似 于物权 的排他 性 与约束 的强 制性 决定 了债权
的不 可侵性 。
( ) 果关系 四 因
现, 债权 亦具 有唯有 物权 才享有 的绝 对性
( ) 的 效 力 本 身体 现 债 权 的 不 可 侵 性 二 债
债 权 的不可侵 性与 债权 的相 对性 分属 两个领 域 , 二者 并不 矛盾 , 债 的效 力分 为对 内效力 和对外 效力 对 内效 力指 债权 人 与债务 人 受 特定 债务关 系的 约束 ,即债权 人仅 就特定 的债 务人请 求 作为 或不 作 为 的效力 , 体现 了债 的相对 性 , 债权 侵权 的对抗 主 体特 定 为债 务人 。 对外 效力指 债 的关系 当事人 与第三 人之 问 ,即债 的关 系之外 的任 何 人都 不得妨 碍债 的关 系当事 人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其 与其 他 民事 权利 一样具 有不 可侵性 。 当这种 权 利受 到第三人 侵 害之后 , 债权 人 有 权获 得法律 上 的救济 。 的对 外效力 作为债 的关 系 的天然保 护屏 障 , 债 保证 债 的对内效 力的顺 利履 行 , 护 了债 的相 对性 的绝对 和完整 。 维 因 此 , 的 相 对 性 与 债 的 不 可侵 性 并 不 是 对 立 的 , 者 相 辅 相 成 , 的 债 二 债 相 对性 的稳定状 态 要由债 的不可侵 性米 予 以保 障 。 以 , 的关 系在 所 债
关 , 属 于代理人 自己实施 的债 权侵权 行为 , 则 当然 构成侵 害债 权 的主 体; 之, 反 则不构 成
( ) 害 事实 三 损 债权 侵权 行 为所 造成 的 损害 主要 是指 债 权 人 预期 利益 的损 失 。
主 要 表 现 为 : 务 人 未 经 债 权 人 许 可 变 更 清 偿 对 象 ,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债 因
债务人 不构 成侵 害债权 的侵 权 人 。债 务人 违反 合 同约定 导致 债 权不 能实现 , 无论 债 务人是否 具有 侵害债 权 的故意 , 其行 为都 只能 构 成合 同违 约 ,并 不列 为侵权 范围 。债权 人的代 理人 如果 超越 代 理权 限 ,其 行为 本身 不体现 被代理 人 的意志 ,与被 代理 人 的意思 表示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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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 大开发 ・ 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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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研 究
浅 谈债 权 侵权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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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安 工 程 大 学 思 政 部 , 陕 西 1 西安
倩 .张 宝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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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 权 侵 权 制 度 的 法 理 基 础
( 从权 利的 法律性 质看债 权 的不可侵 性 一)
债 是特定 当事 人间得 请求 一 定给 付或 特定 行为 的法 律关 系 。其 相对性 体现 为 : 当事人特 定 : 一 二债 的内容 特定 , 即特定 的给付 。 权 债
人 要实 现其 债权上 的利益 只 能向唯 一相对 人—— 债 务人 主张 。而 物 权作 为绝对权 , 其实 现仅 依赖 于物权 人 自身的 行为 , 不必且 无需 请 求 他人帮 助其实 现权 利 。 从 权利 的行使 层面 看 , 权 的行使 不 以他 人的作 为 为必要 , 债 物 而 务人 的作为 则是债 权得 以行使 的必 要条件 。 从权 利 的性 质层 面看 , 债 权虽具 有相 对性 , 当债 的权 利侵 害来 自相对 的特 定人之 外 时 , 必 但 其 然产生 绝对性 的特 征 。 债权 作 为权利 , 其法 律性质 决定 其具有 不可 侵 性, 因为凡 权利 均 不受 不 法侵 害 。萨维 尼 、 德赛 等法 学 家的 “ 思 文 意
权利 , 而得 出权利 是规定 既定 利益 及预期 利益 的法 律之 力 , 权 人 从 债
享 有 承 受 债 务 人 履 行 后 果 的 期 待 利 益 , 为 了 保 证 这 种 预权 消灭 ;债务 人因侵 权 人的侵 权行 为 客观 上不 能履行 债务 , 使得 债权基 于此 种“ 可抗力 ” 能实 现 ; 权人 应 不 不 债 当获 得的 预期利 益丧失 : 债权 人 的债权实 行 费用增 加 、 度增 大 等。 难
二 、 权 侵 权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债
( ) 一 被侵 害 的债权 必须是 合 法的债权 合法债 权是 构成债 权侵 权行 为 的基 础和前 提 。如果 是违 法 的债 权 , 本身不 受法 律 的保 护 , 其 当然不 能成 为债权 侵权 行为 的客体 。
( ) 为人是 债权 关 系以外 的第三人 二 行
力 ” 点 认 为 , 利 的 本 质 为 意 思 之 自 由 . 意 思 之 支 配 , 权 利 是 个 观 权 或 即 人 意 思 所 能 自由 活 动 或 所 能 支 配 的 范 围 , 思 是 权 利 的 基 础 , 意 思 意 无 则 无 权 利 。 思 力 的 本 质 在 于 满 足 特 定 的 利 益 . 律 保 护 的 利 益 乃 为 意 法
摘
要 :传 统 民法理论认 为侵 权所 涉及 的对 象主要是 绝 对权 . 然债 权作 为相 对权 , 从权 利的 法律 性质 、 的效 力本 身 、 的财 产性 以及 法 债 债
律 秩 序 等 方 面 亦体 现 了 其 与 绝 对 权 相 类 似 的 一 面 , 有 不 可 侵 性 。 《 法 通 则 》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虽 在 一 般 规 定 上 暗 含 债 权 侵 权 的 法 律 精 神 , 具 民 和 但 由 于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的 条 文 . 使 债 权 侵 权 在 理 论 和 司 法 实务 上 存 在 混 乱 局 面 。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