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2004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2011]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
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2009年6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煤炭资源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科学配置管理煤炭资源已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资源的原则。
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有偿使用的原则。
煤炭资源和矿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配置管理煤炭资源。
(四)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则。
严格控制向产能过剩的行业配置煤炭资源。
(五)坚持整体布局、整装开发、集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一)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1.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4•【文号】国土资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
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
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2006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2006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
(三)切实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的授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执行。
国能煤炭〔2015〕3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34号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5年2月3日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热值与常规天然气相当,是优质清洁能源。
加快煤层气勘探开发,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层气地面开发取得重大进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逐年快速增长,为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但煤层气产业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利用率低,部分关键技术尚未取得突破。
为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坚持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统筹规划布局,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技攻关,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突破发展瓶颈,推动煤层气产业跨越式发展,为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初步形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输送利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建成36个年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规模化矿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青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4]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治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一)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强度,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区域。
矿产资源规划要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科学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禁止勘查开采区。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在禁止勘查开采区,严禁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在限制勘查开采区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要严格论证,达到准入条件方可进入;在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要严格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有关规定,做到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
要依据规划严格审核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矿业权,不得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原则上只安排国家出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查明的矿产地作为国家战略资源进行储备。
在地勘项目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环节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和措施。
尽量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方式开展勘查工作。
地勘工作结束后,严格落实回填、植被恢复等工作。
矿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7.06•【文号】国办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矿安全事故多发是当前煤炭行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和组织机构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反映出煤炭行业管理上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在资源开发管理、行业标准和规程修订、市场准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治理、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为此,要围绕煤矿安全生产采取措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
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调整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96号--------------------------------------------------------------------------------------------------------------------------------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4]3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4.02.19【实施日期】2004.0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2004年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大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煤炭矿产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增强煤炭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
大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
三、清理和整顿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范围内的勘查开采秩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和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在大中型矿产地(资源储量规模5000万吨以上)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开采情况。
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鄂政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把惜“金”如金、生态开发、绿色发展,作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全面统筹矿产资源“管、探、采、加、用”全过程管理,从严管理、适度开发,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既保障科学发展,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和改善民生,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科学统筹矿产资源规划(二)编制实施好矿产资源生态开发与保护规划。
编制和实施好国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湖北省“十三五”矿产资源生态开发与保护规划。
坚持生态开发、保护优先、节约利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发展方向,实现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分区分类管理和总量调控,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不断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
(三)严格准入管理。
实行矿产开发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绩效综合评估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
除开采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镇、重点景区周边新设采矿权。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炭管理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炭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榆政发[2012]6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1【实施日期】2012.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炭管理的意见(榆政发[20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全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榆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基本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正确分析我市煤炭资源开采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充分认识加强煤炭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依法履责,强化措施,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生态恢复治理,确保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坚持科技兴煤、人才强企原则,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武装煤炭企业,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做大做强煤炭企业。
(四)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行原则,建立公开、公平、有序的运销管理机制。
(五)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损害谁补偿的责任,建立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机制,建设和谐矿区。
(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原则,依法保障煤炭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经营行为。
二、强化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七)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煤矿项目建设开工标准,严格履行开工备案手续,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开挖等工程施工。
(八)煤矿建设项目要编制施工设计。
项目施工中遇到煤层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采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审批单位审查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2009〕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
内政字[2004]43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能源重化工业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优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字[2004]4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煤炭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矿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全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强劲,市场需求旺盛,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抓住战略发展机遇,将我区煤炭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和带动自治区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内蒙古煤炭工业“十五”后三年“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我区能源重化工业,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科学配置煤炭资源提出如下意见:一、优惠配置资源条件煤炭资源配置要向煤液化、煤转电、煤化工和煤炭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倾斜,向通过招商引资引入进行煤炭资源转化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倾斜,努力实现上下游产业联营、集聚和发展循环经济。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和拟办企业,依据业主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转化规模需求量,优先优惠配置和预留资源量:一是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要求,项目年消耗动力煤、原料煤500万吨以上的煤化工、煤液化和电力装机24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及其它重化工等项目;二是拟建企业的技术等级高、设备优良,具有先进采掘、煤矿安全、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煤炭等技术,配套煤炭洗选、机械化综采、煤炭液化、循环流化床等设备;三是一次性投资较大,除保证项目使用资金外,能提供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四是对我区重化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直接拉动作用;五是规模较大的深加工项目,煤炭综合利用水平高、煤转化产业链长的项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3号)的要求,为规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部研究制定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2.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图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一、总体要求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区块或矿区范围要符合规划分区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二)要充分收集已有的地质资料,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形态变化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井田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能集申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
(三)对地质勘查工作达到精查程度的区域,应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对地质勘查工作在普查程度以上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对以往己经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项目,凡地质勘查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可以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探。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中拟设矿业权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开发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前已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维护共合法权益;同时,对设置不合理,在方案划分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内设置了多个矿业权的,要通过资源整合减少数量,不能增加新的主体矿业权转让时,要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优先转让给毗邻的矿业权人。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5号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大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煤炭矿产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增强煤炭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
大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
三、清理和整顿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范围内的勘查开采秩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和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在大中型矿产地(资源储量规模5000万吨以上)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开采情况。
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
(二)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三)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四)资源已经枯竭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改正的。
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在大中型煤炭产地内关闭的小型矿和小矿,其煤炭资源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不得再设立小型矿和小矿。
四、清理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部门批准的大型煤炭企业的规划区或接替矿区
相关煤炭企业凭以下资料,于2004年12月31日前,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相关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二)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图件;
(三)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报告、企业发展规划;
(四)申请区的基本情况。
煤炭企业因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设立接续矿区的,应提交生产建设及发展规划资料和地质勘查报告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手续。
已经办理接续矿区手续的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他人在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五、全面清理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2002年以来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清理。
对越权、违规的审批行为,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
全国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结束,凡持已经废止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在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采矿查处。
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六、暂停办理新的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各地清理结束,暂停办理新的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作好大中型煤炭矿产地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和勘查开采情况的清理工作。
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清理整顿的方案,经省级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要求见附件1、2),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能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新的煤炭(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
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1.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工作的总结内容要求
2.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及矿权清理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