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中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田一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田一平等同志任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11.23
•【字号】鄂环党[2012]59号
•【施行日期】2012.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田一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鄂环党[2012]5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经厅党组研究决定:
田一平同志任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闫强同志任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张也俏同志任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黄茂同志任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
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时间从2012年11月12日起计算。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
2012年11月23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鄂环办[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8]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现将《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行政监察,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结合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省环保系统实施环境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省环保局成立环境管理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定期组织对系统内环境管理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立案调查和处理决定。
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环境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管理责任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二)批准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违反产业政策项目的;(三)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审批中收取费用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11.05
•【字号】鄂环办[2007]105号
•【施行日期】2007.11.0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环办[2007]10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2006年我局编制了《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成立湖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成员由局机关有关处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李兵局长
副组长:吕文艳副局长
周歆昕副局长
何诗标副局长
应急办主任:徐松局办主任
应急办副主任:刘义荣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员:李永福法规处处长
李瑞勤规财处处长
程新华科标处副处长
李国斌污控处处长
周水华监管处处长
李炜自然处处长
文松青纪检监察室主任
黄晓明信息中心主任
张文漫监测中心站站长
唐必武宣教中心主任
高水生辐射管理站站长
董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朱津桥固废中心负责人
工作人员:余其勇监察总队副主任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鄂环发[2008]3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鄂环发[2008]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2007年12月,我局委托湖北省成套招标公司组织了全省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供应商国内公开招标工作,通过招标确定了北京雪迪龙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深圳世纪天源环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为我省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供应商(各供应商具体情况见附表)。
原有的武汉泰肯、武汉慧正、湖北盘古、湖北长江等4家公司继续为我省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供应商。
为了保证我省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和废水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WWMS)建设工作健康发展,较好地完成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建设任务,现就我省国控重点企业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我省现有国控重点企业289家,污水处理厂20家,按照国家要求,共需安装WWMS173套,CEMS 272套。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省国控企业WWMS安装率不到60%,CEMS安装率不到30%,与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有较大相距,各地要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
1.本着节省建设和运营成本,便于统一监管和运行维护的原则,各地必须于1月25日之前,在以上5家中标的CEMS设备供应商中间选定1家作为本辖区内CEMS设备供应商,由该供应商对本辖区内所有需建设的CEMS进行集中建设,以实现规模化运营达到集约化建设的目的。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是推进污染减排,促进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办法,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中也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
同时,《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的要求,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了全国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今年7月1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审核的工作职责、程序、方法等要求。
为认真落实环发[2008]60号文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促进全省污染减排,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公布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是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2008年年底前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要求,我省全面展开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目前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进入集中验收期。
为进一步加快与规范系统验收工作,尽快对各地拨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现有就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办法与有关要求1.验收申请。
各地应督促企业迅速完成建成系统的验收监测,按照《湖北省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连续监测系统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准备完整的验收资料,集中向省环境监察总队申请验收。
对验收资料明显不符合要求或严重缺项的,不予受理。
2.验收办法。
省环境监察总队、规财处、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验收组对系统进行现场验收,按照验收方案要求对《废水、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现场验收评分表》进行现场打分,得分80分以上通过验收,80分以下者不能通过验收。
无验收监测报告或不能联网的不能验收,验收监测报告不合格的不能通过验收。
现场验收评价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因全省国控企业数量大、验收时间紧张,为了加快系统验收进度,省局主要负责对废气监测系统进行验收,对于废水监测系统,省局在各地进行现场验收示范后,由各地参照省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资料报省局备案,省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3.验收合格后,企业凭环保部门下发的验收合格文件申领相关的建设补助,并应将在线监测系统钥匙移交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部门各一把,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给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5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54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2、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将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职能交由省环保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等有关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以及环保宣传教育具体实施工作一并交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环保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湖北省环保条例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监督全省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省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省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省环境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省环境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鄂环办[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省环境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通知(鄂环办[2006]1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对全省环境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推进全省环保系统电子政务重点应用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决定成立全省环境信息化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审议全省环境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2、审定全省环境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和标准等重要制度和规范;3、组织协调和决策全省环境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4、监督检查全省环境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
二、领导小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局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环保局有关领导组成。
组长由省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环保局分管环境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领导担任,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环保局有关领导、省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和相关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建议,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文件,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协调环境信息化建设中的具体事项,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环境信息中心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办公室(法规处)处长担任,省环境信息中心和试点示范城市武汉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人为副主任,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环境信息中心(或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四、设立省环境信息化建设专家组,作为领导小组的技术咨询机构,由信息技术和环境保护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事务由省环境信息中心承担。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表彰全省环保系统“十五”环境好新闻的决定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表彰全省环保系统“十五”环境好新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鄂环发[2005]68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表彰全省环保系统“十五”环境好新闻的决定(鄂环发[2005]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十五”期间,全省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与新闻工作者密切配合,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环境保护工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的宣传报道,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这些宣传报道,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和关注环境保护,为环保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为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鼓励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省环保局组织开展了全省环保系统“十五”环境好新闻评选活动。
根据评选条件,经评委会对报送的208篇(条)作品认真评审,决定授予黄冈市环保局等3个单位组织奖,《武汉“湿地水禽基因库”堪忧》等35篇(条)作品“湖北省环保系统‘十五’环境好新闻奖”。
希望全省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今后的环境新闻宣传工作中多出精品,为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保障。
附件:湖北省环保系统“十五”环境好新闻评选获奖名单二○○五年十月十八日附件:湖北省环保系统“十五”环境好新闻评选获奖名单组织奖黄冈市环保局武汉市环保宣教中心宜昌市环保局一等奖(5篇)1、《武汉“湿地水禽基因库”堪忧》/楚天都市报作者:宋效忠樊巍李思敏/武汉市环保宣教中心选送2、《人大发出权威声音》/中国环境报作者:胡海山/黄冈市环保局选送3、《神农架人的“野人”精神》/绿叶作者:曹春玲张玉兰/神农架林区环保局选送4、《上下一心共护陆水》/湖北日报作者:耿毅张晓峰耿海军张兴旺/咸宁嘉鱼县环保局选送5、《烟尘少了空气好了》/中国环境报作者:夏曙刘莉娅/黄石市环保宣教中心选送二等奖(10篇)1、《土家老人痴心护林不言悔》/中国绿色时报作者:宋文宋念杰/恩施宣恩县环保局选送2、《循环经济盘活武汉东西湖》/中国环境报作者:鄢祖海李勇夏柏林林巧玲/武汉市环保宣教中心选送3、《三峡无小事水质共关注》/中国环境报作者:黄勇徐玲/宜昌市环保局选送4、《是非曲直法律有公断》/中国环境报作者:郑应城/鄂州市环保局选送5、《440组“一类水质”数据的来历》/湖北日报作者:周芳朱学诗崔逾瑜范仁江陆宏伟/十堰丹江口市环保局选送6、《国际“绿色名片”受冷遇》/武汉晚报作者:叶军、李芳、王彬彬/武汉市环保宣教中心选送7、《都是焚烧秸秆惹的祸》/荆州日报作者:李国全张宏梅/荆州市环保局选送8、《保护“生命之源”》/荆门日报作者:余晓玲申辉王仁国/荆门市环保局选送9、《理顺体制建设生态洪湖》/中国环境报作者:夏志能罗浩/荆州洪湖市环保局选送10、《“水乡”缘何忧水源》/孝感晚报作者:贾国红刘新农汪尧琼/孝感市环保局选送三等奖(20篇)1、《杨坡造纸厂转产走歪了路》/湖北日报作者:巴晓方李洪斌/省环保宣教中心选送2、《南漳磷制品公司求发展环保先行》/襄樊日报作者:于振军叶启合/襄樊南漳县环保局选送3、《“毒气”熏黄树叶居民喉咙发痒》/楚天都市报作者:姜宗俊沈秋傅邦华/襄樊谷城县环保局选送4、《“禁白”莫白禁》/黄冈日报作者:项高齐(笔名:龚叶)/黄冈市环保局选送5、《渔民在环境污染赔偿纠纷中:应正确掌握证据、合法理赔维权》/鄂东晚报作者:郭芳珍/黄冈武穴市环保局选送6、《强化自身建设提高监管能力》/中国环境报作者:熊华利/黄冈麻城市环保局选送7、《守护美好家园》/黄冈日报作者:李景华/黄冈麻城市环保局选送8、《蕲春环保局严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人民日报作者:詹钧名张光蕲/黄冈蕲春县环保局选送9、《水产企业环保意识有待加强》/潜江日报作者:关伯煜黎欢禄杨思鸿/潜江市环保局选送10、《不听汇报听讲课》/中国环境报作者:聂双义/随州市环保局选送11、《我市妥善处理招商引资与环保关系》/随州日报作者:陈晓林阮洪铸/随州市环保局选送12、《大冶集中整顿矿业秩序》/中国环境报作者:杜光钦/黄石大冶市环保局选送13、《东宝农民钱袋子鼓起来》/中国环境报作者:苏涛/荆门东宝区环保局选送14、《发挥资源优势建设生态城市》/环境科学与技术作者:刘合成/荆门京山县环保局选送15、《环保,任重道远!》/荆门日报作者:闵钢吴国权/荆门市环保局选送16、《兴山县环保局全力保护库区水质安全》/三峡晚报作者:熊丽华/宜昌兴山县环保局选送17、《生态夷陵在三峡坝区崛起》/湖北日报作者:韩传金张芝勇/宜昌市夷陵区环保局选送18、《调处纠纷查出重大隐患汉川环保部门妥善处置》/中国环境报作者:孙俊叶俊杰XXX/孝感汉川市环保局选送19、《想跟环境过不去?没门!》/荆州日报作者:万东方龚文/荆州监利县环保局选送20、《污染企业好大胆拒绝申报被拘留》/中国环境报作者:涂可才/荆州环保局沙市分局选送。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07]3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鄂环办[2007]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2006年第33号公告)要求,现就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信息的定期发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07年起,各省辖市要在每年6月5日前发布本市上一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有条件的城市以公告的形式直接在媒体上发布,暂不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予以发布。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或其他可靠合法的信息资源,统计范围为城市地区,包括市区及辖区内的县及县级市。
四、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及发放情况;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等在内的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总量、利用总量、贮存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附属内容包括信息发布城市、机构、日期、周期、来源等。
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公告(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
五、各地应将信息发布情况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结束——。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技术顾问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技术顾问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鄂环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技术顾问组的通知(鄂环发[2006]3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6]116号)要求,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省土壤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环保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技术顾问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环保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一)人员组成组长:朱宪国湖北省环保局副局长副组长:李炜湖北省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李瑞勤湖北省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处长刘成付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成员:张志祥湖北省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程新华湖北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副处长(二)主要职责1.研究、布置土壤调查项目年度工作及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2.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3.审定土壤调查项目总报告和专题报告;二、湖北省环保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项工作办公室(一)人员组成主任:李炜湖北省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副主任:张志祥湖北省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兰国桢湖北省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副处长张文漫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成员:沈帆湖北省自然生态保护处主任科员巫勇湖北省自然生态保护处主任科员肖锐敏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一室主任(二)主要职责1.组织拟定土壤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安排各项具体任务;2.组织编制土壤调查年度经费预算并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指导、监督、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工作;4.组织开展土壤调查相关培训工作;5.负责与国家环保总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及其他有关单位就土壤调查有关事宜进行沟通与协调;6.组织土壤调查项目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的专家咨询及审查;7.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鄂环办[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鄂环办[2008]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规范我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素质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核所用表格及相关格式文件请在湖北环境保护网(http:///)下载。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评价、监测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企业、行业环境监测人员自愿申请考核参照本办法实施。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监测工作,其监测工作的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统一管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省环保局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县(市)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7]2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7]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去年,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分别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意见。
省政府颁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环发〔2006〕93号),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274号)。
通过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滥占资源、抢夺项目、无序开发、破坏生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方小型项目仍存在违规问题。
有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就擅自开工,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导致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现象依然存在。
各级环保行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高度重视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应与新时期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保证下游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对已编制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复核,如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与现有的水资源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矛盾冲突的,要组织重新编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鄂环发[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鄂环发[2005]2号)各成员单位及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我省已于2002年6月成立了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鉴于近两年来部分委员工作变动,为便于工作,现将经各成员单位确认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杨家志湖北省环保局局长副主任委员蔡述明中国科学院武汉测地所研究员曹文宣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院士刘晓鸣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王述华湖北省林业局副局长余胜伟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王东风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陈安丽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徐新生湖北省财政厅纪检组长傅建伟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八处处长委员段文杰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八处副处长章新平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地区处处长李传刚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田大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罗昌文湖北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李炜湖北省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张兴湖北省建设厅城建处副处级调研员胡鸿兴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刘胜祥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葛继稳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高级工程师谢平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黄宏文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研究员高水生湖北省生态学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0.29•【字号】鄂环办[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6]95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处室、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预防和快速有效处置,建立健全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鄂环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9]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近年来,我局曾多次转发环境保护部对环评单位处理情况的通报,并对省内各环评机构提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的具体要求。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省内一些环评机构仍然存在工作不负责任、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差、不按专家评估意见修改报告等问题,极少数机构仍在变相出租、出借证书或借证评价、挂靠评价,以上种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省内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提高环评工作质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环评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各环评机构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杜绝违规行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给建设单位查验。
三、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加强对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及印章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审核程序,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评报告质量审核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调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调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鄂环办[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调查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08]7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现将《湖北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调查,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湖北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调查方案一、调查目的通过调查,摸清全省ODS的生产、消费和经营情况,并进行基本分析,对数据进行基本评估,找出我省实施项目所涉及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主要市场,为管理执法达到项目要求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对ODS的生产、消费和经营情况开展调研,应涉及所有相关行业和物质。
(一)消防行业-哈龙(Halon-1211、Halon-1301)灭火剂(1)调查对象: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器材生产企业。
(2)调查内容:各地要了解哈龙灭火器和灭火系统配置的情况,并对用户信息进行登记,认真填写《哈龙灭火器(系统)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录1)。
(二)泡沫行业(1)调查对象:生产建筑物外墙保温板、供热管道、石油管道、海绵、泡沫餐盒等保温材料制品的企业;生产冰箱、冰柜、热水器、冷柜、橱柜等电器产品的企业和做冷库保温工程的企业等。
(2)调查内容:各地要对使用CFC-11、HCFC-141b、HCFC-142b、HCFC-22等发泡材料的企业进行登记,认真填写《泡沫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调查表》(见附录2);了解不使用ODS进行发泡的企业替代品使用情况;对仍然使用CFC-11发泡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用。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07]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2.07
【实施日期】2007.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情况的通知
(鄂环办[2007]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做好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函[2007]56号印发了《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请各地组织完成有关调查表的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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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鄂环办[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鄂环办[2007]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做好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函[2007]56号印发了《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请各地组织完成有关调查表的填报工作。
一、调查内容1.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附件一)。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主要包括:2006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启动情况(附件二)。
3.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附件三)。
二、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统计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请各地根据统计结果汇总本市(州、林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演练或启动、预案发挥的效能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请于2007年2月25日前将调查表报送至我局。
联系人:环境监察总队王春联系电话:************,************(传真)E-mail:**************附件:1.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略)2.2006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启动情况调查表(略)3.环境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略)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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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鄂环函[2008]205号省环保局关于中盐长江盐化有限公司
制盐系统节能优化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盐长江盐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盐长江盐化有限公司制盐系统节能优化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应城市环保局初审意见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在中盐长江盐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实施。
技改工程主要内容为:1)购置一台9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替代现有2台45吨/小时燃煤锅炉,配套炉内脱硫系统和静电除尘系统;2)改造制盐系统,包括改造卤水净化装置、新增150立方米/小时冷凝水回收装置和30立方米/小时盐泥回收装置等;3)对总功率为2500KW的电机进行节能改造。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及下述要求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拟建地点建设。
二、在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燃煤锅炉采用石灰石炉内脱硫方式,配套四电场静电除尘装
置,脱硫效率应达90%以上,除尘效率应达到99%以上,确保外排烟气处理后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原煤、石灰石破碎系统和灰渣贮运系统均应密闭,破碎车间和灰渣库应分别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外排粉尘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2.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和循环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和冷却水应循环回用。
新建生活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装置,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道路冲洗、绿化,正常情况下全厂废水不外排。
3.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
对高噪设备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限值要求。
4.落实灰渣综合利用途径,厂区内须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灰渣临时堆存场所,以满足灰渣综合利用不及时情况下的堆存要求。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各排气筒设置采样孔,燃煤锅炉安装烟尘、二氧化硫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6.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设置事故消防水的收集管道和废水沉淀池,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三、本项目实施后,中盐长江盐化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年排放
总量指标核定为:烟尘:55吨;粉尘:50吨;二氧化硫:430吨;化学需氧量:6.7吨。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投入试生产前须向孝感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期间(不超过3个月)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请孝感市环保局和应城市环保局负责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现场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重大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O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环保制盐节能项目环境影响批复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孝感市、应城市环保局,省环科院。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月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