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四年八月十五日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
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渝农机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通知(渝农机发〔2012〕15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市部分基层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在组建单位、人员、场所等发生变化后,未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申报进行变更,也有部分区县、农机企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需要新建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根据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农人发[2006]6号)、《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农办机[2007]3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履行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职责,规范管理,强化工作手段,确保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对我市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进行建立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识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是检验农机技能人才培训质量的一把尺子,做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对于加强农机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提高农业机械使用效率,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科室和责任人,要理顺工作关系,加强管理,积极推进和强化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建立和完善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一)对已建的工作站进行重新登记1.对在开展工作的区县工作站,填报《重庆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站登记审核表》进行重新登记。
2.对未开展工作的工作站,建议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在重新明确承建单位(部门)和站长后,填报《重庆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站登记审核表》。
农机驾驶操作人的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起步、停车溜动30厘米以上,起步未松制动器,停车后不锁 制动器踏板;操作不当熄火者;
转弯角度过大、过小,在一般路面掉不过头者; 空挡或踏离合器滑行; 起步、行驶、停靠、通过交叉路口前,不注意观察其他车辆
和行人动态.者; 判断能力差,反应迟钝,不能按实际道路情况调整车速,情节
复考可在原准驾车型中任选一种,并按复考合格车型签准驾 记录,复考次数2次为限,考试合格的记人档案。不合格的允许补 考一次.仍不合格的,注销其驾驶证。
自走式、悬挂式 联合收获机场地驾驶 考试考场布设及其行 驶路线如图2-8所示。 操作要求:联合收获机 由起点前进,左转弯人 库后停正,再倒车出库 终止线外停放。
每科考试内容、标准及方法
场地驾驶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不合格: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碰擦桩杆;车身出线;移库不 人;中途停车两次;熄火。各种场地驾驶考试允许学员在一次不 及格后连续再进行一次。
每科考试内容、标准及方法 ⑥ 道路驾驶考试(又称路考)道路驾驶考试应选择在城乡有
代表性道路上进行,有条件者可结合场内模拟设施进行;道路条 件应具有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上坡、下坡、弯道或桥 梁、涵洞等,各种机车必须挂带与其匹配的挂车。在道路考试全 过程中,应有起步、停车转弯、掉头等项目,每个学员考程不少 于2千米。
过程中应掌握的知识也不一样,故其相应的培训时间也不同,有 必要针对每一类机型规定其最低限度的培训时间,以保证学习 驾驶操作人员在此期间内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时间
农业机械学习驾驶操作人员在校或专业培训班的培训时间为: (1)大、中型拖拉机不少于4个月,其中驾驶不少于80小时。 (2)小型拖拉机、家用运输车不少于3个月,其中驾驶不少于 60小时。 (3)联合收获机不少于3个月,跟机操作一个作业季节。 (4)其他动力机械不少于1个月,作业机械可采用以师带徒的 方式学习,时间不限。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内容】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大纲进行调整。
从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大纲内容进行培训。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鼓励与农业及农业机械相关的科研院所、职业教育机构、生产销售企业、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培训活动。
第五条【培训条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练员、教练机、场地和设备;(三)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教练机和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员管理】培训机构招收的学员应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有关规定,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及其教练员的基本信息,包含身份信息、教学记录、测评结果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七条【教练员管理】教练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机型驾驶证3年以上,没有酒后驾驶及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农机事故。
第八条【教练机管理】教练机应当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申领教练机号牌,进行年度检验。
教练机可以用于田间作业。
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业机械从事教学活动。
第九条【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订立培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
第十条【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202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备案、培训、考试、发证、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训练场地;(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理论知识包括拖拉机结构原理、安全驾驶、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等;实际操作技能包括拖拉机的启动、行驶、转向、停车等操作。
第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教学大纲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材和教学设备,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驾驶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驾驶培训管理的通知-渝农机发[2009]31号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驾驶培训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驾驶培训管理的通知(渝农机发[2009]31号)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农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质量,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在区县和各培训校自查的基础上,市农机办对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质量、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以及教练员资格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清理。
现对符合培训条件的27个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农机驾驶培训资格管理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农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合法的培训资格,已取得培训资格的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认真总结本年度开展培训情况,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市农机办装备处备案。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经所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农机办申请变更登记。
从事农机驾驶培训的教员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参加审验,无故不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取消农机驾驶培训任教资格。
新申请开展农机驾驶培训资格的培训校,先向所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需求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向市农机管理办公室上报请示,市农机管理办公室依据农业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对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各地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
拖拉机培训规章制度
拖拉机培训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拖拉机培训行为,提高拖拉机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拖拉机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法律依据
拖拉机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拖拉机培训对象及范围
所有需要从事拖拉机驾驶操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拖拉机培训,包括农民、农业工人和其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拖拉机培训内容
1.理论课程:包括拖拉机的结构原理、操作方法、安全规定等;
2.实践课程:包括拖拉机的驾驶操作、应急处理等。
第五章拖拉机培训机构
拖拉机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和资质证书,同时要有合格的教练员和教学设备。
第六章拖拉机培训考核
拖拉机培训结束后,学员必须参加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才能颁发相关证书。
第七章拖拉机培训管理
拖拉机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过程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八章拖拉机培训安全
拖拉机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培训过程的安全性。
第九章拖拉机培训的责任
拖拉机培训机构要承担相应培训的责任,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章拖拉机培训的资格证书
通过拖拉机培训后,学员将获得相应的拖拉机驾驶资格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章拖拉机培训的保密
拖拉机培训机构要严格保守学员的个人信息和培训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
第十二章管理制度的遵守
拖拉机培训机构和学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以上就是拖拉机培训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确保拖拉机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由重庆市农机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重庆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教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年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教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市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取《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拖拉机或机动车驾驶技术及相应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章条件第五条教员分理论教员与教练员。
(一)理论教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能力。
2.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持有拖拉机驾驶证G类证或机动车驾驶证C类以上。
(二)教练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讲解要领、动作示范、指导驾驶和评教评学的教学能力。
3.练教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必须持有拖拉机驾驶证G类或机动车驾驶证C类以上,且有五年以上驾龄或十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手扶拖拉机教员必须持有K 类驾驶证)。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符合教员条件的人员,向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报名,并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附表1)一式二份。
(二)交验身份证、驾驶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提供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申请教练员证的须提供服务单位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5张。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渝农机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机发〔2009〕7号)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在2009年全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进一步规范我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工作,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把好驾驶人准入关,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喜庆的新春佳节,现就进一步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目前,我市农机化发展势头强劲,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拥有量迅速增加,新学驾驶人数量骤增。
切实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机生产作业安全,关系到全市农机化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关系到“平安重庆”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
因此,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作为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抓好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牌证核发管理工作。
二、严把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及证照核发关(一)严格依法管理,落实工作责任一是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分离制度,严禁各级农机监理站(所)或监理人员举办或参与农机驾驶人培训,严禁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从事相关的培训工作。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布部门】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5.22【实施日期】2008.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的通知各区县农机(农业、水利)局:为进一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范鉴定管理,保证鉴定质量,加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提高考评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举办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的通知》(渝职鉴发[2008]21号)文件要求,请你局组织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了解和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理论、技术和方法,达到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和条件(一)各区县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开发部门(鉴定、培训部门)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培训者须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
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或专业技术职务副高职称者可申报高级考评员。
(三)原取得考评员资格2年以上,继续从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需换发考评员证卡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运行体系。
2、国家职业种类、标准与题库建设。
3、考评员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工作要求。
4、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5、高技能人才现状和发展趋势。
6、技能竞赛的组织与实施7、专业技能新工艺、新技术讲座。
四、报名事项1、请报名人员填写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推(自)荐表》,并附两寸照片2张,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换证卡复训的人员还需交验考评员证原件。
报名单位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名册》,对新申请参加考评员培训的人员在备注栏注明“新训”,对已经取得考评员资格2年以上参加换证卡复训的人员在备注栏注明“复训”,以便统计并分别安排培训内容。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渝安监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法、考核标准、培训纪律等。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拖拉机驾驶员。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四条培训计划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五条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学员掌握拖拉机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驾驶规则。
第六条培训计划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训练的比例,确保学员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拖拉机的基本知识,如拖拉机结构、工作原理、性能参数等;2. 拖拉机的操作技能,如起步、行驶、转向、制动、停车等;3. 拖拉机的维护保养知识;4. 道路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知识;5. 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知识。
第四章培训方法第八条培训方法应多样化,包括课堂讲授、实际操作、案例分析、模拟考试等。
第九条教师应根据学员的学习进度和特点,采用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设备,确保学员能够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第五章考核标准第十一条考核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理论考核应测试学员对拖拉机基本知识和安全驾驶规则的理解程度。
第十三条实际操作考核应测试学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驾驶能力。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应客观公正,确保学员的真实水平。
第六章培训纪律第十五条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听讲,积极参与实际操作。
第十六条学员应爱护培训机构的设施和设备,不得损坏。
第十七条学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非培训时间驾驶拖拉机。
第七章培训管理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农机驾校管理制度
农机驾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驾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和教练员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机驾校是指专门从事农机驾驶员培训的机构。
农机驾校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第三条农机驾校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机驾校的管理和教学活动,旨在规范农机驾校的管理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和教练员的权益。
第二章农机驾校管理第四条农机驾校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
学校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五条农机驾校应当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农机驾校应当定期对学校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农机驾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和课程记录,依法保护学员个人信息,确保学员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农机驾校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和经验,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遵守教学纪律,不得侮辱、歧视学员,不得推诿教学责任,不得违规收受学员财物。
第十条农机驾校应当定期组织教练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练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学员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教学安排,不得违纪违规,如有违反规定,学校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培训内容第十二条农机驾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相关规定,明确培训内容和教学课程,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负荷。
第十三条农机驾校应当注重实践教学,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学员能够熟练掌握农机驾驶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农机驾校应当重视安全教育,加强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学员驾驶农机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农机驾校应当结合当地农业发展情况,开设适合学员需求的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满足学员实际培训需求。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六条农机驾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员考核评价制度,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综合评价,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农机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农机化技术普及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学员及农机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机构农机培训工作以服务农业、服务农民、服务农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农机培训部,负责农机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机培训部职责:1. 制定农机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农机培训工作;2. 负责农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师资培训;3. 组织农机培训教材编写、审核和选用;4. 负责农机培训学员的报名、注册、考勤、结业等工作;5. 对农机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及时改进培训工作;6. 指导、监督农机培训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农机培训部应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需求,制定农机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课程。
第七条农机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2.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农机化技术;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农机培训教师应按照培训计划,认真备课、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农机培训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章师资管理第十条农机培训部应建立健全师资管理制度,对师资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第十一条农机培训教师应参加师资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农机培训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培训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三条农机培训部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登记、考勤、评估等管理。
第十四条农机培训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农机培训学员对培训内容有疑问,可向教师咨询,教师应耐心解答。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农机培训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培训质量。
农机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农机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培训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培训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合格的农机操作人员。
第三条农机培训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掌握农业机械操作技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机培训学校要坚持科学教育理念,注重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农机培训学校领导班子要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农机培训学校要注重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倾听学生意见,尊重师生隐私,建立和谐的教育环境。
第七条农机培训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进修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和水平,保障教学质量。
第八条农机培训学校要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农机培训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等相关职务,构建科学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负责。
校长需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副校长分管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具体任务,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教务处主任是学校的教学工作负责人,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和评估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班主任、教师、辅导员等师资力量,构建强大的教学团队。
第十四条学校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职责,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的稳步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建立学生档案,完善学生信息数据库,监督学生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各类农机操作课程。
第十八条学校要配备优秀的教师队伍,教师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学校要及时更新教学设备和教材,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教学,加强对学生的实操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员培训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
教员培训班的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1.11
【实施日期】2013.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员培训班的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师资人员,增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农业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我办拟于近期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员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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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农机培训学校管理制度农机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培训学校管理,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保障农田作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机培训学校是指为农机操作人员提供农机驾驶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农机培训学校的管理目标是培养合格的农机操作人员,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第四条农机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系统,配备优秀的教师队伍和相关教学设施,提供独立的培训场地。
第五条农机培训学校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员的日常管理和学习跟踪。
第六条农机培训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农机培训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师绩效考核,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八条农机培训学校应加强与农机驾驶员企业联合培养的沟通与合作,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九条农机培训学校应对学员进行收费,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培训时间进行教学安排。
第十条学员入学时需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签署培训合同。
第十一条学员需要遵守学校的培训规定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员如在培训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或作弊行为,学校有权按照规定予以警告、辞退或终止培训。
第十三条学员需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实际操作,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
第十四条学员有权提出对教学质量和教师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五条学员应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六条学员毕业后,应进行毕业考核,并取得培训证书及合格成绩才能毕业。
第十七条学员如需继续提升技能水平,可以选择进修或参加进一步培训,学校应给予协助。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农机培训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第十九条教师应按照学校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制定教学计划和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教师应指导学员进行正确的农机操作和安全操作,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进行定期的教学反馈和评估,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教材。
拖拉机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拖拉机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学校设立校长1名,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设立教务处、培训部、财务部、后勤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校长任命。
3. 各部门应明确职责,相互协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招生与报名1. 招生对象:凡具备拖拉机驾驶操作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培训。
2. 报名程序:(1)学员填写报名表,提交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2)教务处审核报名材料,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3)学员缴纳培训费用,领取培训资料。
四、培训课程与教学1. 培训课程:(1)理论学习:拖拉机构造、原理、安全操作规程等;(2)实践操作:拖拉机驾驶技能、故障排除等;(3)模拟考试:模拟实际操作考试,检验学员掌握程度。
2. 教学方法:(1)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2)教师根据学员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教学计划;(3)注重学员动手能力培养,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水平。
五、考试与发证1.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两部分。
2.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3. 实践操作考试:采用现场操作形式,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4. 考试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拖拉机驾驶证》。
六、学员管理1. 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 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课。
3.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教师请教。
4. 学员应爱护学校设施,保持教学场所整洁。
七、安全与卫生1.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设备、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2. 教师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员安全意识。
3. 学校应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教学场所清洁卫生。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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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实行资格管理。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教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年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教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市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取《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拖拉机或机动车驾驶技术及相应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章条件第五条教员分理论教员与教练员。
(一)理论教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能力。
2.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二)教练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讲解要领、动作示范、指导驾驶和评教评学的教学能力。
3.练教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证G类(手扶拖拉机教员必须持有K类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C类以上的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或十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符合教员条件的人员,向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报名,并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附表1、2)一式二份。
(二)交验身份证、驾驶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提供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申请教练员证的须提供服务单位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5张。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所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将有关材料集中上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培训、考试与发证第八条经审核合格的学员,到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认定的培训学校报名,并参加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类别的《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九条教员培训按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进行。
(一)理论培训内容为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拖拉机驾驶理论、拖拉机构造及维护知识、拖拉机配套机具、拖拉机使用技术规范、交通工程基础理论、救护常识、行车安全等。
(二)驾驶操作培训内容为道路综合驾驶、场地驾驶、农具挂接与田间作业、机具维护与保养等。
(三)新培训总学时不少于40学时,复训总学时不少于15学时时。
第十条教员考试(一)理论教员进行笔试(闭卷)、示范讲课和实习操作考试。
(二)教练员进行笔试(闭卷)、路考、场地驾驶三门考试。
(三)理论教员的示范讲课、实习操作考试,教练员的口述、路考、场地驾驶考试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进行一次重考。
笔试和重考不合格的,半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重新申请培训。
(四)教员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期考试资格。
(五)对作风正、品德好、考试成绩优异、驾驶操作经验丰富的教员,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认定的培训学校推荐,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定,可以担任其所属培训机构的考核、考试工作。
第五章管理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制定教员奖惩制度,设立驾驶操作教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教员应当做到:(一)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拖拉机驾驶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二)如实填写学员的培训记录。
(三)确保教学行车安全。
(四)参加拖拉机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的再教育。
第十三条《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分正证和副证,与本人的驾驶证同时携带有效,上课时正证佩带于胸前,副证作为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验的凭证。
第十四条《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按本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教练员所持的驾驶证作废时,其所取得的《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也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持有《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增驾的教员,经实操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应车型的《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与其所持有的驾驶证相对应。
第十六条《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在有效期内每三年复训审验一次,复训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审验工作由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
(一)申请复训审验的教员,须参加相应的理论知识培训,具体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交通安全。
(二)审验合格的,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在《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原证上加盖审验章。
并签注有效时间。
第十七条《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补(换)领,并履行下列手续:(一)出具有关遗失证明材料或污损证件。
(二)填写《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交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彩色照片3张及身份证复印件2张。
第十八条持证人申请变更服务单位,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工作的,履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并上缴原证书。
第十九条《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不得伪造、转借、涂改。
第二十条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自然失效。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年龄男性超过60周岁的,女性超过55周岁的。
(三)逾期180天不参加年审的。
(四)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聘用无《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取消三至六个月准教资格,并上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一)教员在教学工作中不尊重学员人格,不文明从教,被学员投诉,并被核实的。
(二)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三)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规定的路线进行教练。
(四)教学过程中出现违章、违纪现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持有《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教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一)由于身体和健康原因不适合执教的。
(二)涂改、冒领《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
(三)驾驶证作废或被注销的。
(四)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五)本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六)教练员离开教学岗位一年(含)以上的;理论教员离开教学岗位二年(含)以上的。
(七)严重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
第二十四条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注销其《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取消其从教资格。
(一)敲诈学员,非法收取各种财物。
(二)有重大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被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处警告三次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教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理论教员准教证申请表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练证申请表重庆市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通知》(农机发[2004]0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员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实行资格管理。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教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年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教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市从事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教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取《重庆市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联合收割机或拖拉机驾驶技术及相应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章条件第五条教员分理论教员与教练员。
(一)理论教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按照农业部《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能力。
2.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二)教练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讲解要领、动作示范、指导驾驶和评教评学的教学能力。
3.练教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应当按所教联合收割机驾驶机型,持有相应的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或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或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驾驶证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历。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符合教员条件的人员,向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报名,并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重庆市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附表1、2)一式二份。
(二)交验身份证、驾驶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提供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申请教练员证的须提供服务单位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5张。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所在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将有关材料集中上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培训、考试与发证第八条经审核合格的学员,到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认定的培训学校报名,并参加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类别的《重庆市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九条教员培训按农业部《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进行。
(一)理论培训内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规章、联合收割机构造及维护知识、联合收割机安全驾驶技术、联合收割机使用技术、跨区作业知识等。
(二)驾驶操作培训内容为联合收割机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田间作业技能、上下运载车技能、机具维护与保养等。
(三)新培训总学时不少于40学时,复训不少于15学时。
第十条教员考试(一)理论教员进行笔试(闭卷)、示范讲课和实习操作考试。
(二)教练员进行理论知识笔试(闭卷)、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三)理论教员的示范讲课、实习操作考试,教练员的口述、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进行一次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