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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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标准2010版

微生物限度标准2010版

二、微生物限度标准(2010版药典二部附录P115,一部P88)(一)致病菌•口服制剂每g或每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含动物药及脏器的药品同时不得检出沙门菌•含中药原生药粉还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大肠杆菌)•外用每g或每ml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梭菌;大肠埃希菌(眼、鼻、呼吸)•阴道、创伤、溃疡用制剂同时不得检出破伤风杆菌。

一次为准,检出以不合格处理(二)活螨不得检出(三)细菌与霉菌1、要求无菌或标示无菌的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规定3、局部给药制剂1)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应符合无菌检查规定2)用于表皮或粘膜不完整、含药材原粉的:•细菌数:≤1000 cfu /g或10cm2,≤100 cfu /ml•霉菌和酵母菌数:≤100 cfu /g、ml或10cm2•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g、ml或10cm2 (各外用制剂均同)3)用于表皮或粘膜完整、含药材原粉的:细菌数:≤10 000 cfu /g或10cm2,≤100 cfu/ml霉菌和酵母菌数:≤100 cfu /g、ml或10cm2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g、ml或10cm2 (各外用制剂均同)4)眼部给药制剂已全提升为无菌制剂原:细菌数:≤10 cfu /g或ml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g或1ml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5)耳、鼻及呼吸道给药制剂细菌数:≤100 cfu /g、ml或10cm2霉菌和酵母菌数:≤10 cfu /g、ml或10cm2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g、ml或10cm2大肠埃希菌:鼻及呼吸道给药制剂, 不得检出/ g、ml或10cm26)阴道、尿道给药制剂细菌数:≤100 cfu /g或ml霉菌和酵母菌数:≤10 cfu /g或ml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不得检出/g、ml或10cm27)直肠给药制剂细菌数:≤1000 cfu /g,≤100 cfu /ml霉菌和酵母菌数:≤100 cfu /g或ml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g或ml8)其它局部给药制剂细菌数:≤100 cfu /g、ml或10 cm2霉菌和酵母菌数:≤100 cfu/g、ml或10cm2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g、ml或10cm24、含动物组织及动物类原药材粉(蜂蜜、王浆、动物角、阿胶除外)的口服制剂:每10g或10ml还不得检出沙门氏菌5、有兼用途径制剂:应符合合途径的标准6、霉变、长螨者:以不合格论。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王知坚•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历史沿革•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在制剂通则中的修订内容•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的修订内容•限度标准的注意事项•国外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的收载情况历史沿革•检查法的历史沿革–国务院1973年121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工作正式启动–在1974年颁布了74版《卫生部药品卫生学检查法》,是首次颁布与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有关的检查方法–先后于84年和90年两次修订,颁布新的检查法–1995年版《中国药典》首次在附录中收载微生物限度检查法–2000年版、2005年版和2010年版《中国药典》先后收载该检查法,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和完善•限度标准的变迁–1986年版《卫生部部颁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国内首次颁布与药品微生物质量有关的限度标准•限度标准的分类依据为剂型,不同剂型制订不同的限度标准值;控制菌检查的分类依据为给药途径,不同途径的制剂有不同的检查内容–1989年版《卫生部部颁药品卫生补充规定》•是对86版限度标准的修订和补充•分类方式上与86版相同–《中国药典》2000年版•首次将微生物限度标准收载入国家药典•在编制体例上仍延用部颁标准的做法,按剂型制订限度标准,按给药途径和剂型特点制订控制菌标准–《中国药典》2005年版•首次确定按给药途径来制订不同产品的限度标准和控制菌标准•首次在制剂通则中对某一类制剂制订较为特殊的微生物控制要求,如眼用液体制剂需要达到近似无菌的要求•在标准的具体规定上,体现了当时对微生物质量的研究水平,如含生药原粉的制剂要求开展大肠菌群检查,用于深部组织的制剂要求不得检出梭菌。

–《中国药典》2010年版•对眼用制剂等特殊要求的制剂,在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必须达到无菌的要求•在制剂通则中,对贴膏剂增加了控制菌检查的要求•对阴道、尿道用药新增了不得检出白色念珠菌的要求制剂通则中的修订内容•制剂通则的整合–要求相同的予以合并,有特殊要求的并列规定如:按照一部、二部和三部制剂通则中对片剂微生物限度检查的要求,整合后的规定是【微生物限度】化学药品的口腔贴片、阴道片、阴道泡腾片和外用可溶片等局部用片剂,以及中药和生物制品的片剂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XI J)检查,应符合规定。

中国药典版药品微生物检验指导原则

中国药典版药品微生物检验指导原则
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起步较 晚,始于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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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我国开展药品微生物污染检查工作,经几 年的调查研究,1978卫生、化工、商业三部联合颁发了 我国第一个“药品卫生标准”。该标准主要为中药、化学 药,按丸、片、散、冲及糖浆、合剂、水剂等剂型规定了 微生物限度。包括细菌总数、霉菌总数;口服药品1g或 1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沙门菌,外用药品1g或1ml 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口服药品不得 检出活螨。
(2)直接测定被测介质中活微生物的检验技术, 如固相细胞计数法、流式细胞计数法等;
(3)基于微生物细胞所含有特定组成成分的 分析技术,如脂肪酸测定技术、核酸扩增技术、 基因指纹分析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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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验的新技术与传统的检验方法比较,
具有检验简便,速度快的特点,有实时或近实时监 控的潜力,能够对生产过程的关键工艺环节作出及 时的微生物质量评价,使生产早期采取纠正措施及 监控和指导优良生产成为可能,同时,新技术的使 用也促进了生产成本降低及检验水平的提高,因此 在医药行业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使用微生物检验的 替代方法。
菌和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首次明确了方法验证的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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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药典起草的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于资源节约
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落实科学监 管理念,着力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二、与时俱进,广泛吸纳先进技术与成果;
坚持自主与创新;积极推进药品标准化战略, 提高我国药品标准总体水平,着力提升《中国 药典》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综合 竞争力,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蛋白胨缓冲液稀释成1:10;1:100;1:

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解析

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解析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中国药典》2015年版修订后将分为三个附录: – 1、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 – 2、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 – 3、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1.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 ----微生物计数法
1.1 总则:环境、要求 1.2 计数方法:平皿法、薄膜过滤法、最可能数法
1.4.2供试品检查
• 供试液制备
– 根据供试品的理化特性与生物学特性,采取适 宜的方法制备供试液。供试液制备若需加温 时,应均匀加热,且温度不应超过 45℃。供试 液从制备至加入检验用培养基,不得超过 1小 时。
– 常用的供试液制备方法如下。如果下列供试 液制备方法经确认均不适用,应建立其他适 宜的方法。
每一试验菌株平行制备2 管或2 个平皿;接种量不大于100cfu ; 同时,用相应的对照培养基替代被检培养基进行上述试验。 结果判定:
被检固体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平 均数的比值应在0.5-2 范围内,且菌落形态大小应与对 照培养基上的菌落一致;被检液体培养基管与对照培 养基管比较,试验菌应生长良好。
• 本检查法可采用替代的微生物检查法,包括自动 检测方法,但必须证明替代方法等效于药典规定 的检查方法。
不适用于活菌制剂的检查
1.1 总则:
• 环境: – 微生物计数试验环境应符合微生物限度检查的要 求。(在不低于GMP 现行版要求的D 级洁净环境 、局部洁净度不低于B 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 行)【10版: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 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 20版:不低于 D级背景下的生物安全柜或B级洁净区域内进行】 – 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 ,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 出。 – 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进行监 测。

2020年版《中国药典》通则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2020年版《中国药典》通则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2020年版《中国药典》通则“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蓝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红色字体表示删减内容)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药品的特殊性而制订的。

药品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药用原料、辅料及、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1.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及标示无菌的制剂和原辅料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2.用于手术、严重烧伤、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3.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生物制品制剂、不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 1。

表 1 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生物制品制剂、不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给药途径需氧菌总数(cf u/g、cf u/m l或cf u/10c m2)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 u/g、c fu/m l或cfu/10cm2)控制菌口服给药①固体制剂液体及半固体制剂103102102101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g 或1ml);含脏器提取物的制剂还不得检出沙门菌(10g 或10ml)口腔黏膜给药制剂齿龈给药制剂鼻用制剂102101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1ml 或 10cm2)耳用制剂皮肤给药制剂102101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1ml 或10cm2)呼吸道吸入给药制剂102101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或 10ml ) 阴道、尿道给药制剂102101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1g 、1ml 或 10cm 2);中药制剂还不得检出梭菌(1g 、 1ml 或 10cm 2)直肠给药 固体制剂103102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 或 1ml )其他局部给药制剂102102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 、1ml 或 10cm 2)注 ①化学药品制剂和生物制品制剂若含有未经提取的动植物来源的成份及矿物质还不得检出沙门菌(10g 或 10ml )。

微生物限度标准

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药品的特殊性而制订的。

药品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化学药品原料药、中药提取物及辅料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非无菌制剂的总需氧菌数、总霉菌及酵母菌数测定照附录×××检查;非无菌制剂的控制菌检查照附录×××检查。

本限度标准解释如下:101CFU:最大可接受限值=20;102CFU:最大可接受限值=200;103CFU:最大可接受限值=2000。

以此类推。

1.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2.口服给药制剂2.1 不含药材原粉的口服给药制剂需氧菌总数每1g不得过103cfu。

每1ml不得过102cfu。

霉菌及酵母菌总数每1g不得过102cfu。

每1ml不得过101cfu。

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沙门菌含脏器提取物的口服给药制剂每10g或10ml不得检出。

2.2含药材原粉的口服制剂2.2.1不含豆豉、神曲等发酵原粉的口服给药制剂需氧菌总数每1g不得过10000cfu。

每1ml不得过100cfu。

霉菌及酵母菌总数每1g或1ml不得过100cfu。

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沙门菌每10g或10ml不得检出。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每1g应小于102个。

每1ml应小于101个。

2.2.2 含豆豉、神曲等发酵原粉的口服制剂需氧菌总数每1g不得过100000cfu。

每1ml不得过10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1g不得过500cfu。

每1ml不得过100cfu。

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沙门菌每10g或10ml不得检出。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每1g应小于102个。

每1ml应小于101个。

3.局部给药制剂3.1 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药品的特殊性而制订的。

药品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化学药品原料药、中药提取物及辅料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非无菌制剂的总需氧菌数、总霉菌及酵母菌数测定照附录×××检查;非无菌制剂的控制菌检查照附录×××检查。

本限度标准解释如下:101CFU:最大可接受限值=20;102CFU:最大可接受限值=200;103CFU:最大可接受限值=2000。

以此类推。

1.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2.口服给药制剂2.1 不含药材原粉的口服给药制剂需氧菌总数每1g不得过103cfu。

每1ml不得过102cfu。

霉菌及酵母菌总数每1g不得过102cfu。

每1ml不得过101cfu。

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沙门菌含脏器提取物的口服给药制剂每10g或10ml不得检出。

2.2含药材原粉的口服制剂2.2.1不含豆豉、神曲等发酵原粉的口服给药制剂需氧菌总数每1g不得过10000cfu。

每1ml不得过100cfu。

霉菌及酵母菌总数每1g或1ml不得过100cfu。

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沙门菌每10g或10ml不得检出。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每1g应小于102个。

每1ml应小于101个。

2.2.2 含豆豉、神曲等发酵原粉的口服制剂需氧菌总数每1g不得过100000cfu。

每1ml不得过10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1g不得过500cfu。

每1ml不得过100cfu。

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沙门菌每10g或10ml不得检出。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每1g应小于102个。

每1ml应小于101个。

3.局部给药制剂3.1 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是指药典(如中国药典、美国药典等)规定的药品中允许存在的微生物数量的限制。

微生物限度是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所设立的,合理的微生物限度可防止和减少可能在药品生产和贮存过程中引入的微生物污染。

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微生物数:药典规定了应当检测的总微生物数的限制,表示制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微生物的总数量。

不同类别的药品对总微生物数的限制可能有所不同。

2. 霉菌和酵母菌:霉菌和酵母菌是一类常见的微生物,它们生长迅速,可以在药品中引起变质和腐败。

因此,药典通常规定了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数量限制。

3.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是常见的肠道致病菌,它们存在于环境中,如食品、水源等,可能通过生产过程中的污染进入药品中。

药典通常规定了对大肠菌群的数量限制。

4. 特定致病菌:药典对某些具有危害性的致病菌也可能设置了数量限制,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的设定是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的药典对微生物限度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生产药品时,企业需要按照药典要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进行检测,并确保药品符合规定的标准。

中国药典2015版-微生物限度检查解析

中国药典2015版-微生物限度检查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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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限度未做统一规定。
控制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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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沙门菌 (10g) ;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 于104(1 g)
执行及制定标准的注意事项
执行范围: 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药品 药用原料、辅料 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 新药标准 进口药品标准复核 药品质量考察及仲裁
标准执行的注意事项: 药典标准出处:中国药典通则项下【微生
或菌株已无使用需要时应及时灭菌销毁”; • 管理:应有程序文件,包括申购、操作、转种传代、纯度特性确认记录,注明名称、标准号、
接种日期、代数、培养基和培养条件、保藏的位置和条件等。
环境
• 实验室的布局和运行 • 环境监测 • 清洁、消毒和卫生
设备
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清洁保养制度 操作规程 使用、监控的记录
器、天平、量器等等) 3.供应商评估与现场审计 使用正确的、有严格质量保障的产品
《中国药典》2015年版-微生物限度标准修订解析
标准修订内容 修订思路1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二、三部限度标准的相关内容合并。 修订思路2 参考EP7.0,USP35,JP X V标准,修订中国药典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102
不含豆豉、神曲等发酵 5×102 原粉
102
液体口服给药
制剂
含豆豉、神曲等
发酵原粉
103
102
不得检出大肠艾希菌 不得检出沙门菌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 于 101
固体局部给药 表皮或粘膜不完整
104
102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
制剂
菌、
表皮或粘膜完整
103
102
铜绿假单胞菌 ;阴道、
药品微生物检验的现状与发展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附录×××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药品的特殊性而制订的。

药品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药用原料、辅料及中药提取物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1.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和原辅料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2.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3. 非无菌不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1)表1 非无菌不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微生物限度标准给药途径需氧菌总数(CFU/g、 CFU/m或CFU/10cm2)霉菌及和酵母菌总数(CFU/g、 CFU/m或CFU/10cm2)控制菌口服固体给药制剂103102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g);含脏器提取物的制剂还不得检出沙门菌(10g)口服液体给药制剂102101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ml);含脏器提取物的制剂还不得检出沙门菌(10ml)口腔黏膜给药制剂齿龈给药制剂鼻用制剂102101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1ml或10cm2)耳用制剂皮肤给药制剂102101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1ml或10cm2)呼吸道吸入给药制剂102101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耐胆盐革兰阴性菌(1g或1ml)阴道、尿道给药制剂102101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梭菌(1g、1ml或10cm2)直肠给药固体制剂液体制剂103102102102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或1ml)其他局部给药制剂102102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1ml或10cm2)4. 非无菌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2)表2非无菌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微生物限度标准给药途径需氧菌总数(CFU/g、 CFU/mL或CFU/10cm2)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CFU/mL或CFU/10cm2)控制菌固体口服给药制剂不含豆豉、神曲等发酵原粉含豆豉、神曲等发酵原粉104(丸剂3×104)1051025×102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g);不得检出沙门菌(10g);耐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于102(1g)。

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

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

1.4.2供试品检查
• 供试液制备
– ⑶油脂类供试品
• 取供试品,加入无菌十四烷酸异丙酯使溶 解,或与最少量并能使供试品乳化的无菌 聚山梨酯 80或其他无抑菌性的无菌表面 活性剂充分混匀。表面活性剂的温度一般 不超过 40℃(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 45℃),小心混合,若需要可在水浴中进 行,然后加入预热的稀释液使成 1∶10供 试液,保温,混合,并在最短时间内形成 乳状液。必要时,用稀释液或含上述表面 活性剂的稀释液进一步 10倍系列稀释。
– 培养和计数 培养条件和计数方法同平皿计数 法,每张滤膜上的菌落数应不超过100cfu。
• 菌数报告规则
– 以相当于 1g、1ml 或10cm2 供试品的菌落数 报告菌数;若滤膜上无菌落生长,以﹤1 报 告菌数(每张滤膜过滤1g、1ml 或10cm2 供 试品),或﹤1 乘以最低稀释倍数的值报告菌 数。
1.4.2供试品检查
• 供试液制备
– ⑷需用特殊方法制备供试液的供试品
• 膜剂供试品 • 肠溶及结肠溶制剂供试品 • 气雾剂、喷雾剂供试品 • 贴膏剂供试品
1.4.2供试品检查
1. 平皿法
– 平皿法包括倾注法和涂布法。 – 除另有规定外,取规定量供试品,按方法适用性
试验确认的方法进行供试液制备和菌数测定,每 稀释级每种培养基至少制备2个平皿。 – 培养和计数 除另有规定外,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 基平板在30~35℃培养3~5天,沙氏葡萄糖琼脂 培养基平板在20~25℃培养5 ~7天, 观察菌落 生长情况,点计平板上生长的所有菌落数,必要时 可适当延长培养时间至7 天进行菌落计数并报告 。菌落蔓延生长成片的平皿不宜计数。点计菌落 数后,计算各稀释级供试液的平均菌落数,按菌 数报告规则报告菌数。 – 若同稀释级两个平皿的菌落数平均值不小于15, 则两个平皿的菌落数不能相差1 倍或以上。

2010年版《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

2010年版《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

《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 J (附录115页)《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微生物限度标准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及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而制订的。

药品的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原料及辅料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1.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2.口服给药制剂细菌数每1g不得过l000CFU 。

每lml 不得过100CFU 。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lg或lml 不得过100CFU 。

大肠埃希菌每1g 或lml不得检出.3 .局部给药制剂3.1用于手术、烧伤及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3.2 耳、鼻及呼吸道吸入给药制剂细菌数每1g、lml 或l0cm2,不得过100CPU 。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g、lml 或l0cm2,不得过10CPU 。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1g、lml 或l0cm2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菌鼻及呼吸道给药的制剂,每1g、lml 或l0cm2,不得检出。

3.3 阴道、尿道给药制剂细菌数每1g、lml 或l0cm2,不得过100CFU 。

霉菌数和酵母菌数每1g、lml 或l0cm2应小于10CFU 。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每1g、lml 或l0cm2,不得检出。

3 .4 直肠给药制剂细菌数每1g不得过l000CFU。

每lml 不得过100CFU 。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g 或lml 不得过100CFU 。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lg 或lml 不得检出。

3.5 其他局部给药制剂细菌数每1g、lml 或l0cm2不得过100CFU 。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g、lml 或l0cm2不得过100CFU 。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1g、lml 或l0cm2不得检出。

4.含动物组织(包括提取物)的口服给药制剂每10g 或10ml 还不得检出沙门菌。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一、细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1简述细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是检测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原、辅料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

也是用于评价生产企业的药用原料、辅料、设备、器具、工艺流程、环境和操作者的卫生状况的重要手段和依据细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均采用平板菌落计数法,这是活菌计数的方法之一,也是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常用的一种方法。

以在琼脂平板上的细菌、霉菌和酵母菌形成一个独立可见的菌落为计数依据。

该法测定结果只反映在该规定条件下所生长的细菌(为一群嗜中温、需氧和兼性厌氧菌)、霉菌和酵母菌的菌落数。

不包括对营养、氧气、温度、pH和其他因素有特殊要求的细菌、霉菌和酵母菌。

一个细菌、霉菌和酵母菌的菌落均可由一个或多个菌细胞生长繁殖而成。

因此供试品中所测得的菌落数,实际为菌落形成单位数(colony forming unity,cfu),不应理解为细菌、霉菌、酵母菌的个数。

2 设备、仪器2.1 设备2.1.1 洁净实验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应有单独的洁净实验室,每个洁净实验室应有独立的净化空气系统。

2.1.1.1 结构和要求洁净实验室应采光良好、避免潮湿、远离厕所及污染区。

操作间与缓冲间之间应有样品传递舱,出入操作间和缓冲间的门不应直对。

洁净实验室内应六面光滑平整,能耐受清洗消毒。

墙壁与地面、天花板连接处应呈凹弧形,无缝隙,不留死角。

操作间内不应安装下水道。

洁净实验室内的照明灯应嵌装在天花板内,室内光照应分布均匀,光照度不低于300LX。

2.1.1.2 温度、湿度洁净实验室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最好在40%~60%。

2.1.1.3 操作间操作间应安装空气除菌过滤层流装置。

洁净度不应低于10000级,局部洁净度为100级(或放置同等级净化工作台)。

操作间或净化工作台的洁净空气应保持对环境形成正压,不低于10Pa,操作间与缓冲间也应保持相对正压,不低于5Pa。

操作台上备有药物天平,乙醇灯,火柴,乙醇棉球,大、小橡皮乳头等。

四国药典有关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的比较

四国药典有关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的比较

四国药典有关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的比较微生物限度规定的作用,是为药品生产提供一个标准或指导,以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

各国药典标准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可达到的限度标准,这些指标正确、有效地规范了药品生产、检定和监督的程序。

药品要能反映不引起生物降解物和没有药源性污染的微生物存在是必要的,严格控制条件致病菌及致病菌。

一、CP、USP、BP、JP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⒈各国药典收载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时间不同(见表1)表1 各国药典收载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时间各国药典CP USP BP JP收载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时间1995版* 1975(19)1973---方法1988---品种**第十三改正版****1978年颁布第一个药品卫生标准;1986年颁布了修改的药品卫生标准;1989年下发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199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标准仅为少数剂型)**品种98版43个,其中原料药品种38个,制剂品种仅5个。

***仅有6个品种。

⒉品种不断扩大USP版本19(1975)22(1990)23 24(2000)*217种包括原料药品种72个(占1/3);制剂品种(占2/3)。

⒊活菌数要求各有特点⒋控制菌的要求各有特点a 10g或10ml样品不得检出。

b 1g或1ml 样品不得检出。

c 仅为个别品种要求10~103/1g或1ml。

*d 不列在剂型项内而以说明提出,意即不作为常规检查,如有检出,以不合格处理的依据。

二、稀释剂的种类* pH7.0缓冲氯化钠-蛋白胨水:磷酸二氢钾3.56g,磷酸氢二钠4.30g,蛋白胨(肉胨或酪胨1.0g纯水1000ml/L。

溶解以上成份,加入1~10g 吐温-20或吐温-80。

121℃高压蒸汽灭菌30min。

作用:可调节供试液pH至近中性,其中蛋白胨对菌细胞有保护作用,有利于菌数及控制菌的测定。

吐温加入对含油性供试品的助溶具有作用。

** USP、BP微生物限度(污染)检查用稀释剂,除磷酸盐缓冲液、磷酸盐缓冲胨水外,尚采用以上两种培养基,直接稀释供试品并作增菌培养.。

微生物限度标准

微生物限度标准
• 细菌数 ≤10000个/ 1g (丸剂≤30000个); ≤500个/ 1ml 。 • 霉菌和酵母菌数 ≤100个/ 1g或1ml 。
• 大肠埃希菌 不得检出/ 1g或1ml 。
• 大肠菌群 • 细菌数 <100个/ 1g 。 <10个/ 1ml。 ≤100000个/ 1g; ≤1000个/ 1ml 。 ≤100个/ 1ml 。 不得检出/ 1g或1ml 。 含豆豉、神曲等发酵成分的制剂 • 霉菌和酵母菌数 ≤500个/ 1g ; • 大肠埃希菌 • 大肠菌群
原则性要求:丸剂、口服片剂、胶囊剂、颗粒剂。
2015-4-13 17
新增的无菌检查化学药品制剂
鼻用制剂:用于手术或创伤的鼻用制剂 .
凝胶剂:用于严重创伤的凝胶剂 . 乳膏剂:用于烧伤或严重创伤的乳膏剂 .
2015-4-13
18
2005版中药制剂通则项下的微生物限度要求
无菌检查:注射剂。
无菌检查及微生物限度检查:散剂*、软膏剂*、眼用 制剂*、鼻用制剂*、气雾剂*、喷雾剂*。 微生物限度检查:丸剂、颗粒剂、片剂、锭剂、煎膏 剂、胶剂、糖浆剂、合剂、滴丸剂、胶囊剂、酒剂、 酊剂、流浸膏剂、浸膏剂、露剂、茶剂、栓剂、贴膏 剂(贴剂)*、凝胶剂*、搽剂*、洗剂*、涂膜剂*. 不要求:膏药。
<100个/ 1g 。 <10个/ 1ml。
2015-4-13
7
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指在37℃生长时能发酵乳糖,24h内产酸产气的一类 革兰阴性无芽孢杆菌。除大肠埃希菌属外,它还包括肠杆菌科的 肠杆菌属、枸橼酸菌属、克雷伯菌属,基本上包括了正常人畜肠 道内的全部需氧的革兰阴性杆菌,较大肠埃希菌更具代表性,且 存活时间较长,也较容易检出。故检出大肠埃希菌,一般认为 药品受粪便的近期污染;而检出大肠菌群,则表示药品受粪便 的近期或远期污染。以大肠菌群作为口服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的控制菌,具有广泛的卫生学意义,更能反映药品的卫生质 量。国际上以大肠菌群作为药品、食品、饮水等的卫生指示 菌之一。

药典 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典 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微生物限度是指在药品中允许存在的微生物数量的标准,它是评价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地控制微生物对药品的污染和变质。

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药品的性质、用途、生产工艺和储存条件等因素,以确保药品在整个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都能保持良好的品质。

微生物对药品的污染可能会导致药品的变质和降低药品的有效性,甚至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合理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对于保障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常包括细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的数量限度。

细菌总数是指在一定数量的制剂中存在的细菌总数的限度,它反映了药品的卫生状况和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水平。

霉菌和酵母菌是常见的微生物污染源,它们可能会导致药品的霉变和酵败,因此对其数量也有一定的限制标准。

在药典中,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和不同的用途,制定了相应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例如,对于口服固体制剂,其微生物限度标准要求较为严格,因为口服固体制剂在服用过程中会直接进入消化道,对人体的影响较大。

而对于外用制剂,其微生物限度标准相对较宽松,因为外用制剂在使用过程中不会直接进入人体内部,对人体的影响较小。

此外,对于注射剂和眼科制剂等高风险药品,其微生物限度标准要求更为严格,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微生物的污染是确保药品质量的关键步骤之一。

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良好的生产环境、严格的生产操作规程、有效的清洁消毒措施等,以确保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微生物污染。

同时,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检测体系,对原辅料、中间体和成品进行全面的微生物检测,确保药品符合微生物限度标准的要求。

总之,微生物限度标准是评价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保障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典中制定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药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符合微生物限度标准的要求,为人体健康提供保障。

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

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
(MPN法) 1.3 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和供试品计数方法适用
性试验:菌种及菌液制备、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 1.4 供试品检查:检验量、供试品检查 1.5 结果判断 1.6 稀释液、冲洗液及培养基
1.1 总则:
• 微生物计数法系用于能在有氧条件下生长的嗜温 细菌和真菌的计数。
• 当本法用于检查非无菌制剂及其原、辅料等是否 符合规定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时,应按规定进行检 验,包括样品的取样量和结果的判断等。除另有 规定外,本法不适用于活菌制剂的检查。
30~35 ℃ 不超过3天
20~25 ℃ 不超过5天
每一试验菌株平行制备2 管或2 个平皿;接种量50~100cfu ; 同时,用相应的对照培养基替代被检培养基进行上述试验。 结果判定:
若被检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不小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 平均数的70 %,且菌落形态大小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 落一致,判该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符合规定。
3. MPN 法
– 取规定量供试品,按方法适用性试验确认的 方法进行供试液制备和供试品接种,所有试 验管在30~35℃培养3~5 天,如果需要确 认是否有微生物生长,按方法适应性试验确 定的方法进行。记录每一稀释级微生物生长 的管数,从表3查对每1g 或1ml 供试品中需 氧菌总数的最可能数。
1.5结果判断
菌数报告规则
– 需氧菌总数测定宜选取平均菌落数小于 300cfu 的稀释级、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测定宜 选取平均菌落数小于100cfu 的稀释级,作为 菌数报告(取两位有效数字)的依据。取最 高的平均菌落数,计算1g、1ml 或10 cm² 供 试品中所含的微生物数。
– 如各稀释级的平皿均无菌落生长,或仅最低 稀释级的平板有菌落生长,但平均菌落数小 于1 时,以﹤1 乘以最低稀释倍数的值报告菌 数。

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控制菌检查
00版 大肠杆菌增加了MUG-靛基质试验 05版 含药材原粉的制剂增加了大肠菌群 的检查

关于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 为生药原粉的制剂
86部颁 暂不进行限度要求。 00版 药典业发(2002)第035号文通知: 细菌数、霉菌数暂不控制。 05版 细菌数:100000个/克; 霉菌数:500个/克。






1987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颁发内卫药字(1987) 第51号《蒙成药卫生标准补充规定》。 1989年卫生部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 明》。 1990年卫生部修订《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1995年版《中国药典》正式收载了药品微生物限 度检查法,但只收载了方法。 2000年版《中国药典》正式收载了药品微生物限 度检查法和微生物限度标准,在这部跨世纪的药 典中,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有了长足的进展,对 药品生产、药品监督和检验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 据。 2005年版《中国药典》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微生物 限度标准。
四、总结
通过对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回顾,2000年版 药典对微生物限度检查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 2005年版药典又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为了同国 际接轨,细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控制菌检 查增加了方法的验证;常用稀释剂变为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利于微生物的检 出;控制菌增加了大肠菌群,沙门菌检出变为 10g或10ml不得检出,与英、美药典一致。不 完善之处是我们仍以剂型控制微生物限度,国 际惯例以品种制定标准,我们应该尽快有组织、 有计划的研究以品种制定微生物限度的工作, 从发展看,以品种为单位制定标准较为合理。

内卫药字(1987)第51号《蒙成药卫生标准 补充规定》,限度范围这么宽,可控性差,关于 “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制剂暂 不进行限度要求”,患者服药的安全性令人担忧, 容易引发药原性疾病。 对于传统中成药和民族药,习惯认为染菌不 可控制,含发酵类药材的中成药含菌量很高,我 国基本处于“暂不控制状态”,有文献报道,曲 类药材大部分含菌量<5万个/g,即使有少数含菌 量较高,但根据用量在成药处方中所占比例看, 该类制剂含菌量高的原因也不是曲类药材造成的, 而是其它不文明生产因素所至。因此,只要厂家 加强文明生产,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这 类制剂细菌数达到<5万个/g的标准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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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菌检查
00版 大肠杆菌增加了MUG-靛基质试验 05版 含药材原粉的制剂增加了大肠菌群 的检查

关于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 为生药原粉的制剂
86部颁 暂不进行限度要求。 00版 药典业发(2002)第035号文通知: 细菌数、霉菌数暂不控制。 05版 细菌数:100000个/克; 霉菌数:500个/克。
四国药典有关药品微生物
限度标准的比较
CP、USP、BP、JP
《中国药典》2000年版 (一、二部)标准及修订
四、总结
通过对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回顾,2000年版 药典对微生物限度检查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 2005年版药典又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为了同国 际接轨,细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控制菌检 查增加了方法的验证;常用稀释剂变为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利于微生物的检 出;控制菌增加了大肠菌群,沙门菌检出变为 10g或10ml不得检出,与英、美药典一致。不 完善之处是我们仍以剂型控制微生物限度,国 际惯例以品种制定标准,我们应该尽快有组织、 有计划的研究以品种制定微生物限度的工作, 从发展看,以品种为单位制定标准较为合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下文,取消地方药品 标准,这项工作已完成,从2002年12月1日起, 使用国家药品标准及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已上 市的药品可通和使用至2003年6月30 日,在此期 间,仍按原地方标准检验。 目前,内卫药字(1987)第51号《蒙成药卫 生标准补充规定》属于地方标准,已不再执行, 统一执行现行版本的中国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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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颁发内卫药字(1987) 第51号《蒙成药卫生标准补充规定》。 1989年卫生部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 明》。 1990年卫生部修订《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1995年版《中国药典》正式收载了药品微生物限 度检查法,但只收载了方法。 2000年版《中国药典》正式收载了药品微生物限 度检查法和微生物限度标准,在这部跨世纪的药 典中,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有了长足的进展,对 药品生产、药品监督和检验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 据。 2005年版《中国药典》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微生物 限度标准。
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的 颁布和实施
一、概述
我国开展药品微生物检验始于1972年,在国务 院(73)121号文件的指引下,在全国范围内 组织了技术培训,经几年的调查研究,积累了 大量的数据。 1978年由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布第 一个《药品卫生标准》, 1980年卫生部颁发了《药品卫生检验方法》并 与1984年进行了修订。 1986年卫生部修订《药品卫生标准》,
三、内卫药字(1987)第51号 《蒙成药卫生标准补充规定》
(属地方标准,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取消。) 细菌数(个/克) 霉菌数(个/克)
口服散剂
外用散剂
不得过15万
不得过10万
不得过800
不得过800
水丸、糊丸 不得过10万
片剂 不得过2万
不得过800
不得过800
含花类如藏红花,菊花、和果实药材如石 榴、益智仁等细菌数不得过50万/克,霉菌数不 得过800个/克。 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蒙成药除中成药的规 定外,含动物类药材,如麝香、兔心等。树脂 胶香、黑云香、白胶香等品种的蒙成药暂不进 行限度要求,但不得检出致病菌。 各蒙成药厂对含以上原药材的品种虽不进 行限度要求,但必须按规定进行菌检,积累资 料,每半年总结上报一次,以利保证质量,早 确定卫生标准。

内卫药字(1987)第51号《蒙成药卫生标准 补充规定》,限度范围这么宽,可控性差,关于 “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制剂暂 不进行限度要求”,患者服药的安全性令人担忧, 容易引发药原性疾病。 对于传统中成药和民族药,习惯认为染菌不 可控制,含发酵类药材的中成药含菌量很高,我 国基本处于“暂不控制状态”,有文献报道,曲 类药材大部分含菌量<5万个/g,即使有少数含菌 量较高,但根据用量在成药处方中所占比例看, 该类制剂含菌量高的原因也不是曲类药材造成的, 而是其它不文明生产因素所至。因此,只要厂家 加强文明生产,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这 类制剂细菌数达到<5万个/g的标准是完全可行的。

培养温度
86部版 细菌 霉菌、酵母菌 控制菌 00版 细菌 霉菌 、酵母菌 控制菌

37℃培养48小时; 25~28 ℃培养72小时。 37℃ 30~35℃培养48小时; 25~28 ℃培养72小时。 36 ℃ ±1℃

05版
细菌 30~35℃培养48小时; 霉菌 、酵母菌 20~25 ℃培养72小时。 控制菌 36 ℃ ±1℃

(二)化学药及生化药

86部颁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 : 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克 霉菌数:不得过100个/克 生化药如胃酶片(5000个/克)、胰 酶片(10000个/克)、多酶片(50000个/ 克)、胃膜素(100000个/克)等十几个 药品都有各自的规定。
00版 二部附录在制剂通则对8种剂型如 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酊剂、 栓剂、糖浆剂等未规定“微生物限度” 检查,中检药[2000]1225号“全国药品微 生物检验方法及标准工作会议纪要”要 求做微生物限度,但没有药典委员会的 通知。 05版 二部附录在制剂通则下,多数剂型 又增加了“微生物限度”检查,只有少 数剂型如口服片剂(不包括外用片剂如 口腔贴片、阴道片、外用可溶片等)、 丸剂没有列出。*
霉 菌 数

单位:个/克
86部颁 含生药原粉的制剂 片剂 丸剂 不得过500 散剂 00版 含生药原粉的制剂: 不得过100 05版 含药材原粉的制剂: 不得过100
活螨检查
86部颁 不得检出活螨。 00版 不作为常规检查,以说明提出, 发现霉变、长螨者以不合格论,可报告 活螨检查不符合规定;检查结果符合规 定,检验报告不写此项检查。 05版 同00版。
二、三个微生物限度标准 不同之处的比较
1《卫生部标准》1986年(1989补充) 2 《中国药典》2000年版 3 《中国药典》2005年版

(一)中成药
细 菌 数

单位:个/克
86部颁 含生药原粉的制剂;丸剂不得过50000 散剂不得过100000 00版 含生药原粉的制剂:丸剂不得过30000 散剂不得过30000 05版 含药材原粉的制剂: 不得过10000 丸剂不得过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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