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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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个人外汇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旨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个人资产安全。

下面是一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第一,个人外汇交易实行真实合规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个人外汇交易必须在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且仅限于用于个人经济活动或合法投资。

第二,个人外汇交易实行合理限制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有一定的额度限制,超过限额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此举旨在防范个人外汇交易的不良影响和风险传导。

第三,个人外汇交易实行风险提示原则。

个人外汇投资有一定的风险,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前,相关金融机构必须向个人提供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以保证个人能够清楚了解风险程度并作出明智的决策。

第四,个人外汇交易实行监管责任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需要由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关机构需要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个人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个人外汇交易实行稳定市场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要有利于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得通过操纵或非法手段影响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六,个人外汇交易实行合法合规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洗钱、非法资金流动等违法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七,个人外汇交易实行信息报告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信息,包括交易金额、资金来源、外汇用途等,以便监管部门对个人外汇交易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外汇交易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为个人外汇交易提供了有力的监管和保障。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保护个人资金安全,同时也为国家金融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交易行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外汇交易活动。

第三条个人可以在持有有效件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同业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交易。

第四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序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他人。

第二章交易主体及权限第五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进行个人外汇交易。

第六条个人在持续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享有法定的个人外汇购汇和结汇额度,同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个人不得将其名下的外汇账户及其资金交由他人使用或者代理操作,不得从事无居所、无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涉外活动。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个人可以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柜台交易;(二)网上交易;(三)电话交易;(四)自助交易机交易;(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提供的合法外汇交易方式。

第九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在合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同业机构完成。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电视、报纸、杂志以及其他公开媒体上及时发布外汇市场行情和交易汇率等信息。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全面、准确、及时的外汇投资风险提示,明确投资风险或者潜在损失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的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个人外汇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使用的外币、人民币与境外外币之间的转换关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民银行所有。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个人外汇交易: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同业机构进行的外汇买入、卖出和结汇、购汇等活动。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7]1号【发布日期】2007-01-05【生效日期】2007-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首先是外汇购汇和结汇方面。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个人购汇的用途、时间、金额和频率的限制。

购汇金额和频率相关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个人非法转移资金和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稳定。

购汇用途方面,规定了个人向境外支付合法经营、贸易和消费的款项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购汇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结汇方面,规定了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凭证在规定期限内的销售、兑换和提款等事项的处理办法。

第三是外汇存入和提取。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居民个人可以将外汇资金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存入金额不能超过个人外汇账户相应币种的额度限制。

存入外汇的方式可以是现金、电汇、托收等。

在提取外汇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个人可以用于结汇、购汇、投资和消费等用途的提款的限制和手续。

最后是外汇业务违规处罚。

实施细则对个人违反中国的外汇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情况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注销外汇账户、限制外汇业务、限制境内活动等。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个人外汇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和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需要居民个人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个人外汇交易安全合规。

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3)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5)第四章个人外币现钞兑换管理 (5)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6)第六章附则 (9)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请全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营业网点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行获准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审核个人客户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合法外汇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目前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和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按照本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并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处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含外币兑换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第七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需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收结汇、售付汇按照《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及其他单位在外汇从业中及其活动。

一、目的
为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订本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个人在外汇市场的行为、强化外汇管理责任,保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安全性,对个人外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外汇从业及活动,包括:
1.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包括个人汇款、汇兑、非居民汇票以及旅游汇兑等;
2.个人拨出外汇进行投资、收购国外货物、服务或者接受国外货物、服务付款;
3.个人准备或参与境外学习、旅游或其他活动;
4.其他外汇活动。

三、准予有关放行文件
1.个人准备进行外汇从业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其外汇从业放行的有关文件。

2.境外旅游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涉外支付清单,并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境外涉外支付清单说明放行的有关文件。

3.个人准备投资境外或者从事除自费境外旅游外的境外活动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准予该等活动外汇放行的有关文件。

4.境外学习、旅游的,应按照境外支付清单报备有关支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一、概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是指对个人境内外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

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个人外汇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具体办法,帮助个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个人外汇管理的目的个人外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保护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并防止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出和滥用。

三、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个人外汇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个人需要依法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以便进行外汇资金的收付。

在开立外汇账户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联系明和符合规定的资金来源证明。

2. 外汇资金的使用范围个人外汇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旅行、教育、医疗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合法用途。

个人不得将外汇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等非法或限制性领域。

3. 外汇资金的转移和兑换个人在需要将境内外汇资金转移到境外或兑换成其他货币时,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4. 外汇资金的报备和核查个人在发生一定金额以上的境内外汇资金收付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相关部门可以对个人外汇资金进行核查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个人外汇管理的意义和影响个人外汇管理的意义在于规范个人对外汇资金的使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稳定。

通过合理管理和监控个人外汇资金,可以防止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出和洗钱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个人外汇管理对个人也有一定的影响。

通过规范和限制个人对外汇资金的使用,可以避免个人财务风险,也有利于个人理性投资和资本增值。

五、个人外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个人在外汇管理中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或限制性的外汇资金操作;2.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和资金来源信息;3. 依法支付外汇管理相关费用;4. 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资金的调查、核查和审查。

六、个人外汇管理的违法和处罚个人在外汇管理中如有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理。

个人外汇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条例实施细则

1. 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由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市场情况确定。

2. 代理办理:
-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
办理。

- 代理取款和代理结售汇均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直系亲属关
系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3. 外币现钞提取:
-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 超过1万美元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
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4. 汇出汇款:
- 办理外汇转账时,卡对卡转账需要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在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而购汇时,应选择存入个人外汇账户。

5. 外汇储蓄账户:
- 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 牌价计算:
- 等值美元的牌价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月初牌价计算的,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会保险起见,再少算一点存入金额。

7. 规范性文件: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废止、修改或调整。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为个人提供便利的外汇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收汇入账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九条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附1: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附2: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一、网络结构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二、互联协议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三、互联编址原则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四、网络可靠性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五、网络安全性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六、设备配置及要求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银行联网设备配置: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 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七、实施及维护要求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是指针对个人在国外进行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的监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根据新规定,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银行实名制: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注册。

2. 外汇交易限额: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设定个人外汇交易的限额,超过限额需经过特殊审批。

3. 外汇交易用途限制:个人外汇交易需提供明确的用途,用于合法的经济活动,禁止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 外汇交易资金来源报告: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提供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并按照要求报告。

5. 个人外汇交易信息公开:个人外汇交易信息需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有可能对外公开。

6. 外汇交易违规处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进行处罚,可能包括罚款、限制外汇交易等。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严格遵守新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会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外汇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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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个人对外汇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外汇管理办法是对于个人持有和交易外汇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它的出台旨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影响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中国政府为了适应外汇市场的变化、规范个人外汇交易行为,同时有效防控资本流动风险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个人外汇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未加管理的个人外汇交易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风险和问题,如资金外流、金融市场波动等。

因此,制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主要内容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外汇账户申请和使用:个人需要凭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开设个人外汇账户。

外汇账户用于个人外汇交易和结算,有助于监控个人资金流动情况,确保交易安全。

2. 外汇交易额度限制:个人外汇交易额度是指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所能进行的外汇兑换和资本转移的最大金额。

根据个人资产、收入情况以及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需要,设置了一定的外汇交易额度限制,个人外汇交易超过限额需经过审批。

3. 外汇资金用途:个人外汇资金只能用于合法的境外投资、旅行消费、购买海外商品等用途。

严禁用于非法资本流动、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个人交易安全。

4. 外汇交易信息报告:个人外汇交易行为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包括交易金额、频次、对象等相关信息。

这有助于监控和预警个人外汇交易风险,及时发现和应对异常情况。

三、影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个人和整个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了个人外汇交易行为,遏制了一些非法和违规交易的发生,提高了个人外汇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其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有助于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

通过限制个人外汇交易额度和加强交易信息监控,可以有效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避免资本大规模流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是指对个人在国外交易或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结算和管理进行规定的法规。

下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背景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内容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四、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市场的逐渐扩大,个人外汇交易和投资需求逐渐增加。

2006年1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这是对中国个人外汇交易和投资进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办法标志着个人外汇业务进入了一个规范管理的阶段,同时也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内容《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个人外汇结算个人外汇结算是指个人在国外购买商品、服务、股票、债券等进行支付时所需要的外汇结算行为。

该办法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可以购买外汇进行个人外汇结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购买外汇的总金额应当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0美元,一年内只能进行12次个人外汇结算。

2.个人外汇存款和取款个人外汇存款是指个人在国外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以存款为主,可以用于交易、投资等。

个人在境内可以将自有外汇存款存入外汇账户,并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汇账户进行取款。

该办法规定,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0美元,个人在中国境内每年的外汇取款限额为等值人民币50,000美元。

3.个人外汇投资个人外汇投资是指个人利用外汇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行为。

该办法规定,个人只能以人民币为本币对外汇进行投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个人净资产的15%。

拥有外汇证券账户的个人,所持有的外汇证券市值不得超过个人净资产的15%。

4.个人外汇汇款个人外汇汇款是指个人向国外汇款,包括个人间汇款和对外经济贸易汇款。

该办法规定,个人向国外汇款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200,000元以内,无需经过外汇管理机构的审批,但是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1. 引言外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是针对个人在进行跨境交易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政策。

它的实施旨在管理和规范个人的外汇操作,促进国内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2. 外汇管理政策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基本政策如下:个人外汇购汇限额: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购汇金额有一定限制。

外汇交易结算方式:个人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外汇收支资料报告:个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外汇收支资料,以便监控个人外汇交易活动。

跨境资金转移:个人需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跨境资金转移,遵守相关规定。

外汇违规行为处罚:对个人违反外汇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 个人外汇购汇与结汇3.1 个人外汇购汇个人外汇购汇是指个人以人民币购买外汇。

购汇需满足以下条件:个人购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限额;购汇资金必须用于合法的跨境交易。

3.2 个人外汇结汇个人外汇结汇是指个人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

结汇需满足以下条件:结汇资金必须来源合法;个人结汇需提供合法的结汇证明。

4. 外汇收支报告个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外汇的收支情况。

具体报告要求如下:个人外汇收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个人外汇支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个人外汇收支报告的目的在于监控个人的外汇交易活动,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外汇交易行为。

5. 跨境资金转移个人进行跨境资金转移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资金转移必须通过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转移必须有合法的用途和依据。

个人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跨境资金转移,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或途径转移资金。

6. 外汇违规行为处罚对于个人违反外汇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形式如下: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暂停外汇业务资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外汇业务资格。

7. 总结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个人外汇操作、促进国内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个人外汇管理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外汇是指个人合法取得的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外币存款等外汇资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的个人和机构的外汇管理行为。

第三章外汇购汇第三条个人购汇必须取得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的购汇许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购汇手续。

第四条个人购汇应当严格按照真实需要进行,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和非法转移资金。

第四章外汇结汇第五条个人结汇必须取得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的结汇许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结汇手续。

第六条个人结汇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外汇收入证明,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章外汇资产持有和支付第七条个人持有的外汇资产应当申报个人外汇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报告。

第八条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支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以外汇方式支付不能以外汇支付的款项。

第六章外汇储备第九条个人外汇储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储于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

第十条个人外汇储备应当具有流动性和安全性,不得进行高风险的外汇投资。

第七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虚假交易、非法转移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扣押外汇资产等处罚。

第十二条个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个人外汇交易日益普及,对个人外汇管理进一步加强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个人外汇交易行为,保护个人和国家的利益,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及其他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人外汇交易的自然人。

三、个人外汇交易1. 外汇交易规范个人外汇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交易行为合法合规;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交易机构合法合规。

2. 外汇交易限额个人外汇交易限额根据监管政策制定,具体限额请参照相关政策文件。

3. 外汇交易工具个人外汇交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银行柜台交易;线上交易平台。

四、外汇账户管理1. 外汇账户开立个人外汇交易需开立外汇账户,账户开立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2. 外汇账户使用个人外汇账户可用于以下用途:存入、取出外汇资金;办理外汇结汇、购汇;进行外汇交易。

个人外汇账户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五、违规处罚对个人外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相关监管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撤销相关交易资格;罚款;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管和服务相关监管机构将加强对个人外汇交易的监管力度,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指导,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个人外汇交易行为,保护个人和国家的利益,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规地进行外汇交易,以实现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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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
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收汇入账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代理企业将
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
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
户。

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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